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我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聚类分析
我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聚类分析作者:杨旋唐果贺翔来源:《科技与管理》2013年第03期摘要:课题组运用聚类分析法从捐赠总额、志愿参与率、万人拥有慈善组织数、受益规模等4个方面对沿海地区15市的慈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上述15个城市的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可以归为4类。
第l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最好的城市,包括上海和深圳;第2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较差的城市,包括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常州;第3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一般的城市,包括沈阳、南京、无锡、昆山、宁波、绍兴、厦门;第4类是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较好的城市,包括大连和广州。
为了提升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属于第2类和第3类的9个城市要以上海、深圳、大连、广州为榜样,积极学习好的做法,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创新。
关键词:沿海地区;城市;慈善事业;捐赠;聚类分析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志码:A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慈善事业日益重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转型中弱势群体数量不断增加,严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中国慈善事业近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慈善捐赠总额从2001年的11.7亿元猛增到2011年的601.7亿元;慈善组织数量从2001年的21.1万个增加为2011年的44.6万个。
然而,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较低发展水平。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认为“不能量化,就无法管理”。
课题组运用聚类分析法对我国沿海地区15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进行定量研究,以期有助于提升我国城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从而最终实现《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的目标。
1、沿海地区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聚类分析在影响城市慈善事业发展状况的诸多因素中,城市经济发达程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服务队志愿者管理条例-上海浦东外事服务学校
自主管理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主管理团学生服务活动,推动自主管理团学生服务活动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结合自主管理团学生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主管理团登记注册的自主管理团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类活动的组织、策划、协助等工作。
自主管理团同学担当服务、礼仪示范、检查监督、指导纠正。
第三条自主管理团在开展各类活动时,应服从自主管理团的管理和安排,遵守自主管理团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校纪校规,自愿接受同学们的监督。
第四条自主管理团的自主管理团工作具体分为:管理自主管理团团员和执行自主管理团团员两个部分。
1、自主管理自主管理团团员管理自主管理团团员,负责自主管理团队伍管理、团队平台建设和维护、活动等工作。
2、执行自主管理团团员执行自主管理团团员,负责开展具体的学校学生各类活动。
第二章自主管理团团员第一条自主管理团团员的加入与退出:(一)自主管理团团员加入1、认同自主管理团的公益理念,愿意遵守《自主管理团章程》及各种规章制度;2、自愿从事自主管理团团员服务;3、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4、按自主管理团注册登记表要求完成申请手续;5、经老师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加入并公告。
(二)自主管理团团员退出下列情形之一,视作自然退出1、自愿申请退出2、没有按规定完成自主管理团团员应尽的职责。
3、不具备或丧失,从事自主管理团团员服务能力条件的其它情形。
4、提供虚假个人资料或隐瞒不符服务身体条件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调查属实的,予以除名1、触犯校纪校规。
2、诽谤、诬蔑自主管理团及其它给自主管理团声誉造成损害的。
3、诽谤、诬蔑其它自主管理团团员,破坏自主管理团团队团结的。
4、违反《自主管理团管理条例》私自截留、泄露自主管理团团员资料的。
5、利用自主管理团团员身份从事违反校纪校规活动的。
6、冒用自主管理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7、不服从自主管理团管理,批评教育无效的。
8、违反自主管理团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其它情形。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
上海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上海市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开展,搭建志愿者与社会服务机构、公益组织之间的桥梁,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提高社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志愿者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是指自愿参加、无偿服务社会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环保活动等。
第三条志愿者应根据本规章规定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发挥个人特长,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四条上海市志愿者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各级志愿者服务组织负责具体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志愿者招募和注册第五条志愿者应当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选择适合的志愿服务项目,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招募条件,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方可注册成为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在注册时应进行身份验证和签订志愿者服务承诺书,认真履行志愿者承诺,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更新志愿者信息,保障志愿者的服务记录和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并定期进行志愿者服务评估。
第三章志愿者服务活动第八条志愿者应按照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安排和要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志愿者活动纪律。
第九条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应当尊重被服务对象,维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热情、友好、礼貌、耐心。
第十条志愿者应当保守被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严禁泄露、不当使用被服务对象的信息。
第四章志愿者奖励和表彰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服务贡献和表现,给予志愿者适当的奖励和表彰,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贡献评估体系,对志愿者的服务贡献进行评定和记录,不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志愿者有权参加志愿者服务组织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和培训;有权按照规定领取志愿者补贴和保险。
