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认定员工自动离职 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职工自动离职的规定
职工自动离职的规定职工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离职的行为。
为了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双方权益,企业通常会制定相应的规定来规范员工自动离职的流程与条件。
下面将对职工自动离职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员工自动离职应当提前向企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离职日期、离职原因以及个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员工离职申请应通过正式的渠道递交给人力资源部或直接上司,并抄送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管理人员,以确保离职申请得到合理处理。
其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期限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
一般来说,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并履行离职程序。
离职程序包括归还公司财物、清算工作任务、交接相关文件以及整理档案等。
企业也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履行离职公告期,以便为公司安排合适的人选填补职位空缺。
第三,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离职申请的审核。
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后,企业需尽快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以确定员工离职的真实性。
企业亦可请求面谈离职人员,了解其离职原因和离职后的发展计划,以便更好地了解员工需求,并协商解决问题。
另外,当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申请时,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和福利。
补偿和福利的具体内容根据员工个人情况和公司政策而定。
当然,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企业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补偿和福利。
最后,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员工的离职事宜,确保其顺利离职。
企业应按时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包括办理离职手续、发放工资和奖金,以及办理社保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等。
同时,企业也应尊重员工的个人隐私,保护员工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规范职工自动离职的行为,企业可以制定相应的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离职的步骤和条件,并向全体员工进行通知和培训,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人事冲突。
总之,职工自动离职是员工主动选择的权益之一。
企业应积极配合员工的离职申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按照法律法规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员工的离职事宜,以维护员工与企业双方的权益。
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和处理
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和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和处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况。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和处理流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首先,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要求劳动者明确表达离职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雇主提出离职申请,但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劳动者书面提出申请并保留复印件作为备份。
雇主在接到劳动者离职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认定。
雇主有权利对劳动者的离职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劳动者的离职意愿。
如果雇主确认申请是真实的,便可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
一旦劳动者自动离职被认定,雇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首先,雇主应通知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例如结算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事宜。
同时,雇主还应向劳动者发放离职证明,以便劳动者能够顺利转换和申请新的工作。
此外,劳动者自动离职也可能涉及一些法律纠纷和争议。
例如,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另外,劳动者自动离职后,如果发现雇主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劳动者也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处理过程中,雇主应严格依法操作,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劳动者自动离职也提醒雇主关注员工的离职原因,以及对员工的关怀和管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总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和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雇主应及时认定离职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离职手续和纠纷。
劳动者则需要合法提出离职申请,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和处理
劳动者自动离职认定和处理
劳动者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意愿主动选择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自动离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劳动者选择自动离职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不满工作环境、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
那么,如何认定和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呢?
要认定劳动者是否为自动离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况时,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及时与劳动者沟通,了解他离职的原因,看是否有可能挽留。
如果是因为工作环境或薪资问题,公司可以适当调整,以留住优秀的员工。
其次,要妥善安排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结清工资、办理社保等。
最后,要保持良好的离职记录,避免因为处理不当而引起劳动纠纷。
同时,公司也要及时补充新员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于劳动者来说,选择自动离职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要慎重考虑离职的后果,是否有下家工作或者其他收入来源。
其次,要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说明离职的原因,避免误会或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要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确保离职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劳动者自动离职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公司和劳动者都要正确对待这种情况,避免因为处理不当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
