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1年度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相关待遇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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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社平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数表

历年社平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数表

历年社平工资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数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5-05-28 浏览25403次
个人缴费基数与费率参数表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
2015-01-08 浏览43350次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7.3%(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6.3%与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费1%)。

201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30元。

2013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缴费人员每人每年26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60元。

今后年度的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特别提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补缴滞纳金与保值金。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 2011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无工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也应按本规定参保缴费。

4.加强跨省市转入人员参保和接续管理。

天津市历年工资水平一览

天津市历年工资水平一览

天津市历年工资水平一览
140327 孙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社 会 平均工资 260 334 447 542 7 690 756 838 916 1020 1154 1309 1484 1683 1895 2225 2600 2793 3128 3520 3872 4260 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260 334 447 542 637 690 829 921 1040 1192 1355 1554 1813 2106 2370 2823 3465 3731 4299 4836 5450 5714 关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规定

2011年8号文件(各项待遇简表)

2011年8号文件(各项待遇简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

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2年养老保险缴纳在企业缴纳数值
低:2006元
高:10560元
个人柜台缴纳数值
养老低:2106元
养老高:5060元
医疗:2200元
社平3520元
大额救助:200元。

天津市历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经办人员必备

天津市历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经办人员必备
缴费时间 年度 1993年 1994年 10-12月份 1-9月份 1995年 10-12月份 1996年 1997年 4-12月份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5月份 290 290 350 350 600 680 780 880 980 1-12月份 1-3月份 240 240 270 月份 1-12月份 1-9月份 200
1100 1260 1260 1425 1720 2006 2210 2530 2812
2016年 6-12月份 2017年 2018年 1-12月份 1-12月份
2966 3159 3364
14832 19% 15795 6821 19% 19%
8% 8% 8%
8% 8% 8%
4944 5265 5607
缴费基数 下限 150 上限 520 860
缴费比例 企业 18% 20% 个人 2% 4%
划入个人帐 户比例 0 0
本市职工 最低 最低小时 最低小时 上年在岗职工平 上年社会 月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均工资 平均工资 (全日制)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计发养老金) (计发工伤待遇) (每年7月调整) (每年7月调整) (每年7月调整) 260 334 260 334 —— 210

2011年各省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线

2011年各省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线

26
西藏: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宁夏:2012最低工资 标准 海南:最低工资标准 20.00% 13.00% 17.00% 14.00% 5.00%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2012年度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30 四川省 31489 31 宁夏
8
15 江苏省 45987 16 浙江省 46660 17 江西省 34055 18 湖北省 19 广西
江苏:2011年非私营单位 平均工资
1320
2
2011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 1310 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1年江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 870
3
浙江2012年最低工资 标准
江西省:关于调整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关于调整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调整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甘肃:调整提高最低 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22.00% 15.00% 4.00%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城镇职工工资增长 与经济增长分析
23 陕西省 39043 24 吉林省
陕西省2011年在岗职工年平均 1000 工资发布 1000 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1100 均工资的通告 930 2011年广东城镇单位在岗职工 1300 年平均工资 青海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 900
19.00% 13.00%
0
22
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上调企业最低 工资标准 广东省2011年最低工 资标准
山东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关于调整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2.00% 15.00% 20.00% 16.00% 6.00% 6.00% 社平工资及工资指导 线 新疆:印发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3•【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天津市平均工资

天津市平均工资

據瞭解,公佈的2007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6700元,增幅為17.4%,月平均工資為2225元,日平均工資為106.4元,小時平均工資為13.3元。

2007年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3875元,增幅為19.1%,月平均工資為2823元。

2007年本市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5056元,增幅為17.4%,月平均工資為2088元。

按照本市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2008年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資福利等依據本市職工和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相關待遇,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225元和2823元為基數計算。

該通知已於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確定了2008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1200元,增幅為16.9%,月平均工資為2600元,日平均工資為119.5元,小時平均工資為14.9元。

2008年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1579元,增幅為19%,月平均工資為3465元。

2008年本市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8990元,增幅為15.7%,月平均工資為2416元。

《通知》要求2008年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資福利等依據本市職工和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相關待遇,按2600元和3465元為基數計算。

天津市公佈了2009年度本市職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及2010年度工資保險福利待遇調整的基數。

2009年天津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3516元,增幅為7.4%,月平均工資為2793元,日平均工資為128.4元,小時平均工資為16.1元。

2009年天津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4773元,增幅為7.7%,月平均工資為3731元。

2010年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資福利等依據天津市職工和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相關待遇,按2793元和3731元為基數計算。

據悉,去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540元,增幅為12%,月平均工資為3128元,日平均工資為143.8元,小時平均工資18元。

2011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2011天津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1876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19109元*20倍);以上两项合计为:40094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53368元、最低为50673.6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1689.1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34600元、最低为46920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1595.2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15832元、最低为43166.4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1501.4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1年度天津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7064元、最低为39412.8元;2、伤残津贴每月可领取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1407.6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天津市2011、2012、2013年度规费调整系数表

天津市2011、2012、2013年度规费调整系数表

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1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7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一一年四月基价调整——2011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7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七月- 1 - / 72011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二)基价调整——2011年三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9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月基价调整——2011年四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66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2 - / 72012年规费调整系数表(一)基价调整——2012年一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2..按本系数调整人工单价后 规费计取基数按调整后人工费合计乘0.92计算。

天津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二〇一二年四月基价调整——2012年二季度人工费计价系数说明:1.本系数根据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文件测算、发布。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第一条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三条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

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

(三)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计发。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同步提高,做好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在每年1月31日前发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的年、月、日、小时平均工资及增幅,并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并拟定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底前,依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预计数,确定下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第三条建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

实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以每年发布的全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调整相关待遇。

(一)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参考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计算基本养老待遇时,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 年按1%的比例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缴费每满1年按1%的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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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

2011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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