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
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是由甘肃省教育厅开发建设的一个教育信息化平台,旨在实现对全省各级教育机构、学生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学生个人信息化服务水平和教育质量。
一、系统架构及功能甘肃省学籍管理系统采用B/S结构,主要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考试管理、教师管理、教育资源管理、安全管理、数据分析等功能模块,致力于为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提供优质的学籍信息化服务。
1、学生档案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管理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健康状况、学籍信息等,实现学生信息集中化、规范化管理和查询统计。
同时也为全省学生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信息管理服务,包括学生档案查询、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审核等。
2、学籍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学生入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学籍变更管理,实现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统计分析,提高学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为学生的个人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3、成绩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学生个人成绩的管理、查询和统计,包括年级排名、班级排名、科目成绩等数据报表分析,以及成绩先进性评比等,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业进展,促进学生学习和成长。
4、考试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考试计划安排、试题管理、成绩录入和发布等,包括各类考试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同时也提供了规范化的考试管理服务,为考试质量和教育水平提供保障。
5、教师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教师个人信息管理、教师职称评审以及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的统计和管理,同时也为教师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信息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提高了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6、教育资源管理:该模块主要包括教育课程资源、教育教学设备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维护和管理,以及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和资源整合服务的建设,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更为丰富的教育资源支持。
7、安全管理:该模块主要用于教育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安全防范和数据备份管理,以及信息技术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事件处置等,保障学籍信息及相关教育资源的安全可靠性。
8、数据分析:该模块主要采用数据挖掘和业务统计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学籍信息、学生成绩、教育资源等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帮助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从全局角度掌握教育发展情况,有效提升教育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陇南市实际,特制定《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陇南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
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
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陇南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陇南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
《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
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
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
甘肃中小学学籍
中心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公布招生事宜,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凭幼儿园结业证书,疫苗接种证到班主任处报名。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镇中心学校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镇中心学校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读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镇中心校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
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
会考成绩合格是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同时,会考成绩将作为升学、就业的参考或依据。
会考成绩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应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由省会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地、州、市会考部门具体管理,县、市、区会考部门和学校配合管理。
第三条学生考籍与成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号编排办法审查学生报考资格,编排学号(会考号),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管理转学、休学、复学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的变更,负责普通高中毕业证的发放。
二、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第四条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培训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根据全省普通高中统一编制学号的办法,审查和管理地、州、市会考号(学号)的编排工作。
4、负责编制考籍与成绩管理的表、卡和证件。
5、负责全省会考成绩的统计分析、等级划分、公布成绩等项工作;及时通报各地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6、负责审理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第五条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1、负责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指导本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各项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培训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负责审核本地、州、市学生会考的资格,编排和管理学生的会考号(学号),为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生证》(会考准考证)验印。
4、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报省会考部门。
5、负责审理本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省会考部门。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甘教基一[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三)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体检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转学: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等需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二)休学:因疾病、家庭原因等需休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四)退学: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退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一)死亡;(二)被开除学籍;(三)自动放弃学籍;(四)被学校强制退学。
第十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注销学籍申请;(二)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学校审批。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省政府决定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全日制高中教育的公办独立高中和公办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第四条高中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五条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资助人数和标准,将省、市(州)和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各学校,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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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家长们都非常注重对孩子学籍的管理,并且都提早的了解了关于孩子学籍的信息。
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来看,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也将参考此办法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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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网址 网址:zxxs.gsedu/
甘肃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原则。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适龄儿童凭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的《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负责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
制的电子管理系统。
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
甘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标准(2014)6(1)
二学校组织与管理
4.领导班子(40分)
5.(20分)领导班子能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法令,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实践精神(4分);具有创新精神和与时俱进规划学校发展的能力(4分);具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和总结、积累教育经验、改革创新的能力(4分);能遵照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管理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效能(4分);具有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4分)
学校没有高初中分离规划或未落实高初中分离办学规划、利用校内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复读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评估验收、复评;学校规模不达标扣5-10分,班额超员扣5-1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级 指 标
评 估 办 法
得分
二学校组织与管理(210分)
6.办学行为(105分)
14.(20分)教学秩序良好,不在规定的课时计划外进行集体补课,不利用双休日、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10分);不乱编、乱订、滥发各种复习资料(10分)。
有指标中规定的禁止现象的扣10─15分
15. (20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国家和省上核准的有关项目标准收费(10分);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无乱收费现象(10分)
违犯财务制度、乱收费扣10-20分。
16. (10分)学校行政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校办产业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3分);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堂建设与管理符合有关要求(3分);学生宿舍管理严格(4分)。
甘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验收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 级 指 标
评 估 办 法
得分
一办学理念与发展规划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甘教基[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10]45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现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指导意见(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及《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学分认定的机构和职责学分认定的主体是学校。
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负责人。
普通高中学校要成立学分管理工作委员会,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订相应的学分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细则,负责学生学分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公示和裁定等具体工作。
二、学分认定的条件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和“不予认定”两种。
(一)必修课程和选修Ⅰ课程的学分认定:1.修习课时的要求。
本项目主要体现学生学习的参与程度,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设置所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修习,课程修习的时间记录由授课教师登记,教务处核准建档。
原则上规定每获得1学分修习时间为18学时。