良好的沟通和合理的处理,可以实现双方的共赢,保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提升企业和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希望各方能够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以理性、成熟的态度,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自动离职是怎么规定的法律分析: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脊薯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HG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哪带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樱缓者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员工自动离职劳动法规定如下:(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缺激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2)企业职工一方伏漏袜与企搜拍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3)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处理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那么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该如何处理?员工不辞而别不回公司上班,很多企业将员工该行为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但这样做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实务中很多案例显示法院并一定不支持所谓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
一、劳动合同能否自动解除皮笑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1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确规定。
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种,即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企业单方面解除,法闹握燃律中并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自动解除。
“视为自动解除”恐怕是企业一厢情愿而已。
二、“自动离职”真的是无需操作的“全自动”?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辞而别属“自动离职”,认为企业可以不管TA了。
员工离职与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与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本公司重视员工的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管理,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和员工个人权益,特订立本《员工离职与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和实施方式,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离职类型公司的员工离职分为自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类型:2.1 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指员工自己乐意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离职的情况。
2.2 被动离职被动离职是指因员工不符合公司要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公司其他正当理由,由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3. 离职程序3.1 自动离职程序员工如需自动离职,应提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1.员工向所在部门主管提交辞职申请书;2.所在部门主管审核辞职申请,并与员工沟通;3.部门主管将辞职申请报送人力资源部;4.人力资源部审核辞职申请,并与员工进行离职沟通;5.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确认离职手续办理流程;6.员工依照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归还公司资产,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接;7.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如需办理离职证明、工资结算等事项,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办理;8.被离职的员工离开公司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 被动离职程序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自动解除劳动关系:1.员工因工作失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经过纪律审查后确认;2.公司经营情形发生重点变动或重组,需要裁人;3.公司清退经济问题明显、业绩差或绩效不达标的员工。
被动离职程序如下:1.纪律审查:公司成立纪律审查委员会对员工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进行审查;2.调查结果通知:纪律审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告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3.面谈:公司布置与员工进行面谈,听取员工的申辩看法;4.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依据调查结果、面谈情况,决议是否解除劳动关系;5.离职手续办理:公司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
4. 离职后事项4.1 离职证明员工离职后,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证明申请,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劳动者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或主动采取行动结束与雇主的劳动关系。
在认定和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首要条件是其离职行为是自愿的,即劳动者是基于自己的意愿离开工作岗位。
表达意愿:劳动者应当明确表达离职的意愿,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告知或其他明确的方式向雇主提出离职。
合法性:劳动者的离职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事先通知:劳动者通常需要提前通知雇主其离职的意愿,具体的通知期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自动离职后,劳动关系即被终止,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解除或达成协议的方式结束。
在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时,雇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合法合规的处理:
接受通知:雇主应当接受劳动者提出的离职通知,并及时与劳动者沟通确认离职的具体时间和事宜。
工资结算:雇主需要根据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结算劳动者离职前的工资、福利和应享受的其他待遇。
办理离职手续:雇主应当与离职的劳动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包括离职手续的登记、交接工作、个人档案的处理等。
合同解除协议:如果劳动者离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和劳动者可以达成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明确解除合同的事项和责任分担。
员工离职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为完善公司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及员工退休的管理机制,规范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的管理程序。
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及员工退休的管理。
3 定义3.1 辞职:公司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
3.2 辞退: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用工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或开除、辞退等情况。
3.3 自动离职: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3天以上,或员工没有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离开单位,强行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辞职、辞退员工未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者,公司将视其为自动离职。
4 职责管理部负责本公司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及员工退休的管理;5 内容5.1 员工辞职管理5.1.1 员工辞职管理规定1)试用期的员工辞职,按规定需提前3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公司正式员工辞职,按规定需提前30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5.1.2 员工辞职谈话1)员工提出辞职意愿后,管理部负责人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同时询问员工辞职缘由,必要时征询辞职员工对公司管理工作的评价及建议。
2)若与辞职人员的离职无法挽留,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决定是否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由公司领导出面与辞职员工沟通,进行离职挽留。
5.1.3 员工辞职审批办理若公司领导与辞职员工的沟通仍然无法挽留,辞职员工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办理辞职审批。
