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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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险种代码:BBR),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险种代码:BBW)。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 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范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减少作业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第十条放款后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环节附件1:人保助贷险业务流程图附件2:与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填报日期:备注:被保险人关系代码是在承保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关系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关系人代码”。

若业务类型为线下业务,合作银行方面支行名称和一级分行名称相同。

服务运营岗签字:专营机构经理签字:1 / 33附件3:人保助贷险专营机构业务档案清单附件4:需要银行提供模板单证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2、授权委托书-代扣保费3、借据4、贷款合同5、贷款结清证明-提前还款6、贷款结清证明-理赔结清附件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向贵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为个月,该贷款用途将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二选一),并承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和股票、购置机动车辆等投资、消费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若选择个人消费用途,还请在下述选项中选择具体用途(最多可同时选两项)□消费□装修□教育□旅游□婚庆□其它其他说明:声明:本人在贵司合作银行所申请的贷款不会用于任何投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机动车辆、投资股市、房地产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亦不用于任何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活动;同时,本人不会将该贷款转账到其他账户。

13、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客户展业政策(终)

13、我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客户展业政策(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展业政策2014年6月2日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目录一、产品基本特点 (3)二、客户资质要求 (5)(一)首次贷款 (5)1.基本要求: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达到此标准 (5)2.所要求的文件 (6)(二)追加贷款 (7)1.基本要求:必须是合格的或者达到合格标准 (7)2.所需材料 (7)(三)结清再贷 (8)1.基本要求: (8)2.所需材料 (8)三、所需文档列表 (9)一、产品基本特点.WORD完美格式..WORD完美格式.二、客户资质要求(一)首次贷款1.基本要求:所有申请人都必须达到此标准2.所要求的文件(1)所有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二)追加贷款1.基本要求:必须是合格的或者达到合格标准(1)在同业(包括我司)仅有一笔本金余额>0的贷款(2)在我司原贷款为保费期缴贷款(3)原贷款为12期的,已还期数≥4,其他的已还期数≥6(4)原贷款当前还款状态正常(5)原贷款单次逾期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9天(6)原贷款最近6个月逾期超过5天的次数不大于2次。

(7)客户不在黑名单中。

2.所需材料(1)申请金额<=原贷款的0.5倍,且原贷款发放日距今<=1年,并达到如下条件:a)投保人为雇员:工作未变更b)投保人为雇主:工作信息未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业务状态显示正常。

——只需要提供投保单及身份证明(2)所有其他情况,材料与首次贷款相同(三)结清再贷1.基本要求:(1)曾在人保购买助贷险,现其贷款已结清。

(2)最近结清的贷款还款记录必须满足:a)贷款最大逾期天数不超过29天,若超过29天须满足逾期金额不高于100元;b)最近3个月每次逾期不大于10天,若任一期大于10天须满足逾期金额不高于100元。

2.所需材料(1)申请金额<=原贷款的1.5倍,并达到以下条件(a)和(b)或(c)——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a)最近结清日期距今90年以内,原贷款发放距今在1年以内b)投保人为雇员:工作未变更c)投保人为雇主:工作信息未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网的业务状态显示正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险种代码:BBR),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险种代码:BBW)。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 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范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减少作业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第六条投保申请登记环节第七条核保审核环节第八条复核面签与保单签订环节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及放款环节第十条放款后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环节第十一条逾期催收环节第十二条贷款提前结清环节第十三条理赔追偿环节第十四条线上业务的财务处理环节附件1:人保助贷险业务流程图附件2:与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填报日期:备注:被保险人关系代码是在承保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关系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关系人代码”。

若业务类型为线下业务,合作银行方面支行名称和一级分行名称相同。

服务运营岗签字:专营机构经理签字:附件3:人保助贷险专营机构业务档案清单附件4:需要银行提供模板单证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2、授权委托书-代扣保费3、借据4、贷款合同5、贷款结清证明-提前还款6、贷款结清证明-理赔结清附件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向贵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为个月,该贷款用途将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二选一),并承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和股票、购置机动车辆等投资、消费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人保助贷起诉真实案例

人保助贷起诉真实案例

人保助贷起诉真实案例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佛山公司)与被告蔡小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人保佛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蓉,被告蔡小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佛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6464.2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理赔款为基数,从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4日,被告与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惠农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在惠农信用社贷款3419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8.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贷款用途为个人或家庭消费,如被告逾期还款的,惠农信用社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为保证贷款归还,被告向原告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35754.64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4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4日24时止。

