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款条款、费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款条款、费率

附件1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以下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一)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二)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二)投保人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证明投保人死亡,或投保人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个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3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4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05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

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

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其他业务人员或客户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1.10
•【文号】保监产险[2013]25号
•【施行日期】2013.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3〕2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2版)及费率进行报批的请示》(阳光产险〔2012〕291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湖北、河北、广东、四川、青岛地区使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阳光财险)(审-保证)〔2012〕(主)1号。

使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的第一年为试点期。

试点期内,你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承担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亿元。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10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贷保(H)—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个贷保(H)—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 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结清贷款前,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 息的,可申请退保。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退保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 的结清贷款本金及对退保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应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保险费=[1-保险期间起始日起至贷款合同(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终止日之间的 天数/保险期间(天)]×实交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书面索赔申请;
(三)贷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的复印件以及放款证明;
(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
(五)被保险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书及催收情况说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贷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因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被依法确认无效; (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按照经保险人同意的贷款条件、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及 风险防范等规范办理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分期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串通以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重要事 实、资料、文件等方式办理贷款或信用卡分期业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海啸。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档案管理规定(终)解析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档案管理规定(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提高档案工作质量,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人保助贷险业务操作流程》、《人保助贷险理赔指引》等相关制度,结合助贷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助贷险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经过整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包括文书档案、保险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审计档案、合同档案等。

第三条助贷险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均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宗。

其最终处置权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助贷险的各级机构应根据本规定管理本单位的助贷险档案。

第二章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系统垂直管理体制。

相关各级机构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助贷险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门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相关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助贷险档案工作机制,为档案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保障。

第七条各级机构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业务管理处1.负责针对助贷险业务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标准化管理;2.负责对各级相关机构助贷险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3.负责对总公司助贷险各类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4.负责在制定业务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时,加入归档管理的环节,实现有效的闭环管理;5.协助总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助贷险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

(二)省市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线1.负责对辖区内的助贷险业务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2.协助所属本级分公司负责本级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鉴定、销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公司理赔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是指个贷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保人是指借款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个贷险理赔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线下理赔(银行数据系统和理赔系统未实现对接)和线上理赔(银行数据系统与理赔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种模式。

第二章线下理赔模式报案与索赔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满6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日)将《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至我司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以下简称“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省级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书》的当日内转报95518,并妥善保管《索赔申请书》以备理赔时调取,该书面索赔材料是理赔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60日以上的,即符合预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可以预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剩余本金、逾期天数、预索赔金额、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

其中,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预索赔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60日。

第八条对于95518在系统中未查到任何承保信息的索赔申请,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有关报案信息或注销报案。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险业务实务规程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险业务实务规程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实务规程一、总则(一)为规范我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的管理,防范个贷险业务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及《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担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业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营管理原则1.开展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需要做到“专人、专岗、专管、专属”;2.业务团队专营销售原则。

开展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应指定销售团队专营该类业务,不得大范围全机构推广。

同时综合保证保险业务规模、质量以及保证保险渠道推动常规险种的情况进行考核;3.业务审批专管原则。

为全面控制个贷险业务的风险,确保承保处理的实效性和专业性,个贷险核保审批应设专岗负责,在核保审批权限内处理相关业务;4.业务管理独立原则。

由于信用保证类保险,与传统险种存在一定的差异,故在考核、监督、档案等相关管理上,相对独立。

(三)本实务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对有贷款意向的借款人或投保人以自身信用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个人客户,在其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后,且按照条款约定或保险人的要求进行资产抵押,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贷款的一种保证保险业务。

二、承保业务要求(一)承保对象1.个贷险投保人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5岁周岁、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在保险期限截止日时不超过56周岁。

2.鼓励发展业务对象:(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2)金融保险行业科级以上人员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医院、邮电系统、烟草、电力行业的正式在编人员;(4)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5)合作银行的VIP客户及银行消费类贷款无逾期记录的客户;(6)执业在3年以上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7)中小学高级教师及大专院校讲师、教授。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费率)【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5]43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2【实施日期】2015.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43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人保财险条款〔2015〕49号、134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人保)(审-保证)〔2015〕(主)2号。

此复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费率中国保监会2015年5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

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3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4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05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

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

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1.遵守公司礼仪。

2.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服从领导管理。

3.不得兼职或者全职从事其他工作。

4.不得与其他业务人员或客户串通,对客户资料造假。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资料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资料

精品文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

中国ⅩⅩ财产保险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依据《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公司理赔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是指个贷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中国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保人是指借款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个贷险理赔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线下理赔(银行数据系统和理赔系统未实现对接)和线上理赔(银行数据系统与理赔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种模式。

