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浙江省商务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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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统计制度介绍

开发区统计制度介绍
目的
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全 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为科学 决策和经济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统计范围与对象
统计范围
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区内企业、投资、生产、贸易、就业、居民生活等。
统计对象
开发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
统计原则与方法
原则
要点一
总结词
反映开发区科技创新能力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统计开发区内的科研机构数量、科技活动人员、科技项目 数量及经费等数据,以评估开发区的科技创新能力。
03 开发区统计组织与实施
统计机构与职责
统计机构
开发区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区域内的 统计工作。
职责概述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统计计划、组织实施统计 调查、收集和整理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等。
案例二:某开发区社会统计实践
总结词
以人为本、服务民生
详细描述
该开发区在社会统计方面,注重以人为本,服务民生,通过统计数据及时反映居民的生活状况和需求,为政府制 定民生政策提供了有力依据。
案例三:某开发区环境统计实践
总结词
绿色发展、可持发展
详细描述
该开发区在环境统计方面,注重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科学评 估开发区的环境状况和资源利用效率,为政府制定环保政策提供了数据支持。
改革措施
开发区统计制度在数据采集、处 理、发布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 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和时 效性。
创新方向
探索新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加强 与其他领域的数据整合和共享, 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05 开发区统计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开发区经济统计实践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6.02.01•【文号】商运函〔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2017)》的通知商运函〔201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以下称行业统计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商贸流通业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更好地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服务,商务部结合工作实际,对《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15〕151号)。

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行业统计工作,准确把握新常态下流通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能、科学制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推进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明确牵头处室与相关业务处室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做好制度执行《制度》自2016年1月份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年报表报送工作于2月4日启动,截止时间按相关报表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数据应于4月20日前补齐);月报表、季报表报送时间按相关报表规定执行。

请各地统一安排,指导督促样本企业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其中,工业消费品批发、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洗染、沐浴、家政服务、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家电维修、展览、仓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14个行业通过商务部城乡市场统计监测平台“行业统计”模块报送数据(网址:)。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21•【文号】商合函[2012]112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根据《部门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实际和特点,对2010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基本情况月报表(FDIY3表)和我国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统计月报表(FDIY4表)。

二、增加反映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开展农业类作物种植基本情况的“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年报表(FDIN6表)。

三、将“对外直接投资情况”月报表(FDIY1)中的“货币投资”指标细划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将“其他投资”调整为“无形资产投资”。

四、将“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FDIN5表)中的“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指标调整为“年末从业人员数量”。

五、对“对外投资并购基本事项”月报表(FDIY2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卖方情况、协议并购情况、并购资金来源等指标,对“实际交易金额”指标进行了细化。

六、将“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表(FDIN1表)中“年末从业人数”指标的统计单位由“人”调整为“千人”。

七、将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所属行业参照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2011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开发区(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浙江开发区(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浙江开发区(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浙江省发改委外资处《浙江经济》杂志社课题组【期刊名称】《浙江经济》【年(卷),期】2014(000)010【总页数】2页(P31-32)【作者】浙江省发改委外资处《浙江经济》杂志社课题组【作者单位】浙江省发改委外资处《浙江经济》杂志社课题组【正文语种】中文对于一个事物如何向更有效的方向发展,需要一个评估指标体系建设,以此对一个事物进行预测和评价研究。

开发区(园区)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就是为了对开发区(园区)进行一个有效的评价,将影响开发区(园区)的各个因子分解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指标体系,并对指标体系中每一构成因子赋予不同的权重,以此评价开发区整体发展的情况和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引导。

完善的开发区(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是引导开发区(园区)不断提升综合实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响应省政府对开发区管理实行末位淘汰机制,激励彼此间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重要基础。

现有不同指标体系介绍和比较目前,对于开发区(园区)的发展评价,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等部门均有一套综合评价指标,这给我们在构建开发区(园区)健康发展评价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早在2002年,国家商务部就制定出台了“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进行修订。

2011年,该指标体系进行了最新的修订,更名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体系”。

此次修订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与旧体系相比,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突出国家级开发区在发展中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特点,使之区别于一般的行政区域。

