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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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党就领导根据地人民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斗争。在1928年底,湘赣边区政府根据井冈山地区一年来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这个土地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主要以乡为分配单位。此时,由于党缺乏土地革命的经验,曾经有一些不适当的规定,如: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进行分配,而不是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进行分配;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工农民主政府所有,而不归农民;禁止土地买卖等等。这些都是错误的。随着工农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也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开展起来。1929年4月,在总结赣南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同年7月,在毛泽东的指导下,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要没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也“不废除其债务”;“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即不没收)” 。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还规定,“分田时(在原耕地基础上)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可重新瓜分妄想平均以烦手续”。1930年2月,毛泽东召开了红四军前委,赣西、赣南特委,红五军、六军两军委联席会议,即著名的二七会议。会议强调平分土地是当务之急。毛泽东作了一要“分”,二要“快”的两个字的结论,批评了当时出现的一种主张按耕地作为分配土地的标准及迟迟不分田的右倾错误。

到1930年底、1931年初,随着各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普遍开展,不仅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对象和具体办法比以前明确多了,而且长期没有解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了解决。1930年9月,周恩来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传达了共产国际关于土地问题的精神,指出“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就能实行土地国有”,“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这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恐慌心理”。1931年2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提出,农民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是,“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2月27日,毛泽东根据这一精神和自己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一封信,指示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3月底至4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和闽西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分别发布文告和作出决议,正式向广大农民宣布了上述“土地归农民所有,任其出租买卖”的政策。

这样,在3年多的土地革命过程中,从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到二七会议、南阳会议,各根据地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给富农以经济出路,给地主以生活的出路。

中共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1.土地革命时期(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路线:靠贫、联中、限富、保中小、灭地主(1931)

作用: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

2.抗战时期

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作用:有利于团结农民、地主一致抗日

3.解放战争时期

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路线:靠贫、联中,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作用: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4.建国初期

政策: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保护富农经济)作用: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5.三大改造时期(对农业的改造)

政策: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作用: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6.十年探索时期

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影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7.改革开放时期

政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注意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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