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增强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某某各集团、机关各部室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某某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五条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切劳资纠纷,均由用工使用单位负责处理。
第八条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负担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被派遣员工社保经费(企业负担部分和代扣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等,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上述资金按月足额划拨到菏泽天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账户。
第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务派遣员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辞职和退返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单位应及时督促离岗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化用工机制改革,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完善员工激励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积分管理目的1.积分管理以建立员工选拔、使用、评价、培养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机制为目标,引导劳务派遣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方向与公司持续发展战略相一致。
2.积分管理将员工在工作成长中的表现与其职业生涯紧密联系在一起,鼓励劳务派遣员工岗位成才。
3.积分管理旨在完善员工激励机制,积分结果运用于:(1)员工职业规划-晋升;(2)员工福利-积分奖励。
二、积分管理原则1.标准化原则:全部员工使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化评价项目,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评价。
2.量化评价原则:每一评价要素都被赋予一定的分值,用数字来精确地反映员工的综合素质。
3.客观原则:以绩效、技能、学识等员工客观素质的表现形式作为评价项目,使积分更能客观反映员工的素质现状。
4.公开公正原则:评价流程、评价方法和评价项目公司内公开,清晰透明。
5.绩效导向原则:综合评价在兼顾员工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绩效成绩权重占绝对比重(60%),引导员工为公司发展多做贡献。
三、积分管理范围试用期满在岗的全部劳务派遣员工。
四、评价组织为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价办法的制定、执行和评价结果的确定等事宜。
组长: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成员:人力资源部、市场经营部、网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相关部门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评价工作组织、评价结果汇总分析、激励的兑现以及对各部门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政策咨询等。
各单位、部门分别成立考评工作组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的实施,收集考评所需资料、计算积分、汇总上报积分结果等。
五、评价周期以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次年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评价结果。
六、积分评价体系(一)积分体系的相关概念1.积分体系:是由一组能较完整地表现评价要求的评价项目所组成的考核系统,是进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也是保证评价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因素。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
第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公司的要求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明确用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及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相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有权了解用工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并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休假、加班、调休等合法权益,并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管理第十一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小时数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双方签订,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应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到期后,若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继续从事用工工作,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公司将其招聘的劳动者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由需求方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合同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的用工方式。
2. 劳务派遣公司:指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派遣给需求方单位的劳动者。
第六章结尾1. 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公司是指: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
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
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1(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
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
(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公司多个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
(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
公司对用工部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总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以及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关键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将自己招募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和责任第四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要求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事宜。
3.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合法用工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管理,确保用工单位合法用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用工单位的义务和权益第六条用工单位的义务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的劳动力规模和薪资要求,合理安排和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报酬。
2. 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3. 用工单位应当配合劳务派遣机构进行用工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条用工单位的权益1.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机构提供符合需求的劳务派遣人员。
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有权要求重新派遣或索赔。
2. 用工单位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评估和指导。
第四章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第八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1.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获得与用工单位直接聘用劳动者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2.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和权益。
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1.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务派遣试行办法范本第一条为了发展、规范劳务派遣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将其职工派往其它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批准,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为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第一条为了发展、规范劳务派遣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将其职工派往其它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批准,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为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劳务派遣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务派遣企业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指导。
第五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守法的原则,禁止强迫、欺诈行为。
第六条开办劳务派遣企业或其它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三)有3名以上懂得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并持有《湖北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不低于5万元的注册资金;(五)有不少于5万元的备用金;(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法企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申请开办劳务派遣企业或其它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在同级上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经批准可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派遣企业。
鼓励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下岗职工较多的国有企业投资开办劳务派遣企业或将其再就业服务中心改制为劳务派遣企业。
