汽车新版车行合作协议(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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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星空汽车经纪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诚实、信用、平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为购车客户开展购车分期付款服务(以下简称“按揭”)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作方式
1、甲方选择乙方作为汽车按揭业务的合作单位,将在其购买车辆且有按揭需求的客户推荐给乙方。
2、乙方根据购车客户的资质,对于符合按揭条件的购车客户提供汽车按揭代理服务。
本协议所指的汽车按揭包含汽车消费贷款和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两种形式。具体乙方以何种形式办理,根据乙方及乙方合作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车辆上牌
甲、乙双方一致约定,双方合作的业务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办理按揭车辆的上牌手续。但无论何种方式办理,乙方均全程参与购车客户按揭车辆上牌。甲方应保证按揭车辆和上牌车辆的车型、配置和车价的一致性,负责在按揭车辆上牌前向客户收取车辆购置税,并负责购置税的代缴。因车辆及与车辆有关资料存在瑕疵而引起的无法办理上牌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占用费用、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等)。
1、由甲方负责办理按揭车辆的上牌手续。甲方承诺在乙方为购车客户垫付车价尾款(最高不超过购车发票价的70%)的日(进口车应在30日)完成车辆的上牌手续,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发票、保单(以上为原件)及车辆行驶证、缴税凭证的复印件交给乙方。甲方如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完成上牌手
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乙方所垫客户车款;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通知(或书面通知)的24小时将乙方垫付的全部车款退还给乙方,如超过24小时甲方未能将全部车款退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必须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按每日乙方垫款额1%计算。
2、由乙方负责办理按揭车辆的上牌手续。甲方承诺在乙方为购车客户垫付车价尾款的24小时将车辆的上牌资料(合格证原件、车辆发票原件和保单原件)交付给乙方。甲方如未能在承诺的时间提供上牌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所垫客户车款;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通知(或书面通知)的24小时将乙方垫付的全部车款退还给乙方,如超过24小时甲方未能将全部车款退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必须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按每日乙方垫款额1%计算。
第三条车辆抵押
3、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效完成车辆上牌手续或提供上牌资料。如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效完成车辆上牌手续或提供上牌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的,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如未能在承诺的时间提供抵押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所垫客户车款;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通知(或书面通知)的24小时将乙方垫付的全部车款退还给乙方,如超过24小时甲方未能将全部车款退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必须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按每日乙方垫款额1%计算。
4、2、甲方应确保其推荐的客户能够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因客户不配合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手续延期办理或者不能办理的,甲方需全力配合乙方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如未能在承诺的时间提供抵押资料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所垫客户车款;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通知(或书面
通知)的24小时将乙方垫付的全部车款退还给乙方,如超过24小时甲方未能将全部车款退还到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必须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违约金按每日乙方垫款额1%计算。
第四条车辆保险
为维护抵押车辆的财产安全,保障抵押物价值,在按揭存续期,根据乙方及乙方合作银行的规定,甲、乙双方一致约定,双方合作的业务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车辆保险。但无论何种方式办理,购车客户在按揭期限必须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损险(保额不低于发票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必要险种,且注明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沙坪坝支行或华夏银行股份九龙坡支行。
1、按揭期的保险业务由甲方办理,代理佣金归甲方所有。
2、其他约定。
车辆保险由甲方办理的,由甲方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事宜,但应在购车客户保险到期日前60天通知购车客户办好续保手续,并在保险到期前30天将保单正本(原件)交送给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银行留存。甲方未按本条款约定履行险种、第一收益人、续保通知和保单正本交付及交付时效等义务,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直接要求客户到乙方公司办理保险事宜,客户不按乙方要求办理保险,乙方将视为客户违约,将按乙方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执行客户违约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于甲方推荐的按揭业务,其客户的准入条件、首付比例、利率(手续费)、按揭期限、操作流程和需要提供的资料完全按照乙方以及乙方合作银行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收集客户资料,甲方收集的客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假。若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参与或授意客户提供虚假资料和证件而引起的银行拒贷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
3、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审查按揭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但具体的审查标准以乙方的标准为准。
4、甲方应保证客户的购车价格、购车行为的真实性,购车发票不得虚假和虚开(包括高开和低开)。甲方应在乙方为购车客户垫付车价尾款的当天(最迟24小时)将按揭车辆的发票、合格证(进口车为关单、商检单)、保单(含交强险和商业险)等资料的复印件交付给乙方,且必须在乙方为购车客户垫付车价尾款24小时安排客户提车,因购车发票虚假或虚开导致的高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甲方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效将约定的车辆资料交付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购车客户因所购车辆的质量及售后服务等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7、因甲方没有提供书面打款申请,双方约定只要按车行信息确认单上的账号乙方打的款项,甲方均须认可,如打款金额与实际贷款金额有不一致的,双方都应及时多退少补;乙方打款后,无论何种原因甲方没有给客户提车,都要无条件在三天退回乙方车款,并按打款额每日万分之六支付给乙方利息;造成乙方其它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甲方存在欺诈骗贷等行为的,则由甲方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