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补充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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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31•【文号】海船检[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各国外在华验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保障中国籍船舶识别号检验工作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升级工作。

本次升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扩充船舶识别号管理,同时也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系统管理。

第一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2月完成,升级后,各船检机构应即时上报船舶建造过程、船舶基础信息等有关数据,数据内容将在第一阶段升级时公布。

第二阶段升级工作拟于2011年6月完成。

各船检机构应积极做好本次系统升级相关工作,做好发证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准备,保证可以通过海事内网或互联网即时报送和获取数据。

中国船级社,安徽、江西、山东、浙江、重庆、江苏船检局等各VIMS针对性开发单位或使用非VIMS系统单位应同步做好本单位系统升级工作。

升级具体技术支持可联系VIMS5系统的升级单位。

二、对于在中国建造的非中国籍船舶,执行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公司)应按照本检验管理规定实施船舶识别号检验,并出具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传真:************。

船舶识别号检验报告的制作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http://),在船检栏目下进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经用户登陆后在网上业务办理专栏中录入相关数据、制作检验报告。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更新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海南海事局

关于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更新情况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2015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海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办法》(海政法〔2015〕528号),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实施动态更新。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情况说明如下:一、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新增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舶〔2015〕368号)2.《海事规费稽查管理办法》(海征稽〔2015〕408号)3.《关于印发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5〕46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任解职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5〕458号)5.《私人武装保安在船护航证明签发管理办法》(海船舶〔2015〕471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14〕138号)二、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5〕600号)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工作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737号)3.关于做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版)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5〕13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三、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3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2.关于印发《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6〕81号)3.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管理模式的通知(海船检〔2016〕160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船舶海事签证办法》(港监字〔1995〕230号)2.《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号)3.《关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问题的通知》(海船检字〔2001〕54号)4.《关于印发<救生筏检修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1〕728号)5.《关于印发气胀式救生筏及海上撤离系统检修站认可条件和认可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3〕220号)四、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5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195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232号)3.关于公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6〕233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7号).2.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过渡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0〕348号)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五、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8月30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2016年第2号)2.《关于在上海和山东济宁水域航行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316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发布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报告制的公告》(部海事局2010年第3号公告)六、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1月25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6〕52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16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16〕555号).3.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4.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二)删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231号)2.关于启用《磁罗经自差表》(2009年版)的通知(海船员〔2009〕554号)七、目录清单更新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一)增加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683号)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685号)3.《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6〕598号)4.《关于做好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准备工作暨内河船舶实施电子签证的通知》(海船舶〔2016〕628号)5.《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3-15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2016〕721号).6.《关于做好部分船舶防污染作业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6〕729号)(二)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1相应废止。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船舶检验局•【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湘海事法规字[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湖南省航务管理局、湖南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海事法规字〔2008〕11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废止《关于公布〈湖南省船舶建造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宣布《关于执行〈试航船舶须持有试航证书〉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确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通航河流采砂作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港航(运管)、海事(船检)、航道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地方海事局、省航务管理局、省船舶检验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1999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1999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199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1999.09.23•【文号】海船检字[1999]488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海船检字[1999]488号1999年9月23日)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为解决目前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中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登记号重复授予等问题,我局对原船检局《地方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直属系统船舶登记号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予以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有关工作,明确有关要求如下:l、“船检登记号”是由海事局授予的,船舶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之一。

船检登记号的授予工作是实现船舶检验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船舶信息交换、建立国家级船舶数据库的重要环节之一,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船检登记号的授予工作。

2、中国船级社、各省船舶检验局(处)(以下简称各船检机构)为海事局指定的代表海事局授予船检登记号的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船检登记号的授予工作。

各船检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要做好现有船检登记号的转换工作。

各船检机构要将在本单位检验登记的所有船舶按建造年列出清单,按“办法”的规定确定每艘船的新登记号。

当现有船舶进行最近一次检验时,现场检验部门应按照向各船检机构申领的新船检登记号出具技术文件,自2000年1月1日起,所有验船部门检验完成后所出具的各种技术文件上的船检登记号均应为新登记号。

考虑到各类船舶的检验周期不尽相同,现有船舶授于新登记号落实到船的工作要求2001年底前全部完成。

4、新建船舶和初次检验船舶登记号的授予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建船舶和初次检验船舶的登记号,由现场检验部门按其隶属关系向有关船检机构申领。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

