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反洗钱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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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
本元报字〔2020〕03号
**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规章。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部门;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
(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八条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对照客户身份证件的照片、年龄、民族、居住地址等信息,结合和客户的交谈情况及对客户的了解情况,仔细核对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企事业单位客户,应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企业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登陆工商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
第九条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不得办理任何业务。
第十条对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一并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核实签字、预留印鉴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投保人与受益人不是一人的,应同时严格审核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必要时需与受益人面谈。
第十二条禁止为客户开设匿名账户,禁止以虚假名称办理任何业务。
第十三条对每一位客户和每位客户的每一笔交易应保存完整的资料记录。
第十四条客户第一次与我公司发生业务时,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将客户资料记载入我公司的电脑信息系统,在客户身份资料变更时应同时保存客户原来的身份资料及更新后的身份
资料。在保存客户身份电子资料的同时,应保留客户身份资料的复印件,并编号归档,作为公司资料予以保存。客户资料的保存期,电子文档应永久保存,身份复印件等资料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客户的交易资料应逐笔录入电脑系统,纸质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予以保存。客户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投保单、保险合同、发票、收据、合同变更、解除、理赔单据等资料。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的报告范围: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费收入、理赔支出、退保支出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2、对客户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九条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上报
(一)各部门在发现符合本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出现时,应于大额或可疑交易发生2个工作日内由指定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