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告(2020)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G223大茂至长丰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G223大茂至长丰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道G223大茂至长丰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相关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国道G223大茂至长丰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国道G223大茂至长丰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国道G223大茂至长丰段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大茂镇、万城镇、长丰镇(以下简称“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市项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期完成。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和被征用权益人的利益。
二、领导机构及责任分工为加强对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建设,市政府决定成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周高明(市政府市长)副组长:王三防(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魏龙(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陈循静(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碧海(市政府办副主任)高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苏祥华(市财政局局长)年强(市公安局政委)符祥平(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新江(市审计局局长)朱牧(市水务局局长)黄大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肖传能(大茂镇党委书记)刘小滨(长丰镇党委书记)陈擎宇(万城镇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跟踪服务以及其他日常事务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魏??龙(兼)副主任:高??勇(兼)符祥平(兼)成员:陈文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李小妹(市政府办四级主任科员)办公室下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服务组、内业组和维稳组。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临渡村2社3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临渡村2社3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合川府〔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临渡村2社3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合川府〔2016〕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临渡村2社3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2016年5月6日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临渡村2社3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2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5〕1949号)批准,共计征收南津街街道临渡村2社、3社集体土地14.0479公顷(其中农用地13.3797公顷,建设用地0.6682公顷)。
宁波市鄞州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附件
附件 1 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住宅用房和非主要商业道路沿街商业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附件2 各镇(乡)、街道主要商业道路明细表备注:商业用房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认定,二者应当一致。
附件3房屋拆迁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附件4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价格表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单位标准(元)水磨石平方米401水磨石2 (嵌铜条)水磨石平方米50高档花岗石平方米150--200 3花岗石4 中档花岗石平方米80--1205 低档花岗石平方米80元以下6大理石中、高档大理石平方米140-200 7 普通大理石平方米90-1008瓷砖类水泥地砖平方米409 普通缸砖平方米5010 抛光缸砖平方米60--10011 白瓷砖平方米3012 花瓷砖平方米60--10013 马赛克平方米4014楼地板类高级木地板平方米200--25015 杂木地板平方米100--15016 复合地板平方米60--12017 杉木地板平方米50--8018 拼木地板平方米6019 老式木楼板平方米8020墙裙隔断胶合板墙裙平方米70(简易35元以下)21 钢化玻璃,木工艺隔断平方米100--15022 纤维板墙裙平方米40(简易20元以下)24 石膏板隔断平方米/25 PVC材料平方米5026平顶类胶合板平顶平方米3027 纤维板平顶平方米80(简易40以下)28 PVC材料顶平方米50(简易30以下)29 石膏板顶平方米4030 吸水顶平方米6031 铝塑板集成顶平方米3032 矿棉板顶平方米100--25033 印花(刻花)玻璃顶平方米6034油漆涂料类普通油漆平方米70(100)35 高级树脂油漆平方米1036 喷塑平方米1537 耐磨地坪平方米1038 弹涂平方米5039门窗类塑钢(含铝合金)平方米200(补差60)40 钛金门窗(含橱门)平方米45041 (塑钢、铝合金)纱窗平方米4042 不锈钢防盗门窗平方米12043 铁防盗窗平方米6044 (企业厂区)双面铁门平方米10045门窗类铁栅防盗门平方米8046 铸铁大门平方米30047 不锈钢电动门平方米150048 铁拉栅门平方米10049 铝合金卷门平方米150(补差80)50 不锈钢拉栅门平方米200(补差120)51 白铁皮包门(含单面铁皮)平方米6052 胶合板大包门(窗)樘米5053 胶合板小包门(窗)樘米3554扶手类不锈钢扶手米23055 铁、铜工艺扶手米55056 车木扶手米15057 钢管扶手米8058橱柜类木板橱平方米25059 胶合板橱(中、高档)平方米20060 胶合板橱(普通)平方米15061 纤维板橱平方米12062 普通三夹板吊橱平方米15063 防火板吊橱平方米25064 灶橱:瓷灶面、水泥台板平方米15065 灶橱:高档花岗石台面防火板组合平方米40066 灶橱:中档花岗石、大理石面平方米35067 灶橱:普通花岗石、大理石面平方米25068水斗类磨石子水斗只2069 陶瓷水斗只5070 瓷立式水斗只8071 不锈钢双斗只30072 不锈钢单斗只15073 钢化玻璃组合斗套50074卫浴类普通座便器只35075 普通淋浴房只800-100076 普通浴缸只45077 卫生设施三件套套900说明:1、装修补偿价格已含人工费、辅助费和管理费。
关于批转国土局关于合阳城濮湖村4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2009〕211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村4社、6社的部分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为了做好该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一)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4000元。
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区国土房管局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2—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青苗、林木补偿。
青苗、林木不分地类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经批准的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1.2-1.5倍补偿。
青苗、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支付给所有者。
(三)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据实清理,按合川府发〔2008〕15号文件附表2的补偿标准上限进行补偿。
(四)下列地上建(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1.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2.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树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4.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5.天然野生杂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4]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和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拆迁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一)按市场价格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评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评估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月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确定。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拆迁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月测定公布。
夏光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光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朝凤贾红霞汪佳娜【审理法官】俞朝凤贾红霞汪佳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光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夏光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夏光强【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民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民【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夏光强【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0)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20年2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纵深推进,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2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将《宁波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广播电视、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征收价格补偿办法的通知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土地征收价格补偿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奉化市土地征收价格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奉化市土地征收价格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土地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道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征收土地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各镇、街道要建立土地开发建设前期办公室,在市统一征地办委托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必须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补偿费用。
第五条土地被征收人员的养老保障按《奉化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奉政发〔2008〕27号)执行。