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五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五

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五[单选题]1.行政许可由O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A.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B.个人C.企业D.国家机关正确答案:A (江南博哥)[单选题]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O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A. 1B.2C.3D.5正确答案:C[单选题]3,《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除特别指明外,该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多少米?() A. 30米以上B.30米及以上者C.20米以上D.20米及以上者正确答案:D[单选题]4.船龄在()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化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强制报废船龄。

A.15B.20C.30D.31正确答案:D[单选题]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O m及以上者。

A.20B.30C.10D.5正确答案:A[单选题]6.根据《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堪划暂行规定》中对于内河船舶水尺标志的要求,水尺标志至少从实际空船吃水下面O m处划起?A.0. 1B.0.2C.0.3D.0.5正确答案:B[单选题]7.关于《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以下说法错误的是?O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B.该规定规定适用于对新建和所有改建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C.该规定适用于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D.各船舶检验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正确答案:B[单选题]8.在追究验船人员工作过错的同时OA.相应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B.相应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责任C.相应追究其所属船检管理处的责任D.不需要追究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的责任正确答案:A[单选题]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补充说明的通知

关于下发《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补充说明的通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一日附件:《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一、通用规定(一) 印章使用1.所有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均使用船检业务用章。

2.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仅限于证书检验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径为38mm的船检业务用章。

3.钢印的直径为38mm。

4.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蓝色印油,3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二)照片问题1.证书副本应同正本一样粘贴船舶照片,且副本上所用照片同正本上所用照片应为同一张底片。

2.小船检验证书上所用照片可以不粘贴在证书纸上,但应在照片反面加注船名、船检登记号、检验日期、拍摄日期等,并加盖钢印。

(三) 证书副本的制作1.证书副本的制作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A.证书正本打印完成后,在签字、盖印之前,用A4复印纸两面复印,制作出副本。

B.在进行证书正本打印的同时,用VIMS4.0的“输出正本”功能,将同样内容打印在A4复印纸上,再将证书正本的证书专用纸编号手抄在右上角,制作出副本。

2.证书副本一律加盖“副本”章,使用蓝色印油。

(四) 船检登记号1.新建船舶的船检登记号一律由执行该船检验工作的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并必须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

2.现有船舶的船检登记号原则上由船籍港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在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时,如确有困难可在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内完成。

(五) 检验报告在与《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配套的检验报告未出台前,各地可继续使用老检验报告格式。

(六) 建造完工日期对于无法确定建造完工日期的船舶,其建造完工日期统一定为1949年1月1日,并在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本船的建造完工日期无法确定,根据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其建造完工日期一栏填1949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开航前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0]81号2000年2月22日)各海事(监)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近年来,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滞留率居高不下,被列入几个地区的“黑名单”,严重影响了中国船队的声誉,损害了我国的对外形象。

为做好中国籍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部分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开航前检查,并作规定如下:一、检查适用范围。

(一)航经欧洲(巴黎备忘录成员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航线,船龄在15年以上的船舶及前往韩国、日本小于500总吨的“送鲜船”。

(二)过去一年中,在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船舶。

二、检查方式。

由海事主管机关牵头,中国船级社当地机构参加,以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名义进行。

如当地有船公司代表,其代表必须参加。

三、实施程序。

(一)船舶应在预计开航的5天以前,向所在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申请开航前检查,否则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船期延误由船方负责。

(二)船舶申请开航前检查之前,应按照港口国监督检查单进行自检,消除发现的缺陷后,才能申请检查,否则海事主管机关可不受理该申请。

(三)船舶在申请开航前检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2)最近一次在国外接受检查的港口国监督报告;3)船舶按照港口国监督检查单进行的自检报告,及保证及纠正所有缺陷的担保。

(四)海事主管机关收到船方的申请后,安排检查并将检查时间通知当地船级社和船公司代表。

(五)对船舶的开航前检查及对所查出的缺陷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要求办理。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找答案四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找答案四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考试找答案四1、单选《关于组织实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凡航行于渤海海域、琼州海峡载客()以上的客船、客滚船和救助船应于2004年11月1日前配备通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江南博哥)。

