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表号:XMGF23-004龙家山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实际得分:序号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分办法检查情况标准分得分一、理念先进100 931 瓦斯不治矿无宁日公司总工程师为党委委员、行政第一副职;公司及煤矿设置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设专职地质副总工;公司和煤矿设置瓦斯、地质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瓦斯≥15人,地质≥15人)。
总工不是第一副职扣2分;副总工缺一个扣2分;非专职的扣1分;瓦斯、地质机构少一个扣1分,人员不足扣2分10 102 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采面<8m3/t、掘进头<3m3/min下采掘;杜绝3%及以上瓦斯超限,否则公司总经理组织分析、处理,找超限矿矿长、书记警示谈话;公司、矿每周剖析一个矿瓦斯治理工作,公司每月专题会,会上被剖析单位述职。
建立“三级地质保障制度”;建立专业化地质预测预报专业队伍。
采面未实测或达标扣3分;超限未分析或未警示谈话各扣3分;专题会未剖析或未述职均扣3分。
会议、剖析和谈话必须有记录20 203 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有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做效果考察和有效范围确定;有可能的,必须做试验考察。
地点上:开采层、邻近层、被保护层、采空区、层间裂隙带都应抽采;范围上:高密度、孔距小于抽采直径,钻孔控制设计的全部范围,无盲区;时间上:采前预抽、边采边抽、采后抽;浓度上:高浓抽、低浓抽;高压预抽,二次封孔增压或增透预抽瓦斯;方式上:穿层抽、顺层抽。
可保未保扣3分,开采了未考察,扣2分;应抽地点未抽一处扣1分。
10 104 通风是基础,抽采是重点,防突是关键,监测监控是保障。
通风系统完善、可靠,抽采作为治理瓦斯主要措施,区域抽采先行、达标有效后采掘;防突是关键目的,消突是目的;监控系统完善、运行正常,控制有效。
通风、抽采、防突、监控每项不完善扣2分;管理不善每项扣1分。
10 105 高投入、高素质、强技术、严管理安全投入≥35元/吨,其中瓦斯治理占50%,且满足需要,科技经费占公司销售收入的1~3%;防突、瓦检、安监员工资收入达到所在单位采掘员工平均水平,井下职工人均工资不低于当地人均工资的3倍;井下职工以技术毕业生为主,公司组建打钻、岩巷施工专业化队伍,煤矿组建防突、抽采、通风、揭煤、监控专业化队伍;班队长年轻化、专业化,“一通三防”班队长由职业高中、大学毕业生担任;公司和煤矿选拔“技术拔尖人才”、“技术工人拔尖人才”,并发放津贴;规范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和操作者的操作行为,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强技术、严管理。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瓦斯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
六盘水XXX〔2020〕xxx号关于下发《瓦斯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煤矿及选煤厂:经公司研究决定,特编制下发瓦斯抽采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瓦斯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六盘水XXXX 有限公司2020年X 月X日瓦斯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所属煤矿瓦斯治理水平,规范瓦斯治理过程管控,确保瓦斯抽采效果。
着力构建“应抽尽抽、以用促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的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谁打钻谁负责、谁封孔谁负责、谁连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
经公司研究决定下发《瓦斯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公司成立瓦斯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一通三防”总经理助理成员:通防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监察部部长总调度室主任财务部部长经营部部长运营部部长各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在通防部,由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煤矿参照成立组织机构。
职责:1、组长负责公司瓦斯治理全面工作,负责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
2、副组长负责公司瓦斯治理的日常统筹安排和协调,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的第一技术负责人,负责所属煤矿瓦斯治理方案、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和把关;分管“一通三防”总经理助理负责督促所属煤矿瓦斯治理方案、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现场落实。
3、通防部负责制定瓦斯治理标准及管理考核办法,及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公司下属煤矿瓦斯治理方案、规划、计划的审查及技术指导,负责瓦斯治理工程的验收,收集瓦斯治理、瓦斯抽采基础资料,出具考核依据;生产技术部负责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装备,参与技术方案的制定;经营部负责保障瓦斯治理所需设备配件及材料;财务部负责保障瓦斯治理资金,按计划列资;运营部负责落实奖惩资金。
总调度室负责瓦斯治理协调及调度;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及煤矿职能部门在瓦斯治理工作上履职情况监察。
二、瓦斯治理标准(一)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方案、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1、煤矿必须编制抽采达标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规划应包含: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正式)
关于印发《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矿所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现将我矿的《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方庄一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我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制订了《方庄一矿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各单位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第三条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四条矿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
矿属相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第五条矿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水城县化乐锦源煤矿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2012年3月8日水城县化乐锦源煤矿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一说明:水城县化乐锦源煤矿,2010年根据本矿实际情况,鉴定为低瓦斯矿井,2011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高瓦斯矿井,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我矿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根据贵州国源集团《贵国矿字(2012)1号》文件精神,各煤矿企业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公司所画定(矿办字样)的条款逐项落实要求,我矿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汇报如下:1、从业经历矿长:蒙香于1993年一2003年在水矿集团老鹰山煤矿任通风技术员,通风队长,2003年一2009年在威宁永昌煤矿任矿长,2009年一2011年6月盘县恒鼎公司桌棋煤矿任矿长,2011年6月至今在水城县化锦源煤矿任矿长,一直从事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
总工程师:冯恩阳由1998年3月开始在高瓦斯矿井从事技术管理工作,1998年3月一2009年3为山西省翼城县古挑园煤业有限公司,任技术副矿长,2009年3月一2010年3月任山西省长治县池里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10年3月一2010年9月在贵州省大方县风山煤矿任总工程师,2010年3月一2012年3月在新疆永新煤矿任总工程师,2012年至今水城县化乐锦源煤矿。
2、机构和人员1)、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管理成立防突机构,配备通风、地质测量专职人员,建立监测系统,安装监测设备,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完善瓦斯防治等工作。
2)、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管理成立通风科,成立监控中心,成立专职防突队伍和防突专用钻机,配备相关人员,防突人员是经过资质单位培训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
3系统设施1)我矿为年产30万吨矿井,严格执行一采、二掘、一开拓,采煤方法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符合规定。