第十四条志愿者有义务认真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义务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最新版】目录1.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背景2.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3.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者服务成为了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国上海市在志愿者服务领域不断创新,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其中之一便是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激励更多的市民参与志愿者服务,提升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具体内容】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是指,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时,所服务的时长将被记录并公示。
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志愿者服务时长记录: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需通过相关平台进行签到和签退,以记录其服务时长。
2.志愿者服务时长公示:志愿者的服务时长将被公示在相关平台上,供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志愿者本人也可以通过平台查询自己的服务时长。
3.志愿者服务时长奖励: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奖励,如荣誉证书、实物奖品等。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意义和影响】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志愿者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激发志愿者参与热情:通过公示志愿者服务时长,让志愿者感受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肯定和认可,从而激发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2.提升志愿者服务质量:在时长公示的压力下,志愿者们会更加注重服务质量,以提高自己的服务时长,从而整体提升志愿者服务的水平。
3.增强社会信任:公示志愿者服务时长,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志愿者服务的信任度,让更多的人愿意参与到志愿者服务中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4.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志愿者服务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总之,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制度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对于推动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关于2016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方案【精选资料】
关于2009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方案(2009年11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主任会议通过)市人大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是人大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是人大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知情知政、联系群众、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的重要民主渠道,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有效手段和提高人代会及其常委会议事质量的有效方式。
为切实组织好2009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活动,充分发挥视察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2009年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集中视察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四个确保”,特别是世博会筹办工作有序推进的目标任务,结合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面深入了解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本市在推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稳定、世博会筹办等方面的情况。
力求做到重点突出,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效果明显,切实为市人大代表出席人代会会议做好准备。
二、集中视察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以市委提出的“四个确保”,特别是世博会筹办工作的最后冲刺为重点,于今年12月1日(周二)至3日(周四),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
具体安排如下:第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抓经济发展,对本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时间:12月1日下午。
具体视察点待定。
财经委负责,人事代表工委协助。
第二、围绕大型住房保障基地教育资源配套,对向明中学浦江校区进行视察。
时间:12月1日下午。
教科文卫委负责,人事代表工委协助。
第三,围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长江隧桥工程和青草沙水源地进行视察。
时间:12月1日上午(一天)。
城建环保委负责,人事代表工委协助。
第四,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和“旅游服务世博”的要求,对“世博人家”和“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社区文化体验之旅的建设和工作情况,赴闸北区临汾街道进行视察。
上海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
2.在一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一定的志愿服务经验和技能,能够开展具有一定难度的志愿服务工作;
3.能够主动参与志愿者培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三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及以上;
2.在二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丰富的志愿服务经验和优秀的志愿服务技能,能够独立组织和开展志愿服务项目;
上海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
上海市志愿者星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要求制定的,下面是具体的评定标准:
一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及以上;
2.具备基本的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参加过基本的志愿者培训;
3.能够熟练运用志愿服务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服务。
二星志愿者:
3.在志愿服务中有杰出的表现和突出的贡献,受到服务对象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四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
2.在三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出色的志愿服务能力和领导才能,能够策划和组织大型志愿服务项目;
3.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过杰出贡献,获得过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者奖励。
五星志愿者:
1.参与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0小时及以上;
2.在四星志愿者的基础上,具备卓越的志愿服务能力和领导才能,能够独立组织和开展复杂的志愿服务项目;
3.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过杰出贡献,获得过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者奖励,并且在志愿服务中形成了自己的品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沪府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3日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建设具有新发展阶段特色、超大城市特征、兜底性基础性社会建设特点的现代民政事业,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时期上海民政事业的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上海民政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圆满完成“十三五”各项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兜牢民生最底部。