A、100人B、150人C、200人D、300人正确答案:A2、问答题依据《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对抛绳设备,除检查船用产品证书外,还要检查什么?正确答案:并查明抛射体数量级抛射绳根数,以及抛射体的有效期。

3、问答题2008年7月,验船师在审查某一A级航区客船(L=40.00m,D=2.50m,d=1.70m)图纸时发现:其最大舱室长10.00m,送审图纸中没有破损稳性计算资料,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7、2008年修改通报“构造”篇1.4.5.7规定:客船相邻主横水密舱壁的间距l应:l≤0.75(1-d/D.L,当l>6D时,取l=6D;当l<0.15L时,取l=0.15L。

l大于上述值时,则应满足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本船l规则要求值为9.60m,实际设计值为10.00m。

处理意见:缩小最大舱室长至9.60m范围内,图纸修改后重新送审;或提交破损稳性计算资料供审查。

4、多选关于油水分离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A.油水分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远离振源B.安装油水分离设备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和空间,以便于检修C.油水分离设备应置于载重水线以上D.油水分离设备应在船舶长期处于横倾10度、纵倾5度时,仍能正常工作正确答案:A, B, D5、问答题验船人员对某船进行出厂完工检验时,发现该船在通向救生设备存放处的通道、梯口和出口处未张贴、指明救生设备存放处所的位置和方向。

应如何指明救生设备存放处所的位置和方向?正确答案:法规规定:1、通向救生设备存放处的梯道、梯口和出入口处应张贴“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标志”,以指明救生设备存放处所的位置和方向。

2013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C级)

2013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C级)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类别:船舶和海上设施,级别:C编写说明:1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除了法律法规外,其它3个科目的出题范围包括船舶和相关产品检验和图纸审查。

2 考试适用技术标准2.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掌握)2.2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了解)2.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了解)2.4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理解)2.5《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及其修改通报(理解)2.6《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及其修改通报(了解)2.7《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9)(了解)2.8《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 (掌握)2.9《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 (掌握)注:考试适用的修改通报仅限于考试年度上一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修改通报。

3 编写原则以签发船舶相应法定证书/符合证明为主线,包括检验流程中的审图、产品、建造和营运检验,考察应考人员理解、执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技术法规的能力。

4 本考试大纲所涉及到的船舶种类以货船、客船(含餐饮趸船)和油船为主。

5 试题类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问答题。

6 知识掌握的程度分以下3个级别:了解:仅知道名词、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理解:记住相关技术要求内容掌握:能应用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发证C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科目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一、基本要求应考人员应对主管机关关于内河船舶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制性规定等基本知识有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二、考试内容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的关于船舶检验的相关规章和行政规定3、海事局对外公开颁布的船检管理行政规定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理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掌握)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2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理解)1.4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号(理解)1.5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理解)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1.6.1第一章总则(了解)1.6.2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了解)1.6.3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了解)1.6.4第七章法律责任(理解)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证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了解)1.7.1第一章总则(了解)1.7.2第四章诉讼参加人(了解)1.7.3第五章证据(理解)1.7.4第七章审理与判决(了解)1.7.5第八章执行(了解)1.7.6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理解)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了解)2 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的关于船舶检验的相关规章和行政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8]50号(理解)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11月5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3 号(了解)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2009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理解)2.4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理解)2.5《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掌握)2.6《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交海发[2008]312号(理解)2.7《关于老旧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交海发[2001]430号(掌握)2.8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年12月18日)(了解)2.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理解)3 海事局对外公开颁布的船检管理行政规定3.1《船舶检验机构执业道德准则》海船检[2006]307号(理解)3.2《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理解)3.3《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理解)3.4《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掌握)3.5《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号(理解)3.6《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材料和设备拼装船舶的通知》海船检[2003]238号(理解)3.7《关于加强船舶改装检验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00]226号(理解)3.8《关于组织实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检查的紧急通知》海船检[2004]508号(了解)3.9 关于明确办理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问题的通知海船检〔2011〕715号(理解)3.10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2011]490号(掌握)3.11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号(理解)3.12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理解)3.13 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事[2010]352号(理解)3.14 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海船检字[1999]488号(掌握)3.15关于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检[2008]150号(理解)3.16关于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2]375号(了解)3.17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了解)3.18 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海船舶[2010]613号(理解)3.19 《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海船检[2011]255号(掌握)3.20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1]254号(掌握)C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科目2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一、基本要求掌握内河船舶检验的工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7.15•【文号】海船检[2002]339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下发《船龄复核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02〕339号2002年7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中国船级社:为做好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日期不详的船龄复核工作,现将《船龄复核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船龄复核指南1.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2号令,根据交通部“关于处理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日期不详问题的通知”(交海发[2002]48号)和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新建船舶建造检验管理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海船检[2002]150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保证船舶安全航运,又要充分考虑国内船舶的实际情况,解决现有船舶船龄不详的问题,特制订本指南。

