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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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和制定了关于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下文是全文,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私营企业的财务工作都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和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摊派或抽调,对侵害其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按国务院发布的的规定予以拒绝、抵制及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喝发。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企业应对国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合理支付劳动报酬,按时兑现职工工资;依法分配税后利润。坚持正当经营合法收益,抵制违法经营非法谋利,不得偷税、漏税、贪污、行贿、帐外私分等。

第五条私营企业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设立帐簿,保存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认真做好财会工作。

私营企业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财会人员必须克尽职守,认真执行税收、财会法规。对不适合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更换。

第六条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金管理

第七条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由个人投资、集资入股和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企业对从外部取得的专项设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包括生产和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动力,传导、运输设备,机器机械、工具、器具、仪器、管理用具及其它劳动资料等。

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或800 元以上。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具体标准,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的主要劳动资料或高于规定

标准的易损劳动资料,应否按固定资产管理,由地、市税务

机关依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一、入股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由投资各方依新旧程度

协商估价;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耗用的材料、工资、费用确定的价值记帐;

三、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册中确定的价值记帐。对已经动用而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移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暂时估价入帐,待移交手续完成后,再行调整;

四、购入的设备,以买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的

价值记帐;

五、购入房屋、建筑物,按实际购入价格记帐;

六、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价值记帐;

七、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记帐;

八、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九、凡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其原值非属下列情形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有关规定应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帐价值有错误。

第十条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及变动固定资产原值,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折旧的范围: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中在用的固定资产;

(三)季节性停用、修理停用和生产中交替使用的设备

(四)租给外单位(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一)计提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按月初在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计提当月折旧,列入当月成本。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除开始停用的当月外,不提折旧;改、扩建中的房屋、建筑物,按月照提折旧因主观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其未提足折旧的部分,不予补提;因技术更新或耗能高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采用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的企业,可一次性提足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的企业,不予补提。

(二)计提折旧可采取单项折旧或分类折旧方法。个别企业

采用上述两种方法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方法,在一个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折旧方法,不可同时兼用多种方法。具体适用方法由地、市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值3%至5%的

范围内,由地、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参照规定的年限,结合私营企业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企业添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重估年限计提。

第十二条借入、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建立相应的帐簿或卡片,分别按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租出,以及未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等类别进行登记,全面、及时、准确地记录增减变化和利用情况。企业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保管、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提咼固定资产完好率和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企业到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彻底清点,并在年度决算期内,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损溢查明原因,认真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后,对其挤入成本的部分,随时冲减当期成本;盘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在明确责任的同时,对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或责任人赔款,列作专用基金管理,全额冲减固定资金,差额冲减专用基金;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凭有关鉴定、检测或可资依据的资料,报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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