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工时、值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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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超工时、值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超工时、值班管理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正式在编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内提高工作效率, 尽量控制和避免延长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减少非必要的超工时、值班。

第四条为保护女教职工权益,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教职工超工时、值班。

第五条根据工作岗位,学校实行标准工时制和无定时工时制。原则上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学校安排教职工休息。

第二章超工时

第六条超工时是指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以及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之外(俗称8小时以外)的时间工作超过6小时。超工时6小时以上计超工时一天。

第七条超工时安排由各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超工时申请单》,写明具体超工时事由,需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时间、人数、完成时限等。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

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经审批同意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超工时。

第八条超工时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不视为超工时;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先通过电话方式申请,并在2天内补办手续。

第九条教职工出差、非正常工作时间外出参加各(级)类学术交流会议、进修学习培训、产学研践习和社会考察的均不视为超工时,可按照规定报销相应差旅费。

第十条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如阅改试卷、参加监考、辅导讲座、指导论文、毕业答辩、教科研任务、学生管理等,因各种原因占用了非正常工作时间,如已计算工作量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视为超工时。

第十一条由于岗位特殊性实行倒班轮休制的特殊岗位,除法定节假日上班可视为超工时外,其他时间均视为正常上班;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有专项补贴或特定经费支持的工作任务不视为超工时。

第十二条正常教学周期间超工时6小时以上视为一天工时,双休日、寒暑假期间超工时6小时以上视为两天工时,法定节假日超工时6小时以上视为三天工时。一天工时的超工时奖励为150元。

第十三条原则上正常教学期间,每部门每月超工时不超过八天,寒假不超过十二天、暑假不超过三十天。其中每部门超工时天数的一半应根据工作实际安排相应调休,由教职工本人填写《超工时调休单》,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

人事处备案。不再核算成超工时奖励。因工作需要确不能安排调休的,可核定成超工时奖励。

第三章值班

第十四条值班是指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安全、消防以及应对处理不可预见的突发性事件等需要,为维护学院非正常工作期间的正常运作和管理秩序,以及保障学生安全,提供必需的学生服务,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完成常规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行为。

一是行政常规值班,主要是党政办公室安排由学校领导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值班。

二是部门值班,主要是各职能部门安排的有关校园安全、学生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值班。包括学生辅导员值班、后勤安保值班。图书馆值班(建议不作为值班,实施白班、中班轮班制度)医务室值班(建议不作为值班,实施白班、中班、晚班轮班制度)第十五条学校值班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值班安排计划》,统一安排值班人员、时间、地点及工作任务要求,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办公室负责学校值班管理。职能部门值班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党政办公室备案。部门值班接受学校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十六条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值班计划安排和工作纪律。按要求办理签到,做好值班记录,履行好工作职责,做好值班的交接班工作。值班无考勤记录的不发放补贴;迟到早退的要通报批评;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如值班期间发生责任事故,要追究值班当事人责任。

按照学校值班规定时段计发值班费,平时80元/时段,双休日

120元/时段,法定假日200元/时段。

第十七条教职工本人可提出值班调休申请,由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安排相应调休,需填报《超工时调休单》,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因上级重点工作或学院突发任务需要产生的超工时,由主要院领导核准,可不进行调休,直接支付超工时奖励。

第十九条超工时、值班的调休原则上在当月或次月进行调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的,可适当延长至六个月内调休。

第二十条每月20日之前,由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统计本部门教职工的实际超工时、调休情况,填报在考勤表相应栏目内;相关值班负责部门上报实际值班情况并制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人事处复核,超工时奖励每学期核发一次,值班费每月核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公布之日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超工时申请单

调休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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