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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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11)闽万律非诉函第号

厦门XX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暨负责人台鉴:

VV律师依法接受厦门T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敝委托人)的委托,就贵公司拖延支付敝委托人货款一事,谨致函如下:

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陈述表明:

2011年5月份至9月份,贵公司分多次向敝委托人发出订单,订购不锈钢套子、盖子等卫浴五金配件,货款共计人民币238942,45元。弊委托人于2011年5月27日、6月21日、8月1日、8月23日、9月27日开具了5张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要求付款。贵公司对上述发票核对并签收后,仅于2011年7月29日支付了5月份货款49029.75元。经敝委托人多次催促,贵公司仍尚欠货款人民币189912.7元未予支付。

本律师意见:

贵公司与敝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贵公司拖延支付敝委托人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严重违约,同时损

害了敝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但敝委托人本着以和为贵、双方能够继续合作的信念,希望圆满解决此事。

现本律师特致此函于贵公司,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三日内与敝委托人取得联系,并将所拖欠的货款支付给敝委托人。否则,本律师将建议敝委托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望贵公司三思,以免讼累!

顺祝

商祺!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本律师联系电话:

律师声明:

1、本律师函仅提供给委托人使用,除本律师及委托人外,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无权援引本律师函中的内容,无权将本律师函用作任何法律诉讼/仲裁的证据或其他任何用途。

2、本律师事务所及签名律师不承认任何未经签名律师认可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对本律师函的解释说明。

3、本律师函的事实陈述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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