以不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标准,每年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790元/人·月提高至1240元/人·月,全市基本生活救助对象从20.4万人下降至17.9万人。
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惠民殡葬补贴,提高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设立社区康复辅具租赁点和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
需求导向促发展。
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5.9万张,“一床难求”矛盾基本缓解。
建立普惠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持续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成320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232家助餐服务场所,首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
建立5.4万名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19修正)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上海市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是本市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通过组织和协调全市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提高上海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推进上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献、进步的准则。
第四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上海市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协调和管理,集中各行各业志愿者的力量,发挥整体优势,更广泛地组织动员市民投身各项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七条宣传志愿精神,推广志愿服务,弘扬社会新风,促进团结互助、平等互爱、共同前进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形成,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规划、组织全市性的志愿者活动,为加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各类志愿服务。
第九条制订和实施《志愿者》,规范全市志愿者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市各类志愿者组织,以社区志愿服务为重点,以提供智力、体力劳动和各类生产、生活技能为主要方式,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助残帮困、邻里互助、敬老爱幼、护绿保洁、治安防范、就业指导、科技传播、医疗保健等活动,促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和文明行业的创建,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十条开展评比表彰,大力弘扬先进会员单位和先进志愿者,推进志愿者活动的广泛开展。
第十一条开展培训和研讨,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会员第十三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十四条凡依法成立的区、县志愿者组织,市工、青、妇和有关专业、行业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均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沪民基发[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沪民基发[2008]51号)各区县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的要求,按照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城市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通知》的部署,现就本市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社区志愿服务是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大力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不仅可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社区互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不同居民群体对服务的需求、弥补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的不足,而且可以增强社区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文明素质,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社区志愿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快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是规范社区志愿服务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健全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全面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将进一步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服务与需求优化匹配,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注册方法1、注册条件:申请注册成为上海社区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和素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长期在上海市居住;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有从事社区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承诺自愿参加社区志愿者服务。
2、申请方式:(1)现场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前往街镇登记机构或窗口提出申请,由登记机构根据注册流程,当场办理注册手续;(2)网络登记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填写《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表》,提出申请。
志愿者服装经费补助议题
志愿者服装经费补助议题志愿者经费补贴该不该发?怎么发?疫情发生后,很多志愿者走上社区防疫第一线,为战“疫”中最美的逆行者之一。
但是在志愿者补贴发放问题上,公众及志愿者内部也产生了诸多争议。
比如,该不该给志愿者发补贴?拿了补贴的志愿者算不算有偿劳务?为何有的志愿者拿了补贴,有的却没有?甚至有人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公益组织必须为志愿者发放一定额度的补贴。
1、什么是志愿者补贴?根据民政部制定发布的《志愿服务基本术语》,志愿者补贴(volunteerallowance)是指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组织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支出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给予的补助。
2、该不该给志愿者发补贴?这个问题,其实没什么好纠结或争吵的。
能发甚好,不能发也没关系。
志愿者是自愿、无偿地向他人和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所以,志愿者不领工资这一点是无需质疑的。
但为志愿者发放一定的补贴,却是可以理解的做法,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志愿者的经济负担,增强服务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
毕竟志愿者服务社会也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支撑,而且大部分志愿者尤其是年轻人收入并不高的情况下,长期做志愿者所要付出的各种经济成本加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所以,有条件的公益机构一般都会为志愿者提供交通费、餐费、通讯费、油费之类的补贴,以鼓励他们更持久地服务于社会;但也不是必须得发,暂时没条件的机构,也无需强求,把志愿者用好,把服务做好,才是关键。