二是指标设置力求简单、适用、易操作,与国家现有统计指标体系衔接,以符合指标的标准化原则。

三是以定量指标为主,以定性指标为辅,能够定量的尽量采用定量指标,无法定量又反映开发区特色必备的指标,采用定性指标。

四是评价体现总体评价和分类评价,既要计算综合指数又要计算分类指数。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2022年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2022年3月29日2022年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商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对标营商环境国际标准,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商务营商环境。

一、进一步推进国际投资便利化1.营造统一透明的外商投资法治环境。

深入贯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争取在金融、信息等领域外资取得突破。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提高制造业利用外资比重。

2.打造高效的投资促进体系。

迭代升级国际投资“单一窗口”。

建立省市县联动和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稳外资督查和激励机制,形成招商引资各环节和重大项目落地双闭环的招商机制格局。

加强北京、上海和新加坡、德国等商务代表处建设,健全国内外招商网络。

加强投资促进,深化展会招商,强化中介招商,创新开展资本招商,围绕重点产业链,举办一系列招商活动。

积极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继续开展系列投资促进活动。

抓住RCEP机遇,加强投资促进活动。

3.健全精准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省领导联系机制,开展全流程服务。

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开展外资企业服务月活动,组织5场外资企业圆桌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三)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四)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取消管理外贸出口担保基金和扶持出口专项贷款、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过程中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的职责。

(七)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八)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省相关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2014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2014修订)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
度》的通知(2014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4.09.26
•【文号】商服贸函[2014]807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
通知
(商服贸函[2014]8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商务部、统计局结合近两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2012年8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服务进出口额”(服贸统综2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将原基层统计报表中的“教育服务进出口情况”分为“教育服务出口情况”和“教育服务进口情况”两张报表,并由基层表调整为综合表(服贸统综3表和4表)。

(三)调整自然人移动统计报表(服贸统综13表和14表)的有关内容。

二、组织实施
修订后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内综合表与基层表统计全部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2014年9月26日附件: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14版)。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浙商务联发〔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95号各设区市外资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表:1.浙江省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2.浙江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9月21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超常规吸引和利用外资,加快推动全省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补对象在浙江省内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配备专职人员,企业投资与经营规模相匹配并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奖补。

第三条资金来源本细则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市、区)不得以省级资金抵顶应兑现的地方招商引资奖补政策。

宁波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政策实施细则执行,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负担。

第四条奖补内容(一)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总投资达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或利润再投资形成实施技术改造等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服务业项目: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新设或增资的其他服务业项目,政策有效期内每年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7‰给予奖补,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浙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文件精神,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省级创建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担当科技自立自强使命,坚持“又高又新”,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提升自主创新力、产业竞争力、引领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浙江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新发展格局支撑平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

———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

汇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平台,实施一批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新增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高新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形成一批标志性高新产业链和创新型产业集群。

高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8%左右。

———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高新区亩均税收达到42万元/亩左右,高新区规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企业数占全省比重均超过50%,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区内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80%,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50万元/人左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浙委办[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发展生态经济、优化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化、推进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于我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探索浙江特色科学发展之路,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各单位要按照《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把每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把我省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多作贡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30日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1.实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市化格局。

(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口计生委)2.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区,打造现代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3.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浙江开发区:回顾、比较与发展思路

