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2018-201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
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十一条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
卫生局碘缺乏病防治方案
推动政策实施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推动政策 在基层的落地实施,确保政策的有效 执行。
监督与评估
监督碘盐生产与销售
01
对碘盐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碘盐
的质量和供应量。
监测碘缺乏病病情
02
定期开展碘缺乏病病情监测,了解病情的分布和严重程度,为
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评估防治效果
03
监测与评估
建立有效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评估防治 方案的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方案。
03
卫生局在碘缺乏病防治中的角 色与责任
政策制定与执行
制定碘缺乏病防治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碘缺乏病防治政 策。
监测与评估
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05
预期效果与评估
预期的健康效果
降低碘缺乏病发病率
通过防治方案的有效实施,预期能够降低目标地区碘缺乏病的发病 率,改善居民的健康状况。
提高儿童智力水平
防治方案实施后,预期能够改善儿童智力发育状况,提高儿童智力 水平。
减少因碘缺乏导致的疾病负担
通过防治方案的实施,预期能够减少因碘缺乏导致的疾病负担,减 轻社会经济负担。
社会接受度
部分地区居民可能对碘盐的接受度不高,影响防 治效果。
技术难题
防治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技术难题,如碘盐 加工、储存等。
对策与解决方案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碘缺乏病的 危害和防治方法,提高公众意
识。
完善监测体系
建立有效的碘缺乏病监测体系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加大财政投入
2022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精选)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和延川县盐务管理局关于“春节”食品市场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就我县“春节”食品安全工作整顿工作汇报如下:一、强化食品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用盐安全从2023年1月20日盐业市场整顿工作以来,我局对10个城乡集贸市场、195个零销网点、3个大型超市、25家大型酒店、1个采油厂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并在路遥广场设点宣传,散发宣传资料2022份、宣传图册500份,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
二、加强食品质量监管,确保合格碘盐供应一是对65吨库存食品进行了全面碘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库存食品碘含量合格,保证了合格碘盐的供应;二是对3家大型超市和25家大型食堂的食品进行了抽检,碘含量均为合格,保证了碘盐质量安全。
三、加强了食品、盐产品的储备我县与市局计划科积极协调,在“春节”期间调运食用盐52吨,工业盐100吨,增加了库存储备量。
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共出动人员70人次,车辆9台次,通过此次专项整顿活动,遏制了私盐贩运的势头,进一步规范了盐业市场,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确保广大群众过上祥和欢乐的节日。
为规范我县小餐饮行业经营行为,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餐饮环境,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相关并下发到各所,以“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为目标,在全县组织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1.明确重点,精心组织为了保证“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整顿规范”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我局上下积极行动,结合实际,制定了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召开工作部署动员会,明确了责任分工,细化分解了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和责任目标。
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建筑工地、医疗机构、学校、旅游景区及其周边为重点区域,对专项整治行动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碘盐的供应内容(完整版)
碘盐的供应内容(完整版)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2、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3、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它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4、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5、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6、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它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
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食盐,又称餐桌盐,是对人类生存最重要的物质之一,也是烹饪中最常用的调味料。
现在关于盐的政策已经出台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国家食盐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国家放开盐价政策特殊情况可临时价格干预《通知》称,各地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食盐零售价格如期放开。
《通知》强调,要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据悉,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食盐价格不会大幅上升有市民担心食盐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别是盐价是否上涨等问题。
对此,广东省盐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冯启明表示:“目前食盐的产能是大于需求的,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食盐价格不会出现大幅上升。
”冯启明表示,盐业体制改革将有利于保障市场的有效需求,预测价格放开后,广东省食盐价格会发生结构性调整,海盐价格会略为上升,井矿盐价格则会明显下跌,盐价总体不会大幅波动。
广东全省城乡的小包装食盐(居民厨房用盐)消费目前稳定在全年40多万吨,加上食品加工企业的用盐量,全省食用盐需求超过100万吨,但广东省属的雷州盐场、徐闻盐场、阳江盐场等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年产总量才十多万吨,缺口较大。
改革前,缺口部分由国家计划安排从省外购进,改革后,省外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批发企业可以跨省进入广东市场。
广东虽然是产不敷销,但全国却是产大于销,产能过剩。
因此,改革后,市场供应就更有保障了。
平价盐会否消失?不会“1.6元500克的盐越来越难买了。
”一位市民昨天表示,担心盐价放开后,“平价盐”会彻底消失。
昨天记者走访了华润万家天河北店等超市,发现货架上难觅“平价盐”踪迹。
超市中货架上摆着几种盐,其中最便宜的是250克加碘低钠盐,售价2元,最贵的是250克加碘冰晶盐,售价达到6.5元。
业内表示:“市民无需担心买不到平价盐,价格放开后买平价盐可能更方便。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关于2009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关于2009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26•【文号】卫办疾控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情况的通报(卫办疾控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盐业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2009年,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圆满完成了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碘盐供应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测实施2009年,各省(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以下简称《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全国31个省(区、市)的2837个非高碘县(市、区、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师完成了随机抽样碘盐监测,监测覆盖率达到99.9%;二是有2817个县(市、区、旗)和13个兵团师按要求完成了监测采样量,有效监测率达99.3%,比2008年增加2.2个百分点;三是在28个省(区、市)的393个县(市、区、旗)开展了重点抽样监测,在8个省(市)的84个县(市、区)开展了高碘地区食用盐监测,其中,有31个县(市、区)所辖乡(镇)均为高碘地区,53个县(市、区)辖有高碘乡和非高碘乡;四是在1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碘缺乏病高危监测,在6个省(区)开展了应急补碘工作;五是卫生部门加强监测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考核;六是全国碘缺乏病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运行顺畅,监测数据基本通过信息平台报告。
