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0年第1期)

合集下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析情况的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析情况的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析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甘市监通告【2020】第9期总第48期•【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分析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0】第9期总第48期2020年上半年,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对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的29大类30901批次食品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9638批次,合格率为95.91%;不合格样品1263批次,不合格率为4.09%。

各类食品抽检情况:乳制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蜂产品安全状况良好,合格率为100%。

餐饮食品、水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饮料、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蔬菜制品、调味品等不合格率较高,分别为9.16%、6.05%、5.46%、4.31%、2.99%、1.98%、1.87%、1.81%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抽检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721项次,占不合格食品总数的51.80%;二检出非食用物质不合格食品274项次,占不合格食品总数的19.68%;三是检出农兽药项目不合格食品226项次,占不合格食品总数的16.24%;四是检出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143项次,占不合格食品总数的10.27%;五是检出质量指标不合格食品23项次,占不合格食品总数的1.65%;六是检出重金属污染食品3项次,占不合格食品总数的0.22%;七是检出其他污染物不合格食品2项次,占不合格食品总数的0.14%。

针对以上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找问题原因、化解风险,加大跟踪抽检力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在国家监督抽检中,天猫宵洒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抽样单号:GC21000000294930492,规格:270g/盒,生产日期:2021-04-1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产品风险防控情况。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将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经该公司申请复检仍不合格后,于6月10日对该经营者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者于2021年4月16日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接到客户订单后向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提供订单信息,并由该生产企业直接向客户发货,共购进规格为270g/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的绿豆糕10盒。

经调取该批次绿豆糕电子销售记录,除了国家监督抽检的10盒外,没有其他销售记录。

现场未发现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规格:270g/盒,生产日期:2021-04-16)。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黑食药监应急〔2017〕163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黑食药监应急〔2017〕163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正文:----------------------------------------------------------------------------------------------------------------------------------------------------省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黑食药监应急〔2017〕16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17年3月婴幼儿配方乳粉3批次不合格和1批次标签标识错误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61号),涉及我省4家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配粉(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镁。

生产日期:2017年1月19日生产的全能100婴儿配方奶粉1段、2017年1月20日生产的慧恩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和2017年2月4日生产的慧恩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该企业2017年1月19日生产的全能100婴儿配方奶粉1段共生产45箱,现场检查时库存23箱,留样2箱(其中出厂检验使用1箱),销售出厂20箱(已召回12箱);2017年1月20日生产的慧恩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共生产45箱,留样2箱(其中出厂检验使用1箱,企业自行复检使用2听,现存4听),销售出厂43箱(已召回33箱);2017年2月4日生产的慧恩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共生产35箱,留样2箱(其中出厂检验使用1箱,企业自行复检使用3听,现存3听),销售33箱(已召回25箱)。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黑龙江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齐齐哈尔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垦齐食药监食罚[2017]乳01号),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14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28元;3.没收违法生产的婴配粉95箱1听。

2024关于国抽1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

2024关于国抽1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

2024关于国抽1批次食品不合格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根据我们的最新检测结果,我们遗憾地通知您,2024年第1批次食品中发现了不合格产品。

为了保护您的健康和安全,我们建议您暂时停止食用以下产品:
1. 品名:XXX牌酸奶
生产日期:XX年XX月XX日
不合格原因:细菌超标
食用风险:可能引发胃肠道问题
2. 品名:XXX牌罐装鱼
生产日期:XX年XX月XX日
不合格原因:重金属超标
食用风险:可能影响肝脏和肾脏健康
3. 品名:XXX牌方便面
生产日期:XX年XX月XX日
不合格原因:防腐剂超标
食用风险:可能导致过敏反应
我们已经与相关企业联系,并要求他们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产品。

同时,我们
将加强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如果您购买了以上不合格产品,请立即停止食用,并尽快与销售商联系退货或获取更多信息。

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我们也建议您仔细阅读食品标签和购买日期,尽量选择合格的产品。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联系我们的消费者热线XXXXXXXX。

我们深感抱歉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您的权益和健康。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内市监通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739号)、《关于开展10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83号)、《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家个体经营户。

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2019年06月09日;抽样基数:12根;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内蒙古阿尔善牛业有限公司(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1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2.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3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履行法定义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

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将产品控制到位、问题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监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7.2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0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2020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380697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29153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11%,同比下降0.25个百分点。

从食品抽样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2.07%、1.48%、1.40%、1.32%、0.36%、0.14%。

