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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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第一章海关概述
1. 海关:海关是由主权国家在所有海关监管区设置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
执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及办理其他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P18
2. 缉私警察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分工:P21 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
品、反动宣传品、珍贵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缉私警察负责查处所有涉税货物的走私案件,但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案件,由缉私警察负责立案侦查。

3. 海关机构设置:P21 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除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
海关院校外,全国共设有41 个直属海关。

4. 海关的任务: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P22
5. 海关自由裁量权:P27
(1)在处罚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

(2)对“情节轻重”和“数额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对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4)对行为定性的自由裁量权。

6. 欧盟:关境>国境;中国:国境>关境
第二章海关法律制度
1. 海关法:P35 指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海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海关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相冲突时,以海关法为准。

3. 对侵权货物的主要措施:中止放行P41
4. 《海关法》规定了三种事物可以通过向海关提供担保获得提前通关的快捷利益:涉及确定
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要求提供有效地报关单证的当事人,在没有办完相关手续
而又急需通关的。

P43
5. 《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HS 编码》,该编码是当今最
完整、系统科学、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P58
6.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为我国ATA 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协会。

P61
7. 《伊斯坦布尔公约》增设CPD 单证册。

8. 《伊斯坦布尔公约》《ATA 公约》的适用原则:P63
自由选择原则;最低便利原则;非互惠原则;适用新公约原则
9. 《伊斯坦布尔公约》《ATA 公约》的差异:结构上;运用范围扩大;单证增加
10. 世界海关组织(WCO )
第三章报关管理制度
1. 报关:也称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向海关递交规定的报关单证,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单总价等项内容
P71 并申请海关查验、放行的行为。

2. 报关单位: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3. 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经验。

4. 报关员: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经海关批准注册,代表所属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
务,并以此为职业的人员。

P86
5. 报关员管理:积分制。

第四章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
1. 内容概括:备、证、检、核、救。

2. 我国对对外贸易采取的是:备案登记制度。

3.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依法对本国急需的原材料、战略物资、高科技产品以及其他短缺
商品,实施进出口经营权,业务范围,贸易国别及配额限制的制度,属于非关税贸易壁
垒性质的管制措施。

P91
4. 进出口配额制:指国家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对于某些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规定一个
限额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反之,则不准进出口,或者征
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P92
5. 我国主要实行配额与许可证相结合制度。

6. 化学品进出口监督:化学品首次进口;有毒化学品(每次)P100
7. 国家针对一般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进口药品通关单。

P97
8. 反倾销:不公正贸易,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不公正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的进口商品。

第五章关税及其税费的征收
1. 关税:是指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经济和政治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由海关对进出境的货
物和物品强制征收的一种税。

P107
2. 关税的种类:按计征的标准划分: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滑动关税P108
3. 优惠关税: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

P110
4. 我国目前采用复式税则。

5. 预归类申请要求:P113
(1)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分别提出。

(3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种商品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关提出预申请。

6. 完税价格的评估方法:(1)成交价格;P116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

(4)以倒扣价格。

(5)以计算价格。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

(2)货物的出口销售或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利益。

(4)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8 合理估价方法:以“回顾”价格来确定完税价格。

9 使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 6 种价格:
(1)是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备选价格中选择高的价格。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价格。

(4)依照《审计办法》第十条规定外的生产成本价格。

(5)依照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是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10..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例题计算步骤看书P120
11. 从价定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1- 消费税税率)P132 应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P132
从量定税的计算
应纳税款=单位税额* 进口数量
12. 船舶吨税征收对象:P135
(1)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13. 不征收船舶吨税的情况:
(1)我国企业经营的从事国际航运的中国籍船舶。

(2)外国以承租方式租用的中国籍船舶。

(3)台湾省公私企业的船舶。

(4)我国租用专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船舶。

14. 出口退税:P139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
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15. 出口退税的法律要件:P140
(1)必须是已经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已在国内征收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3)必须是在出口方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经海关收汇核销的货物。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1 进境------------- 放行--------------- 结关(结束海关监督)
一般货物结关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海关监管
2.进口舱单录入: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在船舶抵港后24 小时之内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
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离港72 小时内交舱单。

P144
3.进口货物的报关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14 日内,出口货物报关时限为装货的24 小时以前。

P151
4.来料加工贸易: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
必要时提供设备,经营企业不需要付费进口,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
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方式。

P161
5.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

前者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反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后者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P162
6. 保税工厂:指经海关批准专为生产外销产品而进口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
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

P163
7. 暂准进出口货物: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
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的货物P168。

第六章第三节
、转关运输的定义指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海关依法允许监管货物由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通关手续的行为。

1
2、直转方式的转关
3、中转方式的转关
三、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区别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为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内陆路运输的,称为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为通运货物。

四、进出境行邮物品和货物的区别:
1. 实质和形式上的区别:有贸易性的为货物;
2. 进出境限制上的区别:货物限制的是种类,行邮物品限制的是数量;
3. 进出口税收上的区别:《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终止暂准进出口:内销转让、损毁遗失、正常复运出境。