辞职员工离职审批办理完毕,按规定的时间在最后工作日进行离职手续办理。
5.1.4 员工辞职审批5.2 员工辞退管理5.2.1 员工辞退管理规定1)公司正式员工在工作期间,凡违反《员工招聘管理控制程序》中员工录用原则任何情形之一或出现《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任何情形之一者,公司通过除名或开除、辞退等形式终止与员工的劳动用工关系。
人力资源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人力资源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人力资源】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明阳天下拓展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自动离职的管理办法
自动离职的管理办法在现代企业中,员工的流动性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象。
其中一种形式便是员工自动离职,即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有效管理和处理员工的自动离职,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运作和组织效率,也直接影响到员工福利和企业形象。
本文将就自动离职的管理办法展开论述。
一、建立健全的离职流程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应该建立起一套健全的离职流程。
该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申请要经过正式的书面形式,并在申请中注明离职的原因和离职日期。
其次,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离职申请,确定离职生效的日期,并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离职手续的办理应包括员工的离职手续交接、相关的薪资结算以及社会保险的处理等。
通过建立完善的离职流程,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处理员工的自动离职。
二、做好员工反馈和离职调查对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查。
在员工正式离职之后,企业可以组织面谈或者进行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和对企业的评价,以及对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建议。
通过这些反馈和调查,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员工流动的原因和企业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员工满意度和企业绩效。
三、留住人才的措施员工自动离职可能是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但企业应尽可能地采取措施,留住优秀的人才。
首先,企业应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使员工感受到自己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认可。
其次,企业应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培训机制,使员工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技能。
另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员工关怀措施,如提供员工团建活动、员工福利等,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四、管理离职员工的信息安全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企业应严格管理其离职员工的信息安全。
首先,企业应及时收回离职员工的公司设备和工作资料,以确保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外泄。
其次,企业应将离职员工的账户权限及时注销,防止离职员工继续访问企业的系统和数据库。
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劳动者工作可能不会永远只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有时因为一些原因,劳动者需要辞职。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辞职作出了规定。
也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或者辞职,而自动离职。
下面我来带大家了解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
一、劳动法自动离职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上没有“自离”这个法律术语的。
是一些企业自己规定的一种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一般指员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属于法律上的旷工除名处理。
二、劳动法辞职规定程序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条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职工自动离职的法律规定
职工自动离职的法律规定一、职工自动离职的概念及原因在职场中,有时候职工可能会选择主动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这种方式被称为"职工自动离职"。
相比较被动解雇或合同终止,职工自动离职意味着个人对于在当前工作环境中无法满足自身需求的权衡与决断。
造成职工自动离职的原因千差万别,包括个人发展需要、薪酬待遇、工作压力等。
在此背景下,社会和法律对于该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劳动法和国家政策对于职工自动离职的保护1. 正当理由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工可以以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当理由通常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公司恶意欠薪、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加班等。
2. 告知义务雇主有义务告知员工享受到相应的法定权益以及离职维权的渠道。
同时,员工在发现存在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解释。
3. 赔偿如果因为雇主的过错导致职工自动离职,职工有权向雇主索取经济补偿,并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法院进行维权。
相关赔偿通常包括未支付完成工作所应得的报酬、未休年休假带来的补偿等。
三、劳动合同对于职工自动离职的条款在制定劳动合同时,雇主和雇员可以针对职工自动离职情况制定相应的条款。
这些条款旨在规范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行为,并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1. 通知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劳动合同可能会规定一种通知期限。
这意味着即使想要离开,也需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对方。
这样可以给双方更多地准备和调整时间。
2. 违约责任合同中也会明确规定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解除合同程序,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能包括经济赔偿。
3. 其他条款劳动合同还可以规定其他一些保护措施,比如对于个人隐私的尊重、商业秘密的保密等。
这些条款为双方在离职之后继续保持互惠互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如何顺利进行自动离职并维护个人权益1. 提前沟通如果决定自动离职,建议提前向上司或雇主沟通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图和原因。
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或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在处理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的定义、处理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的定义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又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法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的处理流程1. 提前通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的事宜,并告知劳动者有权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
3. 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未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 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归还公司财产、办理离职证明等。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在离职证明上注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5. 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等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的注意事项1.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不得克扣、拖欠。
