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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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相关知识点(一)耕地占用税概念及特点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①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②采用地区差别税率③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④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二)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所谓“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注意: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四)税率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税率规定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注意: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见下表)(五)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免征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减征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减征1.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黔府〔1987〕55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视为耕地。

占用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亦视同占用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以县(市、特区、区)为单位,核定平均税额(见附表)。

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附表规定的税额,根据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具体制定征税标准,但每平方米征收税额,最高不得高于十元,最低不得低于一元,全县(市、特区、区)平均税额不得低于上表税额。

城市郊区和工矿区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乡(镇),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全县(市、特区、区)规定的最高税额的50%。

农民按规定建房标准新建住宅,按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经批准用于下列范围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五)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六)乡村简易公路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实效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远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
•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五元至二十五元。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 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 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 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 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确定。
20
《耕地占用税法》
•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 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 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 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 收管理。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 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 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 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 意见。
40
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 地占用税。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
41
• 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技工院校。
• 免税的幼儿园,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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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前
20190901之后 34
35
级 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算 公
应纳税额= 应税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 用审批文件 孰大原则
适用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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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3•【字号】黑政发[1987]119号•【施行日期】1987.10.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7年10月3日黑政发[1987]119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全部耕地,均属征收耕地占用税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场院、经济林地、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范围的园田地;其他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草场、林地。

占用鱼塘、园地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凡占用荒山、土岗、滩涂、空地、水面等挖山凿石、开采黄金、堆放矸石、排放污水等用途的,按占用耕地标准征税,占用耕地用于本款用途的加倍征税。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直和外省在本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为单位(大城市以县级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五元;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人均耕地在三亩至十亩(含十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四角。

人均耕地在十亩以上及边境市、县,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耕地占用税法规汇总(中央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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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耕地占用税

1987年耕地占用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成文日期:1987-04-0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耕地占⽤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耕地占⽤税是国家对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依据实际占⽤耕地⾯积、按照规定税额⼀次性征收的⼀种税。

耕地占⽤税的计算公式以及耕地占⽤税的征收范围是怎样的呢?
耕地占⽤税的计算公式
耕地占⽤税以纳税⼈实际占⽤的耕地⾯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的定额税率计税。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耕地⾯积(平⽅⽶)×适⽤定额税率
耕地占⽤税的征收范围:
属于耕地占⽤税征税范围的⼟地(以下简称应税⼟地)包括:
(⼀)耕地。

指⽤于种植农作物的⼟地。

(⼆)园地。

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利⽤地、养殖⽔⾯以及渔业⽔域滩涂等其他农⽤地。

养殖⽔⾯,包括⼈⼯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于⽔产养殖的河流⽔⾯、湖泊⽔⾯、⽔库⽔⾯、坑塘⽔⾯及相应附属设施⽤地。

渔业⽔域滩涂,包括专门⽤于种植或者养殖⽔⽣动植物的海⽔潮浸地带和滩地。

(四)草地、苇⽥。

草地,是指⽤于农业⽣产并已由相关⾏政主管部门发放使⽤权证的草地。

苇⽥,是指⽤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养护管理的苇⽥。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3月8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苇塘、鱼塘、藕池、水面(指已开发的)、林园、防护林带、农用场地、其他栽种有经济收入种植物的土地和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市、地人均占用耕地平均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详见附表)。

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根据省核定的平均税额、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占用耕地水平(按总人口计算)及经济发展情况,对所属各县(市、区)具体核定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市、地核定的平均税额,制定所属各乡(镇)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乡(镇)的适用税额一般每乡(镇)制定一个;同一乡(镇)各村之间人均耕地及经济条件过分悬殊的也可制定两个。

平均税额和适用税额平均不得低于上级核定的税额标准。

第六条对占用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镇、城市郊区和工矿区的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该乡(镇)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纳税人占用乡(镇)的耕地,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乡(镇)的耕地,分别按所在乡(镇)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占用跨县(市)的耕地,分别按所在县(市)平均税额计算征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依据。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经济发展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县市区适用税额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征(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解释】“耕地”的内涵(农作物、花苗茶果、鱼塘)与外延: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税额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一)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交纳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较长时间的占用土地资源,企业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这里我们就土地使用税交纳的难点起始时间及优惠政策,如何把握应用分析如下: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的开始时间1.有合同的情况依据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 2007 年第 511 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等。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4•【字号】湘政办发[1987]35号•【施行日期】1987.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1987年10月4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占用下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一)种植农作物的水田和旱土,包括熟地、当年开荒地、轮歇地和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二)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围垦利用的湖田;(三)鱼塘、藕池、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药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它种植经济林木的园地)。