浙江开发区:回顾、比较与发展思路

总 数 省 级开发 区数 量 国家级 开发 区数量
其 中 :经济 ( 技术 )开发 区 高新技 术产 业开发 区
出 口加工 区
7 l

1 1 3

保 税 区 保 税物流 园 区
1 0
1 l
保税港 区 旅 游度假 区
0 1
l 1
省 的3 .% ,年均 增幅3 % ;实现 工业增 加值 15 55 0 .万亿 元 ,占
化 了浙江 省对 外开 放 的空间布 局。 其所拥 有 的品牌 政策优 势 和 综合 竞争优 势 ,有 力支撑和 促进 了浙 江开放 型经 济工作 的
发展 。
全 省 的3 .% ,年 均增 幅2 % ;实现财 政收 入3 3 .亿元 , 83 9 8 86 占全省 一般 预算 总 收入 的2 .% ,年均 增 幅3 % ;外 贸 出口 08 3
5 0 0 ,占5 %,比 “ 00 家 6 十五 ”末增加 了5 个百 分点 ,这说明 浙江开 发区 目前还是 以制造业 为主 ,在服 务业发 展 方面 ,尤 其是 现代服务 业发展还 有很大空间 ,有待于进一步开拓。
2传 统 轻 小 工 业 比 重 依 然 较 大 ,行 业 整 体 水 平 有 待 提
平 台落户 浙江 县域经 济 ;金华开 发 区的升 级标 志着浙 江 中部
地 区首个 国 家级平 台的诞 生 ;宁波保 税物 流园 区和梅 山保 税 港 区 的设 立使 浙江 开 发 区类型 增 加 了2 ;嘉 兴 出 口加 工 区 种 ( 移 位发展 、上 海漕 河泾开 发区在海 宁开 发区设立 分区表 B)
1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任 务 艰 巨 ,现 代 服 务 业 有 待 加 快 发 展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浙政办函〔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扣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

1.《浙江省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2.《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经信厅起草)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4.《浙江省电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5.《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6.《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起草)7.《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省委政法委起草)8.《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二)根据项目成熟情况,可以年内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附件1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与意义(一)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时代出现的一种高端产业组织形态,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二)发展意义。

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激发经济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提升我省国际化水平,打造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增强对全球优质创新资源的吸引力;有利于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系统,提高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推动我省大都市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0〕101号各市经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现将《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8月4日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石油和化学工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含化工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建有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石油和化学工业占有较大比重、区域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块。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集约集聚,循环高效。

园区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安全环保,绿色发展。

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配套完善,设施共享。

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浙政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2日浙江省数字赋能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为进一步深化数字浙江建设,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全面开展“数字赋能626”行动,到2022年,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数字赋能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三新”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29%。

企业数字化转型全面推广,培育形成5家千亿级平台型企业。

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涌现,推广100个以上新业态新模式典型企业和平台。

数字赋能社会效益显著,累计带动形成100万个以上新就业机会。

数字治理走在全国前列,基本形成整体智治的现代政府形态。

二、主要任务(一)企业“上云用数赋智”促进行动。

1. 推动企业深度上云。

深入实施企业上云行动,完善企业上云用云标准体系,推广工业企业设备联网上云、数据集成上云等深度用云模式。

鼓励综合体、商场、连锁店和其他生活服务业场所进行人、货、场的云化改造,推进杭绍甬等智慧高速公路及宁波舟山港智慧港口等建设,引导快递物流平台和企业通过货源、车(船)源和快递物流服务等信息业务上云实现高效匹配。

浙江开发区的“黄金十年”

浙江开发区的“黄金十年”

浙江开发区的“黄金十年”胡潍康【摘要】2002年以来的十年,是浙江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十年。

开发区在新一轮大发展中要平台作用、支撑作用、引领作用。

【期刊名称】《浙江经济》【年(卷),期】2012(000)022【总页数】2页(P42-43)【关键词】省级开发区;浙江;黄金;又好又快发展;支撑作用;引领作用;国家级;大发展【作者】胡潍康【作者单位】浙江省商务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22002年以来的十年,是浙江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十年。

开发区在新一轮大发展中要平台作用、支撑作用、引领作用2002年以来,浙江省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走过不平凡的发展之路,在带动引领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形态提升、产业升级。

全省开发区对今后一个时期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将继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开发区发展的“黄金十年”2002年以来的十年,是浙江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十年。

开发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011年全省开发区的工业总产值、外贸出口、实际外资和财政收入已达到25660亿元、845亿美元、59.8亿美元和1717亿元,分别是2001年的13.3倍、17.9倍、4.6倍和16.9倍,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经济发展的排头兵。

