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上海市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试点评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南》等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南》等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5.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1〕303号
•【施行日期】202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
估指南》等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南》等8项上海市地方标准,现予以发布。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地方标准目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附件
注:以上标准文本可登陆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网站()查询。
2012版基地年检登记表-对外用
存 在 困 难 和 要 求
下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2011年上海健生教育活动中心在完善现有科普教育设施,发挥科普教育功能的同时,在上级领 导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2011年将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改造:在光明食品集团五四有限公司领导关心下,为进一步支 持健生基地的科普建设再划拨80亩农业用地支持校外教育,用以农业科普教育,并计划在今后三年每 年投入50万元予以改善道路、建造温室大棚、疏浚河道等水利设施,且大面积设置各类蔬菜种植示范 区及科普养殖区域。目前工程规划设计已完成即将组织实施,该项目完工后对增加学生的活动场所, 进一步拓展科普受众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建立健生教育活动中心网站:2010年10月已初步拟定建立网站计划书,我们认为通过网站 的建立,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健生的知名度也可在科普教育方面大有作为,我们将在网页设置版块上 介绍各区教育局及学校师生参与的农业科普活动的影像资料,让点击者详细了解健生开展校外素质教 育的过程,并随着网站运作的成熟,把科普教育的内容进一步拓展,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年龄的受众 群体。 三、中心目前与浙江农林大学签署合作协议,关于开发“低碳环保节能”的植物幕墙项目,落 成后再课程开发,科普宣传都将成为中心活动的新亮点。 四、完善培训引进机制:健生目前的辅导员队伍中有二人有科普讲解员中级证书,其余均有初 级证书。2011年健生将创造更多培训学习机会,使更多辅导员拿到更高一级的讲解员证书,同时将进 一步引进大学生队伍,使辅导员队伍更加知识化、年青化、专业化,确保为健生各项活动课程化的实 施夯实基础。 综合能力自我评定 □ 强 √ 潜力较大 黄新海 √ 较强 □ 有潜力 □ 一般 □ 潜力一般 填报日期 □ 差 □ 潜力差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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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5•【字号】沪府办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发挥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在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根据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就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
建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市文明办、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管会、市民政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中福会等群众团体负责同志组成的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定期开会,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明确职责,协调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各区、县要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团体做好有关工作。
到2001年5月底,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随意占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用地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沪教委督[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关于开展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通知(沪教委督〔2011〕28号)各区县教育局、团区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范畴”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决定对本市各区县少先队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点面结合、市区联动为工作原则,以提升本市少先队工作水平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制度、队伍和基层建设,发挥少先队组织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的核心作用,为少年儿童健康快乐地成长进步营造良好氛围。
二、内容与指标按照团市委、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少先队工作的意见》(沪团委联〔2007〕1号),结合团市委、市教委、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团委联〔2011〕2号)文件要求,本市少先队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为:(一)制度建设1.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要工作;2.建立和健全区、县少工委各项工作制度。
(二)队伍建设1.区县少先队少年部长、总辅导员和教研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2.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
(三)基层建设1.建设快乐、自主、友爱、向上的大、中、小队集体;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3.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4.特色工作。
上海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估细则
前言: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培养未成年人体质素质、提高综合素质和培养健康意识的重要场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评估细则,以便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
一、俱乐部环境评估:1.俱乐部场地是否安全合理,是否具备进行体育活动的条件。
2.场地设施是否完善齐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和更新。
3.俱乐部是否具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应急预案。
二、教练员评估:1.教练员是否持有相应的专业证书和资格证明。
2.教练员是否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教学能力。
3.教练员是否不断提升自身教学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进修。
三、体育项目评估:1.俱乐部是否提供多样化的体育项目选择,以满足不同青少年的需求。
2.体育项目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充分考虑到青少年的身体特点和心理需求。
3.体育项目的训练计划和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体育锻炼原则和方法。
四、青少年培养评估:1.俱乐部是否注重青少年的全面素质培养,是否对其进行综合能力的提升。
2.俱乐部是否重视青少年的竞技成绩和比赛经验积累,是否提供相应的机会和平台。
3.俱乐部是否注重培养青少年的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是否开展团队活动和集体训练。
五、青少年保护评估:1.俱乐部是否有健全的青少年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规范。
2.俱乐部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是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俱乐部是否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身体素质测试和体检制度,是否对青少年进行健康监护。
六、俱乐部管理评估:1.俱乐部是否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是否能够保证俱乐部的正常运行。
2.俱乐部是否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机制,是否能够及时回应家长和学员的需求和意见。
3.俱乐部是否具备良好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
七、家长满意度评估:1.俱乐部是否有家长意见反馈的渠道和机制,是否及时回应和处理家长的问题和建议。
2.家长对俱乐部的教学效果、俱乐部管理和服务是否满意的调查评估。
3.家长对俱乐部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实地抽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1]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实地抽查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实地抽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1〕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2010〕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完善质量保障机制,促进上海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委决定在各高校2010年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自查的基础上,实施校外教学点实地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对照“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表”(26号文附件3),报送各校外教学点的课程安排情况,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老师、专业年级等。
二、各高校成人教育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可推荐1名负责人作为抽查组专家成员,并填写回执(见附件)。
三、尚未按26号文要求上报材料的高校,此次一并上报。
