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精心整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第十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不不动。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贷款担保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贷款担保保证保险条款〔适用于湖南省〕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为企业、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效劳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经银行监督治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与投保人、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本保险合同的借款人是指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并与被保险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借款合同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以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真实、有效为前提条件。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应该由投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归还未付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且投保人无法按时、足额履行偿付金额时,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投保人担保金额的肯定比例的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于以下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与投保人共同承当:〔一〕在向借款人追偿欠款过程中,需要提起诉讼时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二〕在完成抵押权、质押权的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成心、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二〕借款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三〕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四〕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借款合同》,或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借款人变更或解除《担保合同》;〔五〕投保人提供虚伪担保证明材料的;〔六〕投保人协同借款人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以及成心拖欠行为;〔七〕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归还贷款期间,投保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摘要:
I.引言
- 介绍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相关信息
II.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主要内容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III.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特点
- 保障范围广泛
- 保险责任明确
- 保费合理
IV.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适用对象
- 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人
- 特别适用于拥有多份财产保险的客户
V.结论
- 总结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优势和适用对象
正文: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财产保
险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
首先,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保险责任涵盖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电气故障、盗抢等多种风险,保障范围广泛。
其次,该条款对保险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投保人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此外,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保费合理,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都是可以承受的。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特别是对于拥有多份财产保险的客户,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可以作为一个补充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具有保障范围广泛、保险责任明确、保费合理等特点,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
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银行账户”的合法持有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包括: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账户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手机账户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并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机器上盗取或转账被保险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银行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银行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的持卡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及密码给他人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转账交易;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其雇佣人员、代理人、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在银行柜面、机器或网络支付平台上盗取或转账;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银行账户号及密码;被保险人或其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通过本人绑定非银行支付平台的快捷支付造成的资金损失;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通过本人绑定的非银行理财类平台、借贷类平台以及相关手机造成的资金损失;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涉及对公业务导致的资金损失;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任何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保险人银行账户以外的任何损失;任何间接损失;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个自然日以外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第七条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单号;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与银行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记录;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第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贷款借款人提供经济保障。
在个人贷款过程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这时候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可以帮助借款人保障其赔偿责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
下面将详细探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义、功能以及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首先,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在贷款人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贷款后,借款人通过购买保险产品来为贷款提供保障。
该保险产品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费,以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帮助其承担一定责任。
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贷款人可以通过购买该保险产品降低风险。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可能面临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例如意外事故导致无法还款,个人经济能力突然恶化等。
借款人购买保险可以使贷款人免于承担全部风险,减轻贷款人的负担。
其次,个人贷款保证保险还可以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借款人在购买贷款保证保险后,如果发生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从而减轻了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借款人更多的还款灵活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贷款压力。
最后,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是一个关键问题。
首先,借款人应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需求来确定所需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该能够覆盖借款金额以及相应的利息和手续费等,以确保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借款人应该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的条款。
借款人应该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条款进行详细了解,并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另外,借款人还应该查明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
选择一家有良好声誉和信誉的保险公司可以保证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高效地得到赔付。
总之,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还款压力,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
