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制度
总则采购供应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购供应工作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采购供应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为了加强对采购供应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生产、产品研发等方面所需物资的供应,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机构与职责采购供应工作涉及公司以下部门,其职责分述如下:1、采购供应部负责公司采购供应及外协加工的组织实施;推荐分承包方,签订供需合同;负责所有对外付款和财务报销手续;解决采购材料和设备在采购和使用中的有关纠纷;负责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并及时更新。
2、管理规划部负责编制和下达工程、生产、产品研发所需设备、物料采购计划和外协加工计划;负责采购报销的审批并履行对采购价格的监督;负责公司物料的库存与存量控制;组织对分承包方的资格审查和评价;协调采购部与各事业部之间的工作;协助采购部建立健全比价采购台帐。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制度2008-01-07【字体:大中小】【设为首页】【收藏本站】一、为了避免投诉处理失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切实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基本程序是:对口接待、审查受理、统一登记、领导批办、调查处理、处室会签、签发决定、发布公告、综合归档。
三、对口接待。
各组分别负责接待本组联系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
综合组负责投诉处理督办。
接受投诉时,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四、审查受理。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书后,应当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投诉人是否为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是否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5、投诉书署名。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一)质疑投诉的问题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
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
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1、XX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
目前,XX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举例来说,溶液新风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XX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调查取证困难,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XX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
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
∙索引号:000014349/2013-00419∙统一登记号:CSCR-2013-01026∙公开责任部门:长沙市政府法制办∙发文日期:2013-09-12∙生效日期:2013-10-09∙信息时效期:2018-10-09∙名称: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公开方式:政府网站∙公开范围:全部公开CSCR-2013-01026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9日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执行;(六)对医疗器械、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渎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精华版)
2020企事业单位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为了规范XXXXXXXXX医院采购工作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采购工作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工作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采购工作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二、处理原则采购工作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诚实信用原则。
三、医院采购办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四、质疑提出与答复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如供应商的姓名、电话、质疑项目内容、依据、日期等。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5.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办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6.医院采购办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医院采购办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医院纪检室。
学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
学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学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学校采购项目的各方,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方和投诉方等。
第三条定义:质疑是指对学校采购项目相关事项提出的可疑、不满或不合理情况的申请;投诉是指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不合法、不公正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申请。
第四条原则:质疑和投诉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质疑答复程序第五条质疑途径:质疑方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校采购委员会提出质疑申请。
第六条质疑程序:(一)受理:学校采购委员会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及时确认收到,并给予受理通知。
(三)答复: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收到质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书面通知质疑方。
(四)调解:若答复不能满足质疑方的要求,质疑方可要求学校采购委员会组织调解。
(五)处理结果: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书面通知质疑方。
第三章投诉处理程序第七条投诉途径:投诉方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校采购委员会提出投诉申请。
第八条投诉程序:(一)受理:学校采购委员会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及时确认收到,并给予受理通知。
(二)调查取证:学校采购委员会应组织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
(三)答复: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书面通知投诉方。
(四)调解:若答复不能满足投诉方的要求,投诉方可要求学校采购委员会组织调解。
(五)处理结果: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并书面通知投诉方。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九条保密原则:学校采购委员会应对质疑和投诉申请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合作机制:学校采购委员会应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招标异议与投诉的比较分析及应对措施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方人员维权意识不断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问题不断出现,为了加强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良好开展,本文阐述了异议与投诉的比较分析,并且会对招投标工作产生哪些影响,影响的程度分别是怎样的,也分析了不同问题针对的不同解决办法。
关键词:招标异议与投诉;比较分析;应对措施引言经过多年发展,招投标监管工作已经比较成熟,但是随着社会的推进和发展,监管工作也有了一些困难,挑战、问题及困难接踵而至,不断涌现,对于日常工作的推进产生严重阻力,急需解决。
随着相应工作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异议与投诉,我们必须要正视问题,并科学合理地去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保证招投标行业的蓬勃发展。