3. 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公司财产,不得擅自带走公司财物。
4.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5. 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达成续签意向的,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员工自离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管理,规范员工离职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自离的定义
自离是指员工在未与公司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的行为。
四、自离的处理程序
1. 员工自离时,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 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辞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
3.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核实员工自离情况,确认是否符合自离条件;
(2)与员工沟通,了解自离原因;
(3)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决定是否批准员工自离;
(4)若批准员工自离,通知财务部门办理工资结算手续;
(5)若不批准员工自离,要求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自离的处理措施
1. 对自离员工,公司有权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要求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扣除员工在自离期间应得的工资;
(3)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根据公司规定,对自离员工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2. 对自离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以下费用:
(1)自离期间应得的工资;
(2)违反公司规定的赔偿费用;
(3)其他因自离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自动离职员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动离职员工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自动离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临时工等。
第二章离职申请与审批第三条自动离职员工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说明离职原因。
第四条部门负责人对离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报人力资源部门。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离职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面谈,确认离职原因及离职日期。
第六条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离职申请提交给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总经理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离职员工。
第三章离职手续办理第八条离职员工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离职手续:1. 办理工作交接:离职员工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和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2. 结清工资:离职员工需结清所有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3. 归还公司财产:离职员工需归还公司发放的工作服、办公用品等财产。
4. 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手续的转移。
第四章离职面谈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收集员工对公司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面谈过程中,应保持尊重、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章离职档案管理第十一条离职员工的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离职申请书2. 劳动合同3. 工资发放记录4. 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记录5. 工作交接单6. 面谈记录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应接受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离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通过上述制度,公司能够规范自动离职员工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为离职员工提供明确的离职流程,确保双方关系的和谐稳定。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seek; pursue; go/search/hanker after; crave; court; woo; go/run after员工离职管理规定及流程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维护正常的人才流动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员工第三条离职类型离职分为辞职、辞退、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自动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第四条办理流程一、离职申请:1、正式员工本人主动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2、试用期员工需提前3天申请;3、公司辞退的员工,收到辞退通知之日应立即结束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进行交接,即为最后工作日.4、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日或连续旷工两天及以上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7天者旷工达7天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员工辞退申请表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此条是否需要二、离职审批:1、员工提出离职后,部门负责人审查其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如无问题,在上面签字确认.同时,于员工申请离职当日将员工离职情况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备案;2、员工的离职手续一经核准,应根据公司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移交手续.相关部门根据移交手续办理情况,在员工离职交接表附表2上填写意见并签名.3、4、人力资源中心将员工离职申请表上交总裁审批,待总裁签字确认后,该申请单正式生效;5、人力资源中心将打印离职交接表、离职结算表、解除劳动协议书,交员工本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总裁签名或盖公章生效.三、离职办理四、一员工的辞职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各部门做好离职清理的工作交接,具体如下:1、用人部门:尽快完成离职者的工作交接;应将未完成之工作造册登记,将常规工作、待办工作、工作文件、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分类汇总并进行移交等;2、行政部:收回离职员工使用的资产、工具、办公用品、各种证照等;3、2、信息管理部:收回离职员工使用的电脑、软件、U盘等物品,检查电脑配置、取消公司邮箱、OA地址等;3、财务部及时做好该员工的财务清点等工作;4、财务管理中心:核实欠款、费用报销,清理个人帐务等;5、人力资源中心:做好离职面谈、培训赔偿、OA权限禁登、档案托管费、港澳通行证、指纹权限删除、五险一金的停缴、确认离职日期及薪资核算截止日期等工作.二员工自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至离职到期日,应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离职交接表;1、离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部门应收回下发员工的工作工具、资料等,由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主管级以上人员离职,应在人力资源中心协助下完成交接;b)员工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到公司财务中心,请相关负责人对其借支状况进行审核,由经办人及财务中心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交人力资源中心留底备案;c)人力资源中心按相关人员签字生效后的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以及当月考勤表计算员工考勤,填写离职结算表,由经办人及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人及总裁签名确认后将离职结算表复印件交财务部办理离职结算.d)离职员工在离职结算表上,对离职结算内容签名确认;e)如员工有需要,为其开具离职证明或社保转移单.