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签订注意事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1.2 担保方1.3 保险公司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2 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期限3.1 贷款期限3.2 还款方式第四条担保方式4.1 担保物4.2 担保人第五条保险条款5.1 保险种类5.2 保险金额5.3 保险费用第六条保险理赔6.1 理赔条件6.2 理赔流程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8.2 担保方的违约责任8.3 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0.1 修订条件10.2 补充内容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流程13.2 盖章要求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14.2 附件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贷款方1.1.1 名称:××银行1.1.2 地址:××市××区××路××号1.1.3 联系人:×××1.1.4 联系电话:×××××××××1.2 担保方1.2.1 名称:××担保公司1.2.2 地址:××市××区××路××号1.2.3 联系人:×××1.2.4 联系电话:×××××××××1.3 保险公司1.3.1 名称:××保险公司1.3.2 地址:××市××区××路××号1.3.3 联系人:×××1.3.4 联系电话:×××××××××第二条贷款金额与用途2.1 贷款金额2.1.1 本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担保保险合同的定义1.2. 担保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2. 担保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2.2.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3. 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2. 保险公司对担保人与借款人的保险责任4. 贷款金额、期限与还款方式4.1. 贷款金额4.2. 贷款期限4.3. 还款方式5. 担保方式与担保物5.1. 担保方式5.2. 担保物6. 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用6.1. 保险条款6.2. 保险费用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的生效条件7.2. 合同的变更7.3. 合同的解除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期限与续约9.1. 合同期限9.2. 合同续约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义务10.2. 保密信息的范围11.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12. 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转让12.2. 合同的继承13. 合同的签字盖章13.1. 签字盖章的要求13.2. 签字盖章的有效性14. 附件14.1. 附件的构成14.2. 附件的有效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担保保险合同的定义1.2 担保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担保方为借款方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担保方同意在借款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方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担保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2.1 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同意在借款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方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保险方和借款方的相关工作。
2.2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借款方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核保政策(终)
人保助小贷核保政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个人信用风险审核中心V7.0.22015-06-01(本文内容为我公司商业秘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传播或扩散)目录第一章总览 (1)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 (1)二、产品简介 (2)三、客户资质要求 (3)四、限制准入职业 (4)第二章资料基本要求 (6)一、投保单 (6)二、身份证明 (8)三、工作证明 (9)四、经营证明 (11)五、房产证明 (15)六、居住证明 (17)七、收入证明 (18)八、征信报告 (19)第三章增信材料 (21)一、身份证明类 (21)二、财产证明类 (21)第四章出单材料 (22)一、补入影像系统的原件 (22)二、其他资料 (22)第五章附件 (23)附件2: (27)附件3: (29)附件4: (30)第一章总览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要求(一)适用项目:人保财险各分公司申报的“助小贷”项目;(二)适用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三)适用地区:总公司授权开办“助小贷”的地区;(四)授信方式:单笔授信;(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六)授信决策及额度:适用评分模型二、产品简介注:“/”表示不适用;雇主不得以其所在单位的雇员身份申请“助小贷”。
三、客户资质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21(含)至56周岁(含),身体健康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投保人户籍位于投保所在地或于投保所在地居住360天(含)以上。
(三)投保人没有尚未中止的民事被执行记录且最近一次被执行记录的立案时间距今已经超过360天。
(四)经营实体没有未终止的被执行记录,且所有被执行的立案时间距今超过360天(雇主贷、房产业主贷(雇主)适用)。
(五)投保人经营实体/工作单位的信用网/工商网查询记录符合要求(见第二章第四项的经营证明)。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条款内容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总则、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
各个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
【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求,可以选择一年期或长期保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雪、冰雹、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机器设备损坏、运输工具倾覆等。
3.盗抢:存放在保险财产中的财物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3.财产的自然磨损、朽烂、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1. 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将多种财产险进行综合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详细阐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条款内容,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火灾爆炸 - 水渍、泡沫、泄漏 - 盗窃、抢劫 - 风灾、暴雨、暴雪、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 - 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 突发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2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明确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 投保范围3.1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财产保险需求。
3.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车辆、船舶、飞机 - 仓库、库存货物 - 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 - 家具、家电、装饰品3.3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4.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2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5. 赔偿方式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勘察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定。
5.3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并在核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5.4 如被保险财产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金额等同于其实际价值的方式进行赔偿。
6.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6.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被保险财产被没收、征收或强制拍卖6.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解约。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摘要:1.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概念2.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特点4.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适用范围5.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2020 年推出的针对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根据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该保险产品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三个方面,为人们解决财产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赔偿险、盗抢险。
财产损失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赔偿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盗抢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盗抢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障范围全面,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多个方面;二是保险期限灵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三是保险金额适度,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又不会过于昂贵。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等。
企业财产主要包括企业拥有的房屋、厂房、设备、库存物资等;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个人拥有的房屋、汽车、家具、电子产品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拥有的房屋、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6.保险理赔流程7.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该保险条款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险、盗窃险等多种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保险期间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2.核事故、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为1 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1.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协商确定。
2.赔偿方式分为现金赔偿和修复赔偿,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理赔流程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3.双方根据事故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4.保险公司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五、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1.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财险所有。
2.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条款内容明确、保险责任清晰。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2、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3、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4、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5、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6、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期条款和费率表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期条款和费率表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
