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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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正文:----------------------------------------------------------------------------------------------------------------------------------------------------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十二月二十七日京政发[1986]165 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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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房产税最新细则。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总结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划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鄙人列地域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规模;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规模;三、建制镇按镇人民当局地点地的镇区规模,不包罗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地点地非农业生齿达二千人以上,工贸易比力发财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核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办理的单元缴纳。

产权出典胶葛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办理单元、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利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遵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较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政管帐轨制划定,在帐簿记录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政管帐轨制划定记录,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地点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期间的同类房产审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房钱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遵照房产余值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遵照房产房钱收入计较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度机关、人民集体、戎行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度财务部分拨付事业经费的单元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胜景奇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黉舍、藏书楼(室)、文化馆(室)、体育馆、病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元自用的房产;五、小我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分审定属危房、禁绝利用的房产;七、经财务部分和省税务局核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在我国房屋的存在保障了我国居民的正常居住,但是在房屋的购买时也是需要缴纳相关的房产税的存在的,那么,在我国房产税的申报及纳税的时间及期限是什么时候呢?店铺⼩编整理了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是什么时候的内容为你解答疑惑。

房产税申报期及缴纳期限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收⼊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征收的⼀种财产税。

现⾏的房产税是第⼆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15⽇,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从1986年10⽉1⽇开始实施。

1.纳税⼈将原有房产⽤于⽣产经营,从⽣产经营之⽉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新建房屋⽤于⽣产经营,从建成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委托施⼯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续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屋使⽤或交付之次⽉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房产税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条规定,房产产权所有单位或个⼈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称纳税⼈)。

(⼀)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为纳税⼈;(三)产权所有⼈、承典⼈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或使⽤⼈为纳税⼈;(四)⽆租使⽤公房(包括使⽤免税单位的免税房产)的,使⽤⼈为纳税⼈;(五)出租房产的,出租房产单位和房产出租⼈为纳税⼈;(六)房产为⼏个单位共有的,根据各⾃所占房产⽐例分别承担纳税义务。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0【修订版】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

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条例实施细则
第⼀条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的市;“县城”,系指未设⽴建制镇的县⼈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民政府所在地。

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政村。

⼯矿区是指⼯商业⽐较发达,⼈⼝⽐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建制镇的⼤中型⼯矿企业所在地。

具体划分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

⼆、作为营业⽤的地下⼈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民政府审批。

⼆、属于县(市)范围内全⾯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民政府、地区⾏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 税务局审批。

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2024年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是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法规,因此2024年房产税细则会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决策而异。

以下是可能的一些房产税细则变化的例子:
1. 调整税率: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状况和经济需要,调整房产税的税率。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时,可能会提高税率以抑制投资需求;反之,在房地产市场需求低迷时,可能会降低税率以刺激房地产市场。

2. 调整计税基准:政府可以根据楼市状况和公平性考虑,调整房产税的计税基准。

例如,可以将计税基准从房产的市场价值改为租金或居住面积来计算税额。

3. 实施差异化税率:政府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或地理位置,实施差异化税率。

例如,对于豪华住宅或商业用途的房产可能会征收更高的税率,而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会实行更低的税率。

4. 引入房地产投资者税:政府可以考虑引入特定的税收措施,针对房地产投资者和房屋空置现象。

例如,征收额外税额或罚款来惩罚空置房屋或大量持有房产的投资者。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是可能的例子,具体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将取决于具体国家或地区的决策。

如果您想了解特定国家或地区的2024年房产税细则,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相关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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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房产税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128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 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 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 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 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 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 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 算应征税款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而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 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 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企业占地期间必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其商品房作为存货,在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 改变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
根据财税地[1987]3号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 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 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 用缴纳房产税。
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
房屋产权不属于公司,不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不需要重复缴纳房产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 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 出让或转让方式 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 受让方从签订合同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产税管理实施细则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

下文是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开征地区范围规定如下:(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下同)。

(二)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区范围内)。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

(四)工矿区是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市政府确定后,报地(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开征地区范围内拥有房产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或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私有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款,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出租者自缴或租用者代扣代缴。

房产产权转移时,产权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交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我省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举办的学校、医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图书馆(站)、体育场(馆)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二)经县、市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为安置拆房户、受灾户而搭盖的临时性简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内各种营业性场所。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已免税的房产,如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与免税人共同使用的房产,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房产,按有关规定划分缴纳或减免房产税。

宗教寺庙是指回教、____、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庙;名胜古迹是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经县以上政府批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房产税调整:2024年最新征收比例与计算方式

