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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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遗嘱案例
孙士江洪晔
导读:夫妻生前收养一子,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待其去世后,养子对于上述二人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本期选取的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了解答。
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文∕德厚财富传承团队孙士江律师洪晔律师
当事人:
原告:张×
被告:谢×
被告:风×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风x7、杨x1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50年结婚,未生育子女。风x7、杨x1于1956年收养谢×、风×。杨x1于2006年3月死亡。风x7于2012年5月死亡。张×曾在风x7家中担任保姆工作。
风x7曾诉讼至本院要求解除与风×的收养关系,本院于2006年12月做出判决解除风x7与风×的收养关系。风×上诉,二审法院于2007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张×提供遗嘱2份。一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18日,内容是:立遗嘱人,风x7,男,九十二岁,汉族,国家林业部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我本人一九三六年参加革命,现为国家林业部离休干部。我和老伴儿杨x1于一九五零年结婚,一直没有生育子女。一九五六年,我们收养谢×(女,六十一岁)为养女,收养风×(男,五十六岁)为养子。现他们早已成人,各自成家立业,独立生活。我老伴儿不幸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病逝。根据我个人及家庭等各方情况,现书立遗嘱一份,望相关人员遵照执行:一、自参加革命以来,我一直在党的培养、教育下不断成长。虽然我对党和国家贡献有限,然而,党和政府却给了我很多荣誉和较高待遇。党的恩情,终生难报。待我百年后,丧事从简,不要再给国家增加麻烦和负担;二、我老伴儿早年因病退职,我们主要靠我个人的工资维持生活。我和老伴儿没有太多个人财产,唯有两套私产住房。一套三居室,建筑面积95.77平方米,座落在胜古庄
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另一套两居室,建筑面积58.94平方米,坐落在朝阳区裕中东里32楼703号。待我百年后,这些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遗产部分,全部由养女谢×一人继承;三、多年来,我老伴儿杨x1身体一直不好,自二零零三年初卧床不起。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全靠保姆张×(女,四十一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海金山牧场西北洼分场人)檫屎刮尿、喂饭喂药、精心照料。张×为人忠厚、心地善良,和我们夫妇关系一直很好,我以后的生活还要继续依靠她来照料。张×远离家乡亲人,长年为我们服务、操劳,我们对她无以回报。因此决定,如其为我服务到逝世,便将我从今以后的工资节余(积蓄)分成三等份,一份作为党费交给组织,一份归由养女谢×继承,一份赠给保姆张×本人所有;我百年后所得到之补助等待遇(费、款),也全部赠给张×所有。为准确表达我个人的上述意愿,并保证我意愿的顺利实现,特委托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马俊英律师执笔代书本遗嘱,并请马律师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退休警官刘XX先生为我见证。望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立遗嘱人:风x7代书人:马俊英,见证人:马俊英,见证人:刘XX,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八日。以上姓名处为手写签名,其他内容为打印,风x7处按有红色手印。
一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10年5月15日,内容是:立遗嘱人,风x7,男,一九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汉族,林业部离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庄南里xxx号x单元xxx号。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我本人委托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马俊英律师代我书立遗嘱一份,对我个人所有的财产做了处分。决定,待百年后,属于我个人的房产部分,全部由养女谢×一人继承。由于近几年来,我本人身体越来越差,全靠保姆张×(女,四十五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海拉苏镇海金山牧场西北洼分场人)一人精心照料,我才生活得愉快、幸福。没有张×的照料,我可能活不到今天。所以,我对张×十分感激,总觉得原遗嘱中给予张×的遗产太少,很不公平。所以,现决定,将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遗嘱第二项"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遗产部分,全部由养女谢×一人继承"。修改为房产中属于我个人的遗产部分,其中二分之一由养女谢×继承,另外二分之一赠与保姆张×所有。原遗嘱其他部分不变。立遗嘱人:风x7代书人:马俊英,见证人:马俊英,见证人:刘XX。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以上姓名处为手写签名,其他内容为打印,风x7处按有红色手印。
谢×认可上述2份遗嘱的签名和手印是风x7的,对2份遗嘱的意见是认可,无异议,认可是风x7真实意思表示。后谢×表示对2006年5月18日遗嘱无异议,对2010年5月15日遗嘱有异议。风×对上述遗嘱均持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胜古南里xx号楼x门2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x号房屋)登记在风x7名下,该房屋的产权证填发日期为2001年12月。审理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xxx号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估价结果为3004592元。谢×预交评估费19018元。
风x7死亡后,xxx号房屋的钥匙由谢×持有。
关于xxx号房屋的分割意见,张×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张×按照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给谢×折价款,按六分之一给风×折价款;谢×主张房屋归其所有,谢×按
照房屋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的三分之一给张×折价款,按六分之一给风×折价款;风×主张房屋归谢×所有,谢×按照房屋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的六分之一给风×折价款。
风x7死亡后,谢×自风x7的银行账户中支取了68777.78元。谢×表示上述费用用于风x7的丧葬费14583元、购买寿衣1500元、风x7老家的人往来北京的追丧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25000元,现剩余款项在谢×处。就丧葬费,谢×提供了盖有八宝山殡仪馆公章的有关殡葬服务的票据,金额共计14113元;写有汽车费470元的车队派车单,派车单上无任何单位印章和签名,谢×表示该费用是中日友好医院安排车辆将风x7遗体自医院拉到八宝山公墓的费用。关于购买寿衣的费用,谢×表示没有票据。就风x7老家的人往来北京的追丧费用,谢×提供餐厅、停车、商场、物业中心、购汽油、打出租车等发票。张×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法官析案:
风x7对于其个人财产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及遗赠协议的方式进行处分。张×所持有的2份遗嘱中涉及xxx号房屋及风x7存款的相关内容,内容清晰明确,意思表示完整,谢×对于落款处的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亦确认,可以认定遗嘱中涉及xxx号房屋及风x7存款的相关内容系风x7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审理中,谢×对于2份遗嘱的意见是认可,无异议,认可是风x7真实意思表示。后谢×表示对2006年5月18日遗嘱无异议,对2010年5月15日遗嘱有异议,但对其提出的异议未能举证反驳,法院不予采信。风x7与风×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故风×非风x7的继承人,其对于涉案遗嘱所发表的意见,法院不予考虑。
xxx号房屋系风x7与杨x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归风x7所有,另一半份额归杨x1所有。属于杨x1所有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风x7、谢×、风×共同继承,三人每人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属于风x7所有的份额,应由张×、谢×二人继承,每人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综上,xxx号房屋的份额,张×占有三分之一,谢×占有二分之一,风×占有六分之一。鉴于谢×占有房屋份额比例较大且实际控制房屋,xxx号房屋判归其所有为宜,谢×应根据房屋价值按张×、风×占有的份额给付二人房屋折价款。
风x7死亡后,谢×自风x7的银行账户中支取的68777.78元系风x7存款,属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