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其他论文文档]浅论名字的分类与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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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名字的分类与用法
《马氏文通》将汉语中的字划分为实字与虚字,如果把字所辖的范围比作数学中的一个圆,那么实字与虚字就如同组成这个圆的两个互补部分,实字与虚字二者的互补组成并囊括了汉语中的所有字。马氏将实字与虚字定义为:凡字有事理可解者,曰实字。无解而惟以助实字之情态者,曰虚字。实字之类五,虚字之类四。读王怀祖、段茂堂诸书,实虚诸字,先后错用,自无定例,读者无所适从。今以诸有解字为实字,无解字为虚字,是为字法之大宗,其别,则实字有五,虚字有四,外此无字。故虚实两宗可包括一切字。五类实字分别为: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凡实字用以指名者,曰代字。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凡实字以肖事物之形者,曰动字。凡实字以貌动静之容者,曰状字。在五类实字中,名字首当其冲位列第一类。
马氏对实字的定义是:名字所以名一切事物者,省曰名。名字分为两宗:一以名同类之人物,曰公名。一以名某人某物者,曰本名。公名即英语中的普通名词,如:禽兽二名,凡翼者皆名曰禽,凡蹄者皆曰兽,故禽兽名为公名。凡名之不止名一物者,皆此类也。由此可见,公名,即“公共的、共同拥有”之名。就如同数学中的公共集合的总称,集合里的所有元素都共用同一个名称。本名即英语中的专有名词。如名字被命名为名字的原因即对象与名称之间有无必然联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分析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克里普克的观点。作为模态逻辑语义学的创始人之一,克里普克在所著的《命名与必然性》一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第一讲主要是驳斥弗雷格和罗素以来的专名摹状词理论,批评康德以来对先天性和必然性不加区分的观点,提出他的“专名是固定指示词”和存在着“后天必然命题”的观点。第二讲主要是进一步驳斥摹状词簇理论,提出他的著名的因果指称理论,论证名称之间的同一性陈述可以是必然真理。第三讲主要是讨论同一性问题,认为同一性是由本质属性决定的,指出通名指称对象的方式也由因果链条决定的,并进一步论证后天必然真理。名字(专名与通名)与摹状词有严格的区分,名字是没有内涵的固定指示词,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指称同一对象,名字与对象的指称关系,是通过因果链条一环一环的传递下去。简而言之,克里普克认为,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个体的同一性与他可能具有的一切经历、一切属性都没有关联。克里普克还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因果指称理论”。他认为,专名与其所指的关系乃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产物。名称是固定的指示词,在一切可能世界都指示同一对象”即意味着名称与其所指的关系是一种必然联系,而这是不正确的。名称与其所指的关系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名称指称的确定,也许确实有那么一条困果链条传递,但在名称传递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依赖与名称有意义联系的摹状词。否则,“共用专名”的指称确定就成问题了。假定有两个名叫“约翰”的人,一个生活在A地,一个生活在B地。有一天我们遇到其中一位,如果他人不对这个约翰用摹状词描述,我们难以确定这个叫约翰的人是哪一位约翰。可能他是生活在A地方的,我们却以为他是那位生活在B地方的,从而导致因果链条的错失或改变,造成了指称的混乱。马氏在阐述公名的用法时,如是说:书籍有用本名为公名者,如《孟滕下》:“在于王所者,长幼卑尊皆薛居州之善士也,王与谁为不善?”“薛居州”本名也,而此则公用矣。犹云:“皆如薛居州之善士”也。《孟尽上》魏者之家,则公名矣。又有用地之名指人者。《孟滕下》:“四海之内皆曰非富天下也。”“四海之内”,代指四海内之人。更有以地之本名指人者。《韩送杨支使序》:“知其客可以信其主者,宣州也;知其主可以信其客者,湖南也。”这里的“宣州”“湖南”原本是两个地名,今天用来指“宦于斯地之人”。公名分为两类:一曰群名,所以称人物之聚者。一曰通名,所以表事物之色相者,盖离乎体质以为言也。相对于群名,通名更常见,通名往往假借静字,如:《汉张敞传》:“夫心之精微,口不能言也;言之微缈,书不能文也。”“精微”“微缈”皆静字,今用为通名矣。