四、上报材料请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交至高教处。
附件:抽查组推荐专家回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抽查组推荐专家回执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注:回执请于2011年2月18日之前传真至高教处。
——结束——。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沪未保办[2016]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1.27【实施日期】2016.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未保办〔2016〕1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各区县未保委:现将《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区县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2016年1月27日附件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2016年,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本市经济社会建设新要求,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求真务实、坚持攻坚克难,着力提高未成年人保障水平,着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夯实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提高校园安全保障水平1.推进学校安全管理中心建设。
教育部门要牵头推进市级、区县、学校三个层面试点建设学校安全管理中心,探索建立市、区县、学校三级安防中心标准化建设体系,整体提高学校安全信息化管理水平。
2.完善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小学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意见,全面加强消防等安全管理,完善风险管控机制。
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强化安全督查,加大对校舍消防、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和定期抽查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食品安全隐患。
推动学校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置学生伤害事故。
启动开展第四轮校园安全风险勘查。
3.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教育、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实现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全覆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性能。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27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一、评估目的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一)对象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
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
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信息告知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青保办[200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布日期】2009.08.05【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信息告知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5号)各区县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防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学生,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与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共同制定了《上海市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信息告知及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市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信息告知及处理办法(试行)2. 文化执法部门向青保部门告知情况表3. 青保部门向文化执法部门告知情况表4. 区县对违规进入网吧(经营性娱乐场所)未成年学生开展帮教情况反馈表5. 文化执法部门对被告知网吧、娱乐场所执法检查情况反馈表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1:上海市网吧、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信息告知及处理办法(试行)一、实施的目的和范围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为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防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沪教委基〔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3号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要求,进一步指导学校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委在总结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研制了《上海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1月17日附件上海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本市各区、学校在落实课后服务工作中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梳理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指南,供各区和学校参照执行。
一、目标与原则(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开展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的工作要求,坚持“愿留尽留”原则,为放学后自愿留校的学生提供免费课后服务。
安排作业辅导、德育、阅读、科技、体育、艺术、劳动、安全实训等多种类型的素质教育活动,增强课后服务吸引力,丰富学生课外生活。
(二)基本原则1.以校为本,多方参与。
学校应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的主体责任,以本校教职工为主要力量开展课后服务。
同时,充分挖掘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社区教育资源、社会公益力量等资源,建立健全校外力量引入和管理机制。
2.安全第一,教育为先。
学校在组织、落实课后服务过程中应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课后服务纳入五育融合体系,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素质教育活动。
3.规范管理,创新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区县教育局、青保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推进本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预防工作体系建设,规范实施对违法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考察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市综治办制定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沪综治办〔2005〕2号),现就本市教育系统和未成年人保护系统贯彻落实沪综治办〔2005〕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察教育小组组成(一)本市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明确的考察教育对象考察教育小组由以下方面同志组成:考察教育对象所在学校分管领导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等。
(二)考察教育小组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
(三)考察教育小组要明确各方职责任务,明确考察阶段目标要求,明确帮教工作运行办法,明确违责追究办法。
(四)考察教育小组成立后,区县青保办应将考察教育小组成员名单提交给作出考察教育决定的单位。
二、职责分工(一)学校是做好考察教育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1、不开除、不劝退考察教育对象,若考察教育对象及其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要予以阻止,并及时报告给区县青保办和教育局。
2、安排一名校领导和相关教师具体开展考察教育工作,并积极创造工作条件。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6.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民健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的蓬勃开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本市将在总结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公共体育设施资源的作用,积极促进资源共享,并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以有效缓解本市社区体育设施不足的矛盾,更好地为社区市民特别是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服务。
为此,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认证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05]23号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20
【实施日期】200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
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认证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教委德[2005]23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逐步形成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有效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科学的综合考评制度,特对试点开展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的认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即:高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一般不少于3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一般不少
