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建管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
目录1、说明2、宁波市区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表一)3、单位工程明细表(表二)4、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情况表(表三)5、建筑业企业(分包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表四)6、建筑业企业(分包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表(表五)7、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表六)8、监理单位人员变更表(表七)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交底书10、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记录(表1)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用评价记录(表2)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信用评价记录(表3)13、工程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记录(表4)14、企业自查记录表(表5)15、现场检查记录表(表6)16、现场检查汇总表(表7)17、文明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1-说明一、《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市建委统一制定,用于建筑业企业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企业自评和市建管处执法检查人员填写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评价意见和相关事项。
二、《手册》中表一至表五由工程所属建筑业企业填写,其中表四、五需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和监理单位审核盖章,表六、七由工程所属监理单位填写,各栏目应填写完整、准确,并在相应部位加盖单位公章。
表5由企业根据检查情况填写,表6由市建管处执法检查人员填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表6中记载事项,对已填写内容亦不得涂改,表7由市建管处汇总后填写。
三、工程开工(除桩基施工外)15天前,工程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到市建管处领取《手册》(一式二份),填妥后一份报市建管处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另一份发到施工现场,由项目经理负责保管,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将《手册》留臵在施工现场办公场所。
四、工程开工(除桩基施工外)7天前报送《手册》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时,应附文明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张贴于《手册》最后页,并将《手册》装订成册。
五、工程开工7天前,建筑业企业应对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交底。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一套专业化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旨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市场信用水平。
该系统从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三个方面入手,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库,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全方面的信用服务。
一、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该系统重点关注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建筑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记录。
系统收集建筑市场主体的工商注册信息、税务信息、行业资质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等,并通过信息交换、联合惩戒等方式,形成全方位、真实、准确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二、信用评价
该系统采用量化评价方法,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与信用评价相结合。
基于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系统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包括信用等级、信用评价报告、诚信记录等。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各类项目投标的基本条件,对于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则会被限制参与投标等市场活动。
三、信用监管
该系统实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监管和管理。
对于市场主体违反相关法规、不符合市场信用标准、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系统将及时进行记录,并对其进行严厉批评及惩罚,诸如暂停参与市场活动或进行法律追责等。
同时,系统也会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检测、信用评价等活动,及时发现问题
和整改,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总之,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重要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措施,有力地规范了建筑市场行为,优化了建筑市场环境,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多种信用服务。
相信这项系统将会在未来的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建筑市场趋向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因素。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建发【2014】1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20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和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和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甬建发[2008]254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和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通知(甬建发[2008]25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招标办,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宁波市建筑市场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甬建发〔2006〕243号)等相关文件及年初与各部门、各单位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经研究,决定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考核内容(一)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二)检查我委关于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管理和民工学校等有关文件的落实情况;(三)检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情况;(四)检查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服务工作情况;(五)年初我委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即三大部分:1.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重大事故控制指标;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监督考核范围(一)北仑区、镇海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等六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汇报,考核地点:镇海区,时间1天。
(二)宁海县、象山县、奉化市等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汇报,考核地点:宁海县,时间1天。
(三)慈溪市、余姚市、鄞州区等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汇报,考核地点:鄞州区,时间1天。
(四)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等四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汇报,考核地点:高新区,时间半天。
三、督查考核时间2008年12月下旬,具体督查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办法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完整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两种方法。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合格制资格预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必要合格条件是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附加条件是指投标申请人的建筑行业信用、资质、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项目,联合体各方成员均应满足相应的必要合格条件。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联合体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评审时,除特殊项目工作经验可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分别提供业绩材料外,其他内容根据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附加条件材料进行评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直接参加投标,被推荐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产品满足项目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将全额采购本市小微企业和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相关设备、材料。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编号:开工日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目录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表1)二、施工企业(分包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变更情况表(表2)三、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人员及变更情况表(表3)四、施工现场信用情况记录(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及变更情况记录表(表4)(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审批及变更情况记录表(表5)(三)重点环节验收情况记录1、重点环节验收情况记录表2、基础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情况明细表(表6-2)3、主体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情况明细表(表6-3)(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理情况记录表(表7)(五)民工学校(技能培训)开展情况记录表(表8)(六)检查情况记录1、施工企业(分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表(表9-1)2、施工企业(分包企业)项目部自查情况记录表(表9-2)3、项目监理部检查情况记录表(表9-3)4、监理企业自查情况记录表(表9-4)5、建设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表9-5)(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及使用情况1、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记录表(表10-1)2、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记录表(表10-2)(八)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记录表(表11)(九)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情况记录表(表12)(十)创优、获奖情况记录表(表13)五、工程项目信用评价汇总表(表14)表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注:本表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填写,“分包施工企业”应在专业分包企业和主要的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及时填写,如委托了多家检测单位的应逐一填写。
精品表2施工企业(分包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变更情况表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主项资质等级:进宁波市区施工备案(登记)证编号:注:本表由建筑施工企业填写,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分别填写。
最新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促进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标准化,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建筑工程监管机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制订了《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附件1)。
经研究决定,2011年月日起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启用该《手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手册》用于记录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相关主体和建筑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从事的涉及市场管理、民工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建筑活动。
其记载的内容将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之一,并与市安全标化工地评选、优质工程评选、企业年度考评及招投标等挂钩。
二、《手册》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保管,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必须将《手册》留置在施工现场办公场所。
三、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到市建管处)领取手册编号,并从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手册》中的表格,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记录。
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部还应分别领取“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施工、监理企业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与“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系统”相同),分包单位可在办理了分包合同备案后领取。
各级建筑监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监理企业及其项目部和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将《手册》中所列的内容逐次、逐项输入“系统”。
(一)《手册》中表1至表3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立即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填写,分包单位的情况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及时进行记录。
甬建发[2011]17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管处、市安质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市政安质站: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建议及时反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用水平的管理行为。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3
宁波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1.一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综合信用评价的比重,二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所在一级指标的比重。
2.所有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附加减分直接在本级指标上进行加减分。