在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的行为定性
在缺碘地区销售无碘盐的行为定性作者:陈永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魏某等20人,为牟取较大利润,在未办理“无碘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低价购进不含碘食盐9000多公斤,先后在河南浚县王庄镇、白寺乡、屯子镇的超市、店铺摊点等地进行销售。
至案发时已销售无碘盐5300公斤,现场查获3700多公斤。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经鹤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魏某等20人所销售的食盐中碘酸钾含量不符GB5461-2000、GB26878-2011标准要求,即碘酸钾含量为0。
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证实,鹤壁市辖区是严重缺碘地区,在缺碘地区使用无碘盐会引起碘缺乏病。
因此,在缺碘地区必须使用加碘食盐。
二、分歧意见在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歧很大,主要争议的焦点是,魏某等人的销售无碘盐的数量是否过大?其危害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对此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但达不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数量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本案看,魏某等人的行为属非法经营,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在客观方面,魏某等人的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
魏某等人在未办理“无碘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无碘盐,其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
但不能据此就认定魏某等人擅自销售无碘盐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其理由是:一是食用盐也包括无碘盐,不存在食用盐不能食用或危害身体健康的说法,认定魏某等人擅自销售无碘盐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说法,实际上是混淆了无碘盐和食用盐的概念。
二是国家从未禁止销售无碘食用盐。
实践中,国家在缺碘地区禁止销售非碘盐的条例已经被现实改变。
在缺碘地区经许可后可以销售无碘食盐,无碘食盐在缺碘地区实际已成为限制买卖食品,而不是禁止买卖的食品。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5•【文号】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标准化正文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2号)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
特此公告。
食用盐碘含量标准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2011-09-15发布2012-03-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强化碘的食用盐。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食用盐用于食用的晶体氯化钠。
2.2 食用盐中碘强化剂在食用盐中加入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
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应主要使用碘酸钾。
3食用盐中的碘含量3.1 在食用盐中加入碘强化剂后,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mg/kg~30mg/kg。
3.2 食用盐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1中规定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30%。
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3.1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按照表1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表食用盐碘含量。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公布日期】1996.01.15•【文号】卫地发[1996]第1号•【施行日期】1996.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加强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产销管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卫地发〔1996〕第1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盐务局: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件大事。
向市场供应合格碘盐,确保碘酸钾的质量是重要一环。
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
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食盐加碘,碘酸钾的需求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增加,一些地方和部门纷纷上马碘酸钾生产厂。
考虑到碘酸钾的质量直接影响到12亿人口的身体健康,为确保碘酸钾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重复建厂,有效利用资源,加强碘酸钾产销管理,经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研究决定,对碘酸钾实行国家定点生产。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碘酸钾生产企业进行初审。
初审条件: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产品必须达到药典标准。
2、在初审基础上,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碘酸钾生产企业由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填报“全国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企业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上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将根据全国合理布局、需求量等,确定国家食盐加碘用碘酸钾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3、自发文之日起,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将不再直接审批新的碘酸钾生产企业。
3 盐业法律法规
3 盐业法律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 年8 月23 日国务院令第163 号发布根据xx 年3 月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三章碘盐的供应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
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一条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
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9.21•【文号】国办发[1994]88号•【施行日期】1994.09.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4]88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既是我国政府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的承诺,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所作的一件好事、实事,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全国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为保护缺碘地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成立“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是为了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协调。
