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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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分配原则

第四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确定和资金分配等应合规合法、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素测算原则。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重点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省级统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央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

(三)突出重点原则。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应集中财力办大事,严禁撒胡椒面、搞平均主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程序完备、实施方案可行、项目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足额落实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城市建设。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公务用车、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弥补行政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和对外投资(含出借),不得用于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使用

第七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额度,切块下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项目申报资料的收集填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等工作,于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将市县财政局资金分配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等上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市县财政部门资金分配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使用,未经市县财政部门核准,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对需省级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省财政厅一事一议,按规定程序研究审定下达。

第八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合规性的审核管理,使用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负全责。

第九条每年12月31日前,市(州)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工作总结应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包含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支出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际支出情况,市县投入情况等)、绩效评价情况、问题分析及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省级

土地专项资金按规定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219号)、《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和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扶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甘财综〔2013〕100号)等文件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绩效自评、县(市、区)财政部门绩效初评、市(州)财政部门绩效再评的程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州)财政部门要做好市(州)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督导,每年12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审核确认的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绩效评价报告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省财政厅安排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到扶持项目后2年内完全支出,2年内仍未用完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程序交回省级财政。

第六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县财政部门应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验收的要求,建立健全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省级土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的市县,省财政厅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安排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扣回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中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项目申报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编报项目申报资料套取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预算不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降低项目建设质量等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范围使用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

(五)截留、挪用、挤占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

(六)被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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