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室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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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为了加强我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环境保护的重大科技问题,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理论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承担国家环境保护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解决环境保护重大和关键性难题。

第六条建设与发展环境科学重点学科和新兴学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环办科财〔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环科财〔2019〕109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基地,是提升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平的重要科技平台。

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有序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中心工作,主动服务生态环境重点任务,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采取“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环境学科发展,优化重点实验室布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支撑服务功能。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组织协调相关资源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学研究任务,参与国家生态环境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制修订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撑等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19〕28号中、省直部门、各市和沈抚新区科技局、各省属以上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特制定《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7月31日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基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林科发〔2015〕165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1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林业科技治理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12月17日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进行规划布局,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和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需求,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和科技服务。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1.12•【字号】湘教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5〕5号各市州教育局: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1月12日湖南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基本的办学条件和重要的课程资源。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其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加强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音乐、美术、历史、地理学科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第四条中小学实验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实施、上级指导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学校是实验室建设、管理、使用的主体。

第五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实验装备条件和自制教具,开展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等实践活动,努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第七条高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实验室和开设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初中应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开设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小学应设科学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和开设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质量,保证临床诊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临床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为诊断、预防、治疗任何人类疾病、损伤,或者为了人体健康检查而对人体的物质进行生物、微生物、血清、化学、免疫血液、血液、生物物理、细胞、病理或其它检验的机构。

第3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下述情况:(一)法医学实验室;(二)检测人体标本,但不收取患者检验费用,也不将检验结果用于诊断、预防和治疗任何疾病或损伤,或者评估具体个人的健康状况的科研实验室;(三)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暂不实施此管理办法的豁免地区的实验室。

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检验项目复杂程度将实验室分为简单检验实验室和复杂检验实验室并分别进行管理。

简单实验室和复杂实验室的标准另行制定。

第5条对某些在设施、环境、人员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实行技术准入,并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6条根据存在形式,实验室分为依附于医疗机构内部并为该机构服务和完全独立地开展社会化服务的两类实验室。

第二章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第7条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临床实验室不论其开展何种类型的检验项目,均按复杂实验室的标准进行管理,并根据其营利特点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8条独立实验室或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验室开展临床检验业务必须进行执业验收及注册或登记,并分别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临床实验室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第9条独立实验室的设置审批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办理。

第10条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验室由医疗机构根据保证质量、资源共享和方便患者的原则设置,避免重复设置。

第11条申请开展临床检验服务实验室的所属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医疗机构或独立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三)实验室情况:(1) 拟开展的检验项目名称和数量;(2) 实验室质量保证的具体措施;(3) 每一检验项目所使用的方法和/或仪器;(4) 实验室现有的仪器设备;(5) 实验室管理者和检验工作人员的资历(教育背景、训练和经验);(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赣卫疾控字[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9〕2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34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江西省艾滋病检测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艾滋病抗体检测点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疾控字[2008]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艾滋病抗体检测点的设置及职能: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艾滋病流行情况及实验室条件,确定承担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工作的检测点。

2、检测点可设在符合设置要求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计生服务站(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以及其他需要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的单位。

其职能是:(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快速初筛检测。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快速检测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疾控中心(皮防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抗体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疾控中心(皮防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配合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HIV筛查实验室验收办法

HIV筛查实验室验收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疾控发[2006]4号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以下简称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对本辖区内现有初筛实验室进行检查和整改,使之达到国家初筛实验室的设置标准。

整改工作必须在2005年5月30日前完成,完成整改工作的初筛实验室应按《办法》要求,重新申请抗体检测资格。

我厅将于2005年6月进行专项检查和实验室重新验收,凡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资格。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江西省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验收办法(试行)为了加强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的管理,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1、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的方法对人体血液、其它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进行的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等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2、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它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或相关免疫指标检测的实验室。

3、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是指在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机构、自愿咨询检测室等机构设置的,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出具艾滋病抗体筛查阴性、艾滋病抗体待复查检验报告,负责将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上报当地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并开展检测前后咨询工作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教技[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2.01•【文号】教技函[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教技函[2008]1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组对已满建设期的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经研究,我部同意“机器感知与智能(北京大学)”等16个实验室和教育部含油气盆地构造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名单见附件1)以及“三维信息获取与应用(首都师范大学)”等27个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见附件2)通过验收,正式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开放运行。

同时,在经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我部对其中3个实验室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3)。

希望各有关高校继续通过“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加大对实验室的投入力度,努力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

各实验室要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前沿,加强原始性创新和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大力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加强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水平。

对尚未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重点实验室,请共建单位和依托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从国内外优秀的科学家中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并进行严格评审。

