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修正)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苏人发[2018]28号【适用区域】苏州市【发布时间】2018-05-31【生效时间】2018-07-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批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苏人发〔2018〕28号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的理念,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价格、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苏府规字[2013]10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水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设施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和绿化、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中水回用率和雨水利用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023年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最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三章效率控制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五章激励和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发展和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31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阎立二○○六年八月十五日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以下简称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有关设施、器具的开发,提高节约用水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贸委、建设、财政、质监、工商、规划、物价、城管、农林、园林和绿化等部门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节约用水实行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分类管理。
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户逐步推行定额用水管理。
第六条城市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18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18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市居民每天都面临着节约用水的问题。
2018年,中国出台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18)》,从而为居民提供了实用的使用指南。
本文将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从中节约用水。
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18)》1、根据该条例,每个城市居民每天需要消耗的用水量应在50公升以内。
其中,用于卫生、洗涤生活用品最多不超过20公升,用于食用的最多不超过30公升。
2、同时,该条例规定,为配合政府实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政策,中国城市居民在冬季可能会遇到用水量限制的情况。
居民应当适当调整生活用水的消费方式,减少用水量,以有效地减少因天气导致的用水量限制。
3、关于该条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18)》中还列出了一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措施,如严格控制家庭、商业和公共行政设施等用水量,严禁超额使用水资源,规范水质质量等。
三、节约用水1、首先,要加强自身的节约用水意识。
在生活中,要养成节约用水的习惯,例如控制用水量,不要滥用水,不要让水浪费。
在洗澡时,要减少淋浴时间,在洗涤生活用品时,要尽量用滤水器把水中的杂质过滤出去,节省用水。
2、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日常监测,找出用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用水节能解决方案,加强水费管理及时缴纳水费。
此外,应定期对家庭、商业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水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查处违法和违规用水行为,以保证正常的用水状况。
3、此外,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如采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等,减少用水。
4、另外,要加大宣传力度,给居民告知用水量标准,普及节约用水的知识,重点向年轻一代传播节约用水精神,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四、总结综上所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18)》提出了每日每人用水量的最高限额,这有利于我们克服用水过剩的情况,维护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节省用水,同时需要大家积极节约。
同时,要加强对用水量的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节约用水方案,努力把每一滴水都发挥出它应有的价值。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_条例_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集约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政策,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节水法规、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发布节水设备(产品)以及导向目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城镇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省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正文:----------------------------------------------------------------------------------------------------------------------------------------------------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三章效率控制第四章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三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的理念,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依据对照表-Suzhou
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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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建设单位基建施工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基建施工拟用水总量,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施工用水定额,下达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
设计年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
此新增条内容在2013年发布的《苏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表述,并已经在实际工作中落实。
基础管理第7项城市节水规划:应有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90%。
5
第九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附件2: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草案稿)》依据对照表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三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的理念,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价格、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保护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四章防洪与清障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苏州市供水条例
苏州市供水条例苏州市供水条例(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经营服务与用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质量,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推动实施优质供水和相邻区域联网供水。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用水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在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区域化、模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建立供水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供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供水专项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关于《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关于《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11.21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 2009年11月21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级机关有关部门和立法专家的意见,并于10月30日召开法工委办公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研究。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该条例明确了计划用水的管理方
式及相关制度、节约用水的措施及要求、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的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苏南科技开发》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38-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1.64
【相关文献】
1.《杭州市节约用水技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研究 [J], 沈丹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J],
5.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J], 湖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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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8.05.31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5.31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
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效率控制
第四章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三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和应用。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的理念,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价格、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劝阻和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
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助。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规划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九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年使用公共供水(即自来水,下同)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年使用公共供水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