第二章线下理赔模式报案与索赔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满60 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日)将《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至我司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以下简称“分公司信保部” )业务人员,省级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书》的当日内转报95518 ,并妥善保管《索赔申请书》以备理赔时调取,该书面索赔材料是理赔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60 日以上的,即符合预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可以预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剩余本金、逾期天数、预索赔金额、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

其中,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 日,若第80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 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预索赔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60 日。

第八条对于95518 在系统中未查到任何承保信息的索赔申请,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有关报案信息或注销报案。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特殊项目管理规定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特殊项目管理规定

Important & Selected Documents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特殊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科学健康发展,规范人保助贷险特殊项目(以下简称:特殊项目)申报及审批工作流程,指导分公司上报特殊项目,业务质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项目是指人保助贷险产品项下除“人保员工贷”、“助小贷”外的其他子产品及项目。

第三条特殊项目实行总公司审批制,只有获得人保助贷险经营授权的分支机构方可向总公司提出开办特殊项目的申请,项目批准通过后可以正式开办。

未经总公司批准,任何分公司和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特殊项目的经营。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分公司在项目申报前,应对拟开办的特殊项目进行详尽调研。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一)项目背景及其保险切入点;(二)业务规模预期以及测算依据;(三)业务模式(线上BBR 或线下BBW);(四)合作银行的基本情况、管理水平、同类业务逾期和坏账情况;(五)是否为政策性项目:政府牵头部门、相关文件、保费补贴、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在项目调研的基础上,拟出承保条件,包含如下方面:(一)准入客户标准:承保的具体人群范围;(二)使用条款:一年期条款或多年期条款;Important & Selected Documents(三)保险责任:最大范围是贷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四)单笔最大贷款金额:约定单笔最高贷款金额;(五)总贷款规模:特殊项目由于期初风险不能完全明确,处于谨慎角度考虑,总体业务量以及相应的贷款规模要有一定的控制;(六)保险期限与项目有效期:与投保人实际需求保持一致,不能超过条款中规定的最高期限,综合保险期限和银行合作期限,合理制定项目有效期;(七)保险费率:需要在充分考虑同类产品或类似贷款的坏账率下,合理制定保费费率,保费费率须足以支撑业务的赔付、管理成本,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八)手续费率:需要确定合理的手续费率,若为银行或第三方推介客户业务,原则上不能提取手续费;(九)还款方式:目前“等额本息”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按月付息一次还本”三种方式,风险较高的项目或者创新项目均应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线上BBR 模式,仅支持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某保险公司个人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个人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个人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个人保证保险业务专业经营、集中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被保证人)为自然人,向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保险。

第三条个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各分部开展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办个人保证保险业务应当遵循“价值经营、融合发展、规范稳健”的经营方针。

第五条公司在开展个人保证保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整体“偿二代”资本充足率架构体系要求执行,建立风险限额监控跟踪机制,确保该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二章经营原则第六条个人保证保险业务秉承价值引领、专业经营、集中管理、鼓励创新的经营原则。

价值引领: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推动规模和效益的协调并进。

专业经营:实行项目制经营模式,按照人员队伍专业化、运营管控集约化、作业流程标准化组织实施。

集中管理:设立专项业务团队,总分垂直条线管理,对业务推动、核保风控、理赔追偿实行集中管控。

鼓励创新: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区域化、特色化创新试点,快速复制成功经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业务方向个人保证保险业务以房金融、车金融、农村金融、供应链金融等为重点探索领域。

总公司综合评估各区域政策形势、市场机遇和风险特点,进行整体和分区域策略制定。

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资源与客户需求,寻找合作方开发相应项目,经向总公司申报并获授权后开办经营。

第八条开办条件(一)外部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金融生态良好;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市场需求较强,有稳定的业务渠道。

(二)内部条件1.分公司经营管理基础和盈利能力较好;2.分公司应确定专门部门对业务进行集中、全过程管理;原则上业务只开办到三级机构。

3.配备专项业务团队,定人定岗定责,其中核保核赔人员上岗条件须符合此业务两核管理办法规定。

人员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但不得低于以下基本配置:(1)业务管理岗:分公司项目对接人,负责项目前期申报与材料收集,参与合作方尽调,以及项目落地后的工作计划制定、业务推动、业务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业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坚持审慎、尽职、严格、稳健的原则,重点加强现场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审批,保证业务稳健发展;(三)业务开拓与业务调查、审批必须分离,不得出现业务拓展、业务调查、审批兼岗的现象出现,保证调查、审批岗位的独立性;(四)本管理办法涉及的保证保险只针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不得套用条款开展其他业务;(五)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符合当地监管要求,避免出现各种涉诉法律纠纷和监管关注、处罚;(六)该业务实行分公司“一把手”负责制,对业务的风险控制、业务品质负总责,保证业务稳健、良性的发展;(七)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将采取核保、核赔权限分级管理,由总公司责任险部根据各地开展业务的情况及风控管理水平进行授权。