2)我矿具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配备二台同功率通风机,型号:FBCDN017一2×90KW,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
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各矿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和股份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贵州湘能矿业集团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整改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安全目标是:杜绝瓦斯人身伤亡事故,消灭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事故;严控瓦斯超限事故,力争实现零超限。
第三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理念先进、投入保证、技术可靠、管理到位、机构健全、队伍合格、治理达标、利用有效。
即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国能煤炭…2010‟235号文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评定,煤矿具备瓦斯治理能力。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所属矿井;《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五条加强瓦斯治理能力建设总体工作分三年半进行,其中第一年度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第一年度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
以后每年度二季度末进行验收考核。
第六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第一年度分四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2011年7~9月。
宣传学习、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方案计划、完善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职人员阶段。
主要任务和目标:宣传学习和掌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了解《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对照标准进一步查找差距,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整改方案、工作计划和“四区成套三超前”规划;完善技术、瓦斯、地质和安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副矿长配备到位;具体整治措施的人、财、物及责任落实到位。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三)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任一矿井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四)
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数据。
三
系统设施
20
(一)
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
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五)
瓦斯防治方案、设计、措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企业有关要求,由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分级审批。
3
煤矿企业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未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权限进行瓦斯防治方案、设计和措施审批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
达不到比例不得分。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进一步提高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促进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国有企业、跨省(区、市)煤矿企业、私有企业及其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三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或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下达整改通知,在整改期间内仍未申请并完成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工作的,应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或企业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实现兼并重组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并对其所属煤矿企业(公司)进行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是指新建、整合、技改、生产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所具备的水平,包括从业经历、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人才资金、系统设施等。
经评估具备相应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方可组织相应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建设、整合、技改、生产。
第五条市级及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国有煤矿企业及跨省(区、市)煤矿企业(在两个及以上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区)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性质以外的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的对象包括新建、整合、技改、生产矿井,评估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但不得超过3年。
生产矿井进入新水平、新采区前也应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从事煤矿生产的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再兼并或整合达到或超过3个高瓦斯或突出矿井时,也应开展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工作。
瓦斯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检查相关资料和记录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无记录可查,本项本得分;记录不全扣0.5分
三
瓦
斯
抽
采(20)
1.定期测定抽采系统的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采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2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1分,一处未按时测,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0.5分;未测定者本项本得分
8.所有地质资料不详的掘进巷道和在突出煤层周围施工的巷道(包括钻场等)必须制定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
3
现场检查及查阅资料
未按规定采取“边探边掘”措施的本项本得分
9.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由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机构,有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装备和管理符合《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2
检查记录和井下抽查
没有相关记录和标识的本项本得分;每发现一处超掘,本项本得分;记录含糊或标识不清楚的扣1分
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有经批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井下检查
惊喜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避难所的本项本得分;设置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1分;井下作业人员不知道如何使用的,每发现1人口0.5分
2.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采瓦斯的需求
2
查有关记录
无专业队伍的本项本得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完成抽采工作要求各项任务的扣0.5分
3.定期抽采系统,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采管路要掉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抽采检测器表,定期校正
3
现场任意抽查和查记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一 从业经历 15(一) 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相关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 机构和人员 20(一) 煤矿企业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机构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任一专业没有机构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达不到标准每专业扣2分,扣完为止。