第九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所招聘的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本办法的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管理。
1.2 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力。
1.3 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劳务派遣企业应对其进行合理待遇和保障。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管理2.1 劳务派遣合同的订立劳务派遣企业与从业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内容。
2.2 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企业双方商议一致。
2.3 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双方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3.1 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存在任何差别待遇。
3.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时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正常的休假制度。
3.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企业应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与培训4.1 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劳务派遣企业应建立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存档。
4.2 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劳务派遣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劳务派遣的监督与检查5.1 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劳务派遣合法、合规。
5.2 劳务派遣企业和从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劳务派遣企业和从业单位应自觉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3 劳务派遣人员的监督权利劳务派遣人员对于劳动条件、工资福利等问题有监督权利,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使用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章管理职责XXX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理。
安全XXX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招用审批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流程。
用人部门需填写申请表,确定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信息,并经过审核和领导审批后联系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的招用条件,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等。
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还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提升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定义和范围1.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用工单位将劳动合同签订对象以派遣形式向劳务派遣机构借调,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2. 劳务派遣用工合用于以下情况:a. 用工单位需要暂时补充人员,但无法直接招聘;b. 用工单位需要进行项目性工作,且期限有限;c. 用工单位需要专业技能或者特殊经验的工作,但无法直接雇佣。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程序与要求1. 劳务派遣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登记注册资格,符合相关劳动法规;2. 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人员筛选和匹配,确保派遣工人具备所需技能;4. 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人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等事项;5. 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工作指导和安全教育,确保派遣工人的安全和健康;6.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对派遣工人的工作状态和劳动条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及时解决问题。
四、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1. 劳务派遣机构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2. 劳务派遣机构应定期向派遣工人提供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3. 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4. 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派遣工人的投诉和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执法1. 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年度审查,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营情况;2. 用工单位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并配合相关检查和调查;3.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 对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并发布违法行为。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即事实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即事实上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权限归属(一)劳务工使用部门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劳务工需求计划的申报.在定岗定编范围内,由于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向综合管理部书面申请劳务用工需求计划。
申请应明确需求岗位名称、数量及要求。
2.负责劳务工的管理和考核.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相关规定、规范要求对所使用的劳务工进行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考试及考核,对需进行岗位调整和不适应工作发展要求的人员,及时上报综合管理部。
3.负责劳务工工作鉴定。
试用期满,根据其工作表现、任职能力进行书面鉴定,报综合管理部.4.负责严格执行上岗考试制度。
劳务工上岗,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考试,考试结果、岗位情况书面报综合管理部。
(二)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务工的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劳务用工申请的审核,并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根据部门需求面向劳务派遣组织,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3.负责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协议约定以下内容:①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②劳务派遣期限.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④违反协议的责任.4.负责与劳务工签订《岗位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
5.负责根据使用部门报告,确定劳务工的留用或退回;确定劳务工的相应劳动报酬,并支付给劳务派遣组织。
6.负责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统计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202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劳务派遣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方式,它在许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变得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用工合同的签订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在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签订用工合同。
合同应明确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福利、工作地点等方面的约定。
劳务派遣公司应向用工单位提供合格的劳务派遣员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与技能。
三、劳动保障的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待遇。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并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和年假。
用工单位应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休息条件。
五、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前,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工作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和培训,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与健康。
六、劳务派遣用工信息的登记与报告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工资福利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员工的工作情况和薪酬情况。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 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已届满;2. 劳务派遣员工提前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3. 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终稿)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用人单位的选择与管理第四章派遣人员的选择与录用第五章劳动关系与岗位管理第六章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人员退回与派遣终止第九章奖惩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防范和降低用工风险,满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1—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目标的需要,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
用工单位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第四条实施劳务派遣的主要目标是防范劳动争议和纠纷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且成本可控,降低用工总量且总量可控,实现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人本化。
