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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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素质,使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决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察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本单位中心工作,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并坚持依规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三条被督察的部门或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督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能

第四条本单位成立督察部门,根据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章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各中队、检测站(点)成立督察小组,各科室设立督察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督察工作。各部门应每月开展不少于4次内部督察工作,并建立督察台帐。

第三章督察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督察内容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各项工作重要决策、计划、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廉政、安全、维稳等工作情况;

(四)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

(五)其它需要实施督察的事项。

第七条督察可以通过全面督察、重点督察和专项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四章督察实施程序和处理

第八条督察部门人员应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保证2人或2人以上,佩戴督察证,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督察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督察情况,并形成完整的督察记录资料。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

息资料或凭据。

第十条被督察的部门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被督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针对督察情况需要整改或落实的,督察部门应提出相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督察部门。

第十二条被督察的部门应在收到督察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并书面回复,书面回复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3个工作日内无法落实整改的,应拟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报督察办备案。对重大事项督察情况,督察部门应书面提出《督察情况报告》,报本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被督察的部门未按要求整改并回复的,由督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职工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督察部门可以根据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督察,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督察部门对督察情况应不定期发布督察情况通报,表扬先进,批评不足,总结经验,交流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督察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督察对象的监督,督察对象发现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有滥用职权的,可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督察对象对督察部门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解释和沟通,也可直接向领导反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下属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督察管理制度,并报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督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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