瓦斯防治能力最新评估标准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无违反《防突规定》第19条的有关情形。
11
实施开采保护层(单一煤层除外)及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12
有矿井防突专项设计,每个采掘防突工作面均编制防突措施。
13
建立防突动态大样图,防突报告单按程序审批。
14
建立抽采钻孔竣工图、保护关系图(单一煤层除外)、矿井瓦斯地质图等图件。
10
1项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扣5分。扣完小项为止。
6
按规定安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10
同上
7
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8
按规定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和维护,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误差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
同上
小计
100
五
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00分
1
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5
同上
4
各防突采掘工作面防突安全技术措施完善、可靠。
5
同上
5
按规定测定、计算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
5
同上
6
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25
现场检查,发现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小项为止。
小计
50
没有防突专业队伍扣10分,防突工缺1人扣分10分,扣完小项为止。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存在 的问题
得分
4.评估前1年时间内发生因瓦斯治理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作为强制扣分项,不设分值,存在1 次,在总分100分中扣10分。
1.煤矿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8.无矿长、总工程师之一或五职矿长中缺2人及以上的。
9.评估前1年时间内存在以下情况合计超过2次(含2次)的: (1)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2)发生一般瓦斯类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认定为瓦斯超限频繁的(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或任一采掘工作面 瓦斯超限2次认定为瓦斯频繁超限); (4)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3%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5)矿井总回风巷外其他地点瓦斯超限浓度达到5%并持续3分钟以上的。
资金保障
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资金保 能力 障能力(20 (20分)
每拖欠1个月扣1分,扣完为止。
分)
3.企业和所属矿井不拖欠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不超过6个月。
6
超过6个月的,该子项目不得分,视为 无资金保障能力,资金保障能力单项
不合格。
4.煤矿企业安全专户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 每少1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
2
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构人员 3.煤矿必须成立通风、地测、监测监控专业队伍,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还须
(10分) 成立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须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各专业必须配备足 够人员,持有效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检员、监控员、抽采工、防突工、爆
4
无相应机构不得分,人员少1人扣0.5 分,未持有效操作证作业扣1分。
附件 2:
项目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得分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
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序号
基本标准
分值
评分规定
扣分原因
得分
(二)
煤矿企业决策机构审查批准瓦斯防治规划,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和资金计划,工程计划和保障措施。
3
防治规划没有批准文件的扣1分,没有下达年保障措施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
煤矿企业年度目标:产量计划应根据通风能力、抽采能力(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增加防突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表3要求。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控制目标月均不超过2次。应确定年度瓦斯抽采专用巷、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实现抽掘采平衡。
5
未按要求联网的不得分;甲烷传感器数量不足或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五)
按规定已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3
未按规定期限淘汰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不得分。
四
规范管理
20
(一)
煤矿企业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严格按鉴定结果进行矿井管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企业不按鉴定结果进行管理,即可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应抽采的矿井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求。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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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1〕414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附件一: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第八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评估实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
(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
煤矿企业名单须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跨省(区、市)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十六条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管。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
凡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中介机构或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1: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注:没有应抽采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表2: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注:非应抽采矿井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二:
附表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一览表
附表2
煤矿企业矿井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表3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技术人员配备一览表
注: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每一层级的公司都应填写。
附表4
专业化作业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
附表5
矿井生产布局一览表
附表6
矿井通风系统一览表
附表7
矿井抽采系统一览表
注:抽采能力指正常使用抽采泵的能力,备用能力指备用抽采泵的能力。
附表8
矿井监控系统一览表
附表9
煤矿企业本年度瓦斯防治目标一览表
注: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每一层级公司都要填写;只填写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目标。
附表10
煤矿企业上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一览表
附表11
本年度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瓦斯防治资金计划一览表
注: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每一层级公司都应填写。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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