与去年同期相比,方便食品、蔬菜制品等24类食品不合格率有所降低,其中方便食品、蔬菜制品抽检不合格率下降3.99和2.52个百分点,蜂产品等9类食品不合格率略有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36.42%、20.03%、18.78%;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7.77%;重金属等元素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6.18%;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5.26%。

针对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严格控制检出批次不合格产品风险,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上半年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7月29日附件。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国家总局在我省抽检发现的1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1批次“百味来香草奶油味夹心饼干”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百味来香草奶油味夹心饼干。

委托生产企业:百味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店。

生产日期:2019-01-16。

规格型号:330克(55克×6)/袋。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经查,河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店购进不合格产品24袋,共计7.92公斤,产品检出不合格时已销售完毕。

鉴于该企业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稽行决〔2020〕201号。

二、1批次鸡蛋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鸡蛋。

被抽样单位:河北祥隆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店。

生产日期:2020-03-10。

规格型号:计量销售。

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该企业购进不合格产品1311公斤,产品检出不合格时已销售完毕。

该企业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该企业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石市监处字〔2020〕34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黑市监通〔2019〕5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黑市监通〔2019〕5号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黑市监通〔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生产企业、1家食品经营企业。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

食品名称为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01232376,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S18100448,标称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规格为220g/袋,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

生产者信息: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东四合村。

经营者信息: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尚志镇同心委(腾飞路2号腾飞商厦-1F层)。

二、核查处置措施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分别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实施召回、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并立即整改。

经调查核实,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800袋,共计176公斤,货值4000元,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购进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30袋,货值258元,已销售22袋,下架封存8袋。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9日——结束——。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甘市监通告﹝2020﹞第7期总第46期•【施行日期】202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甘市监通告﹝2020﹞第7期总第46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0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涉及我省的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甘肃省安定区陈荷军大肉水产调料铺销售的鸡蛋(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检的甘肃省安定区陈荷军大肉水产调料铺生产日期为2020年03月25日的鸡蛋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查,企业购进共计40公斤,货值315元,全部零售完毕,无法召回。

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恩诺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19元,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定)市监罚字【2020】18号。

分析原因是购进的鸡蛋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超标;购进时未索取鸡蛋产地合格证明文件。

企业已经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

二、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大黄茶(一)抽检基本情况兰州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夏都牧童牌大黄茶,生产日期为2019年07月26日,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查,企业购进共计48盒,货值480元,已销售17盒,封存、下架31盒。

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蛋白质不符合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QMT 0001BS-2019。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黑市监通〔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告黑市监通〔2020〕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了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从全省57家生产企业中共抽取3大类6种59批次产品,分别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类4种43批次,其中,复合膜袋19批次、非复合膜袋6批次、聚酯(PET)无汽饮料瓶9批次、塑料一次性餐饮具9批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类1种(食品接触用纸容器)7批次;食品用洗涤剂类1种(餐具洗涤剂)9批次。

二、监督抽查结果经检验,59批次产品中合格57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发现率3.38%。

不合格产品为餐具洗涤剂(洗洁精),不合格项目为:总活性物含量、甲醇含量。

(详见附件1、2)省市场监管局已要求相关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依法查处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并继续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切实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特别提示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1.黑龙江省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汇总表2.黑龙江省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3.不合格项目小知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0 批次不合格食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0 批次不合格食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10 批次不合格食品作者:来源:《食品与生活》2020年第01期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食用農产品、水产制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糖、调味品、饮料等12 大类共451 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有10 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生物毒素、微生物污染、兽药残留超标和其他化学污染物超标等问题(详见表1)。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责成相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 是一种具有强致癌性的化学物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 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5 微克/ 千克。

目前,造成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 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因储存不当产生了黄曲霉毒素B1。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原农业部公告第560 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在淡水产品中检出呋喃西林,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

摄入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物,可能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过多摄入还可能引发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脊髓病等。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原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牛、羊、猪、兔、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 微克/ 千克。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44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拼多多玄武味业(经营者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制造的金标生抽,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生产环节。

经调查,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金标生抽”共计216瓶,规格:1L/瓶,生产日期2020-10-05,销售给鹿邑县玄武王盼盼副食品店10瓶,出厂检验用8瓶,企业封存198瓶。

没收非法所得50元。

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鹿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鹿邑县天和生物酿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并处罚款55000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19年国家本级食品抽检中部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纯香黑芝麻糊、核桃钙奶黑芝麻糊霉菌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产品被抽样单位均系张家口佳昊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规格型号均为500克/袋,生产日期均为2018-09-06,标称生产企业均为广西桂林荔波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均为霉菌。