2.适用范围船龄复核仅限于2002年3月27日以前船舶检验证书上建造日期为1949年1月1日,并在证书上注明建造日期不详的船舶。

3.船舶文件资料的复核3.1审核船东提供的船舶证明文件,如船舶建造厂方的证明、船舶质量证明书、船舶买卖文件和船舶所有权证书等文件,尽量查找船舶的真实船龄。

3.2复核船舶图纸资料符合有关法规、规范的情况,同时从船舶图纸设计时所依据的法规、规范的情况及图纸的设计时间查出船舶建造的时间区间。

3.3复核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检验记录报告。

3.4完成船舶文件资料的复核工作后,应填写“船龄复核登记表”文件资料复核意见,对文件资料的复核情况给予概述,并给出:船舶文件资料“缺少”、“不全”、“基本齐全”或“齐全”的结论。

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河船 1999

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 河船 1999

目录一、总体说明 (2)1、船长大于10米的所有船舶 (2)A、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格式ZSB-1部分 (2)B、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格式ZSB-2部分 (2)C、单页证书部分 (2)2、船长小于等于10米的船舶 (2)3、临时性证书……………………………………………………………………………<3>二、填写说明……………………………………………………………………………………<3>1、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格式ZSB-1部分 (3)2、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格式ZSB-2部分 (9)3、单页证书部分 (10)4、ZSB-3证书 (18)5、临时性证书 (19)附录A:内河船舶证书格式 (22)附录B:检验编号授予办法 (61)附录C: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 (62)附录D:船舶种类划分规则 (64)附录E:检验发证、签证流程图 (73)补充说明 (75)一、总体说明1.船长大于10米的所有船舶:证书簿内分两部分: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单页证书部分;单页证书与船舶技术资料部分一同使用方为有效;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按船舶大小又分为两种格式:A、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格式ZSB-1部分包括: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轮机部分、电气部分、无线电设备。

适用于船长30米以上的自航船笔主机单机额定功率220kW以上(或主杨总额定功率440kW)的船舶。

B、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格式ZSB-2部分包括: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备部分、机电部分。

适用于船长10米及以上至30米、单功率220kW及以下的自航船舶和船长10米以上的非自航船舶。

C、单页证书部分,包括:A、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格式ZSH:B、内河船舶吨位证书格式ZDW:C、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格式ZZZ:D、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格式ZYW:E、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格式ZCK:F、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格式ZSZ:G、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格式ZSYH、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格式ZGS:I、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格式ZFCJ、内河船舶免除证书格式ZMC适用范围如下:A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B内河船舶吨位证书C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D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E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F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G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H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I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J内河船舶免除证书客船X X X X X Y货船X X X Y Y高速船X X X Y X Y散化船X X X X X Y液化气船X X X X X Y浮船坞X X X X YX—必备Y—需要时发2.船长小于等于10米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仅发格式为XSB—3的证书即可,如船舶需运输特殊种类的货物,或船舶航行的水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还需发上面所述的单页证书的适用部分,如D、F、G、H、J等。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7.02.10•【文号】海船舶〔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进一步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部海事局组织对2015年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7年2月10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登记初审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管理《船舶登记簿》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簿》。

船舶登记复审人员应为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复审意见。

船舶登记审批人员应为船舶登记机关分管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提出审批意见。

空白证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船舶空白证书及文书,记录空白证书及文书出、入库台账。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

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证书核查指南第 1 章 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 为海事执法人员在从事船 舶登记、签证及安全检查时查验船舶检验证书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船 舶检验及船舶检验管理的有关规则、规范、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在登记、 签证以及安全检查过程中对 船舶检验证书的核查。

