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 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一、餐饮建筑选址与构态
1.1餐饮建筑选址应有较好的社会、经济、交通、环境等条件,且应
具有容易得到的供水、供电、排水、通风及给排热等公用管线服务。
1.2餐饮建筑构态应根据功能需要,进行合理的布局,设置好客厅、
厨房、仓库等室内空间,确保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二、餐饮建筑外观设计
2.1餐饮建筑外观设计要充分考虑空间尺度、形体风格、色彩搭配、
细部构件等外观设计要素,使建筑形象具有时代性、功能性、艺术性和可
识别性。
2.2餐饮建筑外观设计要体现古典、现代两种风格特色,使建筑外观
具有国际化特色,并尽可能保存本地文化的特色。
三、餐饮建筑室内设计
3.1餐饮建筑室内设计要以实用性为前提,注重空间布局,突出客房、厨房和公共区的功能特征,区分不同流程功能空间,保证安全、卫生、舒适。
3.2餐饮建筑室内设计要有清晰的空间功能划分,确保室内空间充分
利用,避免空间混乱,保证建筑物使用安全、紧凑、整洁。
3.3餐饮建筑室内设计要确保门窗安装的质量和气密性,以防止室内
受室外气象的影响,为客户提供舒适的就餐空间。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营业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h的 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营业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营业用房应有良好的观景视线。 营业用房内部布置应合理、通畅,避免各流线之间的相互干扰。 桌椅布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以下为常见的餐饮桌椅尺寸及其组合尺寸。 营业用房最低净高不小于3.0m,设空调营业用房不低于2.4m,异形顶最低处不
意以下几点: (1) 生产流线:要求主食、 副食两个加工流线明确分开。(初加工热加工-备餐) (2) 原材料供应路线接近主、副食 初加工间,远离成品并应有方便的进货 人口。 (3)洁污分流 (4)后勤流线
餐饮建筑设计
(二)厨房布局形式
封闭式
餐饮建筑设计
(二)厨房布局形式 半封闭式
开放式
餐饮建筑设计
餐饮建筑设计
1 餐饮建筑的分类与分级
(一)分类 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餐厅、西餐馆,包括饭
庄、饮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 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馆、茶厅、单纯出 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风味小吃店(如馄饨铺、粥品店)等等,统称为 饮食店。
餐饮建筑设计
(二)分级与设施
餐饮建筑设计
(二)分级与设施
餐饮建筑设计
2 餐饮建筑的布置类型
餐馆、饮食店种类众多,按其布置形式、所处位置及与周围建筑的关系,大体可 分为三种布置类型:夹缝式、综合体式、独立式。
餐饮建筑设计
3 功能组成
(一)餐馆组成
餐饮建筑设计
3 功能组成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饮食场所的安全、舒适和功能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下面是一份1000字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1. 安全规范饮食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范,包括防火、防盗、防灾等方面。
建筑材料应符合耐火、防潮等要求,灭火设备应设置齐全,紧急出口应设置在容易到达和识别的位置。
2. 卫生规范饮食场所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规范,包括通风、排水、卫生间数量和设备等。
厨房设备应易清洁,墙面、地面和天花板应使用易清洁的材料,出口和进入食物的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
3. 空间规范饮食场所的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空间的大小和布局。
就餐区域的大小和座位数量应根据客流量和餐厅类型来确定,以确保客人的舒适感和流动性。
同时,还应合理划分公共区域和私人区域,以给顾客提供私密性和安静。
4. 设备规范饮食场所的设计应确保设备的合理布局和功能。
厨房设备应包括灶具、蒸炉、烤箱等,根据不同菜系和食物种类来选择合适的设备。
同时,应确保冷藏设备、保温设备和清洗设备的合理布置和使用。
5. 照明规范饮食场所的设计应注重照明的合理布置和明暗的过渡。
就餐区域的照明应柔和、舒适,不刺眼,以营造温馨的就餐氛围。
工作区域和厨房的照明应明亮、均匀,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安全。
6. 声学规范饮食场所的设计应考虑到声学的问题,以降低噪音对顾客的影响。
采用隔音材料和设计减少噪音传播,如隔音墙、吸音板等。
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过多的噪音污染。
7. 环保规范饮食场所的设计应注重环保节能的原则。
建筑材料应选择环保材料,如低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漆、环保地板等。
同时,应优化能源的使用,如减少照明和设备的能量消耗,使用节能灯具等。
8. 残疾人设施规范饮食场所的设计应考虑到残疾人士的需求,如无障碍通道、残疾人厕所、坡道等。
这些设施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以便残疾人士能够方便进出和使用饮食场所。
以上是关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1000字的内容,这些规范可以确保饮食场所的安全、卫生和舒适性,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和体验。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饮食建筑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是中国建筑行业的一项行业标准,主要用于规范餐厅、饮食服务场所的设计、建设和运营。
该标准共分
为六个部分,包括总则、建筑设计规定、室内环境设计规定、卫生设施和
设备规定、安全规定以及附录。
总则部分主要对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进行
了明确。
建筑设计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餐厅建筑的基本要求,如平面布局、空间布置、功能分区和交通通道等。
室内环境设计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室
内环境的照明、采光、通风、温度、湿度、噪声和空气质量等要求。
卫生
设施和设备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厕所、洗手间、厨房、垃圾处理场所以及
供水、排水、通风、排烟等设备的要求。
安全规定部分主要包括了火灾防护、应急疏散、电气安全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的实施对于餐饮业的发展和消
费者的满意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该标准规范了建筑设计、环境布
置和设备配置,有助于提升餐厅的舒适度和运营效率。
另一方面,该标准
强调了卫生、安全和施工等方面的要求,为餐饮业提供了一个安全可靠的
环境。
总之,《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24)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餐饮
业正在朝着规范化、专业化和高品质的方向发展。
该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
餐厅的品牌形象、增强竞争力和促进行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消费者也将得到更好的用餐环境和服务体验。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 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
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1/16。
