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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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海关总署.doc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海关总署.doc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3、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4、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5、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四、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五、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2.2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12.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包括《装箱清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1)、《进境承运确报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2)、《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3)、《原始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4)、《预配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5)、《理货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6)、《运抵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7)、《落装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8)、《落装改配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9),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12月16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装箱清单数据元填制条件2.进境承运确报数据元填制条件3.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4.原始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5.预配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6.理货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7.运抵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8.落装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9.落装改配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海关总署2013年12月12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附件2: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附件3: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

空运舱单申报项目调整说明(海关总署2017年56号公告)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有效地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8年6月1日起,中国海关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调整空运舱单申报项目。

申报要求调整如下:1、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2)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2、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同时实现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列表如下: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一类Acceptable(可接受申报)Agricultural products(农产品)Long grain(籼米)Aid consignments(援助的货物)Animals(动物)Live horses(活马)Apparel(服装)Dresses(连衣裙)Appliances(电器)TV set(电视机)Ceramic products(陶瓷产品)Refractory bricks(耐火砖)Chemicals,hazardous(化学品,危险)Red phosphorus(红磷)Electronics(数码产品)Video games(电子游戏机)Equipment(设备)Flooring(地板)Wood Flooring(木地板)Foodstuffs(食品)Sweet biscuits(甜饼干)Freight of All Kinds(各类杂货)Gifts(礼品)Iron(铁)Iron Pipes(铁管)Leather Articles(皮革制品)Leather Handbags(皮革手提包)Machines(机器)Cuting-off machines(切割机)Meat(肉)Meat of swine(猪肉)Mineral Products(矿产品)Edible salt(食用盐)Oil(油)Lubricating oils(润滑油)Personal Effects(私人物品)Pipes(管)Plastic Pipes(塑料管)Plants(植物)Orchid(兰花)Plastic Goods(塑料制品)Lavatory covers(马桶盖)Rubber Articles(橡胶制品)Tires(轮胎)Sporting goods(体育用品)Steel(钢)Textiles(纺织品)Tools(工具)Screwdrivers(螺丝刀)Wood(木头)Wooden articles(木制品)Animal products(动物产品)Rubber articles(橡胶制品)Glass articles(玻璃制品)Non Acceptable(不接受申报)负面清单二类Acceptable(可接受申报)纯单一字母,如:AAAAA,Bb等纯单一数字,如:12345等纯单一汉字,如:树、皮等3、舱单要求的数据项包括收、发货人信息,比如收、发货人代码和收、发货人联系号码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简化数据填制要求,保证数据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一)《原始舱单数据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14、附件15)。

1."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代码"" 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货物托运的地点或者国家代码""货物海关状态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75}"项。

2."收货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联系号码"对应的"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3."更改原因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变更原因代码",填制条件调整为"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的"条件项".4."收货人地址(街道、邮箱)""发货人地址(街道、邮箱)""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的数据项名称分别调整为"收货人地址""发货人地址""通知人地址".5."国家代码"的数据项名称调整为"国家(地区)代码".6.删除"货物体积"、"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途经的国家代码"、"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前一海关单证号"、"码头作业指令代码"、"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第40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收货人代码"、第44项"城市名称"、第45项"省份代码"、第46项"省份名称"、第47项"邮政编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第5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发货人代码"、第57项"城市名称"、第58项"省份代码"、第59项"省份名称"、第60项"邮政编码"、"拆箱人代码"、"货物交付目的地地址(街道,邮箱)"、第66项"城市名称"、第67项"省份代码"、第68项"省份名称"、第69项"邮政编码"、第70项"国家代码"、"通知人代码"、第74项"城市名称"、第75项"省份代码"、第76项"省份名称"、第77项"邮政编码"、"货物描述补充信息"、"海关手续代码"、"原产地代码"、"唯一托运编号"等数据项。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附件2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
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1.遵循标准
报文结构遵循世界海关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制定的报文标准,数据元定义遵循WCO、UN、ISO的数据元定义标准。