1.3 一般规定本指南中主管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 2 章 证书分项核查2.1 证书格式2.1.1 船长大于等于 20 米的所有船舶,证书簿分为两部分:船 舶技术资料部分、单页证书部分,单页证书与船舶技术资料一同使用 方为有效。

2.1.1.1 船舶技术资料部分包括:船舶主要项目、船体部分、设 备部分、轮机部分、电气设备和无线电设备。

船舶技术资料在海上船 舶检验证书簿中,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格式为 HZS。

2.1.1.2 船舶单页证书包括:A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格式 HHCB海上客船适航证书 格式 HKCC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格式 HDWD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格式 HYWE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证书 格式 HFSF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格式 HZZG海上船舶免除证书 格式 HMCH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 格式 HFDI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格式 HSYJ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格式 HSZK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 格式 HGSL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 格式 HFCM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格式 HCKN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格式 HWSO防止空气污染证书P船员舱室设备证书上述单页证书前 A-P 的编号只为本指南中方便索引而采用。

2.1.1.3 单页证书适用范围单页证书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船舶类型客船× × ×-×-×- - 货船× × ×-×- - - - -高速船× ×-×-×- - - - 散化船× × ×-×-× ×- - 液化气船× × ×-×-×- - 浮船坞×- -×-×- -×表示必备 -表示需要时发2.1.2 船长小于 20 米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仅发沿海小船检验证 书,格式为 XHZ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的通知由部海事局组织开发的《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以下简称VIMS5.0系统)已通过了评审验收,现具备了推广使用的条件。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VIMS5.0系统,在全国各有关船检单位推广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VIMS5.0系统推广时间为: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推广方案》)应不迟于2007年6月1日、其他单位应不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证书的防伪,对第一批推广使用单位,自2007年6月1日起;对其他单位,自2007年12月31日起,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必须用VIMS5.0进行编制、打印,凡未使用VIMS5.0系统打印的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将被视为无效检验证书、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VIMS5.0系统的推广启用工作;要按附件1的要求做好系统运行的计算机网络软硬件的准备工作。

请各单位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推广组织机构、具体负责人员报部海事局船检处。

四、2003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检验项目表随VIMS5.0系统的启用而同时启用。

格式见部海事局海船检[2003]248号文。

五、《船舶起重设备证书》、《内河气垫船储备浮力证书》、《船舶试航证书》格式业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现一并予以公布。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船检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船检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国内航⾏船舶新增船检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海船检[2008]575号颁布⽇期:2008-12-04执⾏⽇期:2008-12-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东、⿊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防⽌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空⽓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船舶防⽌空⽓污染证书》、《海上特种⽤途船安全证书》、《游艇型式检验证书》和《游艇适航证书》等船检证书格式及相关检验记录、检验项⽬表已经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现予以公布,其中《内河船舶防⽌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空⽓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空⽓污染证书》于2008年12⽉1⽇起正式启⽤,其它证书于2009年1⽉1⽇起正式启⽤。

上述新增船检证书、相关检验项⽬、检验记录表的制作与管理将纳⼊《船舶检验发证管理系统》(VIMS5.0)。

⽬前VIMS5.0的2008升级版VIMS5.02已开发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VIMS5.02新增的主要内容有:(⼀)《内河船舶防⽌垃圾污染证书》、《内河船舶防⽌空⽓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空⽓污染证书》等证书的制作与管理;由于时间⽅⾯的原因,其它新增证书、及相关检验记录和检验项⽬表等内容本次升级暂不包括,具体升级时间另⾏通知。

(⼆)在船舶种类字典中增加了以下船舶类型:客滚船(Ⅰ型),代码:1030100111;客滚船(Ⅱ型),代码:1030200111;车客渡船,代码:1030300111;车客渡驳,代码:1030301111;游艇(12⼈以上),代码:1090000000;游艇(12⼈及以下),代码:2140000000。

(三)对证书防伪码进⾏修改,增加了⼆维条形码防伪标志。

(四)对海船证书制作权限按检验机构的资质进⾏了限定。

本次系统升级后,没有海船发证权限的检验机构制作海船证书的系统功能将受到限制,如需变更,有关省级船检机构应向所在辖区船检管理处申请,经批准后,向部海事局申请发证权限变更软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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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现将《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一日附件:
《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补充说明
一、通用规定
(一) 印章使用
1.所有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均使用船检业务用章。

