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公司反洗钱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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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指国际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为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洗钱是指将非法得来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使得这些资金看起来像是合法资金的过程。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全面的监管框架和防范措施,以便金融机构能够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原则。

金融机构要求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全面了解客户及其背景信息。

1. 身份验证:金融机构必须验证客户的身份,必要时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等。

2. 财务状况了解:金融机构需要了解客户的经济来源和财务状况,以确保所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 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及时识别令人怀疑的高风险交易,并进行详细调查。

二、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规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循规章,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1. 内部审查: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员工培训:金融机构需要为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和辨识能力,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3.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管控可疑交易的风险。

三、合规报告和合作反洗钱规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与执法部门、监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

1.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包括货币数量巨大、频繁现金存取、涉及高风险国家等情况。

2. 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与其他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洗钱行为。

3. 监管合规: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指导,确保自身合规,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内部控制。

总结:反洗钱规章制度是金融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

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规则2020年修订

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规则2020年修订

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规则2020年修订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规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提高(以下简称“我司”或“分公司”)反洗钱风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政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总经理室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我司的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室其他人员担任,成员至少应包括:各业务部门、核保客服部、理赔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风险合规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分公司管理层通过设置反洗钱领导小组,履行反洗钱各项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统筹分公司反洗钱工作;督促分公司经营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审议反洗钱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研究决定分公司反洗钱有关重要事项;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部署分公司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对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决策等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风险合规部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对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协调反洗钱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分公司各业务部门、核保客服部、理赔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培训部、行政部、机构发展部等反洗钱职能部门应结合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在其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职能。

第七条各中支应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接受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的领导。

负责贯彻落实监管机构和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管理本机构洗钱风险,审议反洗钱制度、听取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汇报,审议本机构其他重要反洗钱工作事项。

第八条各中支机构合规兼反洗钱岗作为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牵头人员,对本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分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接受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的指导,组织、协调本机构反洗钱职能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反洗钱管理制度

反洗钱管理制度

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业务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行政部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鑫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公司反洗钱制度模板

公司反洗钱制度模板

公司反洗钱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总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应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反洗钱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收集、验证和更新。

第六条公司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公司应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公众人物、外国政府官员等。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变化。

第三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发现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四章反洗钱培训和教育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培训和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应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制度以及自己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五章保密和记录保存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保存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记录,包括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并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记录进行定期审查和归档,确保记录的及时更新和妥善保管。

第六章内部审计和监督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和监督制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反洗钱培训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培训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培训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下辖各机构。

第三条公司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坚持全员参与的方针,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系统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全力加强反洗钱培训教育。

第四条公司内外勤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反洗钱培训活动。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反洗钱培训经费投入,确保反洗钱培训实效。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培训对象:反洗钱岗位专职人员、业务岗位反洗钱工作兼职人员、公司管理层人员、公司员工、入司新员工等。

培训部负责入司新员工反洗钱培训;风险合规部负责公司管理层、反洗钱岗位相关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各业务条线负责各条线销售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各机构根据上级机构要求,结合当地监管实际,统筹安排本机构员工和销售人员反洗钱培训。

第七条反洗钱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本公司管理层、反洗钱岗位、公司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3、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二)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反洗钱内控制度。

3、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八条培训方式:公司应采取下列多种或全部方式,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反洗钱知识及实务培训。

(一)定期举行反洗钱专题现场培训;(二)公司定期组织反洗钱工作视频培训;(三)定期通过公司晨会进行反洗钱知识教育和培训;(四)召开反洗钱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对参会人员进行培训;(五)通过下载公司反洗钱专栏相关资料组织员工开展自学活动;(六)邀请反洗钱专家对机构员工进行培训;(七)参加地方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行业协会组织的反洗钱专项培训;(八)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活动等。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反洗钱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我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二、总则1. 本规程适用于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时的行为准则和操作规范。

2. 反洗钱业务操作指的是对涉及可疑资金、可疑交易以及客户身份不正常核实等情况进行监测、报告和处理的活动。

3. 所有从事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三、风险评估和客户监测1. 在进行反洗钱业务操作前,每个员工都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同客户的反洗钱风险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2. 员工应定期监测客户的交易情况,特别关注涉及大额交易、频繁现金交易、跨境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3. 如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情况,员工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客户身份核实和记录1. 在接受客户委托办理业务前,员工必须对客户进行真实身份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对于涉及高风险的客户,员工应进行更加严格的身份核实,并留存额外的相关证明文件。