第七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通关规则
1.预报信息的规则;
2.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则;
3.如实申报的规则;
4.接受监管和检查的规则,分为例行检查、重点抽查、重点查抄;
5.遵守法律设限的规则;6.兼营、改营的规则;7.不可抗力停降的规则。

三、联合检查
定义:简称“联检” ,是指海事主管部门、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卫检)四个部门为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登船对进出境船舶、船员、旅客、行李物品和货物进行的联合检查。

四、“联检”的对象:主要针对国际航行的外国籍船舶。

五、船舶申报的时间P207
进境船舶到港前24 小时向海关申报。

出境船舶离港前24 小时通知海关。

六、对于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上的燃料和物料都称为保税货物。

七、海关对国际联运列车的监管期限
进境列车自到达进境车站起至海关检查完毕,出境列车自海关开始检查起到海关放行止
八、进出境地点:国际航行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停泊装卸货物、物品
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督。

通过未设立的,应经海关批准。

九、在海关监管区和非监管区的监督
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前通知海关,在非监管区域,应与海关协商。

第八章
一、自由港的分类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三、保税货物的特征
1. 限定于特定货物范围;
2. 海关保留征税的权利;
3. 最终以原状或加工成品复运出境;
五、保税区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鼓励出口,而实行特殊关税政策和管理手段、封闭及综合性的海关监管区域。

六、保税区的特征
1. 目的和功能类似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2. 属于海关监管区;
3. 区内实行保税制度;
4. 实行更为特殊、灵活的政策。

七、保税区的分类:商业型保税区、工业型保税区、混合型保税区。

八、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区别
1、设立地点不同:出口加工区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在沿海口岸;
2、设立的目的不同:出口加工区是为了遏制加工贸易走私现象,保税区则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
3、政策对比:(1)退税: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料件、基建物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
税;而保税区必须是货物离境才可办理退税。

(2)销售对象: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
境外或区外。

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
给区外企业。

保税区则无此限制。

(3)货物征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一律按照制成品征税。

保税区则不同,实际操作中
大多按料件征税。

(4)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原则上出口加工区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而保税区则可
以委托区外企业进行加工。

(5)业务范围不同:加工区不得经营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而保税区具有出口加工、国际转口贸
易、仓储及商品展示等功能。

九、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的空转和实转
A 类企业信誉最佳,空转,发手册;
B 类企业加工允许类商品,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加工限制类商品时,实行“实转” (50%保证金),发手册;
C 类企业,无论对加工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均实行“实转” ,发手册;
D 类企业是发生过走私行为的企业,执行中合同实转,以后不得从事加工贸易。

十、(来料加工)对外加工装配的特征
1、不动用外汇购买材料;
2、料件和成品属于外商;
3、风险由外商承担;
4、签定对口合同。

十一、进料加工贸易特征:自进原料、自定生产、自定销售、自负盈亏。

十二、保税仓库的定义
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十三、保税港区是开放度最高、最接近自由港的,把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叠加在一起,既可作储存也可做加工。

第九章
一、三检:国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含义:是由国家设置的检验管理机构,或由政府注册批准的第三方民间公证鉴定机构,
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检疫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AQSIQ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四、美国的商品检验鉴定机构P280
1、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简称FDA ,是美国最重要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官方机构。

2、美国NCB 公证行:是美国最大的商品检验公司。

3、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简称UL 实验室,是一个独立、非赢利的、从事公共安全试验和认证的专业机构。

第十章
一、“软条款”(不考定义)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条款,以便在信用证
(1)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2)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品质检验合格证书,信用证才能付款或生效;
(3)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4)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章
一、检验检疫三大业务: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委托检验或鉴定业务。

二、委托检验业务和法定检验的区别
1、从业务来源上看,法定检验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委托检验业务则主要取决于对外贸易关系人的
申请。

2、从业务的性质上看,法定检验具有强制性,而委托检验业务则取决于申请人的自愿。

3、从结果的效力来看,法定检验证书约束力强,可以强制执行;而委托检验业务的证书具有弹性,当事
1、内在质量:包括成分检验和性能检验
2、外观质量
3、特定质量检验项目
四、公量重含义:是以商品的干态重加上标准含水率时的水分的重量为计价重量。

五、危险货物包装标记的法律效力
1、表明包装性能检验达到联合国法定要求的一种证明;
2、直观、简明地体现联合国的包装要求;
3、为发货人选择合适包装提供可靠的依据;
4、保证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及仓储等环节中的安全;
5、是进出口危险货物通关放行的重要证件;
6、有利于明确责任归属。

六、验残证书的法律效力验残工作项目包括: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

效力:只有该证书具有致损原因判断、责任归属及估算残损程度的结论性报告,是最权威、最有力的证据。

七、残损责任归属
1、原残:属于发货人责任
2、工残:属于装卸部门责任
3、港残:属于港方责任
4、船残:属于承运人责任
第十二章
1、破坏性检查验收
2、数量大的商品
3、质量要求不高的商品
4、连续性商品
1、买卖双方结算的依据;
2、计算运费、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3、办理索赔的依据;
4、计算关税的依据;
5、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6、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7、仲裁、诉讼举证的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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