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融资租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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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可行性
分析报告
医疗设备由于总价较高,资金如何解决一直是一个影响高端医疗设备进口的重大困扰。医疗机构欲添置高端设备吸引病源的需求与资金缺口的矛盾催生了租赁市场存在的可能性。现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做如下分析。
一、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市场
尽管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并未取得相关的政策支持,但市场中亦有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迂回政策开展此业务,归纳而言,主要模式如下:
(1)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传统融资租赁(租赁购置资金全部由出租人独自承担)或者采用杠杆租赁(出租人提供一部分自有资金,剩余部分通过贷款由投资人提供主要资金)。
(2)盈利额度
盈利额度=厂商折扣+租赁费(等于或大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手续费+不计息的保证金。
(3)付款模式
定价不定期:租金按每月营业额一定比例收取直至达到合同定价;
定价定期:租金按合同约定之期限每月抽取营业额一定比例;
不定价不定期:租金按每月营业额一定比例支付直至设备无法使用时止;
不定价定期:租金按合同约定期限每月提取营业额一定比例,期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
二、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政策分析
(1)医疗器械进口申请免税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科教、教学单位
用于身体的康复、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提出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而具有经营营利性质用途的医疗仪器设备不在免税范围,如医院用于检查、治疗类仪器设备。但设在地方军队医院编制内的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项目和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这些项目得到确认后,其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免税。但科研用的仪器设备仅有被用作实验手段时方可以免税,科研样机(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
(2)医疗器械进口资格条件
根据《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进口单位进行医疗器械设备进口必须具有相应的一类、二类、三类进口单位资质。否则不具有进口资质。如果无资质而为进口行为,将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3)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医疗器械设备融资租赁的政策障碍
首先,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无开展医疗器械进口资质或无法申请此资质。现亦有融资租赁公司为绕开此设备进口资格条件,寻找有资质的进口机构代为进口,最终按照终端客户要求进口所需设备。
但根据《关于租赁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关于医院租赁医疗器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医疗器械进口必须取得医疗器械设备进口许可证;进行医疗器械经营业务(非进口)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同时上述两项批复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其次,如果承租人具有医疗器械进口资质,同时使用目的符合减税免税的条件,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待遇。但根据《海关法》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不得以自用为名,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同时在监管期内(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1、船舶、飞机:八年;2、机动车辆:六年;3、其他货物:五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设备交给其他单位使用,即使其他单位仅以加工或生产进口设备单位的产品为使
用目的,也不得交付使用,亦不得未经海关允许擅自转让设备;如需转让,转出方向主管海关申请转出,主管海关出具《结转联系函》。转出方凭结转联系函,新申请《征免税证明》,办理转入报关手续,转出方办理转出报关手续。转入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获得《征免税证明》的,转出方不需补税。否则需补缴税款后履行结转程序。
结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医疗器械进口融资租赁业务或医疗器械国内融资租赁业务暂无法规避进口资质及经营资质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亦然);同时在进口医疗器械时,除非承租人具有减免税资格,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在设备监管期内,未取得海关部门许可,不得转让设备或移交他人使用,受让方如不具有减免税资质,还需补足税款。
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内开展医疗器械设备尚不具备政策支持,迂回政策也不具有可行性。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