3. 所有客户身份核实的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五、异常交易报告和资料留存1. 员工应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2. 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员工应填写反洗钱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给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3. 所有反洗钱报告和相关资料必须按照要求留存,并保存至少五年的时间。

六、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1. 公司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操作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员工应自觉学习和更新反洗钱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意识。

七、处罚和监督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员工,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2. 公司设立反洗钱监督部门,负责对反洗钱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公司员工的反洗钱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的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我国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实习等。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风险为本:根据业务特点,识别、评估和防范洗钱风险。

(三)内外兼修: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同时加强与外部合作,共同防范洗钱风险。

(四)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确保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协调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四)对违反反洗钱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监控,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二)业务部门:负责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和交易监测,确保业务合规。

(三)合规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制度的监督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评估第七条公司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职业、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等。

(三)交易背景、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法律法规。

(二)客户的交易背景、资金来源等。

(三)客户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交易监测与报告第九条公司对交易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易金额、频率、方式等。

(二)交易对手信息。

(三)交易目的、背景等。

第十条公司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报告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核实交易情况。

(二)采取措施防止洗钱行为。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有效预防洗钱活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工作,覆盖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

反洗钱工作要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司合规负责人担任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总协调人,负责公司系统内反洗钱工作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第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对合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二)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四)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五)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六)组织反洗钱培训;(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总部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总部和分支机构层面,以下同)应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原则,为客户办理证券业务时,必须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对文件上的客户信息予以核对并以此进行登记,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严禁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从事反洗钱保密工作的人员如下:(一)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以及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自然人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信息。

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

包括公司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四)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展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方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方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与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二章反洗钱部门与人员第三条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如此中涉与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第五条策略开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展洗钱风险评估.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视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与培训工作.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如此,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与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第八条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第九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如此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展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与交易的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承受.第十条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承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须与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第十二条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与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与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第十三条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与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第四章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第十四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展审查:(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与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与重置.(七)修改客户身份的根本信息.(八)开通网上交易、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客户从事基金开户与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出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展形式审查.第十六条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如此,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第十七条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展审查:〔一〕有效某某件〔包括居民某某、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与复印件;〔二〕如有代理人,如此:1、提供代理人某某件原件与复印件;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某某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某某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某某件上的某某、证件名称和、以与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与某某件复印件.第十八条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展审查:〔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三〕法定代表人某某件原件与复印件;〔四〕经办人的某某件原件与复印件.第十九条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某某时,要提交变更后的某某与变更之前的某某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第二十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二十一条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承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承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二十二条公司保存客户资料与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第二十三条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第二十四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第二十五条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二)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六章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第二十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第二十七条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第二十八条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如此.第七章对反洗钱工作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九条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视检查.第三十条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展检查.假如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与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表现.第三十一条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展检查,并与时予以改良.第八章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某某第三十二条公司任何员工与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某某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某某;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九章反洗钱的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与有关知识的介绍等.第三十五条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与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根本背景知识.第三十六条监察稽核部应与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与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第十章反洗钱的协助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任何员工与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第三十八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第四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十一条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第十一章附如此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与时修订.第四十三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反洗钱操作规程

反洗钱操作规程

保守反洗钱秘密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关于保守反洗钱秘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守反洗钱秘密工作,防止泄秘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反洗钱工作秘密,是指公司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包括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送等)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三条公司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应贯彻积极防范,重点突出,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其收集、制作、发放、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照本规程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不
得擅自泄露,不得擅自携带、复制、抄录、拍照、影印。

第六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工作秘密。

第七条对于反洗钱工作秘密,必须妥善保管,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由个人保管或私自销毁。

第八条禁止将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九条销毁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要严格手续、登记造册,不得擅自处理。

销毁工作应在指定的销毁单位进行,并有两人以上现场监督,确保反洗钱工作秘密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条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载有反洗钱工作秘密的相关文件全部清退,在保证移交无误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违反本操作规程,泄露反洗钱工作秘密的,依照《xx》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总公司办公室、法律部/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反洗钱制度模板