一、异议与投诉的比较分析(一)异议的分析异议,也就是指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于某一项工作有疑问,提出自己的质疑,申请维护权益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来讲,不管是提出异议的一方,还是接收异议的一方,法律地位都是一样,双方是平等的关系。
1.提出异议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这个过程中,比较难以划分的范畴是“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理论上来讲,“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有意愿有能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但是由于这个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或者违法行为,从而无法参加投标活动的人。
2.接受异议的主体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接收异议的那一方即为招标人,虽然有很多的招标活动都不是招标人亲自操刀,而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操作,但是机构只是作为一个代表,最终包括受理异议在内的多项事宜还是要招标人自己承担的[1]。
3.异议的适用范围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管是在招标过程中的哪一项工作,如果有疑问的话,都可以提出异议。
针对《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是否可以提出疑问,有着不同声音,但有人认为,在此条例规定以外的事务,投标方没有权利发表不同疑问。
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附件
附件1质疑函范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并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对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处理。
理由如下:质疑主体不适格;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超过规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质疑函未按照要求签署或者盖章的□质疑供应商就已答复过的同一事项又提出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质疑材料不完整,告知后未在有效质疑期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本不予处理告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7个工作日内厦门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单位名称(公章)年月日……感谢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你(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依法提起投诉/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公司招标质疑与投诉相关制度
公司招标质疑与投诉相关制度
(一)供应商对公司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质疑;
(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公司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
(五)质疑供应商对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监察审计部门投诉;
(六)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七)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
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一条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无故拖延招标采购周期,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机制一、质疑投诉的问题及招标人面临的问题(一)质疑投诉的问题1、施工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施工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针对类似工程业绩弄虚作假、业绩竣工验收完整性等方面的质疑。
2、设备采购类招标投诉主要因素设备类招标项目的质疑投诉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⑴有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评分的项目。
质疑业绩弄虚作假较多。
⑵对技术参数的质疑。
包括对技术参数唯一性的质疑,对评分条款证明资料(如检测报告等)的质疑等。
(二)招标人面临的处理难点1、XX招投标市场不够成熟,主管部门未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建筑市场尚在完善中,相关投诉处理制度还不完善,对投标单位约束制度尚未健全,导致乱投诉现象频繁出现,影响招标进度。
目前,XX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针对投诉事件,主管部门大部分要求招标人介入处理,本该由主管部门牵头处理的,实际上却由招标人来处理。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大,市场秩序相对混乱。
2、招标项目投诉问题专业性强、取证困难,处理棘手。
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诉相对比较好处理,设备招标投诉则往往涉及到很多专业性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举例来说,溶液新风机组设备采购招标项目,该设备是一种新型的空调设备,技术部分专业性极强,XX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对该种设备熟悉的专家甚少,抽取的专家很难保证评标的质量。
施工项目、电梯采购设备项目设置类似业绩,业绩工程在外地,调查取证困难,耗时长,影响整个项目的进程。
3、投诉成本低,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建立投诉处罚机制。
因XX项目建设项目标的额大,未中标的投标人往往抓住招标文件中容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做文章,钻字眼,胡搅蛮缠,加大招标人的处理难度。
投诉人投诉成本低,存在恶意投诉的成分,然而相关部门并未建立投诉处罚等相关机制。
4、评委组建方式局限性XX综合实验区作为新兴的市场,本地评标专家库尚未建立,目前评标专家均从福建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制度范文
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制度范文采购质疑和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采购质疑和投诉的管理工作,保障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性,提高采购项目执行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包括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质疑和投诉事项。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采购过程中,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平定价,保证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
2. 透明原则:在采购过程中,要充分保障信息公开和信息透明,加强对供应商、投标人的考察和评估工作。
3. 诚实守信原则:各方参与采购的行为应该诚实守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阻碍、破坏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质疑管理流程第四条质疑的提出1.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有异议或质疑时,应当及时向采购机构提出,提出质疑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
2. 质疑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质疑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3. 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供应商的质疑。
第五条质疑处理的程序1. 采购机构在接到质疑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疑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2. 质疑的调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客观,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
3. 采购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将其通知给供应商。
第六条质疑结果的处理1. 如果质疑事项属于重大违规行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2. 如果质疑事项属于轻微违规行为,采购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批评,并在后续采购活动中予以约束。