(二)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张家口佳昊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张家口市桥西区鑫泰食品经销处经营管理其销售网点。

期间鑫泰食品经销处共购进纯香黑芝麻糊和核桃钙奶黑芝麻糊各50箱,每箱16袋,货值共计25600元。

核桃钙奶黑芝麻糊已销售753袋,库存47袋;纯香黑芝麻糊已销售754袋,库存46袋。

张家口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查封上述库存产品。

张家口市桥西区鑫泰食品经销处主动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产品。

召回核桃钙奶黑芝麻糊70袋、35公斤;召回纯香黑芝麻糊100袋、50公斤。

(三)处置情况。

经查,公司仓库储存环境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无潮湿现象,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及产品的进货及销售台账和相关证据票据齐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张家口市桥西区鑫泰食品经销处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决定免予行政处罚,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

二、小磨香油酸价不合格(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企业的公告(2020年9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企业的公告(2020年9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企业的
公告(2020年9月)
正文: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企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见附件)开展了结果处理工作,责令企业改正,并组织了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附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企业信息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 FangSong; font-size: 21px;">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仍不合格企业信息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属地市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类别
复查检验机构
不合格项目
1
青岛誉康科惠安防有限公司
青岛
一次性使用口罩
平面型耳挂式
20200609
省抽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过滤效率、防护效果
——结束——。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3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国家总局在我省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1批次乌梅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乌梅。

被抽样单位:赞皇县日食一果商贸有限公司。

标称生产企业: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2021-7-24。

不合格项目: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赞皇县日食一果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927.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当事人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存好相关凭证,把好食品采购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赞市监处〔2021〕328号。

二、1批次香蕉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香蕉。

购进日期:2021-08-04。

被抽样单位:石家庄玉琢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经查,该批次香蕉系石家庄玉琢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从辛集市果宜润水果商行购进,两家企业在购进该批次食品时均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对石家庄玉琢信誉楼百货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石新市监处字〔2021〕008号,对辛集市果宜润水果商行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辛市监处〔2021〕7号。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期)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期)

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期)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1期),涉及10批次不合格产品。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江山市老李铜锣糕小作坊经营的铜锣糕(一)江山市老李铜锣糕小作坊经营的铜锣糕,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地址为江山市保安乡保安老街。

检验机构为江山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营户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同时对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不合格的铜锣糕。

查明该批次不合格的铜锣糕制作数量100个,1kg/个,售空,无库存。

二、江山市炎盛超市商店经营的铜锣糕(一)江山市炎盛超市商店经营的铜锣糕,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超标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地址为江山市保安乡赵宅门村慕仙街40号。

检验机构为江山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营户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同时对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不合格的铜锣糕。

查明该批次不合格的铜锣糕制作数量40个,1.1kg/个,售空,无库存。

三、江山市古镇副食品店经营的铜锣糕(一)江山市古镇副食品店经营的铜锣糕,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地址为江山市廿八都镇浔里村上浔门12号。

检验机构为江山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营户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同时对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不合格的铜锣糕。

查明该批次不合格的铜锣糕制作数量48个,1.2kg/个,除去留样2个被经营户拆封处理,其余46个已售完,无库存。

四、江山市老肆铜锣糕小作坊经营的铜锣糕(一)江山市老肆铜锣糕小作坊经营的铜锣糕,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营场所地址为江山市廿八都镇浔里街2号。

检验机构为江山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经营户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同时对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检验不合格的铜锣糕。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

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发布日期】2017-05-12【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履行法定义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

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将产品控制到位、问题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监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应当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工作。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和外省抽查我省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和外省抽查我省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和外省抽查我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冀市监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和外省抽查我省情况的通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复合膜袋等21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市监质监函〔2021〕50号)和各省通报给我省的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信息,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国家总局监督抽查情况(一)基本情况1.抽查概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塑料瓶盖、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纸杯、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玻璃酒瓶、玻璃食品瓶罐、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餐具洗涤剂等14种产品。

采样具体情况见表1。

2.抽查结果。

监督抽查的149次样品中,合格140批次,不合格9批次,合格率为94.0%。

分别为:非复合膜袋产品42批次,3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92.9%;纸杯3批次,1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66.7%;餐具洗涤剂9批次,1批次不合格,合格率为88.9;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7批次,不合格4批次,合格率为42.9%。

详见表2。

3.各市情况。

2020年食品相关产品国家级监督抽查采集样品各市分布情况详见表3。

4.主要做法。

一是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招标遴选抽样检验机构,通过“双随机”信息化系统,随机确定抽查企业,随机匹配检验机构。