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保险单载明的期限内,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固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惠农信用社于2019年8月4日向被告全额发放了贷款。

后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惠农信用社要求原告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22日向惠农信用社赔偿了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6464.26元。

现原告有权依法代位行使惠农信用社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V7.0.22015-06-01(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播或扩散)目录第一章总览 (1)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二、产品简介 (2)三、客户资质要求 (3)四、限制准入职业 (4)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6)一、投保单 (6)二、身份证明 (8)三、工作证明 (9)四、经营证明 (11)五、房产证明 (15)六、居住证明 (17)七、收入证明 (18)八、征信报告 (19)第三章增信材料 (21)一、身份证明类 (21)二、财产证明类 (21)第四章出单材料 (22)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2)二、其他资料 (22)第五章附件 (23)附件2: (27)附件3: (29)附件4: (30)第一章总览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二、产品简介注:“/”表示不适用;雇主不得以其所在单位的雇员身份申请“助小贷”。

三、客户资质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险种代码:BBR),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险种代码:BBW)。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 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范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减少作业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第六条投保申请登记环节第七条核保审核环节第八条复核面签与保单签订环节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及放款环节第十条放款后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环节第十一条逾期催收环节第十二条贷款提前结清环节第十三条理赔追偿环节第十四条线上业务的财务处理环节附件1:人保助贷险业务流程图附件2:与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填报日期:备注:被保险人关系代码是在承保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关系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关系人代码”。

若业务类型为线下业务,合作银行方面支行名称和一级分行名称相同。

服务运营岗签字:专营机构经理签字:附件3:人保助贷险专营机构业务档案清单附件4:需要银行提供模板单证1、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2、授权委托书-代扣保费3、借据4、贷款合同5、贷款结清证明-提前还款6、贷款结清证明-理赔结清附件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使用说明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本人向贵公司申请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拟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为个月,该贷款用途将用于:□个人消费□企业经营(二选一),并承诺不用于房地产开发、购买住房和股票、购置机动车辆等投资、消费或其它非法经营活动。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V7.0.22015-06-01(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播或扩散)目录第一章总览 (1)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二、产品简介 (2)三、客户资质要求 (2)四、限制准入职业 (3)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5)一、投保单 (5)二、身份证明 (7)三、工作证明 (8)四、经营证明 (11)五、房产证明 (14)六、居住证明 (16)七、收入证明 (17)八、征信报告 (18)第三章增信材料 (20)一、身份证明类 (20)二、财产证明类 (20)第四章出单材料 (21)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1)二、其他资料 (22)第五章附件 (22)附件2: (25)附件3: (26)附件4: (27)第一章总览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二、产品简介三、客户资质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操作流程旨在推动助贷险业务建立高效、准确、清晰及完整的操作流程,指导专营机构顺利完成各环节作业。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针对助贷险线上业务制定(险种代码:BBR),线下业务也可参照执行(险种代码:BBW)。

第三条实施专业化的流程管理,以最低的成本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不断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求。

规业务流程各环节上各岗位的操作职责,减少作业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包括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系统对接测试、投保申请登记、核保审核、复核面签、保单签订、合同签订、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提前结清、逾期催收、理赔处理、委外追偿、财务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活动描述、角色和职责第五条新建专营机构基础配置工作及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测试第六条投保申请登记环节第七条核保审核环节第八条复核面签与保单签订环节第九条借款合同签订及放款环节第十条放款后贷款资料移交及归档环节第^一条逾期催收环节第十二条贷款提前结清环节第十三条理赔追偿环节第十四条线上业务的财务处理环节附件1:人保助贷险业务流程图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BBR线上业务流程-以光大银行为例客户专营团队审核中心合作银行(目刖仅为光大银行)人保IT系统/财务等提出贷款申请收集客户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初审地调研承保系统录投保单信息、保费厘定节环请^款贷卄搽订签赛7节聲面行银卄搽收、清绪刖提后贷卄搽偿追醫第一次上传影像调个人征信报告提交总公司核保审核中心四级核保收到征信并反馈征信报告通知客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5~T对于授信额度反馈客尸认同,则再次提交核保 --- —核保通过携带材料至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收到银行审批通过信息贷款到账按约定每个到期日偿还本金、利息、保费(期缴)提出提前结清申请---- 打印蟲客户签字按手印保单及相关文本签订按手印上传保单影印文件陪同客尸刖往银仃办理贷款手续收到的银行审批通过邮件,通知客户贷款资料移交客户资料归档贷后到期提醒进行逾期催收,并在小额信贷平台进行催收信息反馈指导、监督、管控承保时需告知客户先通知人保逾期70天-80天进行理赔确认客户给予反馈■>指导、监督、管控贷款资料移交出具即将到期明细应缴保费自动入账附件2 :与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专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网点对应关系表被保险人关系代码是在承保系统中,录入被保险人关系信息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关系人代码”。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最终版)[修改版]