第三章投诉管理流程第七条投诉的提出1. 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认为采购机构的行为违法、不公正或不合理时,可以向采购机构提出投诉。
2. 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投诉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3. 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回复供应商的投诉。
招标采购活动的异议、质疑与投诉
、
一
二 、《 招 标投标 法 》体系 中的 异议 在 《 招 标 投 标 法 》 中,仅 有 第六十 五条提及 “ 异议 ” 一 : “ 投 标 人 和其 他 利 害 关系 人 认 为招 标 投标 活动 不符合 本法 有关规 定 的, 有权 向招 标 人提 出异 议 或者 依 法 向有 关行政 监 督部 门投诉 。 ”从该 规 定 中,我们 可 以看 出,《 招 标 投 标 法 》 赋予 当事 人提 出异 议 的适 用 条 件 ,仅 限 于在 招 标 投 标 活动 违背 《 招 标 投标 法 》相 关 规 定 的
议 、质 疑也 是 招 标 投标 当事 人 之 间 极为 常 见 的 一种 处 理 争 议 的有 效 方 式 。尽 管 异 议、 质疑 都是 法 律 明确 规 定 的 一 种救 济 手 段 ,但 在 《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异 议和质疑 仍有 一些差异 。 曾有 业 内学者 对 “ 异议 ”和 “ 质 疑 ”进行过 详细 比较 , 提炼出 “ 两 法 ”对于 异议和 质疑 在提 出主体 、 提 出时 限 、提 出方 式 、答 复 期 限 等 方面 的不 同。 但对 于异 议、 质 疑 在 适 用情 形 上 的区 别 , 以及 异 议 、质 疑 与投诉 的关 系等方 面 , 尚缺 乏较 为深入 的研 究。
操 作 实 务
O pe r at i on
◆ 货 物 采 购
招标 采购 活动 的异议 质疑 与投诉
文 / 张志军
摘要 :
王
一
本文 旨 在分析和探讨 “ 两法” ,即 《 招标投标法》和 《 政府采购法》对异议和质疑的不同规定,以及异议 与投 诉之 间 、质疑与投诉 之 间的关系 ,以期在招标 采购 实践 中,对相 关人 员依 法提 出或 处理异议 、 质 疑和投诉 ,
招标代理公司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XX招标代理公司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XX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代理公司提出询问、质疑,代理公司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受理和答复询问、质疑。
第三条答复询问、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代理公司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五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
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七条代理公司答复质疑时不得向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询问第八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采购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或了解本公司投标被拒绝详细理由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代理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询问。
第九条代理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答复询问供应商。
第十条如供应商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代理公司不予答复,向供应商说明理由和依据。
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公司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第三章质疑的提出与受理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出的,提出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成功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招标采购中异议质疑投诉的法律处理
招标采购中异议质疑投诉的法律处理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李金升摘要:招标采购中的异议、质疑、抔诉,各斱均重点兲注。
要依法、合觃、合理、公正的处理好,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斱法。
本文仍两个实际案例出収,分析兵首要的是适用法律要正确,要准确判定该项目是适用招标抔标法律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兵次是调查分析客观的案件亊实,寻求适用的其体法律依据;最名是结合亊实与法律,经严密逻辑推导而得出结论。
吋时,还需要结合兵他非招标采购法律法觃的觃定,综合耂量各种因素,斱可得出相应的处理结论。
关键词:招标采购;质疑抔诉;法律处理;客观公正一、前言招标采购中,为了保障各斱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推迚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相兲法律、法觃觃定了相应主体其有提起异议、质疑、抔诉的权利。
为了依法合觃处理好相应的异议、质疑、抔诉,本文仍两个实际案例出収,分析、讨论如下,主要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处理的思路,以供招标采购的相兲斱参耂。
二、适用法律正确,不要适用错误在处理招标采购中的异议、质疑、抔诉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适用法律要正确,这不仅对于提起异议、质疑、抔诉的供应商或抔标人杢说,还是对于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极,甚或是行政监督机兲杢说,都是一个前提或基础,前提错误,或基础错误,名续的处理也就错误。
在我们国家,招标采购领域中,有两套幵行的法律制度:一套法律制度是主要觃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抔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抔标法》为首,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抔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觃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収布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抔标管理办法》、《兲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抔标觃章和觃范性文件的决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抔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抔标活动抔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抔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抔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觃和觃章、觃范性文件的法律体系。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强化受理主体责任,明确质疑投诉流程,严格失信责任追究,确保采购结果依法合规,采购服务优质高效。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疑的提出与答复第三章投诉的提起与受理第四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采购人预算管理级次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质疑、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供应商投标人质疑、异议和投诉流程
供应商(投标人)质疑、异议和投诉流程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流程1、确定可以提出异议的事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3)对开标有异议的;(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2、掌握提出异议的时间、地点(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受理机构: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4、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包含如下内容:(对开标有异议的,可以在开标现场口头提出)(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人事项;(三)异议请求及主张;(四)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5、招标人答复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工程招标投标的投诉流程1、确定可以投诉的事项(1)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已经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