于20天,小学生一般不少于一周。
除特殊情况外,将按规定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作为升学毕业的依据之一。
学生在全市性的试点工作站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作为市学生综合评价或评选“三好学生”的依据;在区域试点工作站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作为区域综合评价中德育评价的依据,同时,为全市全面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评价工作积累经验。
二、建立上海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认证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工作站受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委托,对本市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服务指导和认证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意见-沪教督〔2015〕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的意见沪教督〔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2月11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各类学校”)的依法监督、分类指导,促进管办评分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现就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教育督导提出如下意见:一、督导目的1.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实施监督、指导,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2.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的根本任务是监督、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二、指导思想1.坚持依法监督。
要按照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要求,改革教育督导方式,促进教育行政管理职能转变,提升学校规范办学的水平。
2.注重分类指导。
要遵循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律,采用多种方式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
要坚持监督、指导并重,为学校发展提供服务,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
3.促进多方参与。
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教育治理要求的教育督导组织体系,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学校评估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单位关于评选“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单位关于评选“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05]5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10.20【实施日期】2005.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单位关于评选“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通知(沪教委体[2005]50号)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区团委、少工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教体艺〔2001〕4号)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01〕82号)精神,以及上海市教委、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少工委《关于实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18号)要求,近几年来,各区县结合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课外文体活动,并在实践与创新过程中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本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经研究,决定启动“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考核、评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择优评选、创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
请你们依照市教委、市体育局、团市委、市少工委印发的沪教委体〔2003〕18通知中提出的相关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的总结以及自评、申报工作。
各区县如提出申报,应填写“上海市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申报表(附后),并附4000字以内的材料一式三份,于2005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联系人:张翠,电话:2311675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安全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青[2016]2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外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教委青〔2016〕29号)
各区县教育局:
2016年4月23日,本市宝山区某高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发生旅游大巴与小轿车碰撞事件,导致多名学生及1名老师受伤。
2016年10月14日,本市部分学校组织学生赴吴淞炮台湾湿地森林公园秋游,学生在参加自费项目“攀登珠峰”时,攀爬的绳网发生断裂,导致11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
为防范中小学校外活动安全事故,确保校外活动安全有序,现将相关要求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增强安全意识。
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但校外活动往往存在路途遥远、环境复杂、活动可
控性差等安全隐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等相关单位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做细各项工作,加强过程管理,切实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二、。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教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09]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外教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德〔2009〕7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文)要求,进一步加强上海校外教育工作,推进学生道德体验与创新人才培养,现将《上海市校外教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区县和行业德育工作与学生身心发展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教委德育处(联系人:邹竑;联系电话:23116791)。
附件:上海市校外教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试行)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上海市校外教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09年-2011年)(试行)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校外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推动本市校外教育事业在未来三年科学、协调地发展,特制定上海市校外教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坚持公益性原则,加强校外教育内涵提升,整合校外教育资源,丰富校外教育内容,拓展校外教育途径,创新校外教育形式,提供优质的服务,创设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引导中小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特别是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培养,帮助中小学生树立理想信念、锤炼道德品质、增强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提升科学和人文素养、培养审美情趣、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暑期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6]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未成年人暑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德〔2016〕17号)各区县文明办、教育局、未保办、团委、少工委、妇联、校外联办,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传统教育,广泛发动未成年人在暑期中积极参与各类实践体验活动,激发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的情怀,提升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有益”的暑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主题与美德同行,享快乐暑期二、工作重点以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为契机,以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文明修身为重点,以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为出发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内涵丰富、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走进社会,在实践体验中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踏上红色征途,培育爱国情怀持续开展“少年传承中华美德”主题教育活动。