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车上乘客死亡,公司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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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福州恒大顺风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恒,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思,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死者丙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302729.9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8023.99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0月10日,a驾驶原告所有的渝X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福昆线116公里处,与b驾驶的渝X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渝XX号货车乘车人丙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5572.98元、尸体检验费500元、渝XXx号车司机b医疗费729.95元,向丙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123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14352元、误工费2000元、住宿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5655.02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渝XX号货车修复材料费16224元、维修费5500元、吊车拖车费4799.99元、车辆鉴定费1500元。
原告于2008年5月15日为渝XX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97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福州恒大顺风公司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