2011年,浙江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约占全省5%的土地面积,引进了占全省半数以上的实到外资(51.3%),完成了占全省四成以上的工业增加值(47.6%)和出口额(42.5%),上缴了占全省近三成的财政收入(29%)。

开发区已成为浙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创新集约发展的新高地、主平台。

社会管理的试验田。

开发区空间的拓展,加快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步伐,带动了城市新区、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改造;开发区产业的集聚,解决了大批劳动力就业问题。

到2011年底,全省开发区就业人数已达539万,占全省人口的1/10,占全省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一半以上。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9〕3号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业务特点及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2016年12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一、“总说明”部分(一)增加“(九)质量控制”相关内容。

1、本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标准、原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基准定义》(第四版)有关规定,统计数据与全球大多数国家(地区)具有可比性。

2、商务部定期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加强统计管理,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3、商务部制定《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落实统计责任,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4、为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应做好辖区及下属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培训工作。

5、境内投资主体是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已列入商务部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执法事项。

(二)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调整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一)取消“对外直接投资收入情况”表(原FDIN5表)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投资基本情况”表(原FDIN8表),将有关内容简化合并至“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及“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表(FDIN3表)。

什么是链长制?

什么是链长制?

什么是链长制?“链长制”这个有关产业经济发展的概念正在风靡全国。

所谓“链长制”,指的是由各省、市主要领导挂帅,每人负责一条产业链,担任“链长”,利用地方最高负责人的综合协调优势,在更高层面上保障各个产业链的完整、稳定和发展。

2018年以来,浙江、湖南、江西、广西、辽宁等地先后推出省级领导兼任产业链链长的“链长制”。

1、链长制的出现不是偶然链长制是由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自然结果,是适应我国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链长制的诞生背景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说明。

提升产业链竞争力。

产业链是产业间和企业间各类要素的动态组合,各环节的有效合作程度越高,企业生产的总平均成本就越低,行业竞争力也就越强。

因此,链长可以发挥区域组织优势,有针对性地补强补齐产业链,在促进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做强本地创新链。

维护产业链稳定安全。

在本次全球防疫抗疫的过程中,为了对冲疫情对产业链的冲击、维护全球供应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各地在强调运用“以产业链为中心协同各地复工复产”工作机制的同时,迅速出台方案推行由各级首长负责协调的产业链链长制。

开发区模式转型。

传统的地方经济依赖于土地和税收等普惠性政策的招商引资方式。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开发区优惠政策的优势在弱化,竞争优势在逐渐丧失,渐进的产业转移和产能被动外迁,导致产业链断裂、产业空心化的风险不断加剧。

在这样的背景下,按产业链运行的规律去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进行强链、补链和固链就显得尤其重要、紧迫和必要,如调整开发区的形态和布局、推动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健全开发区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做好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改革和创新。

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冲突逐步升级,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关税战、科技战、人才战和金融战。

尤其在科技领域,美国全面强化对华高科技遏制和技术出口封锁,让中国无法获取先进科技资源,关键核心技术面临“卡脖子”局面,导致部分核心技术缺失的产业和领域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浙财企字[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61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全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电〔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对扩大农产品出口政策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

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

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修订)根据省政府加强开发区管理工作要求,为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更好地引导和促进全省开发区全面提升发展水平,我厅在认真总结全省开发区三年综合考评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商务部和其他省有关评价方法,对《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不断增强开发区的整体经济实力;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自主创新、科技进步为动力,不断增强开发区的核心竞争力;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集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引导和促进开发区坚持以完善功能配套、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不断营造开发区发展新优势,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编制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导向优化指标体系,力求反映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发展趋势和发展重点;突出省级以上开发区阶段性经济发展特点,使之区别于一般的行政区域。

(二)系统性原则。

指标设置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各有侧重,客观真实反映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着力体现开发区发展规模、质量、效益和增长四者的统一。

(三)兼容性原则。

既要坚持统一考核,又要实行分片评价;既要评价开发区发展现状,又要评价发展趋势;既要计算综合指数,又要计算分类指数。

(四)连续性原则。

指标体系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开发区实际发展情况作必要调整,但为反映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轨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五)可操作性原则。