2.直径为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仅限于证书检验签证栏签署使用,其他证书及其附件均使用直径为38mm的船检业务用章。

3.钢印的直径为38mm。

4.2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蓝色印油,38mm的船检业务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二)照片问题
1.证书副本应同正本一样粘贴船舶照片,且副本上所用照片同正本上所用照片应为同一张底片。

2.小船检验证书上所用照片可以不粘贴在证书纸上,但应在照片反面加注船名、船检登记号、检验日期、拍摄日期等,并加盖钢印。

(三) 证书副本的制作
1.证书副本的制作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A.证书正本打印完成后,在签字、盖印之前,用A4复印纸两面复印,制作出副本。

B.在进行证书正本打印的同时,用VIMS4.0的“输出正本”功能,将同样内容打印在A4复印纸上,再将证书正本的证书专用纸编号手抄在右上角,制作出副本。

2.证书副本一律加盖“副本”章,使用蓝色印油。

(四) 船检登记号
1.新建船舶的船检登记号一律由执行该船检验工作的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并必须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

2.现有船舶的船检登记号原则上由船籍港船检机构按其隶属关系向已被海事局授权的省级船检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总部)申领;在按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三”办理时,如确有困难可在一个换证检验周期内完成。

(五) 检验报告
在与《1999版国内航行船舶检验证书》配套的检验报告未出台前,各地可继续使用老检验报告格式。

(六) 建造完工日期
对于无法确定建造完工日期的船舶,其建造完工日期统一定为1949年1月1日,并在证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本船的建造完工日期无法确定,根据中国海事局的规定,其建造完工日期一栏填1949年1月1日。


(七) 证书有效期
证书有效期可按以下要求之一处理:
1.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有效期,均与适航(安全)证书一致。

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给。

所有非长期有效的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2.适航(安全)证书的有效期,按不超过年度检验的间隔给;适航(安全)证书每次常规检验时均更换。

其他非长期有效的证书的有效期均按不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给,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各种检验后,在检验签证栏内作相应签署。

二、河船部分
填写说明河船部分作如下修改:
1.P2第9行,适用于船长10米及以上至30米改为:适用于船长10米至30米(含30米)
2.P3扉页(使用说明)修改为:使用说明页。

3.P4船宽的填写修改为:船宽:按所适用的规范(规则)的定义填写。

4.P4满载吃水的填写修改为:满载吃水:满载排水量时的吃水。

5.P5锚重量的填写修改为:重量:填锚重量,单位是Kg。

6.P5锚机名称的填写修改为:名称:填写锚机具体名称,如:“艏锚机”、“艉锚机”“人力艏锚机”、“人力艉锚机”等。

7.P5锚机功率的填写修改为:功率: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功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kW。

如系人力锚机则不填。

8.P6灭火剂容器容积的填写修改为:灭火剂容器容积:填写容器容积。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m3。

9.P6防火控制示意图展示位置的填写修改为:防火控制示意图展示位置:填该图所在的处所名称。

10.P6船员总人数的填写修改为:船员总人数:填该船上的设计定员。

11.P9倒数第10~12行删掉。

12.P10“实例”中的到期日应为“.5.2”
13.P13倒数第8~9行删掉。

三、海船部分
填写说明海船部分作如下修改:
1.P3扉页(使用说明)修改为:使用说明页。

2.P4营运海区的填写修改为:营运海区:填写A1、A1+A2、A1+A2+A3 、A1+A2+A3+A4。

3.P5锚重量的填写修改为:重量:填锚重量,单位是Kg。

4.P5锚机名称的填写修改为:名称:填写锚机具体名称,如:“艏锚机”、“艉锚机”“人力艏锚机”、“人力艉锚机”等。

5.P5锚机功率的填写修改为:功率:填写锚机铭牌(产品证书)上的功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kW。

如系人力锚机则不填。

6.P6灭火剂容器容积的填写修改为:灭火剂容器容积:填写容器容积。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m3。

7.P6防火控制示意图展示位置的填写修改为:防火控制示意图展示位置:填该图所在的处所名称。

8.P6灭火器安放位置的填写修改为:安放位置:填该灭火器安放的实际位置,如机舱、主甲板、驾驶甲板等。

9.P6船员总人数的填写修改为:船员总人数:填该船上的设计定员。

10.P10“实例”中的到期日应为“.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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