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3.2.7条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靠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第三节-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一、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食堂设计规范
食堂、餐馆及饮食店的建筑设计标准(2021-04-11 02:15:23)转载▼标签:分类:制度政策-方案合同饭堂餐厅设计饭堂建筑设计食堂建筑设计厨房建筑设计杂谈第一章总那么第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适宜用、平安、卫生等根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拟舒适,设施、设备比拟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拟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根本要求。
第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那么?(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公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给的地段。
第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局部、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局部组成。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二、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三、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3.2.7条 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 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 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 二、卫生器具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0.7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双面操 作,无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20m,有人通行时不应小于1.50m。
第3.3.6条 加工间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 1/6;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第3.3.7条 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加工间均应处理好通风排气,并应防止厨房油烟气味污染餐 厅; 二、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 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 三、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 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四、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尚宜分隔成小间, 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第3.3.8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热加工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第3.3.9条 各加工间室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均应采用耐磨、不渗水、耐腐蚀、防滑易清洗的材料,并 应处理好地面排水; 二、墙面、隔断及工作台、水池等设施均应采用无毒、光滑易洁的 材料,各阴角宜做成弧形; 三、窗台宜做成不易放置物品的形式。 第3.3.10条 以煤、柴为燃料的主食热加工间应设烧火间,烧火间 宜位于下风侧,并处理好进煤、出灰的问题。严寒与寒冷地区宜采用封 闭式烧火间。 第3.3.11条 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 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 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 置。 第3.4.2条 饮食建筑宜设置冷藏设施。设置冷藏库时应符合现行 《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的规定。 第3.4.3条 各类库房应符合第3.1.6条规定。天然采光时,窗洞口 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1/10。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
餐饮建筑设计要求规范
饮食建筑设计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建筑设计饮食工程设施标准JGJ64-2017》为中国建筑工业化建设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院编制,于2017年9月发布的标准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以下几项内容:
1、对于食堂、餐厅、饮食工程设施的室内空间设计原则,厨房设备安装及厨房排烟系统技术要求;
2、对于餐饮厅和客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要求;
3、对于外立面的技术要求;
4、建筑结构及装修细部技术要求;
5、饮食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6、饮食工程管网技术要求;
7、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要求;
8、餐饮厅、餐饮厅客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
本标准旨在规范建筑设计饮食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设施的安全性能。
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允许对本标准中技术要求做出适当的调整,但必须符合本标准的基本要求。
农村食堂设计标准规范
农村食堂设计标准规范农村食堂是农村地区供应饭菜、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农村食堂的卫生和餐饮品质,需要依据一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来进行设计和建设。
以下是农村食堂设计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用地要求1. 农村食堂的用地应在村庄中心位置,交通便利。
2. 土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配套设施如厨房、库房等需要从建筑面积中单独计算。
二、建筑要求1. 农村食堂建筑要求简洁、实用,符合当地的建筑风格。
2. 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水等设施,并符合火灾防范的要求。
三、功能区划1. 农村食堂应分为餐厅、洗刷区、烹饪区、备餐区、储存区、员工休息区等功能分区。
2. 餐厅应设置合理的座位和通道,能满足食客的用餐需求。
四、卫生要求1. 农村食堂的卫生要求非常严格,应有专门人员负责食堂的卫生管理。
2. 废水、废弃物要进行合理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五、设备设施1. 农村食堂应配置符合卫生要求并能满足日常运营需求的厨具、餐具和清洁工具等设备。
2. 设备的选购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六、食品安全1. 农村食堂应采购新鲜、优质的食材,并按照正确的烹饪方法进行加工。