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学年度各区县赴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活动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学年度各区县赴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活动时间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07]4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01【实施日期】200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学年度各区县赴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活动时间安排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42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2007学年度各区县赴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活动时间安排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活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2〕53号)的精神,制订实施计划,组织好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的活动,切实做好营地的教育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营地活动指挥部,协调各方面力量,指导学校充分利用营地的教育资源,结合学校课程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研究性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做好学校营地活动的评估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制订实施活动的方案,要充分注重挖掘营地的教育功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从科学精神、人文素养的提高上主动探究,积极体验,丰富综合实践活动的学习经历,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将学生在营地活动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营地要切实保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为区县、学校开展教育工作和学生活动提供生活服务及各项活动设施使用的指导,要认真落实各类活动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健全保障机制,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营地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收费。
营地和各区县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保证每一位特困生都能参加营地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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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评估过程中,积极配合评估专家与评估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基地负责人:
日 期:
表二、基本信息
基地全称
地址
邮编
网址
电话
负责人
年龄
职称/学历
任职年限
电话
未成年人教育工作负责人
职务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多个部门均填写)
3
形成本单位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工作联系制度,各司其职,有效开展工作。
2
A3
整体规划
面向全体未成年人,结合学校教育要求,科学定位,并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规划。
2
B
常规管理(15)
B1
工作计划
有分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方向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到位、切实可行。
3
B2
制度建设
有一整套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细则、人员交流及培训等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5
I
特色示范
结合基地特色和或社会热点,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发出具有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品牌项目,得到未成年人的广泛认可,并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10
总 分
110
注:各项评分精确到0.5分,总分为各项评分累计所得,按总分确定星级。
表七、自评报告
近两年来,基地在推进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的总体思路、主要举措和工作成效,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发展瓶颈和发展态势分析。
8
对学校开展定期的巡回展示
3
组织开展研讨会、演讲会、报告会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教育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4
G
项目创新(12)
G1
项目研发
了解未成年人的趣味需求,结合基地资源特点,在保持传统特色活动基础上,创建新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3
能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年龄层次、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设计分年段参观活动方案,并形成相应的配套资料,注意思想性和艺术性,力求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
D1
队伍配备
基地教育部门有专职工作人员,并有针对未成年人、稳定的专职讲解员队伍。
3
D2
培训措施
每年为相关从业人员或兼职人员提供有关培训,提供学术交流、研讨等机会。
3
E
经费保障(6)
E1
经费投入
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基地建设的基本经费投入到位,并随校外教育事业发展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
2Hale Waihona Puke 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对未成年人教育活动的专项经费投入。
附件2:
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星级评估
申报表
基地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制
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监制
表一、申报承诺
本基地自愿申报2009年度上海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星级评估,并对以下事项作出郑重承诺:
1、在本《申报表》中所提供的数据、所填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准确,如实反映了本基地的实际情况。
时间
简介近两年来基地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项目、组织或参与的全国或省市级学术会议情况
表五、特色活动项目
简介基地如何结合自身资源和时政形势热点,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和身心特点,设计出具有创新性、开放性、互动性的活动项目,以及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表六、自评打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自评分
A
领导与组织
(12)
A1
领导重视
要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专门领导负责基地教育工作。
2
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切实解决主要困难。
3
A2
组织机构
建立未成年人教育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具体策划和组织本基地的教育活动,形成与学校教育互通互动的网络机构,共同研究开展活动。
元/年
比例
年度经费投入总额
元/年
是否设未成年人教育专项经费
是(元)/否
人员总数
专职讲解员人数
兼职人员人数/比例
专职人员人数/比例
兼职与专职人员比例
专职人员
学历
大学本科
硕士
博士
合计
职称
中级职称(占人员总数比例)
高级职称(占人员总数比例)
近两年来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限填10项)
序号
成果名称
作者
发表期刊、出版单位、提交部门
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亩)
当年接待人数
其中未成年人人数/所占比例
/
提供基地组织结构图,并简要介绍与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有关的部门设置与职能分工情况。
表三、针对未成年人爱国主义教育的规划、目标与计划
近两年发展规划
分年度教育目标
分年度工作计划
注:限本页填写,请填写各项摘要。
表四、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政府(或主管部门)基本经费
3
B3
宣传工作
有介绍教育基地情况的文字、视频宣传资料,专门网站(网页)、宣传栏等宣传阵地。
3
B4
安全工作
能制定详细周密的接待计划,通过完善硬件设施、提前预约、分期分批和增加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参观、安全活动。
3
参观或活动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工作,遇到突发事故,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
3
C
场所建设(9)
C1
活动场馆
有适合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活动的专门场地(或教室),并配有多媒体系统。
3
C2
设施设备
提供文字、图片、视频或音频等资料阅览或查阅系统。
3
C3
环境氛围
能提供干净整洁、庄重有序的参观环境,各项卫生、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场馆布置围绕主题,突显特色,渲染氛围。
3
D
队伍建设(6)
4
G2
学术研究与交流
能组织或参加全国或省市级的学术研讨会、工作会议;在全国、省市级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
2
G3
成果运用
能将研究开发的新项目在基地开展实施,并不断总结、改进。
3
H
工作绩效(10)
H1
公益服务
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达到年接待未成年人人次基本要求,力争每年有所递增。
5
H2
社会反响
未成年人及学校、家长等对基地展示、开展教育活动等工作反响良好,满意度高。
能组织一支由大、中、小学生和教师等组成的志愿者讲解队伍。
3
能充分利用时政形势、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节假日,以及青少年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举行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
3
F3
展示内容与手段
有适合未成年人的展示实物和展品,展示形式多样,并配有互动交流、体验等活动设计。
2
E2
使用状况
保证场所建设和修缮等所需的专项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
2
F
活动实施(30)
F1
与学校教育的衔接
为学校或教育单位提供适合未成年人参观活动的相关信息,与区县教育局或学校教师合作做好接待咨询、参观引导、提供资料等服务。
5
及时记录未成年人参与基地活动的相关数据,并反馈给教育单位。
4
F2
资源的整合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