权重仅用于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与招标代理的动态考核扣分无关。
3.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为所含每项二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为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再加上一级附加减分。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
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编号:开工日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目录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表1)二、施工企业(分包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变更情况表(表2)三、监理企业项目监理部人员及变更情况表(表3)四、施工现场信用情况记录(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及变更情况记录表(表4)(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审批及变更情况记录表(表5)(三)重点环节验收情况记录1、重点环节验收情况记录表2、基础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情况明细表(表6-2)3、主体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情况明细表(表6-3)(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理情况记录表(表7)(五)民工学校(技能培训)开展情况记录表(表8)(六)检查情况记录1、施工企业(分包企业)自查情况记录表(表9-1)2、施工企业(分包企业)项目部自查情况记录表(表9-2)3、项目监理部检查情况记录表(表9-3)4、监理企业自查情况记录表(表9-4)5、建设单位检查情况记录表(表9-5)(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及使用情况1、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记录表(表10-1)2、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记录表(表10-2)(八)监管部门检查情况记录表(表11)(九)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情况记录表(表12)(十)创优、获奖情况记录表(表13)五、工程项目信用评价汇总表(表14)- 6 -表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总造价(万元)建筑面积(M2)合同备案编计划开工时间年月日计划竣工时间质量创优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创优计划安监登记编号质监登记编号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电话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电话分包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内容分包工程量(分包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内容分包工程量(分包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内容分包工程量(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类别检测单位资质类别施工图审查单位资格类别预计打桩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预计基础施工时间年月预计主体施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预计装饰装修时间年月注:本表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填写,“分包施工企业”应在专业分包企业和主要的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后及时填写,如委托了多家检测单位的应逐一填写。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1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备注:
1.一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综合信用评价的比重,二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所在一级指标的比重。
2.所有有权重的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附加减分直接在本级指标上进行加减分。
3.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为所含每项二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并加上二级指标附加减分后的总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为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再加上一级指标附加减分。
4.监管部门应对加*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附件2
宁波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备注:
1.一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综合信用评价的比重,二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所在一级指标的比重。
2.所有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附加减分直接在一级指标上进行加减分。
3.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为所含每项二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为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再加上一级指标附加减分。
4.监管部门应对加*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附件3
宁波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标准
备注:
1.一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综合信用评价的比重,二级指标权重是指该指标占所在一级指标的比重。
2.所有二级指标满分均为100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0分,扣分最低不能为负分;附加减分直接在本级指标上进行加减分。
权重仅用于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与招标代理的动态考核扣分无关。
3.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为所含每项二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为每项一级指标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和,再加上一级附加减分。
浙江建筑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评价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
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指导各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其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关键字】企业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市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乙级资质(不含暂定期)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信用评价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行业协会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五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加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八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件3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件3的规定不予评级或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
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真诚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造价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市造价管理协会抽调协会专家组成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政策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近年来连续召开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下发多个文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工作,严格落实质量责任。
2017年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两个文件都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同时,中央也提出强化质量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加快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人大条例)也规定,对工程质量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包括限制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惩戒措施。
二、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现状一是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高周转、高杠杆开发模式,忽视了质量与效益并重的经济社会规律;二是施工企业传统管理和施工作业模式对住宅全装修的质量均衡性较差,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三是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责任规定比较笼统,处罚条款不多,且单一的处罚手段缺乏正面引导性,难以激励建设单位主动落实责任;四是房地产开发普遍采取项目公司模式,项目公司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对上级公司影响有限,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行为守信重视不够。
三、《办法》总体思路和技术路径(一)总体思路住建部2018年开始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信用管理对象。
省发改委《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2019〕183号)明确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及以上、红名单的服务对象,可采取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采取限制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惩戒措施,打通了信用评价成果跨行业应用障碍。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16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建立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文件-1-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监察局宁波市城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2-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规范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建立公平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公示、评价、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收集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测定其管理水平和履行能力程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
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经营业绩、管理人员配备、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行业内奖惩记录、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民工学校、劳务用工等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用主
体的信用评价。
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按倒权重计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同一评价指标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在同一工程项目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扣分单项累加。
第十七条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分是对评价周期(评价周期是按评价日向前倒推一年时间,其中奖惩记录评价周期按评价日倒推两年时间计算)内的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等级是取评价年度内每日信用评价分的平均值,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
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A):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95分以上;
(二)良好(B):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75-95分(不含本数)之间;
(三)一般(C):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60-75分(不含本数)之间;
(四)较差(D):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分的年度平均得分达到60分(不含本数)以下。
第二十条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若该信用主体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获得过一次鲁班奖或两次以上钱江杯的,暂定信用评价分为85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67分,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近三年有地市级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暂定信用评价分为59分,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时,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信用评价分和信用评价等级作为下个月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A)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投标申请或中标资格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5%,如在年度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B)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7%,如在年度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50%;
(二)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C)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为10%,如在年度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100%;
(三)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半年;
(四)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D)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一年内本地企业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取消其在甬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
(二)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一年;
(三)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12%,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200%;
(四)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
第五章信用评价体系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建设委员会应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八条信用主体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诉,各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
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投诉,市建设委员会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纠正。
第二十九条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