招聘工作结束后由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地方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推荐同时请附重点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报告(招聘过程、依托单位推荐意见)、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简历。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8)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8)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的通知公布单位:卫生部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某某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展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效劳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标准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平安、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如此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工程,提供临床检验效劳。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程,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效劳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组建、筹建启动资助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是深圳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实体化运作。

根据依托单位不同,分为院校类实验室和企业类实验室。

院校类实验室以开展高水平基础性研究为主,重点开展科学前沿和前瞻性研究,以提升深圳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要目标。

企业类实验室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以提高产业竞争力、支撑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五条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择优持续支持的原则,对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对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筹建启动予以事前资助,对评估结果良好以上的市重点实验室予以奖励补助,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团队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肇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7月24日肇庆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认定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肇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肇庆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依托单位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保障,其中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肇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编制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合教[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93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普通中学:现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教育局2013年5月9日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和实验教学水平,根据《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育部教基二〔2009〕1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通知》(教基〔2005〕2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办普通中学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和小学科学等学科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办中小学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服务教学,在建设、配置、管理、使用、研究中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实验教学,加强实验室管理,关心实验教师,提高实验教学、管理人员素质。

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中小学仪器设备和训练设施配置工作,会同教学研究机构管理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保障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

第二章实验教师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实验教师。

中学应当设立实验室,配备实验室主任。

第八条担任高中实验教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初中实验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小学实验教师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验收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验收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冀卫医字[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验收管理的通知(冀卫医字〔2007〕77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卫医发[2002]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必须经技术验收合格,从事该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目前,我省部分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通过了验收,但一些医疗机构未经验收擅自开展工作。

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计划在两年内对有条件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实验室完成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尚未通过技术验收的医疗机构,请按照卫生部《暂行办法》和规定验收程序(见附件1),向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提出验收申请。

二、已通过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报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备案。

三、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临检中心或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者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四、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和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全国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不合格的项目应积极查找原因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检验质量。

五、河北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工作。

对于未经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部门备案擅自开展或超出验收合格项目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我厅将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并予以公告。

关于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武大设函[2015]13号各学院(系):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凝练特色、推广应用,推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制度,学校决定开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为迎接国家和湖北省对“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及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检查验收,同时,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现状,积极探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加强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教学体系与教学内容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巩固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成效;积极推进实验方法与实验手段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加强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实验室优质资源的开放与共享;着力建设一支满足本科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二、考核范围与内容考核范围:(一)“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二)“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建设的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三)校级实验教学中心。

各中心必须以学院为单位填报。

考核内容:对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成效、示范效应和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考核方式(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检查验收工作分自检、会议评议、现场检查验收三个环节。

(三)学院(系)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自检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检查验收的自检工作。

填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自检报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验收数据报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果明细表》。

关于开展日照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

关于开展日照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

关于开展日照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考核验收的通知各有关市级重点实验室:根据《日照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日科字…2009‟27号),市科技局决定对2009年批准建立的市级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原则本次考核验收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的原则。

二、考核程序1、定量考核:考核专家小组成员审核“日照市重点实验室考核验收表”数据,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定量评估分值。

2、现场考核:考核专家小组到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实验室主任对二年来实验室主要成果和业绩的汇报,考察实验室设备及运行管理情况,然后进行专家评议。

3、综合评议:根据申报材料定量分析和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评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的实验室。

三、考核要求1、工作要求:各实验室接到通知后,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材料,填报数据要求准确、真实,统计范围界定清晰,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做出处理。

文字材料重点突出,体现实验室特色和主要科研成果(1-3项),联合共建实验室应展示联合共建效果。

2、申报材料要求:参评实验室填写《2011年度日照市重点实验室考核验收表》(包括工作总结、基本情况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A4纸左侧竖装,不得加用塑料等额外装订材料,一式七份,附件可装订一份,),通过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

不按时上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四、考核评估范围和时间安排此次考核验收的实验室为市科技局2009年批准组建的7个重点实验室,考核时间范围为2009年底至2011年7月31日。

此次考核验收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资料准备:2011年9月5日前,重点实验室将申报材料按要求填报、装订。

2、资料报送:2011年9月12日前,文字材料报市科技局,同时将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rz880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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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京铁城监测〔2010〕42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部(站)试验室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分)公司、事业部、监理站,铁路客运专线联合体项目部:公司《工程监理部(站)试验室检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2010年4月6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四月六日- 1 -主题词: 试验 检查验收 管理 办法抄送:项目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存档。

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10年4月6日印发 - 2 -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部(站)试验室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公司项目监理部(站)试验室的管理,满足GB/T27025-2008和TB10442-2009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监理站试验室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以使监理过程控制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以及全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管工程监理项目及各子(分)公司工程监理项目的试验室以及使用公司福建检验所资质的其他监理项目试验室。