五、离职结算1、离职人员办理完离职手续后,同意在每月实际发薪日结清所有薪资.2、辞退和开除人员在办理离职后的最近一次实际发薪日,结清所有薪资,如造成公司损失的,在薪资中扣除.由人力资源中心填写离职结算表,报给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统一造册发放.六、离职归档人力资源中心按照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表、离职结算表、离职当月考勤表、加班申请表如有、请假单如有,以及入职时归档资料的顺序,将离职人员的资料归档备案.第五条附则1、已签署就业协议而合同期未满的大学生离职,按协议约定办理;2、自动离职或未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人力资源部会电话、微信告知本人5日内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公司将予以发函处理并强行解除劳动关系;3、因离职人员的原因导致手续未清者,人力资源部不予出具离职证明,工资暂不予发放,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结;4、自动离职或离职手续未按本规定办理完善者,公司所欠薪资在用于支付其手续办理期间社保等相关费用,并在其离职手续办理完善后予以结清,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5、因部门负责人上报离职人员信息不及时,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由部门负责人全部承担;6、若确因工作需要导致离职员工的离职日期延长时,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后,重新填写员工的离职日期,并说明延迟原因.第六条本规定自发放之日起执行.附件:员工离职上交资料清单: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本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总裁签字;离职交接表员工本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总裁签字;离职结算表员工本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总裁签字;其他公司下发的资料.备注:后附员工离职流程图员工离职流程图:。
员工突然离职解除劳务的法律程序
员工突然离职解除劳务的法律程序在职场中,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员工突然离职的情况。
对于雇主来说,了解员工离职解除劳务的合法程序至关重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转。
本文将介绍员工突然离职解除劳务的法律程序。
1.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员工离职解除劳务应遵循以下程序:A.双方协商:雇主和员工应当首先通过积极的沟通与协商寻求解决办法。
双方可以就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离职赔偿等问题进行谈判和达成一致。
B.书面通知:无论是雇主还是员工,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都应该书面通知对方,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愿。
通知应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解除合同生效的日期等必要信息。
C.支付赔偿:员工离职时,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
2.离职手续的办理员工离职解除劳务还需要进行一系列手续的办理,以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
主要的离职手续包括:A.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当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协议应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解除日期、赔偿金额等关键信息。
B.离职手续清单:雇主需要提供一份离职手续清单,包括需要员工归还的公司财产、交接工作的事项等等。
C.劳动合同注销手续:雇主和员工还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报备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并完成合同的注销手续。
3.员工离职期间的待遇当员工离职时,雇主应该妥善处理员工离职期间的相关待遇,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工资支付:根据员工实际出勤情况,雇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应该。
B.年假调整:如果员工在离职前尚未休完年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雇主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结算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C.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问题:雇主需要与员工协商解决退休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
员工突然离职解除劳务的法律程序和责任
员工突然离职解除劳务的法律程序和责任在职场中,员工突然离职可能给公司带来许多不便和损失。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将为您详细介绍员工突然离职解除劳务的法律程序和责任。
一、解除劳务的法律程序当员工突然离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应履行以下法律程序:1. 离职通知:员工应提前通知单位,最好是书面通知,表示离职的意愿和原因,并说明离职日期。
通常,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但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协商缩短或延长通知期限。
2.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通过双方协商或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员工拒绝履行合同解除的程序,单位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员工离职解除劳务的法律责任当员工违反法律程序离职时,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员工未提前通知或未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可被视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2. 赔偿责任:员工突然离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单位可以向员工要求赔偿所引起的实际损失。
但赔偿金额应基于实际损失情况,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
3. 法律追责:如果员工离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盗窃商业机密、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等违法行为,单位可依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刑事诉讼等。
三、单位应对员工离职的建议为了防范员工突然离职的风险,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通知期限和违约责任,以便在员工违约离职时能有法律依据。
2. 内部流程规范:建立完善的离职流程,包括员工离职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及保密措施的落实等,确保有序离职并避免信息泄露。
3. 人才储备和培训:积极开展人才储备和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减少员工离职造成的影响。
总结起来,员工突然离职解除劳务需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离职流程,同时重视员工的培训和人才储备,以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
如认定员工自动离职 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如认定员工自动离职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代理劳动者)案情:申诉人:公司职工甲被诉人:总公司申诉人诉称:职工甲1993年转业到总公司,1995年经当时总经理同意,借调到A经济发展公司工作。
后A经济发展公司撤销,职工甲曾几次找总公司有关领导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前不久,领导口头答复,经公司认真研究,决定对职工甲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求职工甲立即将档案及人事关系转走。
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特申请仲裁。
现要求被诉人:1、与职工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2002年12月至以后的生活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为职工甲缴纳社会保险。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1995年离开被诉人处,双方劳动关系最迟已于1996年底解除,现要求到被诉人处工作,此时申诉人已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条件,被诉人不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自1995年7月起,申诉人就不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被诉人不欠申诉人基本生活费,也不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调查核实: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诉人职工甲1993年6月转业到被诉人总公司工作,档案由被诉人接收,至今仍在被诉人处。
