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XX药品采购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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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

中选XX药品采购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

乙方:(统筹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

丙方:(中选XX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

丁方:(中选XX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通用名:

制剂规格:

包装规格:

批准文号:

中选生产企业:

中选价格(含税)(元):

确认采购量(盒/支):约定采购量(盒/支)

确认采购量合计金额(元):

本协议有效期限:起始日期自起,终止日期自止。(若有效期内未完成或部分品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则自动延长有效期,直至完成约定采购量。)

按照国务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

XX省医保局等10部门印发的《XX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甘医保发〔2019〕101号),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压缩不合理药价,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XX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丁四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联采办发布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及中选结果和相关文件规定,现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四方关系

(一)四方协议:是指甲(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乙(统筹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丙(中选XX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丁(中选XX药品生产企业),四方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要求签订的协议。

(二)乙、丙、丁应各自根据药品购销需要,自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保障带量采购和使用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

(三)中选XX药品全省约定采购量由全省统筹完成,本协议乙方约定采购量仅作为省级医保部门对统筹区及医疗机构的约定,对丙、丁方仅做参考,不作为强制约定。

二、采购周期

依照XX省医疗保障局等10部门印发的《XX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的要求,本次集中采购中选企业为2家以内的,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为3家的,采购周期为24个月,视实际情况可延长12个月。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约定事项

本协议主要约束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约定采购量、30天药款结算。其他与药品采购、使用、支付、质量、供应等有关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准,本协议终止不影响采购周期内外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一)医保基金预付

1.甲方应根据乙方确认的采购品种、采购数量及中选价格测算带量采购预付金额。在四方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统筹区按照不低于确认采购量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乙方,共分2次完成采购量药款预付,采购周期结束后进行清算。

2.为了确保中选药品带量采购政策落实到位,甲方、乙方对药品采购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药品采购基金预付、结算、回款、清算以及向丙方支付药款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乙方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甲方应结合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并监督乙方继续保证及时回款。在协议供货末期或约定采购量完成或

财务年度结束,双方进行预付款清算,清算期内乙方应按清算额一次性返还所欠甲方的专项药款预付额,并重新接受下一协议期或年度的药款预付金,周而复始。

(二)约定采购量及使用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政策,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XX药品,严格执行中选价格,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乙方增加约定量采购及民营医院、社会零售药店等采购中选XX 药品纳入全省约定采购量。

2.约定采购量之外的用量,乙方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

3.乙方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尤其是中选结果执行前未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三)药款30天结算

1.乙方是药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与丙方及时结算药款,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超过30天。乙方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若继续按原价格采购应继续保证30天回款。

2.甲方通过中选药品结算和监测系统监督乙方完成约定采购量、使用中选药品及结算情况。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结算药品的医疗机构和违反《XX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记不良记录等处理,性质严重者在医保总额指标、

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或暂停结算。

四、供货及配送服务

(一)丙方为乙方在XX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的规格和价格应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的药品规格和价格一致。丙、丁双方交付中选药品的规格包装应与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规格包装相一致。丙方确保其每次交付给乙方的药品,其剩余有效期符合如下条件:

1.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

2.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

3.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乙、丙、丁三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在中选药品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丁方应优先满足本协议的需求,避免脱销。

(二)丙、丁双方保证中选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药品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保证就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品灭失、及因包装或运输不善等原因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交付冷藏药品的,应按照中选药品的实际需要提供冷藏保温储存设备。并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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