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最终版)[修改版]

第一篇:1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终)(最终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助贷险”)业务,保障该业务合规经营,防止业务销售、审核流转及贷后催收追偿中不规范行为损害公司声誉,有效保护投保人及公司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助贷险业务是指:“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35)”、“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20049)”和“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120053)”所承载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业务人员包含助贷险业务的总公司管理人员、分公司管理人员以及专营机构中所有人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建立严格的助贷险业务人员招聘制度,专营机构各岗位招聘要求严格执行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建立业务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应包括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业务人员上岗前,公司应对其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保险行业特点、产品知识、风险控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

编写培训资料,并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培训师来完成培训任务。

在职培训应定期实施,内容至少包括更新业务知识及重申合规要求。

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业务人员应当暂停业务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业务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投诉事实经查实的业务人员,应将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条业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规范行为,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投保人利益、公司形象。

(一)对公司,须做到:1.遵守公司礼仪。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期条款和费率表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期条款和费率表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期条款和费率表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理赔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个贷险”)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以及公司理赔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是指个贷险,所称贷款是指银行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投保人是指借款人,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开办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个贷险理赔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含线下理赔(银行数据系统和理赔系统未实现对接)和线上理赔(银行数据系统与理赔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两种模式。

第二章线下理赔模式报案与索赔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满6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预索赔日)将《索赔申请书》(详见附件1)提交至我司省级分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以下简称“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省级分公司信保部业务人员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书》的当日内转报95518,并妥善保管《索赔申请书》以备理赔时调取,该书面索赔材料是理赔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投保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60日以上的,即符合预索赔条件,被保险人可以预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第六条索赔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号、投保人信息、贷款合同号、账户当前剩余本金、逾期天数、预索赔金额、已发生利息(含罚息和复息)等信息。

其中,利息(含罚息和复息)应计算至贷款逾期第80日,若第80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80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预索赔金额应扣除截止预索赔日前全部已经发生的还款,预索赔当日及以后发生的还款均不扣除。

第七条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初步核实索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明确投保人开始逾期的时间,已经逾期的期数;(二)明确投保人的逾期还款天数是否已满60日。

第八条对于95518在系统中未查到任何承保信息的索赔申请,省级分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联系进行核实,及时更正有关报案信息或注销报案。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费率)【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5]43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2【实施日期】2015.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435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人保财险条款〔2015〕49号、134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人保)(审-保证)〔2015〕(主)2号。

此复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费率中国保监会2015年5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家百(2021.03.07)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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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
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臵)、生产经营等用途。

投保人
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
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

投保人凭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5-1.6
根据借款人在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情况等因素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该系数的设定主要参考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借款人以往贷款和贷记卡的还款情况。

形态的终止账户。

2.若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归入上述多档情况,则采用高档系数上限。

(二)个人信用评分调整系数
根据FICO评分模型的分级打分对费率进行调整,评分分为5档,分值越高,借款人的风险越低,适用越低的调整系数。

该系数根据客户工作的单位性质及在本单位服务年限对客户的工作稳定性进行差异设值。

(四)借款人家庭稳定性调整系数
客户的家庭稳定性是根据客户的婚姻状况以及育有子女的情况来判断的。

若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可适用此系数。

审核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料,及能够证明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情况的材料,根据借款人每月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净收入比例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六)还款方式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1.0-2.0
若借款人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此系数为1.0,若借款人还款频率少于按月还款,风险增大,根据实际还款方式的
风险情况,适当上调费率。

(七)免赔率调整系数
根据条款规定,核保时应与投保人商议免赔率并在保单中注明,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免赔比例使用不同系数。

(八)贷款用途调整系数
贷款用途分为经营类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贷款审批及核保时应予以准确区分并采用不同系数分别对待。

公司应定期对该产品历史赔付率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口径可分地区、合作银行或总体情况等,并根据实际赔付率情况分地区、分合作银行或总体进行及时的费率调整。

(十)渠道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9-1.1
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月平均费率最低为1‰,即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贷款期限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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