详解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条款与责任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详解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条款与责任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合同相关术语1.2 当事人定义1.3 保险期间2. 贷款担保保险基本条款2.1 保险金额2.2 保险费用2.3 保险责任3. 保险责任范围3.1 贷款本金及利息3.2 违约金3.3 相关诉讼费用4. 保险责任的例外4.1 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4.2 保险责任的限制5. 保险期间与续保5.1 保险期间的起始与结束5.2 续保条件与流程6. 保险理赔程序6.1 理赔申请6.2 理赔资料提交6.3 理赔金额支付7.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7.1 解除条件7.2 终止后果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程序8.3 法律诉讼9. 合同的效力与适用法律9.1 合同生效条件9.2 适用法律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11. 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清单11.2 附件的有效性12. 其他条款12.1 不可抗力12.2 合同修改与补充13. 合同的签署与盖章13.1 签署程序13.2 盖章要求14. 合同的份数与保管14.1 合同份数14.2 合同保管责任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所述“贷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1.2 本合同所述“借款人”是指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本合同所述“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1.4 本合同所述“保险人”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贷款担保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1.5 本合同所述“贷款担保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 贷款担保保险基本条款2.1 保险金额:贷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的总额。
人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人保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协议方一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方二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甲醛检测与分析服务。
甲方将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对乙方指定场所进行甲醛含量的检测,并向乙方提供详尽的检测分析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甲醛的浓度、可能的源头以及改善建议。
1.2 甲方还将提供甲醛去除处理服务。
甲方承诺使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乙方场所进行甲醛去除处理。
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净化、材料处理及环境改善措施。
1.3 除了前述服务,甲方将对处理后的环境进行后期监测。
甲方将在处理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乙方场所的甲醛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提供监测报告,确保甲醛浓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
2. 服务费用2.1 双方确认,甲方提供的全部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
该费用包括甲醛检测、去除处理及后期监测服务的所有相关费用。
2.3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费用。
逾期费用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双方约定进行。
3. 服务时间3.1 服务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具体的开始时间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3.2 甲方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所有约定的服务工作,包括甲醛检测、去除处理及后期监测。
4. 合同期限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服务完成及所有相关费用结清为止。
4.2 合同的终止将于服务完成后自动发生,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
5. 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甲醛检测、去除处理和后期监测服务。
确保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提供详尽的服务报告,并在服务完成后提供必要的咨询与建议。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在服务期间提供必要的配合。
2024年个人信用贷款保函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个人信用贷款保函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贷款保函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贷款保函的发放与有效期限2.1 发放2.2 有效期限第三条贷款保函的金额与用途3.1 金额3.2 用途第四条贷款保函的担保与责任4.1 担保4.2 责任第五条贷款保函的解除与终止5.1 解除条件5.2 终止条件第六条贷款保函的转让与兑现6.1 转让6.2 兑现第七条贷款保函的违约与违规处理7.1 违约处理7.2 违规处理第八条贷款保函的监督与检查8.1 监督8.2 检查第九条贷款保函的修改与补充9.1 修改9.2 补充第十条贷款保函的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一条贷款保函的生效与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保函的违约金与赔偿12.1 违约金12.2 赔偿第十三条贷款保函的双方信息13.1 贷款人信息13.2 借款人信息第十四条贷款保函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4.1 附件14.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贷款保函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本贷款保函的适用范围包括借款方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所进行的各项贷款业务。
担保人对借款方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均承担担保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偿还。
第二条贷款保函的发放与有效期限2.1 发放本贷款保函由担保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机构发放。
担保人在发放保函时,应保证保函的金额、期限、条件等与贷款合同的约定相符。
2.2 有效期限本贷款保函的有效期限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止。
在保函有效期限内,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三条贷款保函的金额与用途3.1 金额本贷款保函的金额由担保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确定,并在保函上予以明确。
担保人应在保函有效期内,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2 用途本贷款保函所担保的贷款仅限于借款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
详解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条款与责任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详解2024年贷款担保保险协议条款与责任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贷款1.3 担保1.4 保险1.5 保险费1.6 保险期间1.7 保险事故2. 贷款担保保险的基本条款2.1 保险责任2.2 保险金额2.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2.4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终止3. 贷款担保保险的责任范围3.1 借款人违约3.2 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3.3 借款人违法行为3.4 其他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4. 保险理赔程序4.1 理赔申请4.2 理赔资料提供4.3 理赔审批4.4 理赔支付5.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变更5.2 合同解除6.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投保人的义务6.2 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3 监管机构的角色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7.3 仲裁7.4 诉讼8. 违约责任8.1 投保人的违约责任8.2 保险公司的违约责任9. 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延续 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延续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保密责任的解除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2. 合同的转让12.1 转让条件12.2 转让程序13. 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修订13.2 合同的解释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的语言版本14.4 合同的完整性与互斥性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主体1.2 贷款贷款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资金支持,用于乙方指定的用途。
1.3 担保担保是指乙方为确保甲方贷款的安全,提供的对甲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行为。
1.4 保险保险是指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在贷款期间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以保障甲方贷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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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
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三)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的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
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置)、生产经营等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赔偿请求涉及的欠款对应的损失发生日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的贷款,那么保险人按已保险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额。
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该贷款,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
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5-1.6
根据借款人在央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的信用情况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该系数的设定主要参考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借款人以往贷款和贷记卡的还款情况。
说明:1. Z表示以资抵债,D表示担保人代偿,G表示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
2.若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归入上述多档情况,则采用高档系数上限。
(二)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6-1.4
若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可适用此系数。
审核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料,及能够证明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情况的材料,根据借款人每月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净收入比例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三)还款方式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1.0-2.0
若借款人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此系数为1.0,若借款人还款频率少于按月还款,风险增大,根据实际还款方式的风险情况,适当上调费率。
(四)抵押、担保金额调整系数
应根据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价值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五)免赔率调整系数
根据条款规定,核保时应与投保人商议免赔率并在保单中注明,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免赔比例使用不同系数。
(六)贷款用途调整系数
贷款用途分为经营类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贷款审批及核保时应予以准确区分并采用不同系数分别对待。
(七)渠道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9-1.1
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八)合作银行信用环境调整系数
应综合考虑合作银行信用环境状况,根据不同合作银行的历史坏帐率情况选用不同的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