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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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7-24]

2005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和实施了《杭州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已形成具有鲜明特色和区域优势的服务业发展新格局,服务业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根据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确定的“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服务业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长三角现代服务业中心”的目标,通过规划引导、技术创新、法制保障、人才支撑、品牌引领、产业集聚、开放带动、政策扶持,以“杭州服务”提升“杭州制造”,在转型升级上下功夫,在开放创新上求突破,在优先发展上创佳绩,加快发展以文化创意产业、大旅游产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信息与软件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构建“3+1”现代产业体系,形成高层次的“三二一”产业结构,推动杭州率先迈入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以现代服务业为支撑

的后工业化时代,把服务经济打造成杭州的“首位经济”,提高城市的生活品质和综合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50%,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幅高于GDP增幅2个百分点左右。市区进一步加大“优二进三”力度,提升服务业档次,到2012年,主城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8%左右,市区占比达52%左右,力争2015年主城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0%,市区占比达58%。构筑与“生活品质之城”相适应的“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把杭州打造成为浙江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长三角现代服务业中心。

二、加大政策支持,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坚持“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降低准入门槛。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适当放宽企业登记冠名、经营场所等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杭州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

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教育、文广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

(二)完善投融资体制。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探索建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三)加强用地保障。全市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把本区、县(市)服务业发展水平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的依据之一,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重点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及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土地

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四)税费减免优惠。在切实抓好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发展的服务行业落实税费减免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产品研发,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现代服务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技术转让

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税法及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和连锁超市、市级现代物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职工教育经

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主辅业分离。鼓励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对相关模式先行试点、逐步推广,最终实现二、三产分离,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的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各地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为社会服务。对新分离的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经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给予减征。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六)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2009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业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七)加大财政投入。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市直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服务业专项资金,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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