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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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测定其管理水平和履行能力程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

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经营业绩、管理人员配备、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行业内奖惩记录、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民工学校、劳务用工等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用主

体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按倒权重计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同一评价指标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在同一工程项目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扣分单项累加。

第十七条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分是对评价周期(评价周期是按评价日向前倒推一年时间,其中奖惩记录评价周期按评价日倒推两年时间计算)内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等级是取评价年度内每日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A):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95分以上;

(二)良好(B):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75-95分(不含本数)之间;

(三)一般(C):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60-75分(不含本数)之间;

(四)较差(D):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60分(不含本数)以下。

第二十条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若该信用主体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获得过一次鲁班奖或两次以上钱江杯的,暂定信用评价分为85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67分,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近三年有地市级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59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时,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作为下个月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A)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投标申请或中标资格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5%,如在年度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7%,如在年度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50%;

(二)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为10%,如在年度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100%;

(三)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半年;

(四)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一年内本地企业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取消其在甬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

(二)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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