3、志愿者拿补贴是有偿服务?志愿者补贴,并非劳务费、工资之类的劳动报酬。
把志愿者拿点补贴错当成有偿服务,或者觉得做志愿者不该谈钱、碰钱、拿钱,纯属不必要的误会。
而且,如果有人真在乎那点钱,来做志愿者的可能性也不大。
一般来说,单次发放的补贴额度也不会太高,所以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高得太离谱,超过当地规定的劳务费最低水平(比如800元),可能就涉嫌变相发放劳务费,税务部门可能会审查。
但也有比较高的特例,比如国家精子库的捐精志愿者,可能会获得医院发放的营养费,大概在5千到1万之间。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沪民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的意见(试行)沪民规〔2020〕10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现就进一步规范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更好地发挥志愿服务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志愿服务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1.增强社区志愿服务供给能力。
以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员工为主体,建设平时服务、急时应急的社区志愿服务团队,满足社区多元需求。
2.提升社区志愿服务参与能力。
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和引领作用,完善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带动社区志愿服务团队能力提升。
3.推进社区志愿服务依法开展。
以社区志愿服务团队为载体,完善社区志愿者依法招募机制和活动机制,规范社区志愿服务行为。
二、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建设(一)社区志愿服务团队社区志愿服务团队是指,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成立的内部志愿服务团体。
社区志愿服务团队,一般由3名以上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员工等自主成立、自愿参与,成员相对固定、活动较为稳定,在本社区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拟成立社区志愿服务团队的,可以登录“上海社区志愿服务网”进行注册,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在社区内部进行公告。
符合本市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备案条件的社区志愿服务团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社区志愿服务团队的活动社区志愿服务团队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以下活动:1.依据所属社区自治机制或自治章程组织开展便民服务、爱心帮扶、助老助残、未成年人保护、治安防范、环境保护、科普教育等各类社区公益活动;2.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招募志愿者,并开展相应的培训、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3.依法筹集、使用本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4.为志愿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
(最新版)
目录
1.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的背景和意义
2.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的内容和形式
3.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的作用和影响
正文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的背景和意义】
上海作为我国的大型城市,志愿服务活动一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者服务中来,上海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实行志愿者时长公示。
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志愿者服务的透明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这个有价值的事业中来。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的内容和形式】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时长、服务类型、服务地点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被统一整理并公开发布,让公众可以随时查阅。
公示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社交媒体、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发布。
【上海志愿者时长公示的作用和影响】
首先,公示志愿者时长可以增强志愿者服务的透明度,让公众对志愿者服务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提高公众对志愿者服务的信任度和支持度。
其次,时长公示可以激励志愿者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服务中来,因为他们的服务时长会被公开,这无疑增加了他们的荣誉感。
最后,公示志愿者时长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志愿者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1页共1页。
提倡社会互助 反对“有偿”回报——志愿服务条例的听证热点与立法回应
11月15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
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深入人心,是本次修法重要的价值取向。
制定于2009年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是国内较早出台的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之一。
2017年,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
对照新的上位法,对本市地方性法规作出适应性的修改,理所应当;与此同时,巩固本市志愿服务发展的制度成果,为新一轮志愿服务的广泛深入开展提供制度框架,亦是本次修法的应有之义。
志愿服务立法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的弘德之法,也是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利益、推崇和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之法。
顺应广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诉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改过程中赴市志愿者协会举行小型听证会。
会上,两个热点问题引发了热议。
热点一: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需求是广泛存在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二种意见认为,鼓励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家庭式志愿服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未成年人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志愿活动,应规定组织者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种意见认为,志愿服务条例中不必强调规定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会抑制志愿活动组织者招收未成年志愿者。
修改决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认为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开展志愿服务没有年龄限制、没有身份之分。
未成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既是教育教学之所需,也有助于培育核心价值观。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参加志愿服务、学雷锋做好事,是未成年人一项应有的权利。
然而,未成年人毕竟心智未全,大多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规为参加志愿服务的未成年人设定一定的保护规则,实属提倡社会互助反对“有偿”回报———志愿服务条例的听证热点与立法回应文李发尔上海人大2019年第11期13上海人大2019年第11期必要。
我国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研究
和职责规定中也部分体现 出了对志愿者合法权益 的保护 , 如 志愿 者组织有告知服务信息 、 在特定条件 下签订协议 、 提供