第五条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
依法制定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劳动用工制度,防范法律风险和降低人力资源事务性管理成本;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共同协作,合理处理好用人单位、用工单位—2—与派遣人员三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
2、总量控制。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整体设计,派遣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纳入用工单位从业人员总量计划范围。
实施劳务派遣后,对用工单位人员总量和工资总额计划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3、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评价和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岗位名称和定员数量,按照劳务派遣适用岗位特点,自主确定具体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一、引言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的一种形式,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劳务派遣用工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管理1. 注册资金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运营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人员条件: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确保业务流程的有效执行。
3. 资格认证: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确保其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格。
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机构的合作管理1. 合作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并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用工需求确定:用工单位应准确评估用工需求,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以便劳务派遣用工机构能够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3. 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用工单位应对劳务派遣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包括对派遣岗位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1. 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应享受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劳动保护:劳务派遣工在工作过程中应受到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包括劳动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等方面。
3. 健康管理:劳务派遣用工机构应对劳务派遣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身体健康,避免因工作原因导致健康问题。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1. 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机构,负责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劳务派遣用工合作协议模板2. 劳务派遣用工机构注册资金要求规定3. 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机构设立细则4.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行为,其合法性已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明确。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合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与备案第三条许可条件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与机构能力;3. 具备与派遣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条许可程序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劳务派遣用工的许可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备案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合作协议和派遣工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劳务派遣用工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派遣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工作的内容和地点、工资待遇等。
第七条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派遣工人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减少工资。
第八条工时和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派遣工人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其合法的休息权利。
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监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第十条案件处理对于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派遣用工等处罚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概要,详细内容请参阅原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闽政[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2004]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业是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也是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积极培育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相结合的劳务派遣组织,逐步推进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化、企业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
现就开展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提高灵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化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省内规范派遣,省外有序流动,境外依法就业”的大就业格局。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附件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公司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和《XXX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基层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向上级公司报备公司辅助性岗位目录;(三)负责申报公司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亭目录及其定1员人数;(四)负责编制、申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和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职员,并与劳务派遣职员签订岗亭协议;(七)负责监督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负责监督日常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工作;(八)负责监视、检查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职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要求及时交纳各项保险,工资的及时发放等;(九)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十)负责指导用工部门(单元)劳务派遣职员的业绩考核;(十)负责按照用工部门(单位)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用,并编制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派遣职工的考勤、考核、奖罚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十一)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2落实”的原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劳务职员从业资质、监视检查劳务职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视进行三级平安教育;监视检查劳务派遣职员的岗亭培训、监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派遣职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派遣工作岗亭的劳动定员、岗亭规范、工作尺度等管理工作。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能够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建立灵活的用工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规范用工管理,结合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二、定义(一)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服务工作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原则针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较强的操作类岗位。
管理、职能业务、技术类岗位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确实需要的,应提出特殊请示报告,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和备案。
(二)劳务派遣用工种类劳务派遣用工依照用工来源分为两类:1、校招劳务用工: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经实习考核,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
2、社招劳务用工: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经公司招聘面试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
3、特殊劳务用工:因特殊原因,按严格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业务、技术、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用工申请审核,并结合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人力资源规划,选择最佳用工形式。
2、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评估和考核,协助使用部门与劳务派遣单位对重点问题的沟通。
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并审核特殊劳务用工。
