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森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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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森林文书(原文)
成员国:
认识到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提供多种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并强调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对可持续发展和脱贫的重要贡献;
忆及《关于各类森林经营管理、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全球共识不具法律约束力原则声明》(《森林原则声明》)、《21世纪议程第11章》、政府间森林工作组(IPF)和政府间森林论坛(IFF)行动建议、联合国森林论坛有关决议和决定、《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实施计划》、《发展财政国际会议蒙特蕾共识》、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国际发展目标、2005年世界峰会成果和与林业相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文书;
欢迎经社理事会2000年10月18日35号决议发起的国际森林安排所取得的成绩,及该理事会2006年7月28日49号决议关于加强国际森林安排的决定;
再次确认对《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的承诺,特别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根据本国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确保在其行政或控制区内的活动不对他国或本国行政以外的地区产生环境破坏,以及《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第七条原则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认识到,作为动态和演变的概念,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旨在维持和加强各类森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为当代和后代谋利益;
关注持续的毁林、森林退化以及缓慢的造林、更新和森林覆盖率恢复,与之导致的对经济、环境包括生物多样性、至少10亿人口的生计和文化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必要更有效地在各层面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以强调这些关键性挑战;
认识到气候变化对森林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影响以及森林对减缓气候变化的贡献;
再次确认森林生态系统脆弱的国家包括低森林覆盖率国家的特别需要和要求;
强调加强各级政治承诺和集体努力、把森林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议程,加强国家政策协调和国际合作和促进部门间协调的必要性,以在各级有效实施各类型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管理;
强调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足够的资源,包括财政、能力建设和环境友好型技术的转让;特别认识到应为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轨国家筹措不断增加的财政资源,包括创新的来源;
强调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也关键取决于各级良好的行政管理;
注意到本文书的条款不损害国际法下各成员国的权利和责任。
成员国承诺如下:
一、宗旨
1.本文书的宗旨
(1)加强各级有效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政治承诺和行动,实现共同的全球森林目标;
(2)增强森林对实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特别是与脱贫和环境可持续性相关的目标在内的国际达成的发展目标的贡献;
(3)为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提供框架。
二、原则
2.成员国应遵守基于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里约森林原则声明之上的如下原则:
(1)本文书为自愿和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2)各国负责本国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和森林相关法律的执法;
(3)21世纪议程所确定的主要团体、当地社区、森林所有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有助于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应根据国家立法,使其通过透明和参与的方式参与到对
他们有影响的林业决策过程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实施;
(4)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主要依靠全方位的新增和额外财政资源;(5)包括财政支持、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和教育在内的国际合作对支持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发挥关键的催化作用。
三、范围
3.本文书适用于各种类型森林;
4.作为动态和演变的概念,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旨在维持和加强各类森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为当代和后代谋利益;
四、全球森林目标
5.成员国确认如下全球森林目标并承诺通过全球、区域和国家努力,到2015年取得进展:
全球目标1:通过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包括保护、恢复、造林和更新造林,扭转全球森林覆盖率下降,尽力防止森林退化;
全球目标2:加强林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包括改善林区居民的生计;
全球目标3:大力增加世界范围内森林保护区面积和可持续经营森林面积以及可持续经营森林的林产品比例;
全球目标4:扭转用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官方发展援助下降的趋势;为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大力从各方面动员新增和额外财政资源。
五、国家政策和措施
6.为实现本文书的宗旨,成员国在考虑国家政策、工作重点、条件和可用资源的同时,应:
(1)参考政府间森林工作组和政府间森林论坛行动建议和联合国森林有关决议,制定、实施、出版、更新包含必要的行动和措施或具体目标的国家林业规划或其他森林可持续
经营战略;
(2)将从现有的标准和指标进程中的标准中总结出来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7个主要要素作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参考框架,在上述要素中确定环境和其他与林业相关的方面,作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标准和指标进行考虑;
(3)提倡运用经营管理工具对可能对林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提倡环境友好型的项目活动;
(4)制定和实施鼓励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提供多重产品和效益和助于脱贫以及乡村社区发展的政策;
(5)提高林产品生产和加工效率,特别是减少废料和加强回收;
(6)根据国家立法和相关国家协议,鼓励林业相关传统知识和实践的保护和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中的应用,但应获
得持有者的同意和参与,提倡公平、平等地分享传统知识和实践应用所获效益;
(7)结合国家工作重点和条件,进一步制定和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标准和指标;
(8)通过政策、激励和规定框架,创造适宜环境鼓励私营部门以及当地和土著社区、其他森林利用者、所有者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群体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投资和参与;(9)制定财政战略,明确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短期、中期和长期财政计划,要考虑国内、私营和国外援助的资金来源;
(10)鼓励认可各种类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树木所提供产品和效益的价值,并结合国家立法和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在市场上反映上述价值;
(11)为了把林业纳入国家决策程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包括要特别强调毁林、森林退化的内在原因和促进森林保护,应确定和实施具体措施,加强影响林业政策和经营管理与受林业政策和经营管理所影响部门间合作和跨部门政策与项目的协调;
(12)将国家林业规划或本文书6(1)中所及的其他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战略,纳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规划、相关国家行动计划和脱贫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