通名也假借为动字,如:《韩上于相公书》:“圣贤之能多,农马之知专故也。”“能”“知”动字也,而用为通名。通名更有假借为状字者,如:《庄子逍遥游》:“天之苍苍,其正色耶?”“苍苍”重言,本状字也,今假借为名。至同一字而或为名字,或为别类之字,惟以四声为区别者,皆后人强为之耳。稽之古籍,字同义异者,音不异也。虽然,音韵之书,今详于古,亦学者所当切究。而况声律之文,惟此之务乎。古书中的字是没有声调的,而后人为了区别同一个字或者不同类的字,就主观的给这些字加上了声调,以便区别字的性质与意义。如:“比”字是w比,虎皮,是名字,应该读平声。在《礼学记》“比物丑类”,解比较也,是动字,应该读上声。在《周礼夏官》:“大国比小国”,解亲近之义,也是动字,则去读。总而言之,名字分为公名与本名,而本名最常用,可以假借为静字、动字和状字。
名字的用法主要有一下六种。第一种和第二种都是与静字搭配,其中,第一种最常用,在名字之前加上静字,表示“已然之情者”。第二种是状字(如“不”字“无”字)加静字加名字的结构,如:《左隐元》:“多行不义”“义”静字也,“不”字先之,并为一名,而指不义之事。《昭公四年》:“晋有三不殆。”“殆”亦静字,“不”字先之,而解为不殆之事。如“不义”、“不殆”,是静字本身的一种事物化,是自指性的。名有一字不成词,间加“有”字以配之者,也较常用,这是第三种用法。所加“有”字,无实义之可指,而为有无之解,亦散见于他书。如:《诗经》:“邦曰有邦,居曰有居,夏曰有夏,政曰有政。“有”字表示“有无”之义的如《庄子则阳篇》:“有名有实,是物之居。无名无实,在物之虚。可言可意,言而愈疏。”“有”字是有无的意思。第四种用法是,于名字之后殿以“者”字,特指其名而因以诠解其义也。如:《庄列御寇》:“人者厚貌深情”“者”字指意中所感之人,非泛常之人,而特诠其义于后。《屈原列传》:“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这里的“者”是上述诸人的总称。第五种用法是,名字之后殿以“也”字,所以顿宕其名而因以剖明其义也。如,《论八修》:“赐也爱其羊,我爱其礼貌”他如“回也”“由也”“求也”之类,不一而足,皆顿宕其名而因以申明其义也。最后一类是叠用“也”字为殿者,则以历陈同类之事,要皆以助词气之用耳。如,《韩与崔群书》:“至于稻也,粱也,肉也,岂闻有不适者哉?”“也”殿诸名之后,表示历数同类之事。名字加上“者”或者“也”,本身并没有改变词性,也没有构成双音名字。所以马氏这里将“者”和“也”两个词性不同的成分放在一处讨论,显然是不大合适的。但是,马氏之所以描写这种语言现象,应该主要是对判断句式的常见形式作出的分析,其内容已超出了双音名字诸式的讨论。判断句中,“者”和“也”前边都属于名词性成分,两字紧附于名词性成分之后。“者”表示复指。在语义上,“名字+也”表示对前面名字的进一步解释;在句法上,“也”表示判断的语气。从举例也可以看到,马氏所论述的“者”,也有接读代字的用法,“也”字也有宾语提前表示强调,后面用一个指名代字表示回指的用法等等。这些都显然已经不属于双音名字构成的内容了。
《马氏文通》将汉语中的字划分为实字与虚字,如果把字所辖的范围比作数学中的一个圆,那么实字与虚字就如同组成这个圆的两个互补部分,实字与虚字二者的互补组成并囊括了汉语中的所有字。马氏将实字与虚字定义为:凡字有事理可解者,曰实字。无解而惟以助实字之情态者,曰虚字。实字之类五,虚字之类四。读王怀祖、段茂堂诸书,实虚诸字,先后错用,自无定例,读者无所适从。今以诸有解字为实字,无解字为虚字,是为字法之大宗,其别,则实字有五,虚字有四,外此无字。故虚实两宗可包括一切字。五类实字分别为:凡实字以名一切事物者,曰名字,省曰名。凡实字用以指名者,曰代字。凡实字以言事物之行者,曰动字。凡实字以肖事物之形者,曰动字。凡实字以貌动静之容者,曰状字。在五类实字中,名字首当其冲位列第一类。
马氏对实字的定义是:名字所以名一切事物者,省曰名。名字分为两宗:一以名同类之人物,曰公名。一以名某人某物者,曰本名。公名即英语中的普通名词,如:禽兽二名,凡翼者皆名曰禽,凡蹄者皆曰兽,故禽兽名为公名。凡名之不止名一物者,皆此类也。由此可见,公名,即“公共的、共同拥有”之名。就如同数学中的公共集合的总称,集合里的所有元素都共用同一个名称。本名即英语中的专有名词。如名字被命名为名字的原因即对象与名称之间有无必然联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分析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克里普克的观点。作为模态逻辑语义学的创始人之一,克里普克在所著的《命名与必然性》一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第一讲主要是驳斥弗雷格和罗素以来的专名摹状词理论,批评康德以来对先天性和必然性不加区分的观点,提出他的“专名是固定指示词”和存在着“后天必然命题”的观点。第二讲主要是进一步驳斥摹状词簇理论,提出他的著名的因果指称理论,论证名称之间的同一性陈述可以是必然真理。第三讲主要是讨论同一性问题,认为同一性是由本质属性决定的,指出通名指称对象的方式也由因果链条决定的,并进一步论证后天必然真理。名字(专名与通名)与摹状词有严格的区分,名字是没有内涵的固定指示词,它在一切可能世界中指称同一对象,名字与对象的指称关系,是通过因果链条一环一环的传递下去。