第六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所有,劳力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收土地的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减证便民”原则,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顺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宁波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一、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2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2.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附件1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删去《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二、将《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江东”修改为“鄞州”。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营业税”修改为“增值税”。
第十一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三、将《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管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旅游、口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授权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客观、准确、全面的记录,并对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高桥南站B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高桥南站)B项目房屋征收未播方案(征求意见稿)因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高桥南站)B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高桥南站)B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拟征收范围东至万盛实业(不含),南至望童路,西至连丰购物超市(不含),北至联升村严家集体住宅(不含)。
具体门牌地址:。
上述门牌地址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上门牌均包括支号,个别门牌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该项目涉及住宅约31户(不含未经登记建筑),房屋建筑面积约0.2757万平方米(不含未经登记建筑),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五级。
四、征收补偿法律法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的通知》(甬征估委(2023)1号)、《宁波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关于修正〈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有关规定〉的通知》(甬征估委(2023)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3)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13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等有关规定。
高亭镇东海片区南岙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高亭镇东海片区(南番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岱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范围:高亭镇长河路以南,人民路以北,东至工兴路,西至和谐路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工兴安置小区外)。
三、房屋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用途确定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原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为准;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用途按照权属证明记载用途确定。
四、补偿安置方式住宅用房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后转为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1、原房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补偿奖励:按原房建筑面积奖励1500元/in?。
(二)货币补偿后转为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签订协议,自愿要求转换产权调换的,允许在货币补偿协议履行完成后,必须在货币总补偿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补偿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凭银行单据换取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2、安置地点、户型、交付时间及用地性质①安置地点:原大豕片区技校南侧地块或东海片区安置点(具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确定后公布)。
安置房为期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②安置户型:为高层,设计户型拟定为60型、75型、90型、105型、120型、135型(以规划设计户型为准)。
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以竣工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③安置房交付时间:自原房搬迁腾空之月起三年内交付。
3、安置办法①新房安置按照原房确认的建筑面积(含赠送公摊面积)“就近就高”套户型,允许高套一档(按8500元/nr结算)。
王仕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仕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9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岳唐维琳楼缙东【审理法官】王玉岳唐维琳楼缙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仕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仕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仕君【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维雪、邓红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谢成杰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维雪、邓红欣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谢成杰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维雪、邓红欣朱志宏谢成杰【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仕君【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原告的举证的查询因系已经超过查询期限的事后查询,故不能因此确认被告未予以寄送。
被诉征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质证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奉化区政府作出的奉政补【2019】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奉化区政府是涉案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有权作出被诉征补决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行初147号行政判决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终1769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奉化区政府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奉政房征决[2018]第8号《关于南山路中段危旧房改造(项目)(塔水、惠政、人民医院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用以建造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尚未被批准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但鉴于被诉征收决定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作出,诉争征收项目补偿费用有保障,用于建造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在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后已获批准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确认被诉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保留其效力。
宁波区征地区片价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宁波市区县征地区片价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江北区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宁波市江北区征收土地补偿价格为:⑴ 区片综合价:根据“安置办法”规定,江北区耕地划分为两个区片。
第一区片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 5.5万元,其中甬江镇河东、河西、外漕、夏家、畈里塘村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7万元。
第二区片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费用为每亩4.6万元。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标准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耕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⑵ 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所在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的的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征用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其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年产值的4倍补偿。
鄞州区根据《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关于调整整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的区片级别划分根据土地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农业产值、经济生活水平、人均耕地和原征地补偿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全区征地区片级别行政村共划分为4个片区。
征收耕地及园地的补偿标准:一级片区每亩90000元;二级片区每亩75000元;****** 区每亩65000元;四级片区每亩55000元。
征收耕地、园地以外其他农业地及未利用地的,一般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
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执行。
余姚市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相关规定,余姚市征地区片共分为四级,其征地补偿费分别为:⑴ 一级区片征地综合地价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每亩30000元,安置补助费为每亩22000元。
失职渎职案例分析
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 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 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27号)。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
6.肥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陶冲负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主管副局长尹少泽负主 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
8.旧店国土资源所所长王 延龙负直接责任,给予 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国土资源部门履职问题分析
