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FOB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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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客户规定的比较特殊的运输方式、付费方 式或我方在目前条件下,无法满足客户要求的情况下, 为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采取了FOB价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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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
1. 卖方报CIF价过高,在目的港可以找到船公司或货 代拿到好价;
2. 因集运的需要,他们在中国是向几个或更多的卖家 买货,需要通过某个船公司或货代为其把货集中, 并按他们的要求把货物进行搭配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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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999年4月,天津海事法院再审:
在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而港口当局不允许豆类货物 存放于码头仓库内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 的托运人并无不当。
温阳公司同意买方金太平的要求,将金太平填写在 提单中托运人一栏内,由此导致对货物失去控制权 的风险及损失责任应由温阳公司自行承担。
1999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买方应于何时派船,若不按时派船风险和 费用由买方负责;
买方应于何时将船名、到港时间通知卖方;
装运港装货责任的划分,装货的速度、滞 期费、速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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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各个方面入手,预防无单放货,尽量避免损失。
A 事前对进口人、承运人的资信进行调查 B 跟踪掌握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
C 使用恰当的结算方式:
> > 预收货款的T/T
2
问题:请结合案例,阅读期刊网相关论文,总结FOB贸易术 语的特点和使用FOB做出口业务的注意事项。
1、FOB术语的特点(与CFR、CIF相比): 买方租船订舱
容易出现的问题: 1、买方不派船,或者船货衔接不好;
2、买方与船方相勾结,船方无单放货;
a
3
2、使用FOB贸易术语做出口的注意事项
(1)需要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装船条款,内容包括:
3. 为了省却其在目的港的报关、提货等手续,与某船 公司或货代签订了常年的货运协议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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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北京市温 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金 阳贸易进 太平且凭托运人指示 出口公司
新加坡 金太平
公司
3、签 发提单
5、温阳交单 结汇被拒付。 遂起诉要求上 远赔偿约23万 美元的损失。
4、运wenku.baidu.com目的港 后因为港口不 允许存放于码 头仓库,无单 放货给金太平
天津外轮 代理公司
2、收货后交给承 运人装船
a
上海远洋 运输公司
7
法院审理
93年12月,天津海事法院经一审认为:
提单未经托运人背书,温阳公司未能证明其具有 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其与上远公司不存在权利义 务关系,对上远公司无诉权。
95年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温阳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提单,在未结汇之前, 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其诉权应予保护。据此,该法 院裁定撤销上述两裁定,并指定天津海事法院再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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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3)其它注意事项
如:
❖ 装船前的风险要由卖方自行负担,所以 必要时应该另行投保。
❖ 对以船舷为界的正确理解。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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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卖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
1、对我方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或比较偏僻的 目的港,可以采用FOB条款。
2、在某些情况下,采用FOB条款,我方可以避 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稳定, 以减少贸易风险,从而有效地维护我方的利益;
信用证
跟单托收
a
5
D 了解研究国际货运方面的相关法律, 避免纠纷发生。
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立法不健全、存在 较多冲突和争议,给各个当事人解决问题造 成了很大困难。
比如: 托运人、货代、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提单的性质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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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992的一个典型案例
1、出售2000公吨黑豆, FOB新港,信用证中要
FOB术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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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广州甲公司 (卖方)
1、FOB广州(运往鹿特
丹),D/P见票后60天付
款达成合同
3、委托广州某银行收 香港乙公司
款,乙公司到期拒付
(买方)
2、签发联 合运输提 单,写明 货物“凭 香港乙公 司指示交 付”。
4、货物已被荷兰收 货人提走
香港丙公司 (承运人)
a
5、甲公司在广 州法院以无单放 货为由起诉丙公 司。法院判决支 持原告的全部理 由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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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
1. 卖方报CIF价过高,在目的港可以找到船公司或货 代拿到好价;
2. 因集运的需要,他们在中国是向几个或更多的卖家 买货,需要通过某个船公司或货代为其把货集中, 并按他们的要求把货物进行搭配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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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天津海事法院再审:
在无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而港口当局不允许豆类货物 存放于码头仓库内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载明 的托运人并无不当。
温阳公司同意买方金太平的要求,将金太平填写在 提单中托运人一栏内,由此导致对货物失去控制权 的风险及损失责任应由温阳公司自行承担。
1999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买方应于何时派船,若不按时派船风险和 费用由买方负责;
买方应于何时将船名、到港时间通知卖方;
装运港装货责任的划分,装货的速度、滞 期费、速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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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各个方面入手,预防无单放货,尽量避免损失。
A 事前对进口人、承运人的资信进行调查 B 跟踪掌握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情况
C 使用恰当的结算方式:
> > 预收货款的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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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结合案例,阅读期刊网相关论文,总结FOB贸易术 语的特点和使用FOB做出口业务的注意事项。
1、FOB术语的特点(与CFR、CIF相比): 买方租船订舱
容易出现的问题: 1、买方不派船,或者船货衔接不好;
2、买方与船方相勾结,船方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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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FOB贸易术语做出口的注意事项
(1)需要在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装船条款,内容包括:
3. 为了省却其在目的港的报关、提货等手续,与某船 公司或货代签订了常年的货运协议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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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温 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金 阳贸易进 太平且凭托运人指示 出口公司
新加坡 金太平
公司
3、签 发提单
5、温阳交单 结汇被拒付。 遂起诉要求上 远赔偿约23万 美元的损失。
4、运wenku.baidu.com目的港 后因为港口不 允许存放于码 头仓库,无单 放货给金太平
天津外轮 代理公司
2、收货后交给承 运人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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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远洋 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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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93年12月,天津海事法院经一审认为:
提单未经托运人背书,温阳公司未能证明其具有 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其与上远公司不存在权利义 务关系,对上远公司无诉权。
95年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温阳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提单,在未结汇之前, 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其诉权应予保护。据此,该法 院裁定撤销上述两裁定,并指定天津海事法院再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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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注意事项
如:
❖ 装船前的风险要由卖方自行负担,所以 必要时应该另行投保。
❖ 对以船舷为界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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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使用FOB,大体有三种情况:
1、对我方难以接受的一些运输条款或比较偏僻的 目的港,可以采用FOB条款。
2、在某些情况下,采用FOB条款,我方可以避 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稳定, 以减少贸易风险,从而有效地维护我方的利益;
信用证
跟单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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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了解研究国际货运方面的相关法律, 避免纠纷发生。
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立法不健全、存在 较多冲突和争议,给各个当事人解决问题造 成了很大困难。
比如: 托运人、货代、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提单的性质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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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的一个典型案例
1、出售2000公吨黑豆, FOB新港,信用证中要
FOB术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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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州甲公司 (卖方)
1、FOB广州(运往鹿特
丹),D/P见票后60天付
款达成合同
3、委托广州某银行收 香港乙公司
款,乙公司到期拒付
(买方)
2、签发联 合运输提 单,写明 货物“凭 香港乙公 司指示交 付”。
4、货物已被荷兰收 货人提走
香港丙公司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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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公司在广 州法院以无单放 货为由起诉丙公 司。法院判决支 持原告的全部理 由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