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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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成办函〔2009〕4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9-03-02 生效时间:2009-03-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复函》(川府金函〔2009〕6号)意见,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国银监会和四川省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原则。选择部分区(市)县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严格准入控制,明确操作程序,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
3.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立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试点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成员分工。
1.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复审和开业验收;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2.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实施年检,依法实施监管。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并结合其他城市的经验,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按规定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市房管局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5.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6.四川银监局负责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对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7.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贷款资金的运用和利率水平。
(三)试点区(市)县政府职责。试点区(市)县政府作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四、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区(市)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