(一)虽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口头和书面制止,但 制止无效时,未按规定充分采取报告、抄告、通 报等措施进行制止。
问题二: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政府及国土部门对群众反 映违规建房的举报敷衍推脱,对违建行为放任不管,执 法不到位,举报人3年多来辗转多个部门反映,违建房屋 仍于2012年建成并一直未能拆除。
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案
邯郸市泓昊昌养殖有限公司无公害饲料加工项目是 肥乡县旧店乡引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2014年5月 30日,肥乡县发展改革局通过该项目备案。项目选址肥 乡县旧店乡西马寨村,规划占地100亩,涉及村民81户。 2014年6月,西马寨村委会与78户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 议,按肥乡县区片地价补偿,补偿标准每亩3.45万元, 每年再给1200元/人的生活补偿,补偿款由企业经乡政 府向村委会提供。2014年7月29日,邯郸市泓昊昌养殖 有限公司未经用地批准即动工建设,在100亩土地上圈 建了围墙,其中厂房基础建设占地45亩,其余55亩尚未 建设占用。圈占的100亩土地均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谢华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华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华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当事人】谢华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谢华明【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鲍先村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何晴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鲍先村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朱志宏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何晴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鲍先村朱志宏何晴【代理律所】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浙江求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华明;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拆迁裁决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违法听证程序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7:31:18谢华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终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华明,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委托代理人鲍先村,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南路某某。
奉化拆迁补偿标准
奉化拆迁补偿标准奉化区作为浙江省宁波市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关系到广大拆迁户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奉化拆迁补偿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以便更好地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奉化拆迁补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在奉化区,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对于房屋补偿,奉化区根据不同的房屋性质和面积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自有住房的拆迁户,政府会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款项,以便他们能够在新的地方购置新房或者进行其他投资。
对于租赁住房的拆迁户,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偿,以减轻其因搬迁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在过渡补助方面,奉化区也会根据拆迁户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助,以帮助他们度过搬迁期间的生活困难。
同时,在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方面,政府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以确保拆迁户能够在新的居住地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总的来说,奉化拆迁补偿标准是合理的,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比如在评估房屋价值和确定补偿比例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一些拆迁户认为得到的补偿不够合理。
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解释和执行,确保其公平、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奉化拆迁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内容涵盖了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安置补助、搬迁补助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解释和执行,以确保其公平、公正、合理。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使奉化区的拆迁工作更加顺利,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汪爱明、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爱明、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文亮罗浩朱金梅【审理法官】曾文亮罗浩朱金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爱明;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当事人】汪爱明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当事人-个人】汪爱明【当事人-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代理律师/律所】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曾成龙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谢鹏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曾成龙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谢鹏飞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敏会曾成龙谢鹏飞【代理律所】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汪爱明;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已就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是否适格和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逐一进行了阐述,本院对原审法院的解析和认定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已就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是否适格和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逐一进行了阐述,本院对原审法院的解析和认定予以采信。
至于上诉人汪爱明关于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是否应当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的规定,本案上诉人汪爱明主张的支付律师费均不属于以上规定之情形,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理支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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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告(2020)
因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机关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塔水、惠政、人民医院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奉政房征决〔2018〕第8号),你们所有的位于奉化区惠政新村12幢29号203室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根据房屋查档证明显示,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奉化市字第01-88265号、3831号,房屋产权证记载房屋建筑面积67.23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6.50平方米; 核定房屋征收建筑面积为69.88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为6.96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系砖混结构。
土地证号为奉国用(2008)字第00834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0.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
该房屋经宁波奉化锦溪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747575元。
2020年3月17日,本机关在征收现场及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们公告送达《关于南山路中段危旧房屋改造(征收)项目(塔水、惠政、人民医院周边区块)被征收人宋靖勋、刘维波的补偿决定方案》,你们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
2020年4月17日,本机关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作出奉征补〔202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690261元,附属用房评估金额16008元,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41306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计747575元,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3%给予货币补偿补助171943元,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964元,并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补助8388元,合计可得货币补偿资金948870元。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提供期房一套,位于西河路东侧-2地块(暂名)(西河路以东,长汀路以南,溆浦路以西,印象奉化以北),最终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向最接近建筑面积100.02平方米套型上靠(最终以交付时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按照规定结算房屋差价,被征收人另可获得一次性补偿搬迁费20964元。
若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20元/平方米计发,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支付41940元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人不选择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提供位于奉化区惠政丽都11幢1403室的房屋作为临时安置过渡房,建筑面积约48.27平方米。
三、因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本机关按照上述第二项内容执行。
被征收人宋靖勋、刘维波应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按本决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事宜并搬迁,将被征收房屋移交宁波市奉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奉征补〔202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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