二、工作职责(一)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对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开发、授权、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修订;2.负责出台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指导性意见;3.对各机构上报的实施细则进行复核和提出修改建议;4.对各机构设置的岗位人员的适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聘用、更换、调岗建议,并进行差异化授权;5.推动该业务的拓展;6.对超分公司权限的业务进行审核;7.建立常态监管机制,把控该业务的推进及质量;8.出台该产品的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各机构的业务情况,进行奖励处罚;9.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管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督导、整改、惩罚;10.负责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转嫁方式;11.各级机构开展本业务必须经总公司审批同意。

(二)分公司为该业务的实际操作机构,进行业务拓展、权限内调查、审批核保、理赔追偿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依据岗位要求配置人员,并根据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明确其工作职责;2.依据总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适合于分公司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审核备案;3.负责对所开拓业务进行风险调查;4.负责处理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核保审批;5.负责对辖区内的逾期业务进行催收、理赔、追偿;6.完成总公司责任险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制订三级机构、各岗位的考核方案;7.落实总公司责任险部针对业务推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整改要求;8.负责对开展该业务的三、四级机构进行业务推动指导、审核审批、催收、理赔、追偿的集中管理。

三、岗位要求(一)在开展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的过程中,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科室对该类业务进行运营、管理;(二)通常情况下,应设置的岗位模块包括:客户经理、风险调查岗、核保审批岗、理赔岗、追偿追欠岗、出单岗、综合内勤、单证管理岗。

(三)专人专岗。

但分公司可根据业务进度及业务质量的情况灵活配置人员。

在不影响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可兼岗开展工作,但风险调查岗、核保审批岗、追偿追欠岗必须相对独立,彼此间不能兼岗作业。

如职责、工作性质与其他部门、险种的岗位同质性很强,可协调兼岗、并岗;(四)严格保证风险调查岗、核保审批岗、催欠岗的岗位设置独立性,岗位人员在不同阶段,分别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管控,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真实借款能力、还款意愿,有效弥补个别环节不尽职造成的作业漏洞;(五)配置相应岗位人员时,须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配置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经验相匹配的人员。

岗位人员清单须附工作简历上报总公司责任险部。

总公司责任险可针对人员匹配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及调整建议;(六)分公司因客观原因设置兼岗、并岗时,需充分考虑所兼、并岗位间的职责兼容性,避免给业务推动过程造成障碍。

如其他部门、险种的岗位进行兼岗作业,应与兼岗部门充分沟通,保证该项工作的时效及尽职作业,出现因时效、未尽职等造成的问题,将追究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业务管理(一)业务基本规定1.原则上我司不承担100%的保证责任。

对所鼓励发展的业务对象,可承担贷款的80%以上的赔偿责任;除鼓励发展对象外,我司最高承担70%的赔偿责任,如存在多项信用不良记录,必须减少我司的所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甚至拒保;2.个人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原则上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但可就具体项目上报总公司审核,待总公司责任险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无抵押类业务。

否则将不予核保审批通过或不通知银行放款。

各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验证节点;3.投保人必须必须为抵押品投保相应保险,如车辆抵押必须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等,并在贷款期间内保险不得中断和减少;4.贷款发放后,分公司应派员对借款人应进行贷后常规检查,每季至少检查1 次;侧重于还本付息监控,对连续两期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应在第三期重点检查。

并将该信息向银行进行通报,以采取进一步的管控措施,甚至协助银行或放款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5.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所授权限审查、审批业务及处理赔案,不得超权限作业;6.超权限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上报流程,相关岗位及人员明确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逐级上报:客户经理——风险调查岗——承保审批岗——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管领导——总公司责任险部;7.外聘渠道资源。

在公司自有力量及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有选择的外聘其他社会资源进行抵押、催欠、追偿等工作,如催欠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原则上采取招标的形式进行选聘,综合考虑专业、成本、历史经验等因素。

招聘过程及结果须书面上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备案;8.台账管理。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建立业务、渠道、审查、审核、贷后检查、逾期违约黑名单等手工台账,以备分析、把控业务进度及质量。