第二章 项目监理试验室的组建第四条:工程监理中标,工程项目监理部(站)成立后,应及时向公司测试管理部申报组建试验室事宜。

申报格式见(附表1);第五条:按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公司测试管理部将指导监理项目部(站)组建试验室,并按现场组建试验室工作流程运作(附件1);第六条:监理站试验室为公司检验所的派出机构,受工程项目监理部或监理站的直接领导,完成监理试验平行检测和必要的抽检任务;其业务受公司测试管理部和福建检验所的指导。

工程竣工后,试验室随着监理站的取消,自动撤销。

第七条:监理站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在公司福建检验所资质认定的范围内,并且必须经公司测试管理部和福建检验所批准核定的范围内进行。

- 3 -第三章 项目监理试验室授权申报第八条:工程监理部或监理站拟被授权试验室应向测试管理部提交检查验收申请,随后上报申请资料,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概况、试验室基本情况(附表2)2、组织机构框图和试验室工作框图3、试验室人员登记表(附表3)及工作及学习经历和相关证件4、试验仪器设备配置表(附表4)及相关证件5、申请试验检测项目(参数)6、采用标准技术资料清单(附表5)7、试验室房屋示意图(注明房屋面积、恒温面积)8、工作管理制度及办法和各级的岗位职责第九条:各子(分)公司用公司资质自揽的工程项目确需使用公司检验资质组建监理站试验室时,应事先填写《公司监理站试验室设立申请表》(附表1)报测试管理部。

其他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试验室的检查第十条:公司测试管理部根据上报的申请资料,按照《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站试验室检查标准》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组建的监理站试验室,应接受公司测试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质量检查,测试管理部或福建检验所应不定期对监理站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监理现场试验室检测的检测质量等同母体试验单位。

第十二条:核查验收结果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4 -⑴对验收符合的试验室,下发启用试验室印章的红头文件和计量认证标志章和试验专用章,试验室按规定即可工作;⑵对验收基本符合的试验室,将限期对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者,按符合试验室⑴条执行;整改不符合的试验室,按⑶执行;⑶不符合的试验室,试验室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按⑴条执行;验收仍不合格,予以取消工程试验资格,并按要求选定满足工程需要的,且资质齐全的外委检测试验单位,实行送外测试。

第十三条:行使试验检测报告批准权的技术主管(技术负责人),应是母体单位试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授权签字人。

文件应明确被授权人,授权检测能力;第十四条: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铁路试验工程师资质;第十五条:试验室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对该试验室的管理和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检测结果质量控制和检测资质声誉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一经确定,并完成授权任命,将不得随意更换(规模小的试验室,可兼职)。

若确实需要更改的,应报人力资源部和测试管理部批准,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监理站试验室必须履行母体单位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十八条:授权期限于工程监理项目工作结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及条款,均按照公司《工程测试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测试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二0一0年四月六日起实行。

- 5 -附件:1、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试验室的工作流程2、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试验室考核标准附件1: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试验室的工作流程:1、依据建设方要求及投标承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拟定的试验室主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认试验规模及试验项目,将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和《公司监理站试验室设立申请表》一并上报公司测试管理部审核确认、备案;2、项目监理站按确定的试验室规模,本着交通方便,便于监理站管理的原则,进行试验室选址;3、实验室主任按规范要求,合理布局,做好试验室的基础设施建设。

4、公司测试管理部,对组建的试验室所需的仪器设备进行确认,并实施调配或购置,具体方式:①由公司对服务供应方进行调查评价,选择性价比高、信誉好、服务周到的合格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试验仪器设备的选购;②测试管理部根据公司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协调各监理站试验室,调配闲置的仪器设备,负责设备流转手续的存档和上交财务部。

③设备流转程序:调出单位按《检测仪器调拨单》所列,负责将仪器设备(含档案)安全完好地送达至使用单位试验室,调入单位就地验收,完善《检测仪器调拨单》内容,双方确认签字后,上交测试管理部存档;- 6 -5、试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设备送达试验室,在试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按整体布局,合理的将试验仪器设备进行就位安装、调试;6、试验室应对就位的仪器设备进行符合性检查验收,建立健全试验仪器设备档案,选择当地的计量部门进行仪器检定。

7、配备与监理项目相应的试验人员,建立试验人员的技术档案;制定各岗位职责、工作制度、现场工作程序、仪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按监理站的统一标准制作挂牌上墙,做好开展试验工作的准备;8、按规定的格式向公司测试管理部提交试验室授权申请书;9、测试管理部根据上报资料,选派专业管理人员对上报试验室按《公司工程监理试验室检查标准》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符合者,可作为公司福建检验所的派出机构实施授权,发放计量认证标志章和试验检测专用章;对基本符合的试验室,将限期对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者,可实施授权,整改不符合的,则取消工程试验资格。