2、把握提出投诉的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投诉。
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明确受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江苏省省级机关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07-11-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服务质量,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供应商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起的质疑或投诉。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质疑人和投诉人仅指参加所质疑、投诉项目的投标供应商。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四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采购中心应认真、及时作出答复。
第五条供应商认为所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第六条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第七条质疑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质疑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参与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2、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4、质疑的日期;第八条质疑实行实名制。
质疑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递交原件。
第三章质疑的受理第九条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后,综合部应进行收文登记,交主任批阅。
经主任批示的质疑书,交分管业务主任、业务部长、内审室主任、项目负责人阅知。
第十条内审室负责告知质疑人已收到质疑书,项目负责人应在2天内对质疑的问题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交给内审室。
第十一条针对供应商质疑的问题和项目负责人的书面说明等内容,内审室负责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查阅采购档案,与质疑人当面沟通,向专家、评委咨询,同时与相关当事人进行电话、传真、书面或上门核实。
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1.13•【字号】青财库字[2002]1158号•【施行日期】200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青海省省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暂行办法(青财库字[2002]1158号2002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争议或政府采购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而引起的投诉。
第三条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质疑和投诉范围第四条当事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标、咨询专家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或投诉: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运行程序的行为;3.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内容、采购过程等违规行为;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执行、验收等违规行为;5.违反规定向投标人透露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行为;6.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对下列质疑和投诉不予受理:(一)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和纠纷而引起的投诉;(二)不能提供被投诉当事人有关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或不能明确指定被投诉当事人的;(三)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四)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五)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质疑与投诉受理主体的职责范围。
(一)质疑与投诉受理的主体:质疑受理的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诉受理的主体: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纪检(监察处)、省财政厅条法税政处和监督检查局。
大学招标采购投诉与质疑解决办法
大学招标采购投诉与质疑解决办法为加强招标过程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XX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质疑的提出与答复,投诉的提起与处理。
第二条招标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采购人负责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
若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由代理机构负责对代理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与答复第四条质疑包括:潜在供应商对采购公告中的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采购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和评审办法等疑问。
第五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现场提出书面材料,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招标采购办公室据此当场向供应商做出答复,并留存记录。
第六条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七条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做好供应商质疑的答复与解释工作,避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投诉的提起与处理第八条投诉包括:发现其它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认为采购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九条如出现第五条、第六条异议时,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当包括投诉事项、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电话,并附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受理其采购活动中的业务质疑和投诉。
第十一条处理投诉质疑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学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办公室收到投诉材料后,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其他部门提出投诉或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转交其他部门;(三)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投诉,收到投诉材料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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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项目质疑与投诉管理办法
1. 询问、质疑
1.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招标人。
1.3中标公告发布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质疑。
但属于第1.1条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1.4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
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编号、标段号标段名(如果有分标段)、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投标人公章后,将该质疑函递交至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1.5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投标人;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
函并向投标人出具受理证明。
1.6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投标人质疑函、出具受理证明的时间开始计算。
42. 投诉
42.1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