待业务发展成熟,且相应统计系统完善后,部分台账可通过数据提取的方式予以代替;9.单证管理。

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相应的单证管理制度,建立适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单证管理办法,加强单证、档案的管理,特别是权证档案的管理,分公司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项目主管部门为单证管理的责任部门;10.催欠、理赔、追偿管理。

依据《保险法》及公司相应的管理制度,主动、快速、准确、合理的开展催欠、理赔、追偿工作,不惜赔、不乱赔。

避免出现因时效、服务等方面投诉,维护公司声誉,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11.时效管理。

在调查、审查审批、催欠、理赔、追偿等环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关于时效的要求,保证服务质量,把控业务承保及催欠、追偿风险。

五、考核机制(一)总公司将逐步建立完善的机构及岗位考核机制,体现公平、客观、严格、差别、奖惩原则。

起到推动业务发展、控制风险、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

(二)考核将从两个方面入手,即常规性考核和定点考核。

常规性考核主要以KPI指标作为考核基础,根据指标在考核期内的变化,发现业务发展过程中问题,采取不同措施,保证年度指标的达成;定点考核是指以开办该业务的分公司在业务规模及保单数量达到一定水平时,总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内控进行全面检查,主要从人员配置、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把控、追偿追欠、档案管理等方面开展,并作为分公司该项业务绩效考核参考因素,纳入分公司的全年考核范围。

(三)考核对象。

总公司责任险部对整体KPI指标的达成负责,同时关注、推动各分公司整体KPI考核;分公司针对各岗位及三级机构进行考核方案的制订及推动,分公司制定的考核方案应报总公司责任险部备案;(四)考核的开展。

常规考核由总公司根据系统调取的KPI指标的情况,定期(月、季度、半年、全年)通报考核情况,与分公司就指标的变化进行沟通,推动指标的达成;定点考核由总公司责任险部组织开展,通过飞行检查、分公司间互查等手段,摸清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台账、单证、流程、职责、尽职等),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及时通报;(五)考核落实。

总公司责任险部除对每月的考核指标进行通报外,着重对半年考核情况及全年考核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并对达成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分公司依据考核方案进行奖励,同时对未达成绩效考核目标、问题比较突出的分公司在权限设置、费用管理予以限制。

对于影响各分公司指标达成的个人,总公司责任险部有权提出调整、处罚甚至清退的建议。

六、监督机制(一)监督的内容1.监督、提醒各分公司开展业务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操作;2. 监督各分公司业务推动情况;3.监督各分公司风险控制、业务质量水平;4.监督各分公司内控管理状况;5.监控各分公司各岗位的道德风险;6.监控各分公司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7.监督催欠、理赔、追偿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二)总公司责任险部对分公司的监督将采取不定期监控和定期通报的形式予以实现,统计整理分公司出现的各类问题,每月撰写监督通报,使分支机构能够及时调整业务管理措施,推动该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三)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监督工作开展,监督结果将视内容、情节进行单个提醒或全国通报,如所涉及人员或分公司忽视问题,不积极整改,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挽回,将转入追责程序;(四)监督对象。

开办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的分公司。

七、追责机制(一)建立分公司一把手负责制为核心的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管理责任制,各分公司一把手对本分公司的个人贷款类保证保险业务的效益性、安全性及业务质量负总责;(二)明确分公司二级机构负责人、三级机构负责人、主管部门关键岗位(业务开拓、调查、审查、核保审批、追偿追欠)的终身追责制,各分公司应在与相应岗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体现该内容,同时做好相关人员信息的收集、保存工作,必要情况下可动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三)各分公司应将该险种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个人,权责清晰,责任到人;(四)失误责任的划分1.风险调查人员不尽职调查,导致所收集信息失实,审查、核保审批人员做出错误判断,并造成追偿失败的,由风险调查实施人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2.有证据表明,核保审批岗主观不采纳风险调查人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承保,由核保审批岗人员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不经调查直接承保审批的业务,由主管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分公司分管总负领导责任;3.由于风险调查岗或核保审批岗对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不实造成后期追偿失败的,由审查、核保审批岗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4.分公司分管总不听取主管部门正确意见,导致决策失误的保单,由分公司分管总负全面责任;5.我司出具保单,并且银行或其他机构发放贷款后,因贷后管理人员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而导致后期追偿失败的,由贷后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6.超权限上报的业务,由于分公司提供的情况失实,导致总公司核保审批岗或核赔岗决策失误,造成追偿失败,由上报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分公司自行讨论下一步的责任划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