报文制定中主要参考了以下文档:
1.《WCO/IATA PASSENGER LIST MESSAGE(PAXLST) IMPLEMENTATION GUIDE》
2.《Airport Handing Manual 28th Edition》
3.《UNTDED 2005(ISO 7372:2005)》
4.《ISO 3166-1-alpha-2》
5.《UN/LOCODE CODES FOR PORTS AND OTHER LOCATIONS》
2.报文格式
2.1旅客舱单报文
旅客舱单报文采用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
的PAXLST报文标准,具体报文定义参见《WCO/IATA PASSENGER LIST MESSAGE(PAXLST) IMPLEMENTATION GUIDE》。

除了以上定义外,中国海关对报文中的UNB和UNH 段中的数据元素有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如下:
UNB段
UNH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格式一、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数据结构舱单电子数据一律使用文本平文件传输,一个文件中含一份舱单。

1、文件名约定1)文件名长度8字节,具体规定如下: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关别代号,关别代号由接受申报海关向传输企业提供;5-6位保留使用,暂用于表示传输月份;7-8位为舱单申报企业的标识,由当地海关与企业商定,对同一海关各个传输企业标识不重复。

2)文件扩展名3位:为每一企业自编顺序号,每个舱单文件逐次递增,周而复始。

例如:220112WY.384表示上海某WY公司12月份向浦江海关传输的第384份舱单文件。

2、文件格式文件结构:(顺序平文件,变长记录)3、进出口舱单数据格式(1) 舱单记录:(记录格式1)一个文件包含一条舱单头记录,记录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及传输舱单的公司的信息(2)提运单记录:(记录格式2)一个舱单文件中可包括多条提运单记录,每条记录为一张提运单(空运有分运单时填分运单,无分运单时填总运单)内容。

(3) 提运单_集装箱记录:(记录格式3)一份提运单可以含有多个集装箱,即对应多条提运单一集装箱记录。

反之,多份提运单的货物可能拼装于一个集装箱,因此同一集装箱号也可能对应多个提运单号,出现多条记录。

二、说明:1、运输工具编号:海运填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空运填航班号加日期;汽车运输填车牌号;铁路运输填车次或车厢号;邮运填邮政包裹单号。

2、航运记录编号:海运填航次号;空运填总运单号;汽车、铁路、邮政运输填进出口时间“年年年年月月日日时时”。

3、“运输工具编号”+“航运记录编号”唯一地确定和标识一份舱单,其填报内容与报关单“运输工具代码及名称”一栏填报内容必须完全对应一致。

4、数据描述采用COBOL语言格式,X表示字符型,左对齐右补空;9表示数字型,右对齐左补零;括号()内数表示字节长度,V表示小数点所在位置,不占长度。

例如:X(15)表示字符型,长度15字节;9(6)表示数字型,长度6字节;9(9)V9(3)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9位,小数部分3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12位长;9(8)V9表示数字型,整数部分8位,小数部分1位,小数点不占位置,共9位长。

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制定说明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2.0及3.0草案的要求,制定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中,除“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主要依据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2.0的要求,“装(乘)载舱单”、“提(运)单”、“总提(运)单”、“分提(运)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疏港分流”、“装箱清单”主要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三、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所有填制项中不得出现“<”、“&”符号,如有实际需要,需填写对应的转义符“&lt;”、“&amp;”。

报文中不允许出现空节点,如<Consignee></Consignee>或<Consignee/>。

3、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 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决定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并新增部分数据格式,包括《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见附件8)、《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9)、《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0)、《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1)、《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见附件12)和《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3),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原始舱单数据项2.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3.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4.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5.装箱清单数据项6.预配舱单数据项7.装载舱单数据项8.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9.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10.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11.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12.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13.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1.0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的公告根据海关总署“〔2013〕67号”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0。

