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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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9日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的土地。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

第三条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

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突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突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突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丽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突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突破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4日丽水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突破专项行动方案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核心关键。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精神,按照以“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的要求,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R&D)投入,让创新成为丽水高质量绿色发展的鲜明特征和强大引擎,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持续提升,科技投入力度持续加大,人才集聚与科技产出取得新突破。

力争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政策引导。

1.加大财政投入。

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

聚焦研发投入,按照“能列尽列”的原则,将研发投入作为财政奖补的刚性约束,形成政策合力。

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应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投入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重复列出)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做好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切实减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压力,提升企业创新获得感。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3.建立研发导向机制。

47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稿))(1)

47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定稿))(1)

丽宣…2012‟47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为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有关规定,设立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将《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丽水市财政局2012年7月31日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文化强市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验收和考核,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年度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

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1.市级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园区(基地);2.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文化创意设计中心;3.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4.文化产业重点企业;5.带创意成果或项目来丽投资的文化企业;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成长性良好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7.优秀创意团队、优秀创意人才;8.文化创意产品成果转化项目、市场拓展项目;9.大型文化产业会展项目;10.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文化企业、产品或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的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无不良信用,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丽水市本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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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实施办法

丽水市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建设一支梯队合理、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规划,按需引进。

根据医院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坚持“按需引进、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德之为先,学术为要。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顾全大局注重团结,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工作实践能力。

第三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优先引进重点学科和紧缺专业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统筹考虑其他学科发展的人才配套支撑,抓好东城院区人才储备工作。

第四条合理使用,注重培养。

坚持“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理念,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科学处理好高层次人才使用和培养之间的互促互进关系。

努力搭建事业平台,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第五条医院成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由分管干部人事的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使用、培养、考核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分类第六条根据《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委发〔2016〕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引进高层次人才,具体对象如下:(一)高端人才。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A、B、C、D类人才。

(二)高级人才。

《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的E类人才。

具体对象:1.博士研究生导师;2.硕士研究生导师;3.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特殊人才。

对于特殊学科紧缺性人才或具有特别专长的优秀人才,可放宽相应的应聘条件,由双方共同商定确定相应层次标准。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程序第七条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一)制定计划。

根据相关学科的人才需求情况,人力资源处制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二)发布信息。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促进就业稳定的十五条意见丽政发〔201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一)落实上级各项政策。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和浙政发〔2018〕50号文件精神,确保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等政策落实到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参与)(三)鼓励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服务。

市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高校、中职(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协作基地等市场主体提供就业相关服务,事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后,一次性为市本级一家企业引进15名以上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丽政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建筑区划内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丽水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市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莲都区建设分局、开发区建设分局(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8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8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0日丽水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意义“浙江无欠薪”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丽水无欠薪”是“浙江无欠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

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就业环境,实现劳动者劳有所得,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使人民群众拥有更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我市全面打好五张牌、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取得实效。

二、开展“丽水无欠薪”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浙江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丽水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与全省同步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尤为如此”的责任担当,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稳定就业岗位(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市场主体提供余缺调剂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三)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

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统一我市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强化政策协同,健全实施机制,加快建立制度健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体制,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省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规划的编制、实施、修订和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根据国家和省级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居于我市规划体系最上位,为其他各类规划提供遵循。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均须依据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期与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根据同期发展规划的战略安排适时进行调整或修编。

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为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专项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促进市场提能升级、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区域规划主要以上级规划和市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以及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为对象,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社[2014]21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1.07【实施日期】2015.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4〕21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月7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等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分配办法科学合理,分配程序透明高效,分配结果真实阳光。

(二)保障重点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

(三)统筹均衡发展。

适度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人力。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就业优先,拓展新兴业态就业渠道(一)促进经济发展与就业协同。

围绕“培育新引擎,建设大花园”,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

注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相协调,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积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态能源及生物医药三大千亿级产业,现代装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空调配件等特色产业集群,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带动就业结构的优化,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旅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等负责)(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8日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布、解释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人事任免、表彰奖惩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22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为接轨市本级国资营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市场化转型,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操作实践,制定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办法。

一、计划编制(一)市发改委每年9月份发文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申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营运公司及相关单位根据行业规划或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市发改委综合汇总。

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对接,统筹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

(三)计划成稿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再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总投资亿元以上项目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确定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下达计划。

(四)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计划,特殊情况若确需调整,需按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二、任务落实(一)建设模式。

1.修缮改造等小型项目,一般由政府直接出资,按行业分工由相关专业单位承建或委托相应营运公司代建,公司按相关标准收取代建费。

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项目维护,除有特殊约定外,仍按现有体制由市建设局下属的市政处、园林局负责维护。

2.非经营性项目或准经营性项目,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协议委托相应营运公司投资建设,政府一般以BOO(建设—拥有—经营)或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购买服务。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7
•【字号】丽政发〔2017〕71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
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政发〔201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了清理。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丽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0号)等9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丽政办发〔2015〕187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丽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本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要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本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

关于修订《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关于修订《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关于修订《丽水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行事处2019年12月24日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为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市本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两分离,切实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也要求财政部门督促科技部门及时起草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丽政办发〔2018〕112号)、《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绿色发展的二十六条意见》( 丽政办发〔2019〕52号)等文件精神,起草我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6根据科技创新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支持范围、预算编制原则、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内容;切实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三、主要条款及内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涉及条款,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本办法重点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及规范:(一)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条款第三条明确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6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6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6日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部门、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包括智慧城市和两化融合等方向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其他需纳入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按投资额度200万以内、200万(含)至500万、500万(含)以上分为一般类项目、较大类项目、重大类项目。

第五条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为市级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审批、协调、监督、验收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信息化规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等。

发改、公安、财政、保密、审计、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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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同步解读
根据《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对《丽水市本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本通知
答:原《丽水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丽财行〔2006〕219号),出台于2006年11月,随着新预算法的出台及人才工作的不断推进,已不适用目前的专项资金的管理。

《2018年度丽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也提出要求财政部门督促人才管理部门及时修订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依据《丽水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丽政办〔2013〕16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精神,对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2.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人才工作发展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职责、支持范围、预算编制原则、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内容;同时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两分离;切实提高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人才工作发展。

3.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相比丽财行〔2006〕219号,本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订及完善:
(一)增设职责分工条款
第四条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

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根据年度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全市人才工作要点,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体安排方案。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市委人才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根据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提出年度项目绩效目标;根据批复的预算提出实施方案,执行支出预算;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修改支持范围条款
第七条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丽水市本级人才发展,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1.用于人才引进。

包括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人才住房保障、各类人才交流活动以及人才柔性合作等。

2.用于人才培育。

包括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培养、培训以及138人才、绿谷系列人才培养期内的资助,人才津贴等。

3.用于人才服务。

包括人才健康体检、人才疗休养活动、人才社团建设、人才工作宣传等。

4.其他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重点人才工作。

(三)修改使用管理条款
第八条资金申报。

市委人才办每年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要求,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并按时上报市委人才办。

第九条资金审核与下达。

市委人才办根据年度人才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项目预算,会同市财政局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并进行汇总,形成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代会审批,市人代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兑付。

第十条资金使用。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要求内容真实、核算准确、资料完整。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要求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列支,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与中止。

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情况,项目名称、金额和用途不得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中止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再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

(四)增设绩效评价条款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指导,加强重点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修改监督检查条款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收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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