简而言之,克里普克认为,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个体的同一性与他可能具有的一切经历、一切属性都没有关联。克里普克还提出了他的著名的“因果指称理论”。他认为,专名与其所指的关系乃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产物。名称是固定的指示词,在一切可能世界都指示同一对象”即意味着名称与其所指的关系是一种必然联系,而这是不正确的。名称与其所指的关系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名称指称的确定,也许确实有那么一条困果链条传递,但在名称传递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依赖与名称有意义联系的摹状词。否则,“共用专名”的指称确定就成问题了。假定有两个名叫“约翰”的人,一个生活在A地,一个生活在B地。有一天我们遇到其中一位,如果他人不对这个约翰用摹状词描述,我们难以确定这个叫约翰的人是哪一位约翰。可能他是生活在A地方的,我们却以为他是那位生活在B地方的,从而导致因果链条的错失或改变,造成了指称的混乱。马氏在阐述公名的用法时,如是说:书籍有用本名为公名者,如《孟滕下》:“在于王所者,长幼卑尊皆薛居州之善士也,王与谁为不善?”“薛居州”本名也,而此则公用矣。犹云:“皆如薛居州之善士”也。《孟尽上》魏者之家,则公名矣。又有用地之名指人者。《孟滕下》:“四海之内皆曰非富天下也。”“四海之内”,代指四海内之人。更有以地之本名指人者。《韩送杨支使序》:“知其客可以信其主者,宣州也;知其主可以信其客者,湖南也。”这里的“宣州”“湖南”原本是两个地名,今天用来指“宦于斯地之人”。公名分为两类:一曰群名,所以称人物之聚者。一曰通名,所以表事物之色相者,盖离乎体质以为言也。相对于群名,通名更常见,通名往往假借静字,如:《汉张敞传》:“夫心之精微,口不能言也;言之微缈,书不能文也。”“精微”“微缈”皆静字,今用为通名矣。通名也假借为动字,如:《韩上于相公书》:“圣贤之能多,农马之知专故也。”“能”“知”动字也,而用为通名。通名更有假借为状字者,如:《庄子逍遥游》:“天之苍苍,其正色耶?”“苍苍”重言,本状字也,今假借为名。至同一字而或为名字,或为别类之字,惟以四声为区别者,皆后人强为之耳。稽之古籍,字同义异者,音不异也。虽然,音韵之书,今详于古,亦学者所当切究。而况声律之文,惟此之务乎。古书中的字是没有声调的,而后人为了区别同一个字或者不同类的字,就主观的给这些字加上了声调,以便区别字的性质与意义。如:“比”字是w比,虎皮,是名字,应该读平声。在《礼学记》“比物丑类”,解比较也,是动字,应该读上声。在《周礼夏官》:“大国比小国”,解亲近之义,也是动字,则去读。总而言之,名字分为公名与本名,而本名最常用,可以假借为静字、动字和状字。
名字的用法主要有一下六种。第一种和第二种都是与静字搭配,其中,第一种最常用,在名字之前加上静字,表示“已然之情者”。第二种是状字(如“不”字“无”字)加静字加名字的结构,如:《左隐元》:“多行不义”“义”静字也,“不”字先之,并为一名,而指不义之事。《昭公四年》:“晋有三不殆。”“殆”亦静字,“不”字先之,而解为不殆之事。如“不义”、“不殆”,是静字本身的一种事物化,是自指性的。名有一字不成词,间加“有”字以配之者,也较常用,这是第三种用法。所加“有”字,无实义之可指,而为有无之解,亦散见于他书。如:《诗经》:“邦曰有邦,居曰有居,夏曰有夏,政曰有政。“有”字表示“有无”之义的如《庄子则阳篇》:“有名有实,是物之居。无名无实,在物之虚。可言可意,言而愈疏。”“有”字是有无的意思。第四种用法是,于名字之后殿以“者”字,特指其名而因以诠解其义也。如:《庄列御寇》:“人者厚貌深情”“者”字指意中所感之人,非泛常之人,而特诠其义于后。《屈原列传》:“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这里的“者”是上述诸人的总称。第五种用法是,名字之后殿以“也”字,所以顿宕其名而因以剖明其义也。如,《论八修》:“赐也爱其羊,我爱其礼貌”他如“回也”“由也”“求也”之类,不一而足,皆顿宕其名而因以申明其义也。最后一类是叠用“也”字为殿者,则以历陈同类之事,要皆以助词气之用耳。如,《韩与崔群书》:“至于稻也,粱也,肉也,岂闻有不适者哉?”“也”殿诸名之后,表示历数同类之事。名字加上“者”或者“也”,本身并没有改变词性,也没有构成双音名字。所以马氏这里将“者”和“也”两个词性不同的成分放在一处讨论,显然是不大合适的。但是,马氏之所以描写这种语言现象,应该主要是对判断句式的常见形式作出的分析,其内容已超出了双音名字诸式的讨论。判断句中,“者”和“也”前边都属于名词性成分,两字紧附于名词性成分之后。“者”表示复指。在语义上,“名字+也”表示对前面名字的进一步解释;在句法上,“也”表示判断的语气。从举例也可以看到,马氏所论述的“者”,也有接读代字的用法,“也”字也有宾语提前表示强调,后面用一个指名代字表示回指的用法等等。这些都显然已经不属于双音名字构成的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