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专用回风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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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平煤矿矿井专用回风巷管理办法
签发人:邹山旺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矿井专用回风巷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专用回风巷是指采掘工作面回风联巷栅栏至风井之间的回风巷道。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对矿井专用回风巷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通风科科长对矿井专用回风巷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矿井专用回风巷扩修计划必须列入矿井月度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并按期完成。
第四条当矿井发生灾变或异常情况作业人员确需经专用回风巷进行逃生时,可直接沿专用回风巷撤至安全地点。
管理办法
第五条矿井各专用回风巷内必须设置永久测风站,设置测风牌板,每旬开展一次风量测定工作。
第六条专用回风巷内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安设风速传感器和甲烷传感器,随时监测专用回风巷内风速、瓦斯变化。
第七条通风科每月组织一次由通风、安监、生产、救护及相关区队参与的专用回风巷隐患排查工作。
第八条矿井专用回风巷内严禁敷设电缆(本安型除外),不得设置任
何控风设施,各专用回风巷交叉口不得架设棚腿、吊挂风筒,保持回风系统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专用回风巷内堆放物料及杂物,以保持通风系统畅通。
第九条采掘工作面回风联巷与矿井专用回风巷必须采用顺交联接,且避免采用下行通风,现有巷道有效通风断面不得小于8m2。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有效通风断面小于8m2的巷道进行扩修,并保证扩修后其有效通风断面不小于12m2。
第十条矿井专用回风巷内严禁行人、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并在专用回风巷各入口处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栅栏,并揭示警标。
第十一条专用回风巷各入口处安设人员定位基站,以随时监测专用回风巷内是否有人员活动,严禁任何人员未经允许进入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对于采区采掘作业活动确需经专用回风巷运料或行人的,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通风、安监、调度、生产及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通风调度备案后方可进行运料。
第十三条对进入专用回风巷的人员,必须由所在部门(区队)写出申请,经部门(区队)负责人、安监科、通风科、调度中心、总工审签后,并报通风调度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人在进入专用回风巷前,应在就近用电话向矿调度中心、通风调度汇报。经过允许后,方准进入专用回风巷内。凡是进、出专用回风巷的人员不得损坏栅栏及警示标志等设施,严禁私自改变通风设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在专用回风巷内作业应提前一周通知通风科,编制专用回风巷施工期间通风瓦斯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专用回风巷内施工结束后,由通风科组织安监、生产及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求时间内拆除施工设备或工具。
罚则
第十七条凡是未经允许进入专用回风巷道的人员,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十八条未按要求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对通风队罚款100元/处;对于栅栏门未上锁的,对该区域安检员罚款20元。
第十九条在专用回风巷施工期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除停止现场作业外,并对施工区队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对私自在专用回风巷内堆放物料及杂物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对排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条。
附则
第二十二条矿其他管理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