指标设置力求简单、适用、易操作;选取具有共性的、资料易于获取、容易量化的指标,并尽量与现有的统计体系衔接。

三、指标体系考评指标体系设定4类目标38个单项指标,权数总值设为1000。

4类目标为:经济规模、发展质量、综合效益和增量增速,权重比值为3︰2.5︰2.5︰2。

浙江省开发区综合考评指标体系4—5—注:1. 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2.指标A6、B3、B10、C8、C9为复合指标,其中A6由“进口总额”(权数10)和“出口总额”(权数30)组成;B3由“发明专利授权数”(权数15)和“其他专利授权数”(权数10)组成;B10由“是否通过ISO9001认证”和“是否通过ISO14001认证”(权数各10)组成;“万元增加值能耗”和“万元增加值水耗”分别由绝对数和降幅(权数各15)组成;3.D类指标增量与增速权数各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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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
为加强我省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促进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开发区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商务部和省统计局有关制度、规定制定。

(二)开发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采集、汇总反映全省开发区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发展的数据;分析统计数据并发布开发区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向开发区统计部门(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

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和省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管理提供依据,为各开发区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互借鉴提供服务。

(三)本制度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四)开发区统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功能,力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真实情况。

(五)本制度由浙江省商务厅制定,经省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对开发区统计数据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

二、统计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有关法规政策,全省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效益等方面的统计。

(二)全省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及相关统计指标中均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及相关统计指标。

三、统计报表
(一)统计的主体内容为《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和《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

《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反映开发区开发建设的现状,《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反映开发区动态发展的经济成果。

(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报表,并对所报数据、资料认真审核把关。

(三)采取季报形式,网上直报的方法。

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直报将《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和《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上报省商务厅。

(四)全省开发区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省商务厅汇总后将结果抄送省统计局。

四、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全省开发区的统计汇总数据由省商务厅向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提供或对外公布。

(二)对外提供全省开发区统计汇总数据应按《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商务厅建立全省开发区数据库,对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全省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设立台账制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开发区管委会须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六、附则
(一)全省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为万元人民币或万美元,需折算时按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各种报表报送时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进出口额的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浙外经贸开发〔2005〕638号)同时废止。

(五)本制度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表: 1. 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
2. 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
3.《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4.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5.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08年制订)
浙江省开发区基本情况表
表号:浙开发01表
制表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09]12号开发区名称:年季度
注: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浙江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表
表号:浙开发02表
制表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批准机关:浙江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浙统制表字[2009]12号开发区名称:年季度
注:表内同比增长均采用现行价计算。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
《浙江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已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已达到通车、通电、通讯、给排水、通煤气、通蒸汽和地面平整(七通一平)的新增面积。

2、基础设施投资额指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基础设施投资总额。

包括: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水利业;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和航空运输及辅助业;邮电通讯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业等方面的投资。

3、期末实有企业数指报告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区内各类企业数的总和。

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含台港澳侨)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服务外包企业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主要业务符合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4),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域名为)”上申报注册,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4、新批准设立企业指报告期内区内新批准的各类企业数的总和。

5、新批准设立企业投资总额指报告期内新批准的各类企业的投资总金额,包括内资和外资,都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6、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和。

以海关数据为准,
按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进出口总额。

7、合同外资指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由国(境)外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8、实际外资指经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

9、财政收入指开发区财税部门在开发区范围内集中的财政资金。

主要包括各项税收、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正式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附加费收入等)、土地出让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税收收入指区内国家税务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10、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它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相加。

但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高新技术产值指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
分类目录(2008年制订)》行业代码的企业的总产值合计(详见附表5)。

11、工业增加值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1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指注册通过的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执行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内合同金额,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域名为)”上申报注册,并经审核通过。

14、规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指报告期内规模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附表4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附表5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
(2008年制订)
主题词:开发区统计通知
抄送:浙江省统计局(2),各市外经贸局。

本厅领导(金、陈),办公室,综合处,科贸处,
开发区处(3)。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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