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0 XML Schema》(见附件1)和《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 制定说明》(见附件2)。

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0 XML Schema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0 制定说明海关总署2014年1月3日附件1:附件2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1、报文采用作为根节点,下面定义(、)或(、)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3、报文在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4、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舱单更改保函

舱单更改保函

我司配载贵司代理的船舶(M/V)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单号(B/L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客户在托运时,对⼤⼩件数、⽑重等概念不清,或者进港装箱单填制错误,造成⽆法正常核销退税,现请贵司协助解决提单等相关事宜。

原提单信息: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 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正确信息: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 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
并保证其更改的相关数据信息与实际出运内容相符,同时我司承担由此产⽣的⼀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订舱单位章:
现我司还需更改以上船名、航次、提单号所属的海关电⼦舱单数据,望贵司协助办理。

附具体单证如下:
A类:出⼝舱单更改提供单证: B类:出⼝舱单补输提供单证:
报关单(复印件)1份报关单(复印件)2份
提单(船公司签发提单的,需船公司提单(船公司签发提单的,需船公司
敲正本签单章的提单副本2份)敲正本签单章的提单副本2份)
核销单(复印件)1份核销单(复印件)1份
装箱单(复印件)1份
理货证明(正本)2份
情况说明(正本)1份
注意事项:
1、场站收据联需注明箱封号。

2、舱单更改保函⼀式⼆份(内容需打印)。

3、正确填写以上相关内容。

4、所有单证(包括保函)加盖单位印章。

5、本保函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后果⾃负。

公司操作签名:经办公司章:
联系电话:
⽇期:。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06.26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67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60号),我署制定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联调测试、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2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2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2号——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03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2号
•【施行日期】2018.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82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的公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20号公告,现调整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变更了进出境水运“水运国际转运准单”报文格式,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调整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详见附件1-3)。

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XML Schema
2.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调整说明
3.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
海关总署2018年12月3日。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一)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二)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三)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命名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四)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五)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三、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四、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

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2、删除报文;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二、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1、数中国海关舱单数据填制规范一、运抵报告和分拨、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只有申报和删除报文,不提供修改报文1、申报报文1)空运:集装箱(器)编号、集装箱(器)尺寸和类型、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封志号码,类型和施加封志人数据段不填写;2)水运:集装箱货物和散杂货物填写不同的数据段,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信息数据段,散杂货只填写提单和货物信息数据段。

2、删除报文1)空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2)水运:只填写申报地海关代码、航班航次号、运输工具代码,集装箱货物只填写集装箱号,散杂货只填写总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条件),其余数据项不填写。

二、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有主要数据申报、其他数据申报、增加、修改和删除报文1、数据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中一个数据项填写,另外的数据项必须也要填写。

? 件数,包装? 通讯方式类别代码,通讯方式号码? 托运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 前一海关单证号、前一海关单证类型代码?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通知人名称,通知人地址(街道,邮箱)? 中间承运人标识,中间承运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 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通讯方式类别代码2、修改报文空运:舱单传输人、航班航次号、总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必填: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代码、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和运输工具名称不能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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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制定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2.0及3.0草案的要求,制定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中,除“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主要依据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2.0的要求,“装(乘)载舱单”“提(运)单”“总提(运)单”“分提(运)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疏港分流”“装箱清单”主要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

三、报文定义要求:
(一)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二)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三)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
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四)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 _1p1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海关,[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1”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1”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五)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四、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结构定义包括以下舱单电子数据
五、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六、所有申报舱单报文的XML文件须采用zip算法压缩后向中国海关传输,压缩文件命名规则与XML报文一致,压缩后报文扩展名统一为.zip。

每个压缩后的报文容量须小于2M 字节,每个压缩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XML文件,不允许存在文件夹。

不允许采用分卷压缩方式。

七、报文传输义务和相关责任由《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管理办法》解释。

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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