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溺水死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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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溺水死亡案

[案例描述] 2011年6月15日傍晚,我校外国语学院某专业学生徐某在银滩度假区外东侧非游泳区游泳时溺水身亡。

当天下午课后,徐某与同班黄某、钟某两位同学到银滩东侧“非游泳区”海边游泳。由于当时风大浪急,三人被海浪卷拖往深海。随后黄某自救,飞跑向银滩游泳区的救生塔求助;救生队赶赴现场,将钟某安全营救上岸。徐某在溺水失踪后10多分钟,在大浪中被找到,经救护队和博铧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于晚上7:40分左右身亡。

事发前,学校向全校学生发布了关于不得私自到海边游泳的通知。事发前一天,徐某等人的辅导员在大班会上进一步强调了私自到海边游泳的危险性,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制度,不要到海边游泳。

事发后,学院领导召开了学校应急小组紧急会议,安排人员对有关学生和辅导员进行心理干预;并已通知学生家长速来北海处理善后。学校再次通知全校学生:禁止学生私自到海边游泳。

6月19日上午,经我校与学生家长沟通商议,就徐某溺水身亡事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出于人道主义和对家长的同情,我校一次性给予徐某家人20000元的抚慰金;我校负责徐超家人6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的往返路费、食宿费用,共计36000元。

[案例分析](1)学生徐某、黄某、钟某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不顾学校的三令五申,私自前往银滩非游泳区游泳,酿成悲剧。

(2)根据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

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学校在本案中并无过失,学校针对游泳的危险性进行了强调,并明令禁止学生私自到海边游泳。徐某等人在学校的三令五申下依然到海边游泳,属于学生自行外出,学校行为并无不当。

(3)根据1992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学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其家属,学校对事故的处理是积极的。基于人道主义给予徐某家长20000元抚慰金,并承担其家属的往返路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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