4、负责特殊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备案。
5、负责组织批量入职劳务人员的公司级(一级)入职培训。
6、负责处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人员的法律纠纷。
(二)用工部门1、负责部门(车间)用工需求的提报。
2、负责本部门劳务人员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的实施。
3、负责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及考评。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一)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1、原则上,在集团确定的30家劳务派遣公司中选择2-3家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确保竞争,优化派遣服务。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查验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注册资本,确认其派遣资格。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般为2年。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定期收集用工部门的意见反馈,对劳务派遣单位评估和考核,对评估考核较差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替换。
(二)校招劳务用工、特殊劳务用工的来源管理1、校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25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
2、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为校招劳务用工的来源。
3、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用工部门负责实施,进行实习考核,根据实习考核确定实习生用工流向。
4、用工部门负责调控实习生实习考核结果和实习生流向意见,经用工部门领导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报分支机构领导审定,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5、原则上,特殊劳务用工由用工部门或劳务用工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与入职管理1、原则上,社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30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
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个别年龄可放宽至40岁。
2、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用工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报用工需求。
(2)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市场人员供给确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招聘。
(3)人力资源部门区分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提出基本用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要求组织推荐人员。
(4)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用工部门参与统一开展面试,确定意向人选。
3、社招劳务用工的报到管理(1)劳务用工意向人选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制作《意向劳务人员信息一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用工部门确认人员报到时间,连同意向人员名单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
(2)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入选劳务人员进行体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填写《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附件2)、收取入选人员证件复印件和照片。
(3)劳务派遣单位按经确认的报到时间组织劳务人员到场报到,并要求提供如下资料:《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
《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
《劳务用工合同》。
劳务人员体检表。
承诺书(附件3)。
劳务人员证件复印件和照片。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接收上述资料,并对《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签章反馈,并建立《报到劳务人员信息一览》;并办理和发放厂区出入证、考勤卡。
4、社招劳务用工的培训管理(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劳务人员的公司(工厂)级(一级)培训,并由生产管理部予以实施。
(2)用工部门负责组织劳务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并由用工部门予以实施。
(3)用工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上岗指导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保用品领用、配发,三级基本培训合格后,劳务人员可进入试用阶段。
(4)对从事特殊作业岗位的劳务工进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自取证日起,劳务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以报销获取特殊工种的费用。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1、日常管理(1)劳务人员在公司生产(工作)期间,考勤、请假、奖惩等日常事务按公司正式员工的方式统一管理。
劳务人员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技术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以下统称“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按照相关文件对其处理,并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人员应自觉提高劳动技能,爱护用工单位公共设施,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需暂时中止工作,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请假说明情况。
2、劳动报酬与福利(1)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参照上海市劳动力市场水平确定相应试用期和转正薪酬范围。
(2)社招劳务用工试用期三个月,校招劳务用工不设定试用期,特殊劳务用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3)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用工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总额,并编制劳务工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
公司对劳务工的考勤、考核、奖惩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
(4)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到岗工作,不支付当天劳务费和当天各项补贴;因公司原因停产放假,按提供劳务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公司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约定购买保险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6)劳务人员用餐补贴、额外加班工作,标准同正式用工。
(7)劳务人员在岗期间享有正式员工的报酬待遇标准。
3、劳务派遣用工的考核(1)特殊劳务用工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或由用工部门自行安排日常考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应用。
(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情况,个别部门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用工部门自行安排日常考核,并采用二次分配的形式予以考核结果应用。
(3)人力资源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专项考核,拟定考核方案报所属分支机构领导批准后实施,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劳务派遣用工按照一定比例转正或淘汰。
其中每年对劳务用工主动淘汰率不少于3%。
4、劳务工转正(1)必备条件:在本公司或所属分支机构服务5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下。
特殊、稀缺岗位,由人力资源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服务期可酌情放宽3年以上、年龄40岁以下。
中专(技校)以上学历,中级技工(含)以上技能等级;连续三年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B等以上的且在岗期间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均在 C等以上;在岗期间,无记过以上行政纪律处分记录;未给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
(2) 优先条件:合理化建议在1年内获得1次工厂级以上奖项或3次部门级奖励的;在抢险救灾、防汛防台、保护公司财产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为公司做出贡献的。
岗位技能标兵、工作模范、专业带头人。
5、退回和终止服务管理(1)根据公司生产任务量的变化,当需求人数低于现有人数时,多余的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退回:在试工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分配的。
工作失职或过错,对公司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因身体原因不能满足岗位工作要求的。
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规章制度中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违反《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用工合同》中退回和终止劳务服务规定的。
劳务派遣用工考核不合格的。
《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用工合同》届满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由本人填写《终止服务清结单》(附件4),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程序办理离岗手续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4)劳务人员终止服务应按照公司劳保用品相关规定退还劳保用品,未满规定工作期限的,须依照规定作价交费。
劳务人员离职当月的劳务费按天计算,若工作不满三个月,则还应从其当月劳务费中扣除所领劳保用品折旧费。
五、附则1、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本办法对劳务用工进行管理,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罚。
劳务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员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劳务派遣协议(模版)2、劳务派遣人员信息登记表3、承诺书4、终止服务离岗审计单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2011年10月主题词:用工管理办法发送: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印发:人力资源部门 2011年10月日印发(共印份)PAGE第 PAGE 5 页共 NUMPAGES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