未经学校批准,课程模块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5/6的,评价为不合格。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行政班与教学班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行政班与教学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甘教基[2010]6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行政班与教学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10]69号)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行政班与教学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行政班与教学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推动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的实施,指导普通高中学校在新课程下班级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创新,在高中阶段建立适应模块化教学特点的行政班和教学班相结合的班级管理新模式,努力实现新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培养目标,结合我省高中新课程实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构建学校行政班和教学班相结合的班级管理新模式要坚持以学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要坚持以校为本,从实际出发,注重新模式的可操作性,做到简便易行、操作性强、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既要继承传统,又要勇于创新,创造性地在深入理解新课程理念的基础上,与现有班级管理体系相结合,促进新课程有效稳定地实施,做到科学准确、合理规范;要树立服务型的管理理念,特别是加强对新课程下教学班建设的制度支持和管理保障,相关制度要互相配套,互相衔接,形成有机整体,发挥综合效应。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辽教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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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管理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甘教厅发[2001]154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转学、借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05]55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流失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的市、县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负责管理。
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所辖普通高中学籍由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会考办公室分别管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学籍由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条高中一年级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高中学籍和高中会考考籍,同时取得全省统一编排的高中学号(高中毕业会考考号)。
已取得学籍的高中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注册登记学籍。
第六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高一新生在开学后15天内,既不报到,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将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高中其它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开学超过15天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或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通知到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七条高一新生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
各表册学生编号均按全省统编学号进行登记,对号审核。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颁发统一的学生证。
学生证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贴1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像片,像片上加盖市或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
学生证如有遗失,由本人申请补发,学校签注意见并盖章后,由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新证补发手续。
补办学生证应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九条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须将高一新生花名册、高中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含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流失等异动情况)逐级报县、市会考办。
第十条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
学校不得接受已经毕业、结业的高中学生插班复读。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取消其高中学籍。
第十二条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学生不得留级。
第三章转学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必须跨县、市、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县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在省内跨市转学,须持转出地市会考办出具的《转学证明》、家长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地市会考办审核批准后,学校方可安排入学。
转学必须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五条我省普通高中正式在册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确需转往省外学校就读时,由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县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由甘肃省会考办统一印制、加盖甘肃省会考办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并加盖市、州会考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省外普通高中学生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或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从省外转入我省普通高中,根据转出地会考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凭原学籍所在地省(市、区)或市(州、盟)会考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到转入地市会考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经转入地市会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转入新学校后,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他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最迟延至开学后2周以内办理。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常转学理由和手续的学生转学。
学校及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也不得拒绝有正当理由的学生转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若因转入学校私自接收没有正常手续的学生造成学生丢失学籍,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若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应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籍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常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三条同一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高中一年级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
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四章借读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借读学校批准,予以借读。
学校不得接受无学籍的学生在校借读。
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借读生的毕业、结业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借读期间,学生如在借读学校参加高中会考,须提前办理借考手续。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考,并按所在学校会考等级标准划分成绩等级。
第二十六条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学生在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等级、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并加盖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公章。
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如未参加借读地高中会考,在离校时,由借读学校出具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借读时间。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可以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休学。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注销该生学号。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到县、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其它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同意,县、市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如患严重传染病,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学校在学生复学申请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学籍主管部门重新编排学号。
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学生复学,学校应按原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学习。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学者,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一年。
休学不得超过2次。
休学期满,学生不按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注销该生学号,并不再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或复学后1年内不得转学。
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休学的学生,要严格审查,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六章退学第三十三条学生因个人原因既不能坚持上学,又不适合休学的,可以申请退学。
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即可。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上报县、市学籍主管部门消除学籍。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病,连续休学超过2次仍未治愈者,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由学校除名并张榜公布,上报县、市(州)学籍主管部门消除学号。
除名前应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1.新学期开学15天后,未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不到校办理报到手续的;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凡退学或自动退学、除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标准,准予毕业: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2.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科目各科成绩合格;3.高中毕业会考考查科目各科成绩合格。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达到毕业标准,经省、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发给《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审核、编号,市学籍主管部门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中,有1项以上标准达不到,由学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审核、编号,市学籍主管部门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第四十一条当年结业的学生,学校保留学籍一年,在此期间,学生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会考,各科成绩全部合格后,凭《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结业一年后,学校将不再保留学籍。
结业学生仍可以社会类考生名义报名参加高中会考,经补考合格后,发给《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历证明,也是高校招生、参军、招工、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重要参考条件,学校一定要认真如实填写。
学历证书采用手工填写的办法,如发生填写、验印错误,应在发证当年及时向市、州会考办申请更换,隔年不再更换。
证书填写必须符合下列规范要求:使用黑色碳素墨水;内容准确无误,字迹工整;年、月数字填写必须规范、统一;编号使用号码机打号;成绩用刻制的章盖印,不得用手工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数字、成绩等级均不得涂改;用印必须清晰;入校时间统一填写为八月;毕业时间、发证时间根据办理毕业证的批次填写,第一批统一填写为六月,第二批统一填写为八月。
第四十三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丢失后一律不予补发。
《毕业证书》丢失后,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市会考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到省会考办办理《甘肃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明书》(以下简称“毕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