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合集下载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改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改

力诺集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力诺集团二〇一七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2)第三章关联交易 (5)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7)第五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10)第六章其他事项 (11)力诺集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1 为保证力诺集团(下称“集团”)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集团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集团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集团(下称“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力诺集团章程》(下称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集团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2.1 集团关联方包括根据中国(就本制度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的关联方及根据中国境外监管机构确定的关联人士。

2.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集团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2.2.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集团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集团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集团及其控股子集团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2.2.2条所列集团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及其控股子集团以外的法人;(四)持有集团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集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集团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集团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2.2.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集团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集团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2.2.1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集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集团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集团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法修正案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条款

公司法修正案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条款

公司法修正案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条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完善,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已经成为现代企业运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关联交易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

因此,公司法修正案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条款的出现,无疑是对我国公司法的一次重要改革和完善。

公司法修正案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它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这些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姐妹公司、共同控制的企业、关联方的子公司等。

通过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可以更好地防范和避免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问题的发生。

公司法修正案对关联交易的程序和决策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并且由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必要时还应当经过独立董事的审议。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法修正案还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加强。

修正案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的对象、内容、金额、方式、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这样一来,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公司法修正案还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正案规定,如果公司的关联交易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约束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尽管公司法修正案在关联交易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约束,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关联交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仍然相对薄弱,导致一些公司通过变相关联交易等手段规避监管,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一些公司在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二○○六年修订1AAA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AA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AA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AAA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AA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予以回避;(三)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约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关联交易:(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持续性经常性关联交易业务流程修订对照表表格格式

持续性经常性关联交易业务流程修订对照表表格格式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4.1依照股份公司合同授权管理权限,分别由分(子)公司、财务部、总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关联交易合同(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5.2财务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具体合同(协议),审核拟结算项目、金额、收、付款时间要求,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业务并进行账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对关联交易账目与关联方有关人员至少每季核对一次,按时正确填报关联交易会计报表。本分立单位间的关联交易会计报表需由关联交易双方的总会计师或分管副经理在季度、年度末签字确认。
修订
合并
(删除)
合并
(删除)
修订
修订
“8.1持续性(经常性)关联交易业务流程”修订对照表
原流程
现修订为
备注
第1页脚注:
持续性(经常性)关联交易内容:按照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总体《关联交易协议》及香港联交所给予的豁免限额内的,货品和辅助服务互供、文教卫生服务、租赁(土地、房屋、加油站)、知识产权许可使用、销售代理服务、油库加油站油品专营等。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4.1依照股份公司合同授权管理权限,分别由分(子)公司、财务部、总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4.2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协议)。
5.2财务部门经办人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具体合同(协议),审核拟结算项目、金额、收、付款时间要求,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业务。
5.3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对关联交易项目单独统计、核算,进行账务处理。
5.5由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关联交易档案和台账,对关联交易账目与关联方有关人员至少每季核对一次,按时正确填报关联交易会计报表,并由关联交易双方的总会计师或分管副经理在季度、年度末签字确认。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本决策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范本)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股东利益,确保交易公允、透明,制定本决策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决策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本公司所控股的企业、本公司高管及其家属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家属。

2、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因贸易、服务、投资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而发生的经济交易。

四、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1、交易必须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任何一方未受到不利影响。

2、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交易须经过独立评估,并要求评估单位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4、交易应公开透明,及时披露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利益关系等相关信息。

五、流程1、决策程序(1)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需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表决,如果涉及的交易额较大,需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

(2) 董事会应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其他委员需要遵守独立思考的原则。

审查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对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3) 公司应设立关联交易内部审核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跟踪、审核、报告及相应的信息公示。

2、信息公示(1)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股东及社会公众等公示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2) 公司必须制定关联交易信息公示计划,确保符合相关公示标准。

(3) 公司必须向股东、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披露关联交易的审批、执行和情况,并定期向股东报告。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决策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职、降职等措施。

七、其他1、决策制度的修订本决策制度经定期或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时,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

2、解释权本决策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长,可以授权公司具体负责人进行解释。

蓝帆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11

蓝帆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11

证券代码:002382证券简称:蓝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7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

会议于2010年9月10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

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振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提名李振平先生、李彪先生、刘文静女士、刘延华先生、孙传志先生、韩邦友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唐亚林先生、宫本高先生、张成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以上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表决结果如下:(1)董事候选人:李振平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董事候选人:李彪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董事候选人:刘文静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董事候选人:刘延华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董事候选人:孙传志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董事候选人:韩邦友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独立董事候选人:唐亚林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8)独立董事候选人:宫本高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9)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成涛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将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对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维护本公司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相关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如下:关联方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二)其他股东;(三)控股股东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四)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五)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六)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七)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八)其他对本公司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权;(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委托经营;(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经理拟订,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应尽量减少与关联方的交易,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并通过合同予以确定。

第五条本公司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关联交易事项,并在财务预算中作出特别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第七条关联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下或关联交易金额占本公司净资产%以下的,由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其中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创业板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创业板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八)财务会计及管理层分析之区别
• 1、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未对运行不满三年的公司的财务信息 做出明确规定; • 2、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对税务事项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 • 3、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明确要求披露”存货、应收款项的具体信息, 如类别,账面价值、减值准备、主要债务人、信用期、增减变动及构 成情况等; • 4、新增披露“最近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分析说明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情况及原因”的规定; • 5、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关于盈利能力分析中新增了“发行人应按税种 分项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缴纳的税额,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 与会计利润的关系”。 • 6、关于现金流量披露的实质内容无具体变化 • 7、主板中关于会计政策差异、期后事项的披露分散在第十节与第十 一节中,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对此进行了综合汇总,集中披露。
(五)第六节之区别
• 1、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关于业务模式的披露中除供、产、销以外新增 了披露盈利模式的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应披 露其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 2、披露所拥有的主要资产时新增了“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周期、 计划实施安排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其他对发行人经营发生作用的 资源要素“的规定。 • 3、主板招股说明书仅需披露主要技术所处阶段,创业板招股说明书 需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水平及所处阶段,需明确是否为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况,以及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 • 4、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新增了”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 的比例,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披露最近 两年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披露内容。 • 5、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删除了”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 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等方面的规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规范关联交易, 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 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二)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 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回避表决;(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五) 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 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六)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 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七)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 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本次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内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
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
1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六)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
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
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生的交易金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
当回避;
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
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八)公司应当釆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
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
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
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
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九)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时披露。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3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
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时披露。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易,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评估或审计程序并提交股东大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会审议。
易,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履行评估或审计程序并提交股东大
2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