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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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管理工作,规范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根据《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甘教厅发[2001]154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学历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市、区)转学、借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教基[2005]55号)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流失等事项的处理。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由省、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的市、县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股)负责管理。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所辖普通高中学籍由东风场区、甘肃矿区、长庆局会考办公室分别管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兰州一中、西北师大附中学籍由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条高中一年级录取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高中学籍和高中会考考籍,同时取得全省统一编排的高中学号(高中毕业会考考号)。已取得学籍的高中学生,其它学校不得再注册登记学籍。
第六条被录取的高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高一新生在开学后15天内,既不报到,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者,将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高中其它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15天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由学校报市、县教育局备案。
取消学生入学资格或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通知到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七条高一新生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各表册学生编号均按全省统编学号进行登记,对号审核。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颁发统一的学生证。学生证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贴1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像片,像片上加盖市或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有遗失,由本人申请补发,学校签注意见并盖章后,由学校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新证补发手续。补办学生证应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九条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须将高一新生花名册、高中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含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流失等异动情况)逐级报县、市会考办。
第十条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学校不得接受已经毕业、结业的高中学生插班复读。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取消其高中学籍。
第十二条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学生不得留级。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必须跨县、市、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县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在省内跨市转学,须持转出地市会考办出具的《转学证明》、家长工作调动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入地市会考办审核批准后,学校方可安排入学。转学必须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五条我省普通高中正式在册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确需转往省外学校就读时,由所在学校出具转学证明,经县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出具由甘肃省会考办统一印制、加盖甘肃省会考办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并加盖市、州会考管理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省外普通高中学生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或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从省外转入我省普通高中,根据转出地会考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凭原学籍所在地省(市、区)或市(州、盟)会考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到转入地市会考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经转入地市会考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转入新学校后,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他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密封、盖章,学生本人携带转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最迟延至开学后2周以内办理。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常转学理由和手续的学生转学。学校及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也不得拒绝有正当理由的学生转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若因转入学校私自接收没有正常手续的学生造成学生丢失学籍,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若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应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
第二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籍主管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常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三条同一所城市城区内或本县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高中一年级学生一般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就读。
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
第四章借读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借读学校批准,予以借读。学校不得接受无学籍的学生在校借读。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借读生的毕业、结业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借读期间,学生如在借读学校参加高中会考,须提前办理借考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考,并按所在学校会考等级标准划分成绩等级。
第二十六条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学生在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等级、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并加盖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公章。
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如未参加借读地高中会考,在离校时,由借读学校出具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借读时间。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可以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所在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