其称自1995年7月经时任被诉人处法定代表人同意,被借调到A经济发展公司工作,并同意其离开A经济发展公司后还回被诉人处。
被诉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委的调查笔录中对此事表示认同。
被诉人原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承认,申诉人于1995年7月到其他单位工作,但没有办理任何调出手续或停薪留职手续,公司也未对其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申诉人的人事档案、党员组织关系均未转出。
申诉人提供了其2002年9月填写的《总后机关住房人员情况调查表》,其中“现工作单位”一栏中填写的是总公司,总公司也在该表“部门审定意见”栏中加盖了总公司公章,并留下了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申诉人另称1996年底其回被诉人处要求被诉人为其安排工作,且此后每年均向被诉人提出过类似要求,但没有得到答复,直到2002年12月底才告知其属自动离职。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职工跳槽离职成为一个突出现象,造成企业人事管理的困境。
在用人纠纷成诉后,法官也面临着定性模糊、事实认定难的问题。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认定员工自动离职应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代理劳动者)案情:申诉人:公司职工甲被诉人:总公司申诉人诉称:职工甲1993年转业到总公司,1995年经当时总经理同意,借调到A经济发展公司工作。
后A经济发展公司撤销,职工甲曾几次找总公司有关领导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前不久,领导口头答复,经公司认真研究,决定对职工甲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要求职工甲立即将档案及人事关系转走。
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
特申请仲裁。
现要求被诉人:1、与职工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2002年12月至以后的生活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为职工甲缴纳社会保险。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1995年离开被诉人处,双方劳动关系最迟已于1996年底解除,现要求到被诉人处工作,此时申诉人已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条件,被诉人不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自1995年7月起,申诉人就不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被诉人不欠申诉人基本生活费,也不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调查核实:仲裁委员会查明:申诉人职工甲1993年6月转业到被诉人总公司工作,档案由被诉人接收,至今仍在被诉人处。
其称自1995年7月经时任被诉人处法定代表人同意,被借调到A经济发展公司工作,并同意其离开A经济发展公司后还回被诉人处。
被诉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在本委的调查笔录中对此事表示认同。
被诉人原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承认,申诉人于1995年7月到其他单位工作,但没有办理任何调出手续或停薪留职手续,公司也未对其作出任何书面处理决定,申诉人的人事档案、党员组织关系均未转出。
申诉人提供了其2002年9月填写的《总后机关住房人员情况调查表》,其中“现工作单位”一栏中填写的是总公司,总公司也在该表“部门审定意见”栏中加盖了总公司公章,并留下了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申诉人另称1996年底其回被诉人处要求被诉人为其安排工作,且此后每年均向被诉人提出过类似要求,但没有得到答复,直到2002年12月底才告知其属自动离职。
被诉人自1995年7月份之后未再向申诉人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再对申诉人予以安置,其1997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亦未告知申诉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被诉人称其1995年年底即已对申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并电话通知其本人,申诉人予以否认,被诉人未对此提供相应的证据。
裁决结果:一、被诉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被诉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诉人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合计1956元整(326元×6个月);三、被诉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补缴申诉人1995年8月至2003年5月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分析评述:申诉人从部队转业至总公司,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建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8号)的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总公司主张职工甲于1995年底自动离职,未提交证据,且该公司在2002年仍以职工甲单位名义为其出具证明。
另外,总公司如认定职工甲从1995年年底即自动离职,应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并送达职工甲,现总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处理,故该公司作出的职工甲已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无效,应予撤销,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甲自转业后一直在总公司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职工甲与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因职工甲未到单位上岗工作,总公司应支付其生活费用。
故总公司应支付职工甲2002年12月起至2003年5月的生活费。
总公司自1995年8月起未给职工甲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为职工甲补缴。
自动离职的员工工资怎么支付关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工资支付问题,有以下五点。
1、有的公司《员工手册》这样规定:凡没经请假3天缺勤者,一律按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支付工资。
2、有的公司这样规定:无任何理由连续不到岗上班10天的,以员工自动离职处理。
未结清的工资冻结至其来办理离职手续为止。
考虑增进:10天后尽可能通知到本人来办理手续。
3、有的公司这样规定: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15天未上班的,以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在大门口公告栏上公告。
未结清的工资暂时冻结至其来办理离职手续为至4、有的公司这样规定:连续3-6天无任何考勤记录及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离厂处理,公司不需支付工资及任何补偿费用.5、有的公司这样规定: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15天未上班的,可以员工旷工自动离职处理,但要公示送达到,如无法送达最好在劳动保障报公示。
未结清的工资暂时冻结至其来办理离职手续为至。
如何处理员工自动离职的问题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
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
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
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目前,处理自动离职争议的主要依据有:(1)《劳动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
(5)《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
(6)《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如何处理自动离职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劳人计[1983]61号文件第6条和劳办发[1994]48号《复函》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待遇问题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
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
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66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
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12号)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
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
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