二是实施抽检分离,除现场检验外,产品抽样工作和检验工作交由不同机构或机构内不同人员分别实施。

三是远程监控抽样全过程,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蔬菜制品、调味品等7类153批次样品,经检验合格151批次,不合格2批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粮食加工品3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1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抽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3批次、糕点7批次、酒类38批次、乳制品17批次、调味品30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1.滦南航宇酸菜厂生产的酸菜,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2.邢台市清欢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方便米线,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我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热线“12315”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食品抽检不合格—202007132.食品抽检合格—202007133.部分检验项目说明—2020071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13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市场监管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0年第1期)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我省9家经营、4家生产企业。

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一、四月茶侬桂花风险控制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南京贪嘴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蘑菇街(网店)销售的标称芜湖四月茶侬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月茶侬桂花,二氧化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南京贪嘴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四月茶侬桂花22瓶(共计0.6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二、高原雪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苏宁易购(网店)销售的标称镇江市京口皇中皇生态科技蜜蜂园生产的高原雪蜜,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经当地监管部门调查,镇江市京口皇中皇生态科技蜜蜂园共生产该批次高原雪蜜83瓶(共计20.75公斤),已销售50瓶,库存33瓶。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经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主要是企业为防止蜜蜂生病,人为添加药物造成。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将此案件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三)网抽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合格食品经营者镇江市京口皇中皇生态科技蜜蜂园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复印件,并在获悉不合格产品信息后,当即要求商家下架该商品,不再销售,并要求商家对已销售的同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召回。

依据《食品安全法》,该公司已履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

2019年12月25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高原雪蜜销售网址(略)进行复查,显示该商品已下架。

三、无蔗糖蒸蛋糕(原味)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南京俏嘴堂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老农民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蒸蛋糕(原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经当地监管部门调查,南京俏嘴堂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无蔗糖蒸蛋糕(原味)1箱(共计2.5公斤),货值69.8元,销售得利1.8元,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经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生产厂家造成。

南京俏嘴堂商贸有限公司索取了生产厂家资质及第三方检验报告,但未索取不合格批次无蔗糖蒸蛋糕(原味)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乌骨鸡(解冻)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泰州市海陵区润轩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兴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骨鸡(解冻),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泰州市海陵区润轩商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乌骨鸡(解冻)47公斤,货值1266.6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为养殖环节造成。

针对企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企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33.95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韭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扬州解放桥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田开明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扬州解放桥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田开明购进上述韭菜共10公斤,以零售方式销售完毕。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经营者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经排查,产品不合格为种植环节控制不当造成。

本案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配合接受调查,并立即实施召回、主动整改,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490元的处罚决定。

六、鲜活皮皮虾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销售的鲜活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第二分公司购进该批次鲜活皮皮虾共计3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抽检的鲜活皮皮虾镉超标,当事人在采购时确实无法知晓该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膨化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世亨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膨化食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新越百货(苏州)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膨化食品)40袋,共计6公斤,货值796元,全部销售完毕。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原因,考虑为生产工艺或储运不当造成。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哈得斯酸奶油洋葱味薯片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观无法判断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八、霹雳大虾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苏德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霹雳大虾饼,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中关村分局对江苏德盛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查明企业生产同批次不合格食品100箱,全部销售给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中关村分局依法监督江苏德盛食品有限公司召回不合格霹雳大虾饼,企业向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后确认已召回33箱,由当地市场监管局处置。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经查无锡水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霹雳大虾饼100箱(24袋/箱)(共计16.8公斤),货值7940.7元,已销售1608袋,封存792袋。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原因,考虑为生产工艺或储运不当造成。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主动履行了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手续,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霹雳大虾饼792袋、没收违法所得140.7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夹心海苔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销售的标称连云港海御海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夹心海苔,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连云港海御海苔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抽检不合格的夹心海苔,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从异地市场购入,并自行修改标签,标注委托关系。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夹心海苔是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日照市岚山区市场购入,自行修改标签,非连云港海御海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从岚山区市场共购进96包,每包进价12元,网上售价13.95元,全部在网上销售完毕。

连云港市海锦先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厂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货值较小,获利较少,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7.2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十、炭烧海苔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一)抽检基本信息。

《通告》(2020年第5期)涉及东海县牛山友润食品商行在拼多多销售的标称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烧海苔,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炭烧海苔18包,共计2.97公斤,货值28.72元,已全部售出。

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经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个别员工卫生未彻底清洁消毒。

连云港市乐发海苔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炭烧海苔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18元、罚款75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