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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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籍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合格是高中毕业的必要条件,同时,会考成绩将作为升学、就业的参考或依据。会考成绩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应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由省会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地、州、市会考部门具体管理,县、市、区会考部门和学校配合管理。

第三条学生考籍与成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学号编排办法审查学生报考资格,编排学号(会考号),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管理转学、休学、复学学生的考籍与成绩的变更,负责普通高中毕业证的发放。

二、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统一组织实施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全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培训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根据全省普通高中统一编制学号的办法,审查和管理地、州、市会考号(学号)的编排工作。

4、负责编制考籍与成绩管理的表、卡和证件。

5、负责全省会考成绩的统计分析、等级划分、公布成绩等项工作;及时通报各地考

籍与成绩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6、负责审理全省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

第五条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州、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指导本地、州、市所辖各县、市、区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各项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培训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

3、负责审核本地、州、市学生会考的资格,编排和管理学生的会考号(学号),为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生证》(会考准考证)验印。

4、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报省会考部门。

5、负责审理本地、州、市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省会考部门。

6、总结本地、州、市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

3、负责组织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参加会考,审查学生报考资格。组织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生证》(会考准考证)的验印工作。

4、汇总各类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上报。

5、负责处理本县、市、区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并及时上报。

6、总结本县、市、区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建立学生考籍与成绩档案。

2、贯彻省会考部门制定的考籍与成绩管理工作规定。

3、负责组织学生参加会考,审核学生报考资格,填发《学生证》。

4、负责填报考籍与成绩管理表册,并及时上报。

三、会考考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严格审查学生报名资格:凡我省1991年以后各年经正式录取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或经正式转学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学生,均有报名参加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的资格。学校或个人不得随意阻止或终止具备高中毕业会考资格的学生参加会考;各地考籍数额必须按照省教委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规定的学籍数额严格控制;职业高中、普通高中附设的职业班及往届高中毕业生,均不准报名参加会考。

第九条全省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也是该生的会考号。会考号在高一新生入校注册后确定,一般使用至高中毕业。学生辍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被取消学籍,其会考号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不得重新启用。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生证》,同时也是会考“准考证”,《学生证》由学生自行妥善保管,丢失者可申请补发,并缴纳工本、手续费。

第十条学生借读要严格控制。学生在省内借读,须经本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县、市、区审核盖章,地、州、市会考部门批准并出具借读证明,原学校保留考籍和会考号。学生到外省借读,须经地、州、市会考部门同意,报省会考部门批准,并由省会考部门发给借读证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在我省

借读,须有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会考部门的借读证明,经我省会考部门同意后,在地、州、市会考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一条省内借读的学生原则上回学籍所在学校参加会考,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借读学校参加会考,须经本人申请,借读地、州、市会考部门批准,并通知借读学校,安排该借读生参加会考,其会考成绩由借读地、州、市会考部门转原地、州、市会考部门和学校建档。本省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读的学生,经当地会考部门同意,可在借读学校参加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会考,但其会考成绩须有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具的证明、我省方可承认。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到我省借读的学生,在借读学校报名参加我省会考,须经本人申请,借读地、州、市会考部门同意,并通知借读学校,安排该借读生参加会考,其会考成绩由省会考部门转原省。

第十二条会考因故缺考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考籍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地、州、市会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当年补考或下一年度该学科的会考,并由地、州、市会考部门报省会考部门备案。不论何种原因补考,补考缺考,该科补考成绩均按“缺考”登记。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必须按《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和各级会考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证明(家长调令或复印件,转入(出)地常住户口或户口准迁证,转学证等)。转学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由地、州、市会考部门编排或注销会考号,同时取得或注销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要严格审批制度,防止变相留级。经学校严格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后批准体学的学生,学校要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地、州、市会考部门备查;同时,由地、州、市会考部门注销会考号和考籍,但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凭休学证办理复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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