1984年颁布《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和《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于1987年4月1日以后补办手续,并且占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三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上述土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税款,实行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以人均耕地数量为主要依据,参照各地的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人均耕地以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根据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口总数和耕地总数计算。

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含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0元;(二)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至1亩(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4元至8元;(三)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至7元;(四)占用城市郊区专业菜地、精养鱼池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每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10元。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本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在四川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1—06-02现将《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用税条例中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由各级地税部门或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进行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的占地面积计税。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省人民政府地税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县(市、区)的平均税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7]39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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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相关知识点(一)耕地占用税概念及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 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 税。

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二) 纳税义务人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在我国境内占 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外商投资 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 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 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 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 解释 : 所谓 “耕地 ”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其中,园地 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注意 :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 也视为耕地 特 点八(四)税率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 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 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1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40元;3 .人均耕地超过 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兀; 4 .人均耕地超过 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 5〜25元。

税率 规疋 注意: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 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 50% (见下表)五) 税收优惠免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征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 1.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 免 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 耕地占用税。

或 2.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 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 减 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 征收耕地占用税。

征 2.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 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I 、, G > :注意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 不再属于免征 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 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

税收优惠 不 1.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二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定额税率(七)征管缴纳耕地占用稅征收淸样国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税额向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

土地管理部门凭税款收据和征用耕地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征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管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 2 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缴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纳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习题:1. 下列有关耕地占用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而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B.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C.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D.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可部分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答案]A.C[ 解析] 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 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的是( ) 。

A. 供电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变电站B.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C. 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D. 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3. (2009 年) 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 。

A. 供电部门占用耕地新建变电站B.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C. 市政部门占用耕地新建自来水厂D. 国家机关占用耕地新建办公楼『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 某企业占用林地40 万平方米建造生态高尔夫球场,还占用林地100 万平方米开发经济林木,所占耕地适用的定额税率为20元/ 平方米。

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 。

A. 800 万元B.1400 万元C.2000 万元D.2800 万元『答案』A『解析』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该企业建造生态高尔夫球场占地属于从事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40X20=800万元。

开发经济林木占地属于耕地,不缴耕地占用税。

5.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 )缴纳耕地占用税。

A. 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10日内B. 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C. 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D. 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2009 年)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 )。

A.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B. 学校占用耕地C. 公路线路占用耕地D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

学校和军事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 下列各项中,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有( )。

A. 占用菜地开发花圃B. 占用2年前的农用土地建造住宅区C. 临时占用耕地D.占用养殖的滩涂修建飞机场跑道答案』BCD『解析』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耕地或农用的土地。

3.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其特点表述正确的有()。

A. 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具有资源税性质B. 具有特定行为税的性质C. 实行一次性课征D. 采用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答案』ABC『解析』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采用的是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不是比例税率。

三、计算题1. 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需要,2011年初经批准临时占用卧龙区陆营镇耕地1653 亩(其中有100 亩属于基本农田)取土。

问是否应该征收耕地占用税?答案:临时性占用耕地按条例规定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同时,100 亩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提高50%,故应征耕地占用税总额为:(1653-100)*666.7*24+100*666.7* (1+25%)*24=27,249,362.4 (元)解析:因取土工程属于损毁耕地行为,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 条规定:超过2 年未恢复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因此,到2013 年底即使对原临时取土所占耕地复耕,已征收税款也不予退还。

2. 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占用耕地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小区建设,其中3000 平方米将按规划建设一所全日制中学。

已知该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2 元/平方米。

问该县地方税务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征收多少耕地占用税?答案:因全日制中学所占耕地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情形之一,故应从计税面积中扣除。

因此应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为:(10000-3000)*22=154000(元)3. 南阳市区某企业因建厂,经批准在龙升工业园区占用耕地61.2 亩经实际测量,实际占用65.4 亩。

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多少元?答案: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税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所以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总额为:65.4*666.7*24=1,046,452.3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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