- 7 -工作框图:- 8 -附件2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监理部(站)试验室检查考核标准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组 织 机 构 1. 领导重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亲自抓建设。

2. 试验室由监理部(站)组建,3. 有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 授权签字人是测试管理部的备案人员试 验 人 员 1. 主任或技术负责人1人或质量负责人1人,试验员不少于4人。

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总人数的25%以上。

2. 授权签字人必须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持有铁道部试验工程师证,且通过授权认可批准的人员;3. 试验人员持有铁道部证上岗率100%,人员技术档案完备;4. 检测人员按上岗证书规定的检测范围和项目实施检测。

环 境 条 件 1. 试验室安排合理,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上墙,室内清洁、整齐,2. 试验面积、恒温房屋面积应满足申请试验项目的试验操作 使用的要求 3. 仪器设备摆放便于操作,布局合理,水、电路埋设安全仪 器 设 备 1. 仪器设备的配置与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相匹配。

2. 仪器设备周检率100%。

检定状态标识明显。

3. 保养良好,运转正常,有记录。

4.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范,帐、卡、物相符合。

技 术 资 料 1. 技术标准、检测规程、试验方法、校验准则齐全。

2.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岗位职责齐全。

3. 建立各类试验资料、质量记录档案、目录4. 应保存服务方资质的有效证件5. 各类工作计划齐全,委托单(抽样/取样)完备,可追溯6. 各类资料清晰工整、签章齐全;试验报告、记录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检测依据、标准使用正确,结论准确7. 出据的检测报告与所配置的仪器设备相符合。

- 9 -试验室检查验收评审表试验室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试验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检查/验收地点 检查/验收日期检查/验收依据 公司《现场试验室管理办法》、《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质量体系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标准。

检查/验收内容检查/验收情况序号项目名称投标承诺或规范规定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备注1.1 机构设立文件1.2 组织机构是否健全1.3 计量认证证书1.4试验室授权1.5主任到岗/授权1.6技术负责人到岗/授权1 组织机构1.7签字人授权2.1质量手册2.2程序文件2.3作业指导书2 质量体系2.4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3.1数量:人3.2职称:名工程师3.3上岗证书3.4专项培训3 人员3.5档案管理4.1配备4.2工作状态4.3台帐4.4档案管理4 仪器设备4.5标志管理105.1 服务方的评价5.2 计量检定/校验 5.3 周期检定/校验计划 5.4 自校规程5量值溯源 5.5设备校准的确认6.1房屋总面积(㎡) 6.2水泥室面积(㎡) 6.3养护室面积(㎡)6.4养护箱容积(m 3) 6.5环境控制、监测装置 6设施/环境6.6温、湿度记录7.1标准、规范、规程7.2检验程序 7.3样品标识与管理 7.4委托单 7.5 原始记录 7.6 检测报告 7.7 试验委托方评价7检测工作 7.8建设单位评价8.1专人管理8.2文件柜 8.3分类存档8.4检测报告发放登记 8文件管理 8.5检测台帐9.1安全制度9.2防火设施 9安全管理 9.3安全帽10 检查评价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试验室验收报告试验室名称工程项目名称试验室负责人联系电话检查/验收地点检查/验收时间检查/验收依据检查/验收意见和结论:检查/验收人员:年月日监理站试验室设立申请表试验室名称隶属关系申请内容 服务区域 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监理试验 工程师人数人试验室人数 6人 试验室主任授权签字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 人中专学历 人 有职称人员 人技术工人 人人 员 概 况持证人员人占总人数 % 试验用房m2 占用房屋m2办公用房m2分(子)公司 或监理部 意见负责人签字: 单位(章)年 月 日试验室基本情况监理站名称 监理合同工期 监理站地址 邮政编码 总监理工程师 联系电话 试验室名称 传真电话 试验室地址邮政编码 总人数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其他人员基本情况姓 名职 称手 机专业工作年限试验室主任 授权签字人 技术主管 质量负责人总面积检测面积恒温面积户外检验场地面积试验室面积(m 2)总数量自有 租用 试验仪器设备 (台/套)产权状况 (%)授权检测项目(参数)委外试验检测机构有关信息机构名称地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有效期委外试验试验项 目试验人员登记表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专业上岗证号 备 注试验仪器设备配置表序号 设 备 名 称 规格型号检定/校准日 期检定/校准证书号生产厂家 备 注注明:按试验类别填写所有仪器设备台账附表5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清单序号 名 称 标准代号 使用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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