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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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水处理厂

1.术语

处理和利用污水、污泥的一系列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总称。

来源:《排水工程》[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2

2.设施分级和分类

2.1设施分类

(1)污水处理厂按处理深度可分为一级污水处理厂(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二级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可分为两级,二级处理(一)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二级处理(二)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深度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等设施)。

(2)污水处理厂按处理污水来源可分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处理厂。

(3)污水处理厂按建设形式可分为地上污水处理厂和地下污水处理厂。

2.2设施分级

污水处理厂按设计规模可分为五级;

Ⅰ类:50~100万m³/d;

Ⅱ类:20~50万m³/d;

Ⅲ类:10~20万m³/d;

Ⅳ类:5~10万m³/d;

Ⅴ类:<5万m³/d;

来源:《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建标(2001)77号)

3.设施规模

3.1用地规模

(1)国家规范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按照下表的规定确定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面积(hm2)

注:1. 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 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3. 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场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2)建设标准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面积(hm2)

注: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用地面积。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差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

④一级、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用地面积,均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⑤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城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

BOD5≤200mg/L,COD cr≤400mg/L,SS≤300mg/L,NH3-N≤400mg/L,TN≤55mg/L,TP≤6mg/L;

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

⑥小于1万m3/d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的有关规定。

⑦建设规模大于等于10万m3/d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地控

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2%的用地面积。

⑧污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不包括污泥处置的用地面积。

⑨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

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

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来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3)取值建议

对比国家规范与建设标准中的用地指标,可以看出国家规范比建设标准中取值稍高,但差别不大。

随着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水处理工艺的改进,同等规模的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相应减少。

不同规模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控制面积

3.2建筑规模

(1)建设标准要求

一二级污水厂生产和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控制室按需要另行设置;

②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

来源:《城市污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

按照《城市污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不同规模污水处理厂建筑面积取值如下:

4.选址因素

4.1 场地要求

(1)与所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相适宜。

4.2 地形地质条件

(1)不受洪水威胁: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的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处理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

来源:《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1年版)》(2011,GB 50014-2006)

(2)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避开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3)要充分利用地形,如有条件可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高程布置的需要,减少工程土方量;

4.3 用地控制条件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有扩建的余地;

4.4 风向因素

夏季主风向的下风向;

来源:《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2000,GB 50318-2000)

4.5 经济条件

(1)管网布局走向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厂区位置影响,污水厂选址应利于管网最优化布置,降低工程施工成本。

(2)处理后的污水或污泥回用时,厂址应考虑与用户靠近,以便于运输。当处理污水排放时,则应与受纳水体靠近,降低工程成本。

4.6 施工条件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4.7 防护要求

(1)城镇水体的下游。

(2)根据环境评价要求,污水处理厂周边要设防护绿带。污水处理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绿化带。

(3)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与以下各设施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学校不小于300m、办公不小于300m、商业不小于300m、重要交通场地不小于300m、食品加工企业不小于500m、居住不小于100m,水源地不小于1000m,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不小于300m。

5.总体布局指引

5.1确定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方式

对现状污水厂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明确现状污水厂是否取消、扩建或扩容。

现状污水处理厂的规划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现状污水厂保留

根据预测的污水总量,现状污水厂规模可以满足远期规划需求,不需增设污水厂。

(2)现状污水厂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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