2. 食堂的食品储存要求严格,能够保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七、员工培训1. 食堂的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培训,熟悉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餐饮服务等知识。
2.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进修和培训,提高餐饮服务和管理水平。
八、消费者权益保障1. 农村食堂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价格和优质的服务。
2. 消费者投诉应及时处理,确保消费者的满意度。
以上是农村食堂设计标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遵循这些标准和规范,可以保障农村食堂的卫生和餐饮质量,提高农村人民的饮食水平。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
餐饮建筑设计规范总则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类别等级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座)餐馆餐厅饮食店餐厅食堂餐厅一 1.30 1.30 1.10二 1.10 1.10 0.85三 1.00 ————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是中国建设行业制定的一项重要标准,旨在规范餐厅、食堂、厨房等饮食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
此标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提高我国饮食场所的安全性、卫生水平、舒适度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对饮食场所的建筑设计做了详细规定,涉及场所布局、空
间要求、通风与照明、安全保障、卫生设施等方面。
例如,标准规定
餐厅的座位排列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则,餐桌与餐椅之间应保持一定
距离;厨房应设有合适的通风系统和消防设施;厕所应按照卫生要求
进行设计,同时还要考虑到残疾人士的使用需求等等。
此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餐厅和食堂的建筑安全、卫生、舒适度
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它也对餐饮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使业界
在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建筑设计的合理性,满足顾
客日益增长的需求。
总之,该标准是中国建筑行业在保证餐饮场所建筑安全方面所做
的一项重要规定。
通过规定餐厅、食堂、厨房等场所的建筑设计标准,可以保障消费者用餐环境的安全卫生;同时,也可以促进建筑行业的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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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一、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二、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三、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第1.0.3条餐馆建筑分为三级。
一、一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高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宽畅、环境舒适,设施、设备完善;
二、二级餐馆,为接待宴请和零餐的中级餐馆,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设施、设备比较完善;
三、三级餐馆,以零餐为主的一般餐馆。
第1.0.4条饮食店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饮食店,为有宽畅、舒适环境的高级饮食店,设施、设备标准较高;
二、二级饮食店,为一般饮食店。
第1.0.5条食堂建筑分为二级。
一、一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比较舒适;
二、二级食堂,餐厅座位布置满足基本要求。
第1.0.6条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第2.0.2条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第2.0.3条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第2.0.4条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第2.0.5条一、二级餐馆与一级饮食店建筑宜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4.1.1条饮食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其用水量标准及给水排水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的规定,其中淋浴用热水(40℃)可取40l/人次。
第4.1.2条淋浴热水的加热设备,当采用煤气加热器时,不得设于淋浴室内,并设可靠的通风排气设备。
第4.1.3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设冷冻或空调设备时,其冷却用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
第4.1.4条餐馆、饮食店及食堂内应设开水供应点。
第4.1.5条厨房及饮食制作间的排水管道应通畅,并便于清扫及疏通,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加盖篦子。
沟内阴角做成弧形,并有水封及防鼠装置。
带有油腻的排水,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
附录一名词解释
1.餐馆:凡接待就餐者零散用餐,或宴请宾客的营业性中、西餐馆,包括饭庄、饭馆、饭店、酒家、酒楼、风味餐厅、旅馆餐厅、旅游餐厅、快餐馆及自助餐厅等等,统称为餐馆。
2.饮食店:设有客座的营业性冷、热饮食店,包括咖啡厅、茶园、茶厅、单纯出售酒类冷盘的酒馆、酒吧以及各类小吃店等等,统称为饮食店。
3.食堂:设于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供应其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非盈利性场所,统称为食堂。
4.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
5.餐厅:餐馆、食堂中的就餐部分统称为餐厅。
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餐厅,40座以上者为大餐厅。
6.饮食厅:饮食店中设有客座接待就餐者的部分统称为饮食厅。
40座及40座以下者为小饮食厅,40座以上者为大饮食厅。
7.就餐者:餐馆、饮食店的顾客和食堂就餐人统称为就餐者。
8.主食制作间:指米、面、豆类及杂粮等半成品加工处。
9.主食热加工间:指对主食半成品进行蒸、煮、烤、烙、煎、炸等的加工处。
10.副食粗加工间:包括肉类的洗、去皮、剔骨和分块;鱼虾等刮鳞、剪须、破腹、洗净;禽类的拔毛、开膛、洗净;海珍品的发、泡、择、洗;蔬菜的择拣、洗等的加工处。
11.副食细加工间:把经过粗加工的副食品分别按照菜肴要求洗、切、称量、拼配为菜肴半成品的加工处。
12.烹调热加工间:指对经过细加工的半成品菜肴,加以调料进行煎、炒、烹、炸、蒸、焖、煮等的热加工处。
13.冷荤加工间:包括冷荤制作与拼配两部分,亦称酱菜间、卤味间等。
本规范统称为冷荤加工间。
冷荤制作处系指把粗、细加工后的副食进行煮、卤、熏、焖、炸、煎等使其成为熟食的加工处;冷荤拼配处系指把生冷及熟食按照不同要求切块、称量及拼配加工成冷盘的加工处。
14.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如烤炉间(包括烤鸭、鹅肉等)或其他加工间等,根据需要设置,其热加工间应按本规范要求处理。
15.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
16.付货处:主、副食成品、点心、冷热饮料等向餐厅或饮食厅的交付处。
17.小卖部:指烟、糖、酒与零星食品的出售处。
18.化验室:主要指自行加工食品的检验处。
19.库房:包括主食库、冷藏库、干菜库、调料库、蔬菜库、饮料库、杂品库以及养生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