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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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难
1、不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现场取证不及时。事故发生后,由于煤矿报告不及时,路途较远、井下正在抢险救灾等各种原因,很难第一时间赶到煤矿井下事故现场;发生事故后,煤矿现场人多事杂,工作的重点是抢险救灾,安抚遇难职工家属,接待当地政府官员,当场进行事故材料的收集,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很难找到相关人员的配合。
2、事故现场被破坏、变化大。一是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破坏,二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点往往被打上密闭,没有进行维护,巷道垮冒,坍塌。
3、没有科学的检测、试验分析。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复杂,各个事故有其特殊的原因,有些事故需要进行科学的检测,甚至试验复原,并分析才能找到原因。对于较大以下事故,煤矿事故调查专业人员少,检测、试验分析所需人员素质高,成本高,很少进行。
4、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少,素质不高,对作业现场、作业过程的描述不准确,影响事故调查时原因的分析与查找。
5、事故相关人员离开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有的怕遇难者家属暴力威胁,有的由于煤矿停产和职工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外省、外地区职工离开煤矿,有的
也有可能是煤矿业主授意其离开煤矿,导致找不到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足够的强制手段。
6、事故相关人员规避责任。有些由于现场作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现场人员隐瞒事实,而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往往只有2~3个见证人,很难相互印证;煤矿业主,技术人员隐瞒事故前的工作安排,井下生产状况,有的是形成了攻守同盟。
对策:1、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赶到煤矿,收集相关材料,下井指导抢险救灾、现场勘察,获得第一手资料。
2、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待事故赔偿谈判结束后,再组织事故调查,煤矿往往也做好了对付事故调查的准备
二、准确责任追究难。
1、地方政府不积极配合。部分地方政府官员存在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和权力思维,认为自己任命的干部不能由别人进行处理,否则有损权威。
2、有些地区煤矿管理权限不明。责任划分不明确。使得工作职责与责任不对应,难以完全“对号入座”引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大陆法系,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与责任没有较细的量化,有的处理较重,有的可能会偏轻,很难做到被责任追究人员心服口服。
4、检察院的介入。事故调查后,检察院对没有被行政
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进行渎职犯罪的立案调查,损害了煤矿事故调查的权威。
三、事故防范措施没有得到很好执行。根据事故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减少事故损失或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是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没有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导致同类事故在本矿或其它矿发生。
四、意外猝死案件增多
有些单位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把事故性质定为意外事故,这样让事故责任人一次又一次地逃脱责任。
五、事故举报查实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