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浙江省商务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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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

为加强我省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促进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商务部和省统计局有关制度、规定制定。

(二)开发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采集、汇总反映全省开发区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发展的数据;分析统计数据并发布开发区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向开发区统计部门(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和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管理提供依据,为各开发区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互借鉴提供服务。

(三)本制度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四)开发区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功能,力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真实情况。

(五)本制度由浙江省商务厅制定,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对开发区统计数据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

二、统计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有关法规政策,全省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效益等方面的统计。

(二)全省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统计指标中均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及相关统计指标。

三、统计报表

(一)统计的主体内容为《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和《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反映开发区开发建设的现状,《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反映开发区动态发展的经济成果。

(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报表,并对所报数据、资料认真审核把关。

(三)采取季报形式,网上直报的方法。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直报将《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和《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上报省商务厅。

(四)全省开发区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省商务厅汇总后将结果抄送省统计局。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全省开发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省商务厅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布。

(二)对外提供全省开发区统计汇总数据应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商务厅建立全省开发区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全省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设立台账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开发区管委会须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一)全省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或万美元,需折算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各种报表报送时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进出口额的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浙外经贸开发〔2005〕638号)同时废止。

(五)本制度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表: 1. 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

2. 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

3.《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4.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5.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08年制订)

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

表号:浙开发01表

制表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09]12号开发区名称:年季度

注: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

表号:浙开发02表

制表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09]12号开发区名称:年季度

注: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已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已达到通车、通电、通讯、给排水、通煤气、通蒸汽和地面平整(七通一平)的新增面积。

2、基础设施投资额指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包括: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水利业;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和航空运输及辅助业;邮电通讯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业等方面的投资。

3、期末实有企业数指报告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区内各类企业数的总和。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含台港澳侨)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主要业务符合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4),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域名为)”上申报注册,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4、新批准设立企业指报告期内区内新批准的各类企业数的总和。

5、新批准设立企业投资总额指报告期内新批准的各类企业的投资总金额,包括内资和外资,都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6、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和。以海关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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