企业反洗钱制度模板

企业反洗钱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反洗钱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企业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企业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洗钱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条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对于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企业应拒绝提供服务。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企业应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为严格的身份识别,包括采集客户影像资料、核验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等。

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第九条企业应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企业应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企业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客户隐私信息。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符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应定期对交易进行监测,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报告给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内部控制和审计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审计,评估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审计结果对反洗钱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培训第十八条企业员工违反本制度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反洗钱规章制度汇总

反洗钱规章制度汇总

反洗钱规章制度汇总
反洗钱规章制度汇总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建立客户身份档案,以便预防和监测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

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便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调查。

3.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可疑交易,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洗钱活动。

4. 保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5.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员工的反洗钱行为,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实施。

6. 反洗钱培训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7. 反洗钱宣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认识和警惕性。

以上是反洗钱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可能会有更加详细的规章制度。

总的来说,反洗钱规章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交易记录:
自业务关系结束 之日起至少5年。
限要求的,适用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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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LOGO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 基本流程框架
2.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判断标准
3.
4.
报送流程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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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流程框架
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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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合规部 反洗钱岗
反洗钱监控 报送系统
##人寿保险公司:反洗钱操作规程
目 录
LOGO 一、客户身份识别及信息采集与管理
1. 客户身份识别
2.
客户信息采集
3.
客户信息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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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LOGO
承保环节
1. 个人客户:投保人、被保险 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 单位客户:具体经办人出示 授权委托书及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有效证明文件。 3. 代办业务:确认代理关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 4. 退保: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 合同原件、身份证明文件。 5. 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保单和 假名保单。
系统+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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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二)
8 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生效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保,并要求退保 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 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 出部分 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 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 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 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投保三个月内退保且退保损失超过5000元(含)。 退保损失=保单保费-批退保费。 同一投保人超额支付当期保费,金额超过5000元 (含),在支付后10个工作日内要求返还。 销售部门如发现类似问题,手工填报 销售、收付费人员如发现类似问题,手工填报 系统抽取团单投保人交费账户名称与投保人名称不 符的数据信息。 销售人员如发现类似问题,手工填报。 投保人国籍或开户行为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注: 名单待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后录入电脑,目前根据 既往承保规则自行掌握)。 非个人客户以现金投保或要求用现金支付退保费或 赔款,金额超过3万元(含)。

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

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

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类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包括管理层、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反洗钱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全面覆盖,确保我行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反洗钱工作格局。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我行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主管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政策及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全行的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反洗钱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风险评估等。

第七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可疑交易和客户风险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按照职责开展反洗钱工作,确保业务操作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三、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第九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了解客户及其业务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

第十条对新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职业证明、财产来源证明等。

第十一条对已有客户进行持续关注,根据客户风险程度定期开展尽职调查,确保客户信息及时更新。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我行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进行报告,对可疑交易进行内部调查。

第十三条员工发现可疑交易时,应立即向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办公室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必要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五、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第十五条我行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客户、业务、地区等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洗钱风险程度。

公司员工禁止洗钱和资金挪用规章

公司员工禁止洗钱和资金挪用规章

公司员工禁止洗钱和资金挪用规章一、背景介绍在日益发展的商业社会中,公司的财务安全和经济稳定性变得尤为重要。

为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法律合规性,制定规章制度以防止员工从事洗钱和资金挪用等违法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本规章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资金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并且规范员工的行为以维护公司的财务安全。

二、洗钱行为的禁止2.1 定义洗钱行为是指将来自非法途径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手段或隐藏手法,使其在经济活动中看似合法的过程。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犯罪性质,不仅对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构成威胁,也可能导致公司的声誉受损,同时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2.2 禁止洗钱行为为保障公司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公司严禁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a. 以虚假或非法的方式获取资金,并将其用于公司活动;b. 通过合同或交易等手段对资金进行合法化处理;c. 故意隐瞒或掩饰非法资金来源,或通过多次转账和交易来模糊资金的实际来源。

2.3 举报与处罚如果有员工发现或怀疑其他员工参与洗钱行为,应立即向公司治理机构报告。

公司将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并对涉嫌洗钱行为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调查、辞退并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据等。