房产税调整:2024年最新征收比例与计算方式

房产税调整:2024年最新征收比例与计算方式本合同目录一览1. 房产税调整1.1 2024年最新征收比例1.1.1 比例计算公式1.2 房产税计算方式1.2.1 不动产价值评估1.2.2 应纳税额计算1.2.3 房产税申报与缴纳2. 房产税调整对房产交易的影响2.1 买卖双方税费变化2.2 房产市场供需关系2.3 投资房产成本分析3. 房产税调整对房产租赁市场的影响3.1 租金定价策略3.2 租赁双方权益保护3.3 房产租赁合同条款变更4. 房产税调整对房产开发企业的影響4.1 土地购置成本4.2 房屋销售价格调整4.3 企业税收筹划5. 房产税调整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5.1 房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5.2 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政策5.3 房产投资收益税收政策6. 房产税调整对住房需求的影响6.1 购房意愿分析6.2 不同收入群体影响6.3 区域市场差异分析7. 房产税调整对住房供应的影响7.1 房源数量变化7.2 住房结构调整7.3 开发商投资策略8. 房产税调整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 8.1 地区GDP影响8.2 财政收入变化8.3 产业布局调整9. 房产税调整政策解读与分析9.1 政策出台背景9.2 政策目标与意义9.3 政策发展趋势10. 房产税调整应对策略10.1 房产投资者应对措施10.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策略10.3 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职责11. 房产税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咨询11.1 房产税法条解析11.2 税收优惠政策咨询11.3 房产税争议解决途径12. 房产税调整案例分析12.1 国内外房产税调整案例12.2 案例对我国房产税调整的启示13. 房产税调整对居民生活的影响13.1 住房消费观念转变13.2 家庭财富分配13.3 社会公平与民生保障14. 房产税调整后续发展趋势预测14.1 政策调整可能性分析14.2 房产市场发展趋势14.3 房地产行业格局变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房产税调整1.1 2024年最新征收比例1.1.1 比例计算公式此条款详细描述2024年最新房产税征收比例的计算公式。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95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1986年12月4日晋政发〔1986〕9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依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

第五条新建房屋从房屋入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没有验收入帐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二、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9.15•【文号】国发[1986]90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90号)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新浪房产讯根据____在其____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____公布____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根据《____〈____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____试点的暂行办法〉____》(沪府发〔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____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____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____认定时,应如实填写____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____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五、____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3年房产税征收细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 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增长。

然而, 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例如房价上涨过快、投资投机炒房现象的出现等。

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国政府决定在2023年开始实施房产税征收政策。

下面将详细介绍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细则。

一、征税范围2023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和非居民用房。

其中, 住宅是指居民家庭住宅, 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 非居民用房包括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

此外, 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制度2023年房产税的税率将采取分档制度。

具体税率如下:1.住宅: 根据房屋面积、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为不同档次, 并对不同档次的住宅征收不同的税率。

一般而言, 位于地理位置优越、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税率较高。

2.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税率相对较高, 以鼓励商业用房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经营。

3.非居民用房:非居民用房的税率相对较低。

4.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税率也采取不同档次,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的税率较低。

三、纳税人群体2023年房产税的纳税人主要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地产承租人等。

对于共有的房产, 例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住宅, 征税时可以按照各自持有份额的比例计算。

四、税收减免政策为了保护低收入家庭以及缓解房产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冲击, 2023年房产税将设置一系列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主要包括:1.低值住宅免税: 对于市场价值低于一定额度的住宅, 可以免征房产税。

2.住宅抵扣: 对于购买首套住宅的居民, 可以在一定年限内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3.低收入家庭减免:对于低收入家庭,将根据其收入水平给予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减免。

4.增值税转房产税:对于购买房地产过程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缴纳房产税时进行抵扣。

五、征收机构与流程2023年房产税的征收机构主要是地方税务机关。

房产税2024如何征收房产税包括哪些税

房产税2024如何征收房产税包括哪些税

房产税2024如何征收房产税包括哪些税房产税是指对房产进行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固定资产税和个人住房的居民税两部分。

下面将详细介绍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和包括的税种。

一、房产税的征收方式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很多国家,房产税是直接根据房产的市值和地区规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

具体征收方式包括按年度征收、按月征收或根据房产的销售价格征收等。

在中国,房产税目前还未全面实施,但各地区在相关政策上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

例如,根据《住房管理条例》,城市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非城市居民住房按年计征房产税。

二、房产税包括的税种1.固定资产税:固定资产税是指对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的征收。

该税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部分。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对土地使用者征收的税费。

根据土地用途和占地面积,在国内部分地区,土地使用税可以占房产税的一部分。

-房产税:房产税是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的税费。

该税费是根据房屋的市值、房屋的建筑面积等因素来计算的。

具体税率根据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居民税:居民税是对个人住房征收的税费。

该税费是根据个人住房的市值和地区政策规定的税率计算的。

-居民住房税:居民住房税是对个人拥有的住宅征收的税费。

在中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住房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住房的市值来确定的。

-租赁居民税:租赁居民税是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征收的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从出租住房所得得到一定的免征额后,超过免征额的部分需要缴纳租赁居民税。

3.其他税费:除了固定资产税和居民税外,在一些地区还有一些其他与房产有关的税费。

例如,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流转和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所进行的税费征收。

具体税率和征收方式可根据国家和地区政策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征收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纳税的合规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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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

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五、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
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
(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
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④经税务机关批准,下列房地产可免征房产税:
a.从事农、林、牧业等利润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b.投资于能源、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c.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

六、房地产税税款征收
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厦门市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从租计征另有规定外,一律改为每年征收一次,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6至9月。

纳税义务人应在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座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如产权人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或竣工后十日内申报。

免税的房地产,也要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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