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程序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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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程序补充规定

为规范我署招投标澄清会谈工作,加强招投标澄清会议的管理,特对我署《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招投标澄清会议必须在指定的会议室召开。

二、用于澄清工作的会议室应装有录音、录像设施,办公室负责录音、录像设备的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三、项目组召开澄清会议前,与办公室联系开启录音、录像设备事宜,澄清会议全过程均应进行录音、录像。

四、参与澄清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开标后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私下接触中标候选人、投标人,不得泄露招投标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澄清会谈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范围;

(三)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四)未经授权不得对意图弃标的中标候选人承诺,放弃中标资格后我署可以免除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五)不得误导中标候选人做出违背自愿的承诺;

(六)不得给中标候选人其他未经授权的承诺;

(七)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后,未经署招标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行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澄清工作。

五、澄清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

投标文件澄清会议录音、录像资料在没有备份到光盘之前不得删除,原则上一个项目刻录一个光盘储存。

投标文件澄清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存到正式确认中标人(且无争议情况下)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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