对外使用这一名义以示我国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在国内,它是一个内部协调会议,不定期地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该小组不是新组建的机构,不另增加编制和划拨经费。
《执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行动方案》属按《规划纲要》精神具体操作的范围,可由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商有关部门办理。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一九九四年八月)一、背景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机体因摄入碘不足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害,除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也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率增高,但最主要的危害是缺碘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障碍,造成碘缺乏地区人口的智能损害。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4.11.10
•【文号】国办函[1994]103号
•【施行日期】1994.11.10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
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办函〔1994〕1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是解决保证食盐加碘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问题,所以对碘盐市场中的无照经营、牟取暴利、投机倒把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对这类行为的监督处罚未作具体规定。
依照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对碘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在碘盐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
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方案》精神,保证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现就进一步做好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准确落实盐改精神,抓紧完善地方涉盐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从维护党中央决策权威的高度切实担负改革总责,加强对改革落地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加强对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的经常性督导,不折不扣落实《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
要加快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与《方案》精神不符的条款,2017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清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相关涉盐法规完成修订前,不得拒不落实《方案》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此类行为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责令整改和严肃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二、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坚决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等不符合《方案》精神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做细做实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
的函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文字号】卫疾控水地便函[2005]15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17
【实施日期】200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为实现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加强对食盐加碘工作管理的函
(卫疾控水地便函[2005]15号)
有关省盐业管理办公室,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盐业公司、卫生厅(局)疾控处、地病办,中国地方病协会,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重申,到2010年,全国95%以上的县(市)要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
标。
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几十年艰苦努力,特别是在认真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采取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后,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止2003年底,全国24个省(区、市)实现或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全国仍有7省(区、市)尚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
2018-201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 (5页)
2018-2019-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易修改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根据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X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
第三条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八条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十条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
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十一条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
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二条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09.09.01
•【文号】工信厅消费[2009]189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无碘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消费【2009】189号)
为保证需食用非碘盐病人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无碘食盐的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销售点。
各地盐业主管部门须本着以人为本,方便购买的原则,责成各级盐业公司在现有无碘食盐销售点的基础上增加供应点。
特别是应在医院附近增加无碘食盐销售点,或直接委托医院内小卖部增加销售无碘食盐,便于需要者购买。
二、提高知晓率。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须将本行政区域内无碘食盐销售点信息通过当地报纸、地方政务网及盐业公司网等进行公布,同时在医院、社区张贴宣传海报,提高群众知晓率,以方便购买。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19
【摘要】近几年来,由于大量非碘盐充销食盐市场,使我国碘缺乏病明显回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
为了避免碘缺乏病的危害,保障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实施食盐全面加碘项目。
为搞好这一项目并按期完成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实施食盐加碘项目的总体方案和进度食盐加碘项目是由分布于全国20多个省、自治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J],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4.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盐加碘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国家发改委: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作者:
来源:《食品与生活》2018年第07期
国家发改委官网近日公布《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要求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具体举措包括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等。
《通知》要求,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