利的规定 。 当然各省市志愿服务立法 中的具体规定仍有不 同 之处 . 以下将以上海 、 京和广州为例进行 比较分析 。 北 20 09年 6月 1日起施行 的 《 上海 市志愿 服务条例》 以 (
愿者活动 的开展 。 据 笔者统计 , 目前 , 国大 陆已有 3 个 我 1 省 、 直辖 市 ) 自治 区和其他有 地方性 法规制定权 的人 大 市( 、 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 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 国各省市的 我
培训权 、 遇到 问题请求 志愿者组织解决权 、 对志愿者组织 的
监督权 、 出权 、 退 表彰奖励权等 。1 [ 4 同时 , 在志愿者组织的义务
一
、
我 国 现 有 立 法 中有 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志 愿 者 权 益保 护 的法 律 规 定
异, 出现立法过于分散 , 重复立法现象。
( ) 国现 有 志 愿 服 务 立法 概 况 。 一 我
( ) - 志愿者合法权利相关规定及合法权益的基本构成 。
1 . 志愿者合法权利保 护的相关法规规定。 志愿者权 益是指通过行使志愿者权 利获得利益 , 这种获 利就是权益 。一般来说 , 权利赋予的是某种可为可不为 的行 为; 权益则是因享有某种权利而包含 的利益 , 两者 相互联 系 , 密不可分 。 权利重点强调权 ; 权益重点强调益 , 是权利带来 的 利益。但 1常我们对权利和权益往往不加严格区分 . 3 基本含
生条件下工作 ( 包括志愿服 务活动 中书面协议 的签订 、 志愿
服务活动补贴 、 重大责任风 险回避 、 身保 险等措施 。‘ 人 条例
上海民政慈善总结
上海民政慈善总结上海民政慈善事业在近年来持续发展,成果丰硕。
首先,政策法规相继出台,依法治理日益强化。
上海市相继出台了《上海市募捐条例》《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等慈善领域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2021年,《上海市慈善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本市慈善领域第一部专门性地方法规,总结和固化了上海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实践探索,回应了慈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规范本市慈善行为、营造浓厚慈善氛围、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次,慈善捐赠持续增长。
2021年,全市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总计85.45亿元,比2020年增长了19.26亿元,比2019年增长了38.07亿元。
这些捐赠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慈善项目。
此外,志愿服务也是上海民政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志愿服务是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内容,各社区和组织都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激发社区居民的慈善热情。
在具体工作方面,上海的社区慈善以慈善超市和社区基金会为代表,推动社区慈善发展,激发社区居民的慈善热情,提供家门口即可慈善的便利。
同时,上海的福利彩票也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实现了总销量43.39亿元,筹集福彩公益金13.86亿元。
这些资金用于支持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和社会公益等项目。
总的来说,上海在民政慈善事业方面已经形成了以政策法规为保障、以社会捐赠为基础、以志愿服务为推动、以社区慈善为实践的发展格局。
同时福利彩票业的发展也进一步丰富了民政慈善事业的资金来源。
未来,上海将继续积极发展民政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各区推进公益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5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各区推进公益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各区推进公益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7〕5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回应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推动公益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公益服务体系,推动上海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各区推进公益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公益基地是指经上海市民政局命名,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长期提供公益性服务岗位、实施服务项目并开展公益信息查询、公益服务记录、公益文化宣传的空间场所。
凡有意愿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均可申报公益基地。
2017年底,全市要建设2000家以上公益基地,宣传普及公益理念,壮大志愿者队伍,着力完善公益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人人公益、处处可为的氛围。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尊重公益基地的法人地位,鼓励和支持其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公益项目策划、志愿服务供需对接、志愿服务记录以及专业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公益基地和志愿服务的正确发展方向。
坚持核心是人。
把满足群众需求、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推进公益基地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围绕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发挥政府、社会、市场不同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多层次志愿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坚持分类指导。
遵循志愿服务发展规律,尊重公益基地的特点和差异性,指导、支持和帮助公益基地释放创造活力,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塑造服务品牌,推动上海公益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国家立法保障志愿者权益的探讨
国家立法保障志愿者权益的探讨作者:李晓晖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1期摘要:通过奥运会和汶川大地震中志愿者的优异表现,可以看出志愿者服务事业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但是,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志愿者在服务活动中权益受伤害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要消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促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建立统一的志愿者服务法,只有通过立法加强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等的管理,确立志愿者保障体系、完善志愿者保险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志愿者的权益保障。
关键词:志愿者权益;志愿者保险;国家;立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99-03绪论志愿者一词源于英文的volunteer,其本意为自愿、无偿地从事有利于他人活动的人。
联合国将志愿者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
由此可见,志愿者的原始定义强调了无偿性、自愿性以及其社会公益性(利他性)三个方面。
但是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如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国联志愿者等有偿志愿者的出现逐渐打破了以往的志愿者定义,开始向着先驱性,即志愿者发挥着既存社会体系中不能履行的作用、补充性,志愿活动能满足现存行政体系满足不了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性等方向发展。
志愿服务所显现出的社会效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重视,作为政府、社会只有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志愿工作中去。
目前,世界各国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均制定了专门的志愿服务相关法律,用法律形式确保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志愿服务的顺利进行成为推动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的必要因素。
