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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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革命中期发生的一个重大政策变化,是将土地国有变为农有。“土地国有”是土地革命初期提出的口号和奋斗目标,借以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之间,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这一点在当时已经讲明,并视各阶段间步骤十分紧凑,每一阶段也只需较为短暂的时间(故尔“高潮”和“军事冒险”不断)。因此它本身即是“超前”的,而在没收土地之时,许多措施都是着眼于此点之后,而不是当下的革命阶段。如禁止土地买卖和出租(以防止产生“变相地主”);禁止雇工(以防产生富农);反对雇农和战士分田(以防变成“小资产阶级”);孤儿寡妇及不从事耕作者不分田(以防产生“新的地主阶级”);批判土地“平分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幻想”;批评“耕者有其田”为“富农路线”;反对一切土地私有,主张废除“私人占有土地之剥削制度”;以及在各地推行共耕制度,期望比苏联“更进步些”等等。这一切都是为在土地分配之后,避免走上资本主义和准备转入“社会主义革命”的。1930-1931年,在共产国际指示下决定不再禁止土地买卖、允许土地出租,和正式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停止了组建集体农场的试验。这样做的主要考虑,是唯有这样才能获得农民的拥护,从而起来支持和参加革命战争。同时,也解决了“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并且四次五次分了又分,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因此不安心耕种”的问题。从此进一步协调了土地革命本身既是目标,又是整体斗争手段的两重性质。

但是,1931年后“左倾路线”愈为发展(这一次依然是依据国际的指示),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即是“消灭地主”、“反对富农”,以及侵犯中农等。如新的土地法规定“地主不分田”,于是一些地主被送到劳役队做苦工,一部分被驱逐出苏区,也有一部分被杀,很像当时苏联对付富农的做法。对待富农也不再像前期那样没收其部分土地,而是像对地主一样全部没收,包括其工商业甚至全部财产;有些地方还像对地主一样把富农驱逐出苏区,或任意捕捉、吊打……。与地主不同的,只是“富农分坏田”。对待富农的这些做法,必然要影响到中农身上;这在鼓吹“中间势力”是“最危险的敌人”和“宁左勿右”的情况下更是不可避免。在“平分一切土地”的口号下,一部分中农土地被平分,有的地方“中农分中田”,有的同富农一样分坏田,甚至像对待“土豪”一样对待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或强迫购买公债、借谷,多派支前任务;或“用强迫手段勒索”中农捐款,对中农征收像富农一样重的土地税;甚至把中农的坟堂、房屋予以没收,……因此对中农关系问题,被视为“左倾错误”中最严重的一个。

“阶级分析”也是当时的一个严重问题。土地革命前期尚没有阶级分析的具体标准,所谓“阶级”或“地主阶级”,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的名词,更不用说如何来确定和划分它了。如一开始提出的“地主阶级”即很笼统,多指土豪劣绅军阀官僚一类大地主或所谓“封建地主阶级”,而不包括中小地主;后来对地主的“自己不耕种”也只有模糊的说法,而无明确的规定;对于富农,“六大”以前并无独立的划分,其后标尺也订得较苛(如以“剥削量”超过年收入15%划界);党内又常把富农与自耕农等同看待,不作区分;或仅区别以生活水平;或是用查三代的办法查阶级,以致将贫、雇农、红军家属都当做地主、富农。所有这些都模糊了阶级界限、特别是富农与中农、富裕中农的界限,使打击面过宽。它似乎是要制造一个“赤贫”的世界,以更符合“农村无产阶级”革命的观念,而使这场革命带有了一种将社会“扁平化-重新组合”的趋向。因此分析阶级成为当时“发生错误最多的”一项工作。缺乏“科学划分农村阶级的标准”,缺乏农村社会调查,是造成上列问题的重要原因。但在有了一定的标准之后,──如按《怎样分析农村阶级》查核的结果,中央苏区于都县1500家地主只有900家可打,胜利县2100家地富仅1933年一次即改正了900多家,──却提出反对“拿百分数的计算代替阶级斗争”,这就只能使问题更为严重。无疑,土地革命是农村的一场大荡涤、大风暴。在这场革命风暴中出现一些问题,当是自然的、难以避免的。对于

那些“不公平”,也不能仅作抽象道德的评论,但它却不能不对这场运动及其结局造成深刻的影响。

抗战时期

与红军的被迫长征、战略转移一样,苏区的土地革命恐怕也不能称为一场成功的实验,尽管它取得了若干成果和重要经验。另一方面,由于长征途中摆脱了共产国际的控制,中共终于得到机会,重新调整自我,并根据自己的心意(而不是什么教条)和从实际的情况出发(而不是依照外国经验),来考虑革命的策略和路线转变问题。在土地问题上,也不再是盲目地追求(本来可以靠后的)社会革命目标,而是有意识地运用各项政策,以为斗争的根本目标服务。这就是重新协调经济和政治的目标和手段,将土地革命和武装夺权,转变为建立统一战线与国民党合作抗日。相应地,将没收地主土地改变为减租减息。从1935至1937年,这一转变共用了两年多时间。首先,是决定改变对富农的政策,将没收其土地改为只没收其出租土地,允许雇工经营;并规定富农的其他财产和商业不得没收,不得加以特别的捐款或征发(过去苏区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即是“打土豪筹款”,并规定为红军的三大任务之一);因经验表明“反对富农的斗争中,常常造成消灭富农的倾向,以致影响到中农群众”,因而彻底改变了共产国际的反富农政策。其次,是改变“地主不分田”的政策,决定一切抗日人士土地不在没收之列;同时把由自由职业者、工商业者、工人、无劳力者所构成的小土地出租者与地主区分开来;并进一步规定富农以及经营地主的土地财产完全不动。最后明确宣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农村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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