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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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建立灵活的用工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规范用工管理,结合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二、定义

(一)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服务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原则针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较强的操作类岗位。

管理、职能业务、技术类岗位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确实需要的,应提出特殊请示报告,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和备案。

(二)劳务派遣用工种类

劳务派遣用工依照用工来源分为两类:

1、校招劳务用工: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经实习考核,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

2、社招劳务用工: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经公司招聘面试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

3、特殊劳务用工:因特殊原因,按严格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业务、技术、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用工申请审核,并结合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人力资源规划,选择最佳用工形式。

2、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评估和考核,协助使用部门与劳务派遣单位对重点问题的沟通。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并审核特殊劳务用工。

4、负责特殊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备案。

5、负责组织批量入职劳务人员的公司级(一级)入职培训。

6、负责处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人员的法律纠纷。

(二)用工部门

1、负责部门(车间)用工需求的提报。

2、负责本部门劳务人员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的实施。

3、负责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统计及考评。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

1、原则上,在集团确定的30家劳务派遣公司中选择2-3家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人员,确保竞争,优化派遣服务。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查验劳务派遣单位资质、注册资本,确认其派遣资格。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般为2年。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定期收集用工部门的意见反馈,对劳务派遣单位评估和考核,对评估考核较差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替换。

(二)校招劳务用工、特殊劳务用工的来源管理

1、校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25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

2、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为校招劳务用工的来源。

3、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用工部门负责实施,进行实习考核,根据实习考核确定实习生用工流向。

4、用工部门负责调控实习生实习考核结果和实习生流向意见,经用工部门领导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汇总审核,报分支机构领导审定,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5、原则上,特殊劳务用工由用工部门或劳务用工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与入职管理

1、原则上,社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30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查,公司总经理批准,个别年龄可放宽至40岁。

2、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用工部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报用工需求。

(2)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市场人员供给确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招聘。

(3)人力资源部门区分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提出基本用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要求组织推荐人员。

(4)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用工部门参与统一开展面试,确定意向人选。

3、社招劳务用工的报到管理

(1)劳务用工意向人选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制作《意向劳务人员信息

一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用工部门确认人员报到时间,连同意向人员名单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

(2)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入选劳务人员进行体检,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填写《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附件2)、收取入选人员证件复印件和照片。

(3)劳务派遣单位按经确认的报到时间组织劳务人员到场报到,并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

《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

《劳务用工合同》。

劳务人员体检表。

承诺书(附件3)。

劳务人员证件复印件和照片。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接收上述资料,并对《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签章反馈,并建立《报到劳务人员信息一览》;并办理和发放厂区出入证、考勤卡。

4、社招劳务用工的培训管理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劳务人员的公司(工厂)级(一级)培训,并由生产管理部予以实施。

(2)用工部门负责组织劳务人员的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并由用工部门予以实施。

(3)用工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上岗指导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保用品领用、配发,三级基本培训合格后,劳务人员可进入试用阶段。

(4)对从事特殊作业岗位的劳务工进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自取证日起,劳务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以报销获取特殊工种的费用。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1、日常管理

(1)劳务人员在公司生产(工作)期间,考勤、请假、奖惩等日常事务按公司正式员工的方式统一管理。劳务人员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技术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以下统称“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按照相关文件对其处理,并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人员应自觉提高劳动技能,爱护用工单位公共设施,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需暂时中止工作,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请假说明情况。

2、劳动报酬与福利

(1)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参照上海市劳动力市场水平确定相应试用期和转正薪酬范围。

(2)社招劳务用工试用期三个月,校招劳务用工不设定试用期,特殊劳务用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3)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用工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总额,并编制劳务工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工的考勤、考核、奖惩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

(4)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到岗工作,不支付当天劳务费和当天各项补贴;因公司原因停产放假,按提供劳务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公司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约定购买保险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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