一、中国保障志愿者权益的相关政策中国对志愿者的认识源于1979年联合国志愿人员的第一次到访,认识到了志愿者工作的意义,在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的志愿者组织逐渐发展起来,特别是经历了汶川大地震、北京奥运、玉树大地震等几个特殊事件后,中国志愿者的贡献得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认可。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8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加强地方立法,促进和规范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市人大代表十分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2006年和2007年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第四、第五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分别提出了制定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书面意见。
2008年1月,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又有53位市人大代表联名,分别提出了4件议案,要求尽快制定《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制定《条例》纳入2008年的立法预备项目,并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相关立法进度,提出立法议案。
为全面落实代表议案的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志愿服务立法进程,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部署,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会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精神文明办)、团市委等单位,对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的志愿服务立法前期调研及形成的调研课题报告进行了评估,并提前介入了市政府对《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
在收到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后,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分别召开了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世博局、部分区县民政局和精神文明办、部分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就《条例(草案)》中的重点问题,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精神文明办、团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进行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原则)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领域)
本市鼓励和支持在扶老助残、帮困助学、科学普及、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管理部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与本市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志愿者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章程,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二)
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及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展示活动等的需要,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三)志愿者组织可以接受政府机关委托的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必要的条件或者保障。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二条(志愿者的行为能力)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可以参加符合其身心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必要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志愿者的权利)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志愿者的义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接受者的意愿、人格、隐私;
(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
(四)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提前告知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确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确定志愿服务活动项目。
第十六条(志愿服务信息的公布)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将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七条(对志愿者的选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志愿者。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协议)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者之间、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与志愿服务接受者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就服务的内容、期限、要求及其他必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志愿者培训)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根据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的记录及其证明)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志愿者的补贴)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重大责任、风险的回避)除确有必要的情形以外,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一般应当避免安排志愿者独立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的人身保险)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章扶持与表彰
第二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
捐赠者和资助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政府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录用优待)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八条(公益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九条(表彰)本市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志愿者协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相关管理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活动项目的备案)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之前,应当将所拟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备案,但政府机关、人民团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志愿者组织接受政府机关的委托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市志愿者协会应当定期将本市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对禁止行为的处理)对利用志愿服务活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活动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志愿服务接受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市志愿者协会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