三、资金挪用的禁止3.1 定义资金挪用是指员工将公司资金非法转移、挪用或占用于个人目的或其他非法用途的行为。

资金挪用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损害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3.2 禁止资金挪用行为公司员工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挪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a. 将公司资金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或他人的支出;b. 以虚假合同或交易等方式将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c. 通过设立虚假公司或账户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

3.3 举报与处罚任何员工发现或怀疑其他员工从事资金挪用行为,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或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公司将启动调查流程,并对资金挪用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业务基本操作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第三条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第四条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金融犯罪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和普遍的趋势。

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各国都实施了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是一套旨在防止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活动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施效果,并介绍国际合作在打击洗钱方面的重要性。

一、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核心内容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交易监测与报告、内部控制与管理、员工培训、合规风险评估以及合作与信息共享。

1. 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并进行尽职调查。

这包括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客户的背景、业务目的等进行审查。

金融机构应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洗钱风险。

2. 交易监测与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测系统,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这一举措有助于及时发现和阻止洗钱行为。

3. 内部控制与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和执行反洗钱政策和程序、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进行内部审计等。

通过内部控制与管理的强化,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应对洗钱风险。

4. 员工培训金融机构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反洗钱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风险的认识、反洗钱制度的操作流程、可疑交易的识别等。

通过员工培训,金融机构能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专业水平。

5. 合规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身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可用于调整和优化反洗钱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洗钱形势。

合规风险评估的实施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6. 合作与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执法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分享反洗钱信息和情报。

通过合作与信息共享,各方能够加强监管协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

二、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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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
本元报字〔2020〕03号
**有限公司反洗钱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规章。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部门;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
(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八条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对照客户身份证件的照片、年龄、民族、居住地址等信息,结合和客户的交谈情况及对客户的了解情况,仔细核对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

对企事业单位客户,应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企业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并登陆工商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客户身份。

第九条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不得办理任何业务。

第十条对委托他人代理业务的,应一并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核实签字、预留印鉴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投保人与受益人不是一人的,应同时严格审核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必要时需与受益人面谈。

第十二条禁止为客户开设匿名账户,禁止以虚假名称办理任何业务。

第十三条对每一位客户和每位客户的每一笔交易应保存完整的资料记录。

第十四条客户第一次与我公司发生业务时,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将客户资料记载入我公司的电脑信息系统,在客户身份资料变更时应同时保存客户原来的身份资料及更新后的身份
资料。

在保存客户身份电子资料的同时,应保留客户身份资料的复印件,并编号归档,作为公司资料予以保存。

客户资料的保存期,电子文档应永久保存,身份复印件等资料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客户的交易资料应逐笔录入电脑系统,纸质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予以保存。

客户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投保单、保险合同、发票、收据、合同变更、解除、理赔单据等资料。

第四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大额交易的报告范围: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保费收入、理赔支出、退保支出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2、对客户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第十八条可疑交易的报告范围: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九条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上报
(一)各部门在发现符合本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业务出现时,应于大额或可疑交易发生2个工作日内由指定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报送相关资料;
(二)计划财务部须在各部门上报资料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将收集的符合本规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业务汇总并录入电子上报系统,由公司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上报至上级公司;
(三)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总公司信息统计部门自动生成报表后,与法律合规部核定,经法律合规部确认后,以电子方式予以统一报送。

各部门不得自行报送。

第五章反洗钱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分别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工作岗位;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并对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第二十条的内容向计划财务部上报反洗钱工作情况,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部门上报情况汇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总公司。

上述第二十条所涉及的内容在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向计划财务部上报反洗钱工作情况,计划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各部门上报情况汇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按照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贯彻落实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规定,并对反洗钱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计划财务部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反洗钱数据情况,可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询问、不定期抽查业务数据或现场审计等方式进行监查。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反洗钱相关岗位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一律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以罚款、扣发薪资、降级、辞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
(二)各部门未按照规定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未严格识别客户身份、未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或未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对执行反洗钱的工作情况进行上报,造成公司上报报表不实的,公司将按照《员工职务(岗位)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结合违反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行为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与本制度有抵触的部分,应改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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